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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林退(0024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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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9-30 1 其他 3 7407.23 39.193
2022-06-30 1 其他 4 7754.31 41.030
2022-03-31 1 其他 4 7867.31 41.628
2021-12-31 1 其他 4 7867.31 41.628
2021-09-30 1 其他 4 7867.31 41.6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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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4-27 3.39 3.39 0 30.00 101.70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金雀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洪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25 28.12 29.25 -3.86 66.67 1874.7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5-05-05 41.09 42.80 -4.00 200.00 8218.00

买方:华泰证券交易单元(031400)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镇西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05 41.09 42.80 -4.00 150.00 6163.50

买方:华泰证券交易单元(031400)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镇西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5-04-23 40.42 42.10 -3.99 100.00 404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镇西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5-04-23 40.42 42.10 -3.99 300.00 1212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镇西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科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曼奚,李根旺,杜简丞,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科林环保)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曼奚,李根旺,杜简丞,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杜简丞、李根旺)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根旺,杜简丞
公告日期 2022-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科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曼奚,李根旺,杜简丞,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7-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万健敏,冯玮,姬忆,张斌,李曾敏,黎东

*ST科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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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2-13

处罚对象:

张曼奚,李根旺,杜简丞,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ST 科林        公告编号:2023-024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 0102022005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02022316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95)。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58)。
    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杜简丞先生、李根旺先生、张曼奚女
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 号),同日杜简丞先生、李根旺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出具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杜简丞、李根旺、
张曼奚: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科林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科林环保、杜简丞、李
根旺、张曼奚的要求,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上述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
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
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 8 家公
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
7,072.54 万元,确认成本 6,719.35 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
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
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
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353.20 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
入,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19.35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719.35 万元,
分别占科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39.52%、52.24%。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上
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李根旺,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
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总经理张曼奚,虽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但其
作为公司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是科林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林环保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
性。
    第二,按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即使公司新媒体广告
投放业务实质及会计处理与监管部门存在认定分歧也属于情节轻微,公司无主观
违法故意,不存在情节严重、恶劣情形,参考同时期类似事项的处罚案例,《事
先告知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过重,请求免除或减轻对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的
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2021 年 12 月 17 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
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
知》(财会〔2021〕32 号)对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使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也多次
就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进行关注问询。科林环保作
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更应审慎依法依规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在
此背景下,公司仍坚持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各虚增 6,719.35 万元,虚增收入、成本分别占科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
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39.52%、52.24%,违法情节恶劣,对其处以 300
万元罚款适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符合减免处罚的法定条件。
    综上,我局对科林环保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杜简丞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
性。
    第二,按照《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
    第三,其历史上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且无任何信披违规情节或受
到其他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杜简丞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
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杜简丞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上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其在深交所多次就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
模式、收入确认等事项对公司进行关注问询的情况下,仍然决策、执行以总额法
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其处以 150 万元罚款适当。
    第三,其历史上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且无任何信披违规情节或受
到其他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
    综上,我局对杜简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根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
性。
    第二,按照《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
    第三,在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事项上,公司及管理层初衷良好,
均出于对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负责的态度,无私利因素。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李根旺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
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李根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有会计专业背景,
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
行者,且是科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其在深
交所多次就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事项对公司进行关注问
询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决策并执行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已充分考虑其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 150 万元罚款适当。
    第三,公司及管理层初衷良好并非信息披露违法的免责理由。
    综上,我局对李根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张曼奚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 其已做到勤勉尽责,对其处罚过重。
    第二, 其经济拮据,请求减免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张曼奚作为科林环保总经理,参与相关业务财务审批流程,且在公司
2021 年年报书面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应当对公司 2021 年年报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考虑到其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在违法行为中所起
的作用相对较小,结合其履职情况,我局部分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
    第二,经济拮据并非减免罚款的法定理由,且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
济拮据。
    综上,我局对张曼奚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科林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杜简丞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   对李根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   对张曼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内容
    杜简丞、李根旺: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科林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
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杜简丞、李根旺的要求,
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
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
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 8 家公
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
7,072.54 万元,确认成本 6,719.35 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
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
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
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353.20 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
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19.35 万元,虚增营业
成本 6,719.35 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的 39.52%、52.24%。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李根旺,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
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杜简丞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
性。
       第二,按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
       第三,其历史上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且无任何信披违规情节或受
到其他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杜简丞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
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杜简丞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上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其在深交所多次就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
模式、收入确认等事项对公司进行关注问询的情况下,仍然决策、执行以总额法
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其处以市场禁入 3 年适当。
       第三,其历史上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且无任何信披违规情节或受
到其他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
       综上,我局对杜简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根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
性。
       第二,按照《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
       第三,在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事项上,公司及管理层初衷良好,
均出于对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负责的态度,无私利因素。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李根旺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
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李根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有会计专业背景,
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
行者,且是科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其在深
交所多次就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事项对公司进行关注问
询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决策并执行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已充分考虑其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市场禁入 3 年适当。
    第三,公司及管理层初衷良好并非信息披露违法的免责理由。
    综上,我局对李根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当事人杜简丞主导、决策了以总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并在 2021 年年度报
告披露事项,当事人李根旺参与决策并执行前述事项,二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杜简丞、
李根旺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科林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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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2-13

处罚对象:

张曼奚,李根旺,杜简丞,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科林环保)
当事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425号。
杜简丞,1982年7月出生,科林环保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根旺,1983年3月出生,科林环保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张曼奚,1951年11月出生,科林环保总经理,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林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科林环保、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李根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张曼奚,虽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但其作为公司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是科林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林环保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
第二,按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即使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实质及会计处理与监管部门存在认定分歧也属于情节轻微,公司无主观违法故意,不存在情节严重、恶劣情形,参考同时期类似事项的处罚案例,《事先告知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过重,请求免除或减轻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2021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对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也多次就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进行关注问询。科林环保作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更应审慎依法依规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在此背景下,公司仍坚持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虚增6719.35万元,虚增收入、成本分别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违法情节恶劣,对其处以300万元罚款适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符合减免处罚的法定条件。
综上,我局对科林环保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杜简丞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
第二,按照《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
第三,其历史上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且无任何信披违规情节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杜简丞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杜简丞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其在深交所多次就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事项对公司进行关注问询的情况下,仍然决策、执行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150万元罚款适当。
第三,其历史上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且无任何信披违规情节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
综上,我局对杜简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根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
第二,按照《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
第三,在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事项上,公司及管理层初衷良好,均出于对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负责的态度,无私利因素。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李根旺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李根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其在深交所多次就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事项对公司进行关注问询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决策并执行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150万元罚款适当。
第三,公司及管理层初衷良好并非信息披露违法的免责理由。
综上,我局对李根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曼奚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其已做到勤勉尽责,对其处罚过重。
第二,其经济拮据,请求减免罚款。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张曼奚作为科林环保总经理,参与相关业务财务审批流程,且在公司2021年年报书面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应当对公司2021年年报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考虑到其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结合其履职情况,我局部分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
第二,经济拮据并非减免罚款的法定理由,且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拮据。
综上,我局对张曼奚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科林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杜简丞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李根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张曼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2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杜简丞、李根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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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2-13

处罚对象:

李根旺,杜简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杜简丞、李根旺)
当事人:杜简丞,1982年7月出生,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李根旺,1983年3月出生,科林环保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林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杜简丞、李根旺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李根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杜简丞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
第二,按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
第三,其历史上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且无任何信披违规情节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杜简丞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杜简丞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多次就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事项对公司进行关注问询的情况下,仍然决策、执行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市场禁入3年适当。
第三,其历史上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且无任何信披违规情节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
综上,我局对杜简丞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根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具备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
第二,按照《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节,行政处罚过重。
第三,在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事项上,公司及管理层初衷良好,均出于对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负责的态度,无私利因素。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针对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李根旺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前述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李根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多次就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商业模式、收入确认等事项对公司进行关注问询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决策并执行以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市场禁入3年适当。
第三,公司及管理层初衷良好并非信息披露违法的免责事由。
综上,我局对李根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杜简丞主导、决策了以总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事项,当事人李根旺参与决策并执行前述事项,二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杜简丞、李根旺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2月6日

*ST科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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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30

处罚对象:

张曼奚,李根旺,杜简丞,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ST 科林         公告编号:2022-158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 0102022005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02022316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95),并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2022
年 11 月 25 日、2022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6、2022-128、2022-142、2022-156)。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 号),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
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
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 8 家公
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
7,072.54 万元,确认成本 6,719.35 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
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
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
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353.20 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
入,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19.35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719.35 万元,
分别占科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39.52%、52.24%。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李根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
经理张曼奚,虽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但其作为公
司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是科林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科林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杜简丞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   对李根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   对张曼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杜简丞作为董事长,主导、决策了以总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并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事项,当事人李根旺作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参与决
策并执行前述事项,二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杜简丞、李根旺各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
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
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如果公司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调整后低于 1 亿元,进而可能导致公司股票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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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7-15

处罚对象: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万健敏,冯玮,姬忆,张斌,李曾敏,黎东

— 1 —
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
新路 425 号;
黎东,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曾敏,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斌,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冯玮,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万健敏,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姬忆,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科林”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信息披露不及时— 2 —
2017 年 12 月 1 日, *ST 科林与交易对方签订了 10 亿元的合
作协议,约定建设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
(以下简称“高邮项目”),但该项目于 2018 年 11 月下旬因融资失
败而暂时停工, *ST 科林直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才披露公告,称
该项目自 2018 年 11 月暂停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各方经协商决
定终止该项目。 *ST 科林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二、 2018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高邮项目的分布式能源站热网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 *ST 科
林在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 100%的完工进度,导致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至少虚增营业成本 2,195.85 万元,占当期营
业成本的 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 3,893.59 万元,占当期营
业收入的 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 1,697.74 万元,占当期利
润总额的 52.87%。
*ST 科林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黎东、时任总经理李曾敏、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玮、时任副董事长万健敏、时任副总经— 3 —
理姬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的规定,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黎东、时任总
经理李曾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斌、 时任财务总监冯玮、时任副
董事长万健敏、时任副总经理姬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7 月 15 日— 4 —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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