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2153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2237278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亮) 文号 [2026] 6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亮)
当事人:
王亮
,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
王亮内幕交易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要求
于
2026
年
1
月
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王亮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相关上市公司
发布公告称
其
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
其他公司
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该事项
属于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
第九项规定的
“公司增资的计划”
,在未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
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
,公开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
二、王亮内幕交易“华斯股份”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向王亮泄露该信息。
2024
年
12
月
25
日,王亮操作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买入成交金额
690,662
元,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交易获利
20,128.87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王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
王亮
提出
泄露内幕信息时间认定有误、交易是基于市场分析并符合交易习惯、补充调查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
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泄露内幕信息相关事实,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泄露内幕信息时间无误,关于
交易动机
和交易习惯
的申辩不足以否
定对其
内幕交易
行为的认定,
对
王亮
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亮没收违法所得
20,128.87
元,并处以
500,000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
6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