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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0024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1 182670.74 2217.90 28.39 280.83 3.01
2024-11-20 182925.18 3530.27 25.75 257.45 0.46
2024-11-19 181357.50 2174.67 27.96 281.89 3.55
2024-11-18 181192.08 1881.03 25.00 247.20 1.47
2024-11-15 181357.29 1541.34 26.38 263.22 3.43
2024-11-14 182341.48 2829.02 25.61 257.43 1.13
2024-11-13 182856.67 2725.87 25.75 262.34 1.15
2024-11-12 183281.84 3751.93 26.21 262.15 1.80
2024-11-11 184582.78 2451.98 24.66 246.30 1.13
2024-11-08 184830.63 4050.76 23.93 238.87 0.4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666692.94 70.191
2 基金 29 7029.60 0.740
2024-06-30 1 其他 9 665221.23 70.036
2 基金 344 17973.90 1.892
2024-03-31 1 其他 5 645481.71 67.958
2 基金 41 9387.13 0.988
3 信托 1 5007.85 0.527
4 保险 1 3659.51 0.385
2023-12-31 1 其他 12 641094.10 67.496
2 基金 353 28598.19 3.011
3 信托 1 5007.85 0.527
2023-09-30 1 其他 6 636930.13 67.057
2 基金 54 29752.98 3.132
3 信托 1 5007.85 0.52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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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1 10.37 9.99 3.80 25.00 259.2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留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环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7 10.01 10.01 0 49.28 493.2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1-07 10.01 10.01 0 25.00 250.2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1-05 9.71 9.71 0 30.00 291.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0-30 9.75 9.43 3.39 32.50 316.8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留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环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30 9.43 9.43 0 120.00 1131.6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尹美波
公告日期 2024-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仙鹏)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仙鹏
公告日期 2024-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妙琴)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妙琴
公告日期 2024-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卫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全卫军
公告日期 2024-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文丽)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文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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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30

处罚对象:

尹美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当事人:尹美波,男,1977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美波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4年6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尹美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尹美波先后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经纪人。
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尹美波通过所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分别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北元集团”“波导股份”等多只股票,截至2023年6月9日累计亏损636,928.44元,期末仍持有“永鼎股份”“荣盛石化”“迅游科技”3只股票。
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6日、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尹美波私下接受客户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的委托,利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证券账户交易“华工科技”“东方财富”“飞龙股份”等多只股票,收取客户支付的报酬共计10.7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相关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记录、消费记录、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尹美波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此外,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会中提出:第一,部分违法事实已超过两年处罚时效。第二,认定尹美波使用“黎某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黎某某”账户部分交易非由其下单;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6月6日前使用该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第三,10.70万元是林某某、潘某某赠与的款项,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第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注销相关账户,家庭困难,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我局认定尹美波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期间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间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3年11月28日我局对尹美波立案调查,距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未超过两年。第二,尹美波使用“黎某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证据充分。“黎某某”账户中非由尹美波下单交易的部分,未认定为案涉违法事实。当事人主张案涉“黎某某”账户已注销属实,案涉股票也已全部卖出,故无需再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第三,涉案10.70万元为客户支付的报酬,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尹美波改称系客户赠与的说法与在案客观证据相悖。第四,尹美波持有、买卖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时间、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其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我局对尹美波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就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尹美波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2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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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25

处罚对象:

王仙鹏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仙鹏)
〔2024〕62号
当事人:王仙鹏,男,1980年7月出生,时任杭州久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仙鹏内幕交易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仙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沙特阿美)计划收购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盛石化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股权,尽调后未达成协议。2022年,沙特阿美开始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商谈收购荣盛石化股份。
2022年6月2日,沙特阿美副总裁卡某尼与荣盛控股董事长李某荣举行视频会议。会上沙特阿美方提出收购荣盛石化部分股票的初步意向,并提议双方就此签订备忘录或框架性文件。
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就股份买卖事宜及原油采购事宜进行合理讨论。
2022年12月7日,荣盛控股副董事长项某炯、法务部总监陆某洁等人与沙特阿美并购团队在新加坡圣淘沙酒店会面,双方就交易条款初步协商。
2023年1月4日,项某炯组建“沙特阿美股权协议”微信群,群成员包括陆某洁、荣盛控股财务总监陶某乔、荣盛石化董事会秘书全某英。1月5日,项某炯要求全某英咨询落实信息披露及后续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审批程序,要求陶某乔咨询落实接收境外资金事宜。
2023年1月24日、2月14日,项某炯先后两次前往新加坡与沙特阿美方会谈,确定了原油、化学品及股份买卖等一揽子战略合作方向及协议条款。
2023年2月28日,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通过线上会议沟通付款流程,参会人员有陆某洁、陶某乔、荣盛控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门经理周某丽等。
2023年3月3日,中介机构与全某英等讨论召开荣盛石化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公告事项。
2023年3月23日,荣盛控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了关于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交易的一揽子协议。同日,荣盛石化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将于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2023年3月24日,卡某尼向李某荣、项某炯提议于3月27日在北京举行战略投资签约仪式。
2023年3月27日16:54,荣盛石化发布《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荣盛石化2023年3月27日《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的荣盛控股将其所持有的荣盛石化1,012,552,501股(10%加一股股份)以2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AramcoOverseasCompanyB.V.(沙特阿美是其唯一股东),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时形成,公开于2023年3月27日。全某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仙鹏内幕交易“荣盛石化”
(一)王仙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全某英是荣盛石化董事会秘书。2023年1月4日,项某炯组建“沙特阿美股权协议”微信群,全某英是群成员之一。全某英不晚于2023年1月4日知晓内幕信息。
王仙鹏与全某英自2015年起认识,经常吃饭、聊天,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通话联络。
(二)账户控制关系
王仙鹏控制使用“王仙鹏”东吴证券普通账户、“王仙鹏”东吴证券信用账户、“胡某倩”国联证券账户、“王某田”天风证券账户、“王某宁”天风证券账户、“荀某”天风证券账户、“唐某宜”浙商证券账户、“王某刚”天风证券账户等8个证券账户交易“荣盛石化”,下单设备为王仙鹏手机和其办公室的台式电脑,前述8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去向主要为王仙鹏。
(三)王仙鹏交易“荣盛石化”
“王仙鹏”东吴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3月27日,买入“荣盛石化”45,200股,买入金额543,811元。2023年3月30日,卖出“荣盛石化”45,200股,卖出金额665,344元。
“王仙鹏”东吴证券信用账户于2023年3月27日,买入“荣盛石化”211,100股,买入金额2,546,255元。2023年3月30日,卖出“荣盛石化”211,100股,卖出金额3,101,209元。
胡某倩是王仙鹏妻子。“胡某倩”国联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7日买入“荣盛石化”60,900股,买入金额737,767元。2023年3月30日,卖出“荣盛石化”60,900股,卖出金额898,275元。
王某田是王仙鹏父亲。“王某田”天风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7日买入“荣盛石化”52,000股,买入金额624,539元。2023年3月30日,卖出“荣盛石化”52,000股,卖出金额766,967元。
王某宁是王仙鹏姐姐。“王某宁”天风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7日买入“荣盛石化”62,100股,买入金额750,651元。2023年3月30日,卖出“荣盛石化”62,100股,卖出金额911,179元。
荀某是王仙鹏姐夫。“荀某”天风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4日买入“荣盛石化”65,100股,买入成交774,039元。2023年3月30日,卖出“荣盛石化”65,100股,卖出金额956,158元。
唐某宜是王仙鹏岳母。“唐某宜”浙商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4日买入“荣盛石化”58,500股,买入金额693,836元。2023年3月30日,卖出“荣盛石化”58,500股,卖出金额865,215元。
王某刚是王仙鹏堂弟。“王某刚”天风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4日买入“荣盛石化”50,000股,买入金额594,445元。2023年3月30日,卖出“荣盛石化”50,000股,卖出金额734,000元。
上述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荣盛石化”604,900股,买入金额7,265,343元,卖出604,900股,卖出金额8,898,347元,经计算获利1,620,783.64元。
(四)王仙鹏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王仙鹏交易“荣盛石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二是王仙鹏卖出证券账户内其他股票后买入“荣盛石化”,买入意愿强烈。王仙鹏控制本人及多个亲属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仙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仙鹏违法所得1,620,783.64元,并处以4,862,350.9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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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25

处罚对象:

吴妙琴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妙琴)
〔2024〕60号
当事人:吴妙琴,女,1977年7月出生,时任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总裁办副主任,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妙琴内幕交易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妙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沙特阿美)计划收购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盛石化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股权,尽调后未达成协议。2022年,沙特阿美开始与荣盛控股商谈收购荣盛石化股份。
2022年6月2日,沙特阿美副总裁卡某尼与荣盛控股董事长李某荣举行视频会议。会上沙特阿美方提出收购荣盛石化部分股票的初步意向,并提议双方就此签订备忘录或框架性文件。
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就股份买卖事宜及原油采购事宜进行合理讨论。
2022年12月7日,荣盛控股副董事长项某炯、法务部总监陆某洁等人与沙特阿美并购团队在新加坡圣淘沙酒店会面,双方就交易条款初步协商。
2023年1月4日,项某炯组建“沙特阿美股权协议”微信群,群成员包括陆某洁、荣盛控股财务总监陶某乔、荣盛石化董事会秘书全某英。1月5日,项某炯要求全某英咨询落实信息披露及后续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审批程序,要求陶某乔咨询落实接收境外资金事宜。
2023年1月24日、2月14日,项某炯先后两次前往新加坡与沙特阿美方会谈,确定了原油、化学品及股份买卖等一揽子战略合作方向及协议条款。
2023年2月28日,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通过线上会议沟通付款流程,参会人员有陆某洁、陶某乔、荣盛控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门经理周某丽等。
2023年3月3日,中介机构与全某英等讨论召开荣盛石化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公告事项。
2023年3月23日,荣盛控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了关于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交易的一揽子协议。同日,荣盛石化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将于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2023年3月24日,卡某尼向李某荣、项某炯提议于3月27日在北京举行战略投资签约仪式。
2023年3月27日16:54,荣盛石化发布《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荣盛石化2023年3月27日《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的荣盛控股将其所持有的荣盛石化1,012,552,501股(10%加一股股份)以2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AramcoOverseasCompanyB.V.(沙特阿美是其唯一股东),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时形成,公开于2023年3月27日。吴妙琴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妙琴内幕交易“荣盛石化”
(一)吴妙琴知晓内幕信息
吴妙琴是荣盛控股总裁办副主任。2022年12月2日,李某荣通过微信给吴妙琴发送《1201阿美核心条款》并要求吴妙琴打印。《1201阿美核心条款》内容为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的谈判进展,涉及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相关协议等。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吴妙琴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2年12月2日知晓内幕信息。
(二)吴妙琴交易“荣盛石化”
吴妙琴使用其本人“吴妙琴”海通证券账户,于2023年2月8日买入“荣盛石化”150,000股,2023年3月6日买入1,600股,合计买入金额1,932,940元。2023年2月13日卖出1,600股,卖出金额20,672元,公告后该账户未交易“荣盛石化”。截至2023年9月7日,该账户交易“荣盛石化”对应期末余股市值2,205,650.87元,账面盈利315,276.12元。前述交易使用吴妙琴尾号8300的手机号码下单,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为家庭自有资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妙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吴妙琴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150,000股“荣盛石化”,没收违法所得315,276.12元,并处以1,2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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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25

处罚对象:

全卫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卫军)
〔2024〕61号
当事人:全卫军,男,1976年9月出生,时任荣盛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全卫军内幕交易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全卫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沙特阿美)计划收购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盛石化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股权,尽调后未达成协议。2022年,沙特阿美开始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商谈收购荣盛石化股份。
2022年6月2日,沙特阿美副总裁卡某尼与荣盛控股董事长李某荣举行视频会议。会上沙特阿美方提出收购荣盛石化部分股票的初步意向,并提议双方就此签订备忘录或框架性文件。
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就股份买卖事宜及原油采购事宜进行合理讨论。
2022年12月7日,荣盛控股副董事长项某炯、法务部总监陆某洁等人与沙特阿美并购团队在新加坡圣淘沙酒店会面,双方就交易条款初步协商。
2023年1月4日,项某炯组建“沙特阿美股权协议”微信群,群成员包括陆某洁、荣盛控股财务总监陶某乔、荣盛石化董事会秘书全某英。1月5日,项某炯要求全某英咨询落实信息披露及后续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审批程序,要求陶某乔咨询落实接收境外资金事宜。
2023年1月24日、2月14日,项某炯先后两次前往新加坡与沙特阿美方会谈,确定了原油、化学品及股份买卖等一揽子战略合作方向及协议条款。
2023年2月28日,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通过线上会议沟通付款流程,参会人员有陆某洁、陶某乔、荣盛控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门经理周某丽等。
2023年3月3日,中介机构与全某英等讨论召开荣盛石化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公告事项。
2023年3月23日,荣盛控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了关于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交易的一揽子协议。同日,荣盛石化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将于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2023年3月24日,卡某尼向李某荣、项某炯提议于3月27日在北京举行战略投资签约仪式。
2023年3月27日16:54,荣盛石化发布《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荣盛石化2023年3月27日《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的荣盛控股将其所持有的荣盛石化1,012,552,501股(10%加一股股份)以2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AramcoOverseasCompanyB.V.(沙特阿美是其唯一股东),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时形成,公开于2023年3月27日。全某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全卫军内幕交易“荣盛石化”
(一)全卫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全某英是荣盛石化董事会秘书。2023年1月4日,项某炯组建“沙特阿美股权协议”微信群,全某英是群成员之一。全某英不晚于2023年1月4日知晓内幕信息。
全卫军在荣盛控股子公司荣盛能源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全卫军是全某英的哥哥,两人住在同一小区,见面接触较多,彼此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频繁。
(二)账户控制关系
朱某娟是全卫军岳母。全卫军使用“朱某娟”财通证券普通账户、“朱某娟”财通证券信用账户,并使用全卫军尾号1866手机号下单交易。相关银证转账使用全卫军尾号1866手机号操作,交易资金来源为全卫军及其母亲。
陆某刚承认将“陆某刚”国信证券账户出借给全卫军使用。“陆某刚”国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荣盛石化”主要使用全卫军尾号1866手机号下单交易,全卫军承认账户资金来源于其本人,涉案交易由其本人下单交易。
(三)全卫军交易“荣盛石化”
“朱某娟”财通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3月22日和23日买入“荣盛石化”74,700股,买入金额874,142元。2023年3月23日,该账户将所持“荣盛石化”全部划转至“朱某娟”财通证券信用账户。
“朱某娟”财通证券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3月22日,开户后单向买入“荣盛石化”338,700股,买入金额4,133,731元。公告后,卖出“荣盛石化”413,400股,卖出金额6,244,652元。
“陆某刚”国信证券信用账户于2023年3月2日和27日买入“荣盛石化”44,600股,买入金额586,795元。公告后,卖出“荣盛石化”44,600股,卖出金额674,462元。
综上,全卫军控制使用“朱某娟”财通证券普通账户、“朱某娟”财通证券信用账户、“陆某刚”国信证券信用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荣盛石化”458,000股,买入金额5,594,668元,卖出458,000股,卖出金额6,919,114元,经计算获利1,315,684.56元。
(四)全卫军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全卫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荣盛石化”,账户开立、资金变化、交易“荣盛石化”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二是“朱某娟”财通证券信用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后仅交易“荣盛石化”一只股票。三是全卫军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意愿强烈,交易量放大,与以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全卫军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全卫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全卫军违法所得1,315,684.56元,并处以3,947,053.6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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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25

处罚对象:

周文丽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文丽)
〔2024〕59号
当事人:周文丽,女,1977年9月出生,时任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门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文丽内幕交易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文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沙特阿美)计划收购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盛石化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股权,尽调后未达成协议。2022年,沙特阿美开始与荣盛控股商谈收购荣盛石化股份。
2022年6月2日,沙特阿美副总裁卡某尼与荣盛控股董事长李某荣举行视频会议。会上沙特阿美方提出收购荣盛石化部分股票的初步意向,并提议双方就此签订备忘录或框架性文件。
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就股份买卖事宜及原油采购事宜进行合理讨论。
2022年12月7日,荣盛控股副董事长项某炯、法务部总监陆某洁等人与沙特阿美并购团队在新加坡圣淘沙酒店会面,双方就交易条款初步协商。
2023年1月4日,项某炯组建“沙特阿美股权协议”微信群,群成员包括陆某洁、荣盛控股财务总监陶某乔、荣盛石化董事会秘书全某英。1月5日,项某炯要求全某英咨询落实信息披露及后续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审批程序,要求陶某乔咨询落实接收境外资金事宜。
2023年1月24日、2月14日,项某炯先后两次前往新加坡与沙特阿美方会谈,确定了原油、化学品及股份买卖等一揽子战略合作方向及协议条款。
2023年2月28日,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通过线上会议沟通付款流程,参会人员有陆某洁、陶某乔、荣盛控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门经理周文丽等。
2023年3月3日,中介机构与全某英等讨论召开荣盛石化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公告事项。
2023年3月23日,荣盛控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了关于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交易的一揽子协议。同日,荣盛石化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将于3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2023年3月24日,卡某尼向李某荣、项某炯提议于3月27日在北京举行战略投资签约仪式。
2023年3月27日16:54,荣盛石化发布《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荣盛石化2023年3月27日《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的荣盛控股将其所持有的荣盛石化1,012,552,501股(10%加一股股份)以2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AramcoOverseasCompanyB.V.(沙特阿美是其唯一股东),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8月25日卡某尼与李某荣以视频方式签订《谅解备忘录》时形成,公开于2023年3月27日。周文丽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周文丽内幕交易“荣盛石化”
(一)周文丽知晓内幕信息
周文丽担任荣盛控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门经理。2023年2月28日,荣盛控股与沙特阿美通过线上会议沟通付款流程,周文丽参会。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周文丽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2月28日知晓内幕信息。
(二)周文丽交易“荣盛石化”
周文丽与倪某明是夫妻关系。周文丽使用“周文丽”华西证券普通账户、“周文丽”华西证券信用账户、“周文丽”国信证券账户、“倪某明”中信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3日至27日,买入“荣盛石化”107,100股,买入金额1,268,605.6元,公告后卖出107,100股,卖出金额1,580,803元,获利310,096.37元。前述交易使用周文丽尾号4752的手机号码下单,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家庭自有资金。
(三)周文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周文丽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3年3月23日至27日买入“荣盛石化”,公告后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文丽交易“荣盛石化”金额明显大于同期交易其他股票的金额。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文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文丽违法所得310,096.37元,并处以1,2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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