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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麟杰(0024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4 18322.48 22.149
2 QFII 2 515.69 0.623
2024-12-31 1 其他 2 17561.40 21.229
2024-09-30 1 其他 3 18867.28 22.677
2024-06-30 1 其他 4 18332.42 22.034
2 QFII 1 215.21 0.259
3 基金 10 91.91 0.110
2024-03-31 1 其他 3 17756.44 21.342
2 券商 1 202.69 0.24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上海国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14603.0829206.1617.653
2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958.325916.643.576
3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450.13900.260.544
4J.P.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其他310.95621.900.376
5BARCLAYS BANK PLCQFII275.11550.220.333
6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QFII240.59481.170.2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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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2 2.24 2.42 -7.44 146.65 328.5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庐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00428 4.27 4.31 -0.93 1135.00 4846.4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健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20200428 4.27 4.31 -0.93 600.00 2562.00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20200428 4.27 4.31 -0.93 400.00 1708.00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20200428 4.27 4.31 -0.93 400.00 1708.0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20181221 3.55 3.90 -8.97 35.00 124.2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麟杰: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银庆,吴红伟,周永杰,徐玲智,李兆廷,李文廷,李泉年,李青,王根敏,谢国忠,郭春林,郭轩,陈德伟,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3-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嘉麟杰: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银庆,吴红伟,周永杰,徐玲智,李兆廷,李文廷,李泉年,李青,王根敏,谢国忠,郭轩,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嘉麟杰: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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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07

处罚对象:

刘银庆,吴红伟,周永杰,徐玲智,李兆廷,李文廷,李泉年,李青,王根敏,谢国忠,郭春林,郭轩,陈德伟,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公告编号:2025-028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
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李兆廷等,于 2025 年 6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
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
因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
诈发行股票行为;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河北证监局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李兆廷等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7 日

嘉麟杰: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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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3-29

处罚对象:

刘银庆,吴红伟,周永杰,徐玲智,李兆廷,李文廷,李泉年,李青,王根敏,谢国忠,郭轩,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公告编号:2025-009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
               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
诈发行一案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 号)。本次
行政处罚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骏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李兆廷先生,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 号),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
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智、周永杰、郭春林、陈德伟: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
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集团、李兆廷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
诈发行
     (一)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9 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
分别为 43.76 亿元、96.01 亿元、128.33 亿元、141.49 亿元、68.66 亿元,分别
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43.97%、47.99%、34.17%、27.77%、20.19%;
虚增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 15.48 亿元、34.15 亿元、47.31 亿
                                     1/6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公告编号:2025-009
元、54.62 亿元,虚减 2019 年年度利润总额 21.55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
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73.49%、121.81%、113.34%、145.28%、6.65%。
     2015 年至 2018 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
别虚增货币资金 79.57 亿元、247.72 亿元、447.90 亿元、337.21 亿元,分别占
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2.94%、48.49%、70.59%、43.63%。
     东旭集团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18 东集 02"“18 东集 03”
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引用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数据。东旭集团在交易所及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 东集 02""“18 东集 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
以及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东旭集团申请,2018 年 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集
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 号)。
2018 年 9 月 3 日、10 月 24 日,东旭集团分别发行“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 26 亿元、9 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
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
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另案查明,2015 年至 2019 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
虚增收入分别为 18.14 亿元、37.05 亿元、43.06 亿元、42.90 亿元、26.45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39.02%、48.54%、24.84%、15.21%、15.09%;
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8.63 亿元、13.69 亿元、13.15 亿元、14.45 亿元、6.35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 52.94%、84.94%、
57.66%、52.79%、49.65%。2015 年至 2022 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名义,向
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 22.14 亿元、24.67 亿
元、16.42 亿元、64.84 亿元、63.68 亿元、6.81 亿元、6.58 亿元、0.30 亿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15.20%、10.70%、5.12%、19.40%、20.21%、
2.38%、2.54%、0.13%。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
的 2015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东旭光电在 2017
年 10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
                                    2/6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公告编号:2025-009
漏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
存在欺诈发行。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
东旭光电虚构业务、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
旭光电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案查明,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东旭蓝天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
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
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
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 亿元、78.09 亿元、77.96 亿元、
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1.18%、56.85%、64.03%、67.31%、
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东旭
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上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
明。
     我局认为: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一、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时任董事郭轩,时任副
总裁李泉年,时任副总裁、财务部部长谢国忠,时任副总裁、资金部部长王根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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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李青,时任董事李
文廷、刘银庆,时任监事徐玲智、郭春林、陈德伟,时任副总裁吴红伟、周永杰,
未勤勉履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李兆廷作为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旭集
团财务造假,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指使东旭集团欺诈发行债券,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
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光电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
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蓝天预付资金
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在东旭集团的任职期间、对案涉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的签字或保
证等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
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90 万元罚款;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徐玲
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针对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7,500 万元罚款;对李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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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
智、周永杰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依
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李兆廷作为实际控制人指
使东旭集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处以 17,5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
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
37,824 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
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郭轩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
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8,324 万元罚款;
     2.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 58,854 万元罚款;
     3.对郭轩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
     4.对李泉年、谢国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450 万元罚款;
     5.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80 万元罚款;
     6.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30 万元罚款;
     7.对徐玲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80 万元罚款;
     8.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9.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5 万元罚款。
     鉴于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5/6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公告编号:2025-009
规定,对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谢国忠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根敏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
     鉴于李青、吴红伟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
规定,对李青、吴红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除不得继续
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
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谢国忠、王根敏、李青、
吴红伟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
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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