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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雪发(0024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37757.29 69.407
2024-06-30 1 其他 2 37757.29 69.407
2024-03-31 1 其他 2 37757.29 69.407
2023-12-31 1 其他 2 37757.29 69.407
2023-09-30 1 其他 2 37757.29 69.40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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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11-14 11.52 11.52 0 371.94 4284.74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8-11-14 11.52 11.52 0 270.65 3117.89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证券营业部

2018-02-09 23.85 24.24 -1.61 11.23 267.8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2018-01-30 24.54 25.10 -2.23 194.13 4763.95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证券营业部

2018-01-30 25.00 25.10 -0.40 8.00 2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2018-01-05 25.76 25.83 -0.27 8.00 206.0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真理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雪发: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倪振凤,刘宏娟,廖崇康,苏齐,范佳昱,韩刚,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华所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江山,杜岩,杨勇,谭正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2-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雪发: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成保明,段冬东,洪鸣,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成保明,段冬东,洪鸣,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雪发: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成保明,段冬东,洪鸣,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T雪发: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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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07

处罚对象:

倪振凤,刘宏娟,廖崇康,苏齐,范佳昱,韩刚,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117 号
关于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
道 2411 号雪松中心;
韩刚,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范佳昱,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宏娟,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苏齐,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廖崇康,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倪振凤,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 [2023]87 号)查明的事实,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 雪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雪发前期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部
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一季度、 2022 年半年度、 2022
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 0.79 亿元、 5.4 亿元、 1.24 亿元、 2.31 亿
元、 3.77 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17%、 26.77%、
38.18%、 15.99%、 23.14%, *ST 雪发前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
确。
*ST 雪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ST 雪发时任董事长范佳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ST 雪发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雪发时任董事长韩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ST 雪发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雪发时任总经理苏齐,时任财务总监廖崇康、倪振凤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3 —
(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
对*ST 雪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雪发时任总经理刘宏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雪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十六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韩刚、范佳昱,时
任总经理刘宏娟、苏齐,时任财务总监廖崇康、倪振凤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7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华所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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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06

处罚对象:

李江山,杜岩,杨勇,谭正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华所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79号
 
当事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2018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东塔楼15层。
 
谭正嘉,男,1956年6月出生,希努尔2018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杜岩,女,1991年2月出生,希努尔2018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杨勇,男,1972年12月出生,希努尔2018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李江山,男,1967年2月出生,中兴华山东分所管理合伙人,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兴华对希努尔2018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兴华、谭正嘉、杜岩、杨勇、李江山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7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华为希努尔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会另案查明,希努尔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松旅)2018年、2019年分别收到9,739.44万元、6,477.00万元政府补助。该政府补助发放的原因是支持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的建设,应当认定为与资产相关。希努尔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51.29%;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477.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477.0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
 
中兴华为希努尔2018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均为谭正嘉、杜岩,审计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为杨勇。李江山参与了希努尔2018年、2019年年度部分审计和复核工作。中兴华2018年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约为103.77万元,2019年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约为122.64万元,合计约226.41万元。
 
二、中兴华对希努尔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兴华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
 
中兴华对希努尔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在整体审计策略中将政府补助列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将“政府补助错误列报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
 
中兴华在审计时,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和评估的错报风险,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关注到以下异常情况:一是诸城松旅系专门为开发建设恐龙项目(希努尔实际控制人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政府约定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建设工作涉及原场馆拆除、施工建设、保护区内建筑设施归属等需诸城市政府授权批准,但希努尔却未提供相关项目投资或建设协议。二是诸城松旅于2018年成立后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已开展的恐龙项目在建工程余额仅211.70万元,却收到9,739.44万元政府补助奖励。三是访谈诸城市旅游局时,旅游局工作人员提到政府补助与恐龙项目的进展情况相关。
 
中兴华在审计时,未审慎评价其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未发现并获取重要审计证据。中兴华在对诸城松旅在建工程审计过程中,获取了《诸城恐龙文化旅游度假区一、二级保护区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合作经营协议》),未关注到该协议缺失关键要素。该协议约定了诸城中国龙城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城旅游)将保护区内项目的运营管理交由诸城松旅负责,期限为480个月,但未约定原有场馆的拆建分工;未说明龙城旅游是否是保护区的所有权人;未明确保护区的概念;未约定保护区的范围;未明确保护区内新建设备、设施的归属问题。上述问题在《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系根据《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返还相应的购地款,为认定政府补助性质的重要审计证据。但中兴华未关注并获取公司内部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各项流程文件,包括与政府补助相关的申请文件、政府有权部门批复文件等,亦未关注、了解外部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公开信息,未发现《投资协议书》曾被披露于公开渠道,从而未发现或获取《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中兴华在审计时,未能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政府补助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中兴华主要执行了检查政府补助下发文件、银行回单、走访诸城市旅游局的审计程序。中兴华执行的上述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与政府补助的真实性相关,但不足以判断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不足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中兴华未保持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从而为设计和实施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提供基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中兴华对希努尔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
 
中兴华在希努尔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诸城松旅政府补助的复核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中兴华未关注到诸城松旅在建工程审计底稿收集的《合作经营协议》缺失关键性条款。中兴华未了解恐龙项目建设情况,未发现《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缺失。中兴华未审慎复核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未考量诸城松旅在当地承建恐龙项目与其获取大额政府补助之间的相关性,未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慎判断。
 
中兴华在希努尔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希努尔项目其他方面的复核程序明显不到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复核核对表、业务质量复核记录——项目组执行人复核记录、项目负责合伙人复核核对表的签字人均为谭正嘉,不符合中兴华内部制度《项目质量控制及复核管理办法》。
 
中兴华在希努尔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未关注到时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勇在审计底稿中无复核记录,应由其签字的复核核对表是由李江山签字。李江山为希努尔项目2013年至2017年的签字会计师,参与希努尔2018年的项目审计并对希努尔项目开展部分复核工作,负责执行了诸城市旅游局的走访工作(该程序为应对政府补助重大错报风险的重要应对措施),主要负责对希努尔年审项目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进行复核。
 
中兴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第四十条“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10年修订)第八十八条“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二)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的规定。
 
三、中兴华对希努尔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兴华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
 
中兴华对希努尔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在整体审计策略中将政府补助列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中兴华在审计时,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和评估的错报风险,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关注到以下异常情况:一是诸城松旅系专门为开发建设恐龙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建设工作涉及的原场馆拆除、施工建设、保护区内建筑设施归属等需诸城市政府授权批准,但希努尔却未提供相关项目投资或建设协议。二是2018年及2019年诸城松旅累计收到约1.62亿元的政府补助奖励,但截至2019年末诸城松旅恐龙项目的在建工程余额仅3,220.79万元,也未开展其他旅游经营活动。三是2019年审计底稿收集的诸城市旅游局下发政府补助金额2,077.00万元,银行回单备注为“恐龙大世界专项资金”,与中兴华对政府补助性质判断为与收益相关相矛盾。
 
中兴华在审计时,未审慎评价其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未获取并核对重要审计证据《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未能对政府补助系与资产相关作出正确列报。中兴华未关注并获取公司内部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各项流程文件,包括与政府补助相关的申请文件、政府有权部门批复文件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希努尔2018年收到的9,739.44万元政府补助收入确认是否合理的问询后,仍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更为充分的审计证据。
 
中兴华在审计时,未能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政府补助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中兴华主要执行了检查政府补助下发文件、银行回单等审计程序,不足以判断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
 
中兴华未保持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
 
(二)中兴华对希努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
 
中兴华在希努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诸城松旅政府补助的复核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中兴华在深交所已对希努尔2018年收到的9,739.44万元政府补助收入确认是否合理进行问询后,2019年年报审计复核过程中仍未审慎判断该政府补助的性质及列报是否准确,未要求项目组进一步获取更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了解恐龙项目建设情况,未发现《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缺失;未关注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其对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性质判断相矛盾;未审慎复核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未考量诸城松旅在当地承建恐龙项目与其获取大额政府补助之间的相关性,未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慎判断。
 
中兴华在希努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希努尔项目其他方面的复核程序明显不到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复核核对表、业务质量复核记录——项目组执行人复核记录、项目负责合伙人复核核对表的签字人均为谭正嘉,不符合中兴华内部制度《项目质量控制及复核管理办法》。
 
中兴华在希努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未关注到时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勇在审计底稿中无复核记录,应由其签字的复核核对表是由李江山签字。李江山参与希努尔2019年的项目审计并对希努尔项目开展部分复核工作。
 
中兴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10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兴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的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会计师谭正嘉、杜岩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希努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杨勇、项目组成员及参与复核工作的李江山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兴华、谭正嘉、杜岩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所述的“异常情况”均不存在,相应违法事实亦不存在。一是《合作经营协议》约定龙城旅游将保护区的运营管理交由诸城松旅负责,协议内容完整。诸城松旅已取得恐龙项目运营权限,无需另行获取政府审批。二是中兴华已关注到在建工程余额较小,但考虑到与扶持奖励资金在会计上和法律上无对应关系,且诸城松旅2018年在建工程的建设尚处于前期勘察设计阶段,所以不认为异常。三是审计人员曾向诸城松旅索取拨付申请书,但诸城松旅未提供,因此中兴华追加了对诸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员进行访谈的审计程序。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府补助的定性陈述清楚明确,答复重点为“扶持奖励资金”。四是审计准则未要求审计机构关注公开信息,且即使关注到公开信息,也会因《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存在保密条款而无法获取。五是政府补助性质判断以政府拨款文件为准,财政部门银行回单填写为“恐龙大世界专项资金”系因政府部门填写随意,不能据此认定与资产相关。
 
第二,2018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时,中兴华基于当时实际情况,已按照《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第二版)》(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了必要审计程序并获得充分审计证据,保持了必要职业谨慎,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充分合理。相关审计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7)》中相关案例的认定逻辑,无充分证据表明与资产相关时应认定为与收益相关。
 
第三,中兴华2018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执行均已执行到位,《告知书》所述“异常情况”及复核底稿存在的问题均不存在。其中,《告知书》所述复核底稿中签字人为谭正嘉或李江山的问题,系底稿整理差错,不影响底稿复核程序。
 
第四,中兴华坚持要求希努尔主动、及时进行差错更正,本次差错更正不影响希努尔扣非后净利润、未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明显轻微。
 
第五,参照监管部门近期对相关案例的处理情况,不应对中兴华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中兴华、谭正嘉、杜岩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李江山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李江山因参与项目而出现的独立性瑕疵问题,属于中兴华安排欠周,并非李江山过错,且属于行业惯常做法。第二,李江山签字的“其他合伙人复核意见表”属于二级复核加强层次的复核表,并非应由质控复核人签字的三级层次的复核表,是中兴华额外增加的复核程序。第三,参照监管部门近期对相关案例的处理情况,不应对李江山予以行政处罚。第四,李江山已勤勉尽责,不存在重大过错,也没有导致严重后果。
 
综上,李江山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杨勇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杨勇在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复核工作中已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质控复核并形成相应底稿。第二,杨勇关注到项目组已将政府补助作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进行识别并予以应对,执行了充分的相应审计程序,已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第三,《告知书》所述部分质控复核程序不到位的事实不存在。第四,杨勇作为质控复核人员在质控过程中虽有不严谨、不规范之处,但并无重大过错,已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勤勉尽责。
 
综上,杨勇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针对中兴华、谭正嘉、杜岩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中兴华没有保持职业怀疑以及基本的执业审慎,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一是希努尔设立全资子公司诸城松旅负责开发建设恐龙项目,而非仅是运营工作。诸城松旅作为项目公司开发建设恐龙项目,需有相关投资或开发建设协议,才符合基本的商业合作规范。二是诸城松旅当年没有开展其他与旅游相关的业务,难以看出对当地旅游发展有贡献,如因对诸城市旅游业作出贡献而收到共计9,739.44万元的扶持奖励,与常理不符。另,在建工程余额比较小,不能得出政府补助与在建工程没有关联的结论,存在在建工程余额反而更应该保持相应职业怀疑。三是实施的走访程序仅能证实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不能说明政府补助的性质与列报。旅游局工作人员称“诸城松旅恐龙公司打造的诸城恐龙园项目”“将在以后年度视财政预算及恐龙项目进展情况,继续按市里要求给予该公司扶持奖励资金,以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均表明该补助性质可能系与资产相关,中兴华未就政府补助与恐龙项目间的联系进行追问、了解、核实。四是《雪松文旅再落一子!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今日签约》被各大媒体平台转载,明确提到《投资协议书》。五是对银行回单“恐龙大世界专项资金”备注,审计人员未保持职业怀疑;对于银行回单备注不同的情况,审计人员未论证是否代表每笔银行回单对应的政府补助性质可能不同;审计人员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即认可了“回单填写较为随意”的解释,明显未保持职业怀疑。
 
第二,当事人所提及的相关业务规则与案例解析明确列举了政府补助判断依据,但当事人执行的审计程序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中兴华在质量控制环节存在明显不到位情形。一是中兴华明知李江山参与审计项目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仍让其参与并担任重要的项目合伙人角色。二是时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勇在审计底稿中无复核记录,应由其签字的复核核对表是由李江山签字。三是质量控制环节未充分关注政府补助性质认定的关键证据,未保持职业谨慎。
 
第四,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中兴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第五,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具可比性。
 
针对李江山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李江山作为前任签字会计师,违反审计准则关于签字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在复核核对表上签字,显属未勤勉尽责。第二,李江山所述额外增加复核程序未有相关证据支持,且未见杨勇在相关复核材料中签字。第三,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具可比性。第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江山已勤勉尽责,我会充分考虑了李江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针对杨勇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未见杨勇在相关复核底稿上签字,且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尽到复核义务。第二,中兴华对政府补助列报的相关审计程序明显不到位,质量控制环节未予以充分关注。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勇已勤勉尽责。第四,我会充分考虑了杨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对上述当事人提出的2019年重大错报风险识别等相关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并已在决定书中事实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后不影响对相关当事人的量罚。对上述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中兴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226.41万元,并处以226.41万元罚款;
 
二、给予谭正嘉、杜岩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三、给予杨勇、李江山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3日

*ST雪发: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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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0-27

处罚对象:

成保明,段冬东,洪鸣,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 雪发                  公告编号:2022-080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42号),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 定 对 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 [2022]108 号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59)。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6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希努尔),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舜王大道7877号。
     段冬东,男,1975年12月出生,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任希努尔董事长,2018
 年8月至2020年4月任希努尔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洪鸣,男,1981年11月出生,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担任希努尔财务总监,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成保明,男,1977年7月出生,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担任希努尔财务总监,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会对希努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希努尔、段冬
 东、洪鸣、成保明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8月3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上述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希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希努尔开发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情况
     2018年1月16日,诸城市政府与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松文投,系希努尔控股股东)签订了《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
 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开发建设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
 项目,诸城市政府同意将第一期出让用地相当于竞得用地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在扣
 除土地成本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下称“返还费用”),由诸城市政府以符合法律法
 规及当地政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奖励、补贴、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提供规划
 服务等方式)支付给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并承诺不少于6亿元。补充协
 议中明确约定“第一期出让用地返还费用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折算在11.50万元/
 亩”,自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支付返还费用的50%,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返还
 剩余的50%。”
     2018年2月,希努尔设立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诸城松旅),负责开发建设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7月20日,雪松
 文投与诸城市政府另行签订了《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第
 二补充议》,约定了项目所涉恐龙文化旅游度假区保护区域内建设设施的资产权
 属。至2021年10月21日,该项目仍在施工建造中。
    (二)2018 年、2019 年诸城松旅收到政府补助情况
    一)诸旅字[2018]12号、17号政府补助
    2018年6月,诸城松旅购得两宗地块,缴纳购地款83,151,750.00元,缴纳契
税、印花税3,367,645.90元。2018年7月6日,诸城松旅向诸城市旅游局(以下简
称旅游局)申请拨付诸城恐龙园旅游专项支持资金合计33697,447.95元;7月18
日、19日,旅游局向诸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申请“按照《诸城恐龙大
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向诸城松旅返还购地款剩余部分(缴
纳的购地款扣除土地成本部分后)的50%,以及返还诸城松旅缴纳的购地税费(契
税和印花税)的50%”;7月27日,财政局以“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科目下达该
经费;8月2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12号文,向诸城松旅下发3,369.72万元
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2018年8月15日,诸城松旅启动了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的建设;8月15
日,诸城松旅向旅游局申请诸城恐龙园旅游专项支持资金合计33,697,695.90元;
8月21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按协议约定于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返还剩余部分3,369.76万元”;8月29日,财政局以“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
预算科目下达该经费;9月20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17号文,向诸城松旅
下发3,369.72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二)诸旅字[2018]20号政府补助
    2018年9月13日,诸城松旅向旅游局申请“按照《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
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拨付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策划费)
1.05亿元”;10月23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该旅游项目扶持资金1.05亿元,
财政局以“暂付款”预算科目下达3,000万元。10月31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
[2018]20号文,给予诸城松旅3,000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经我会走访财
政局,获悉上述资金“来源为雪松集团旗下诸城雪松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
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兑现诸城市政府与雪松集团签订的《诸城恐龙大世界
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
建设”。
    三)诸文旅字[2019]16号、诸文旅字[2019]17号政府补助
    2019年7月19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按照《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
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第
二补充协议》约定,拨付该旅游项目产业扶持专项资金6,477万元”;7月30日,
财政局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预算科目向市旅游局下达6,477万元的经费指标,
8月16日,旅游局发布诸文旅字[2019]16号文给予诸城松旅2,077万元旅游产业发
展奖励资金;8月29日,旅游局发布诸文旅字[2019]17号文给予诸城松旅4,400万
元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经我会走访财政局,获悉上述资金“来源为雪松集团
旗下诸城雪松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兑现诸城市
政府与雪松集团签订的《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
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建设”。
    综上,诸旅字[2018]12号、17号、20号、诸文旅字[2019]16号、[2019]17号政
府补助均已在《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以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
发放原因是支持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的建设,应当认定为与资产相关。
    (三)希努尔对上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8-051、
2018-075、2018-082、2018-085、2018-106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
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
的结果为准。2019年4月16日,希努尔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8年营
业外收入10,180.86万元,含前述2018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9,739.44万元。
    2019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9-042、
2019-053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
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
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2020年4月28日,希
努尔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9年营业外收入6,648.84万元,含前述2019
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6,477万元。
    2021年4月29日,希努尔发布《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司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
公告》,将上述诸城松旅2018年和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
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了相应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银行资料、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希努尔将前述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为51.29%;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4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477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希努尔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段冬东、洪鸣、成保
明是对其任期内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希努尔并非相关协议的当事人。案涉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由诸城
市政府与雪松文投签订,希努尔、诸城松旅参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通过招拍
挂取得多宗土地,不意味着希努尔、诸城松旅承继了上述协议乙方的权利义务。
其二,希努尔收到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有合理依据。希努尔将诸城松旅收到的政
府补助计入与收益相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事先告知的认定与希
努尔从旅游局、财政局取得的说明不符。其三,政府补助资金的来源与希努尔公
司无关。其四,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存在主观过错。其五,在山东证监局
作出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之前,公司已及时就会计差错更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其六,处罚过重,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及“过
罚相当”原则。
    段冬东还提出:其并非财务专业人士,在年报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已督促公
司财务部谨慎判断,亲自查阅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补助批文等文件,责成审计机
构与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进行访谈,充分与审计机构沟通,积极组织财务部门、
审计机构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问题,公司财务部门、外
部审计单位均确认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虚假披
露的主观故意。
    洪鸣还提出:其在2018年年报编制及审核过程中,已和财务部门就政府补助
事项谨慎判断,亲自查阅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补助批文等文件,责成审计机构与
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进行访谈。充分与审计机构沟通,积极协助参与公司财务
 部门、审计机构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问题,公司财务部
 门、外部审计单位均确认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
 虚假披露的主观故意。
     成保明还提出:从任期和就职时间来看,2018年年报编制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在2019年年报编制及审核过程中,其重点关注并亲自查阅了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
 补助批文、2018年审计机构对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的访谈文件、交易所相关问
 询函及公司的回复等文件,2019年年报中延续了2018年年报的会计处理。其已尽
 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的主观故意。
     综上,上述四名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结合诸城松旅关于政府补助的多份申请文件、旅游局向财政局的多份
 拨款申请文件、财政局下发的拨款通知、相关银行回单、诸城松旅内部相关管理
 事项验收确认单、财政局出具的说明等在案证据,足以说明诸城松旅申请并收到
 的政府补助与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建设有关。因此,案涉政府补助应当认定为与
 资产相关,投资协议的签署主体、政府补助的资金来源等不影响对本案政府补助
 性质的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希努尔将其计入当期
 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不符合准则要求。
     第二,当事人提出曾委托审计机构对旅游局进行访谈,但根据访谈内容,旅
 游局工作人员在回应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关于案涉政府补助相关问题时,提及
“恐龙园项目是我市重点引进的旅游项目”“我局将在以后年度视财政预算及恐龙
 园项目进展情况,持续按市里要求给予该公司扶持奖励资金”等表述。希努尔理
 应进一步结合政府补助的申请背景、目的、用途及相关文件分析判断政府补助的
 性质与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希努尔及3名责任人员基于该文件认为其将政府补助
 计入与收益相关不具有主观过错,难以成立。
     第三,本案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处于持续状态,行为终了
 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事先告知中
 我会已充分考虑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的特殊情况,以及希努尔已就
 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等情况,对相关当事人酌情从轻量罚。
    第四,针对段冬东、洪鸣、成保明已勤勉尽责的申辩意见。段冬东作为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包括诸城松旅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建
设工作),并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相关决议上签字确认,对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案涉政府补助对利润影响重大,但段冬东未能充分
关注和妥善安排有关信息披露事宜,未能充分关注政府补助性质和会计处理的准
确性,明显未勤勉尽责。非财务专业人士、年报经审计机构审计等均非免责理由。
洪鸣、成保明分别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各项支出记录及财务报表编制
工作,并分别在2018年、2019年年报相关决议上签字确认,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但其未能结合诸城松旅申请政府补助的背景、目的、
用途以及相关批文、协议审慎判断分析政府补助的性质与会计处理的恰当性,明
显未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对四名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
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段冬东给予警
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成保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洪鸣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处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
 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提升信息披露及财务核算质量,强化规
 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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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30

处罚对象:

成保明,段冬东,洪鸣,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
〔2022〕56号
当事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舜王大道7877号。
段冬东,男,1975年12月出生,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任希努尔董事长,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任希努尔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洪鸣,男,1981年11月出生,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担任希努尔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成保明,男,1977年7月出生,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担任希努尔财务总监,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希努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8月3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希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希努尔开发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情况
2018年1月16日,诸城市政府与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文投,系希努尔控股股东)签订了《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开发建设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诸城市政府同意将第一期出让用地相当于竞得用地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在扣除土地成本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下称“返还费用”),由诸城市政府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奖励、补贴、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提供规划服务等方式)支付给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并承诺不少于6亿元。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一期出让用地返还费用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折算在11.50万元/亩”,自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返还费用的50%,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返还剩余的50%”。
2018年2月,希努尔设立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松旅),负责开发建设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7月20日,雪松文投与诸城市政府另行签订了《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第二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所涉恐龙文化旅游度假区保护区域内建设设施的资产权属。至2021年10月21日,该项目仍在施工建造中。
二、2018年、2019年诸城松旅收到政府补助情况
(一)诸旅字〔2018〕12号、17号政府补助
2018年6月,诸城松旅购得两宗地块,缴纳购地款83,151,750.00元,缴纳契税、印花税3,367,645.90元。2018年7月6日,诸城松旅向诸城市旅游局(以下简称旅游局)申请拨付诸城恐龙园旅游专项支持资金合计33,697,447.95元;7月18日、19日,旅游局向诸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申请“按照《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向诸城松旅返还购地款剩余部分(缴纳的购地款扣除土地成本部分后)的50%,以及返还诸城松旅缴纳的购地税费(契税和印花税)的50%”;7月27日,财政局以“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科目下达该经费;8月2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12号文,向诸城松旅下发3,369.72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2018年8月15日,诸城松旅启动了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的建设;8月15日,诸城松旅向旅游局申请诸城恐龙园旅游专项支持资金合计33,697,695.90元;8月21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按协议约定于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部分3,369.76万元”;8月29日,财政局以“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预算科目下达该经费;9月20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17号文,向诸城松旅下发3,369.72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二)诸旅字〔2018〕20号政府补助
2018年9月13日,诸城松旅向旅游局申请“按照《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拨付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策划费)1.05亿元”;10月23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该旅游项目扶持资金1.05亿元,财政局以“暂付款”预算科目下达3,000万元。10月31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20号文,给予诸城松旅3,000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经我会走访财政局,获悉上述资金“来源为雪松集团旗下诸城雪松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兑现诸城市政府与雪松集团签订的《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建设”。
(三)诸文旅字〔2019〕16号、诸文旅字〔2019〕17号政府补助
2019年7月19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按照《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第二补充协议》约定,拨付该旅游项目产业扶持专项资金6,477万元”;7月30日,财政局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预算科目向市旅游局下达6,477万元的经费指标,8月16日,旅游局发布诸文旅字〔2019〕16号文给予诸城松旅2,077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8月29日,旅游局发布诸文旅字〔2019〕17号文给予诸城松旅4,4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经我会走访财政局,获悉上述资金“来源为雪松集团旗下诸城雪松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兑现诸城市政府与雪松集团签订的《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建设”。
综上,诸旅字〔2018〕12号、17号、20号、诸文旅字〔2019〕16号、〔2019〕17号政府补助均已在《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以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发放原因是支持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的建设,应当认定为与资产相关。
三、希努尔对上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8-051、2018-075、2018-082、2018-085、2018-106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2019年4月16日,希努尔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8年营业外收入10,180.86万元,含前述2018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9,739.44万元。
2019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9-042、2019-053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2020年4月28日,希努尔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9年营业外收入6,648.84万元,含前述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6,477万元。
2021年4月29日,希努尔发布《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将上述诸城松旅2018年和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了相应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银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希努尔将前述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51.29%;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4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4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希努尔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段冬东、洪鸣、成保明是对其任期内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希努尔、段冬东、洪鸣、成保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希努尔并非相关协议的当事人。案涉投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由诸城市政府与雪松文投签订,希努尔、诸城松旅参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多宗土地,不意味着希努尔、诸城松旅承继了上述协议乙方的权利义务。其二,希努尔收到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有合理依据。希努尔将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与收益相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事先告知的认定与希努尔从旅游局、财政局取得的说明不符。其三,政府补助资金的来源与希努尔公司无关。其四,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存在主观过错。其五,在山东证监局作出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之前,公司已及时就会计差错更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六,处罚过重,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及“过罚相当”原则。
段冬东还提出:其并非财务专业人士,在年报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已督促公司财务部谨慎判断,亲自查阅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补助批文等文件,责成审计机构与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进行访谈,充分与审计机构沟通,积极组织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问题,公司财务部门、外部审计单位均确认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的主观故意。
洪鸣还提出:其在2018年年报编制及审核过程中,已和财务部门就政府补助事项谨慎判断,亲自查阅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补助批文等文件,责成审计机构与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进行访谈,充分与审计机构沟通,积极协助参与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问题,公司财务部门、外部审计单位均确认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的主观故意。
成保明还提出:从任期和就职时间来看,2018年年报编制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在2019年年报编制及审核过程中,其重点关注并亲自查阅了诸城松旅取得的政府补助批文、2018年审计机构对旅游局就政府补助问题的访谈文件、交易所相关问询函及公司的回复等文件,2019年年报中延续了2018年年报的会计处理。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虚假披露的主观故意。
综上,上述四名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结合诸城松旅关于政府补助的多份申请文件、旅游局向财政局的多份拨款申请文件、财政局下发的拨款通知、相关银行回单、诸城松旅内部相关管理事项验收确认单、财政局出具的说明等在案证据,足以说明诸城松旅申请并收到的政府补助与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建设有关。因此,案涉政府补助应当认定为与资产相关,投资协议的签署主体、政府补助的资金来源等不影响对本案政府补助性质的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希努尔将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不符合准则要求。
第二,当事人提出曾委托审计机构对旅游局进行访谈,但根据访谈内容,旅游局工作人员在回应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关于案涉政府补助相关问题时,提及“恐龙园项目是我市重点引进的旅游项目”“我局将在以后年度视财政预算及恐龙园项目进展情况,持续按市里要求给予该公司扶持奖励资金”等表述。希努尔理应进一步结合政府补助的申请背景、目的、用途及相关文件分析判断政府补助的性质与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希努尔及3名责任人员基于该文件认为其将政府补助计入与收益相关不具有主观过错,难以成立。
第三,本案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处于持续状态,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事先告知中我会已充分考虑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的特殊情况,以及希努尔已就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等情况,对相关当事人酌情从轻量罚。
第四,针对段冬东、洪鸣、成保明已勤勉尽责的申辩意见。段冬东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包括诸城松旅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建设工作),并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相关决议上签字确认,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案涉政府补助对利润影响重大,但段冬东未能充分关注和妥善安排有关信息披露事宜,未能充分关注政府补助性质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明显未勤勉尽责。非财务专业人士、年报经审计机构审计等均非免责理由。洪鸣、成保明分别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各项支出记录及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并分别在2018年、2019年年报相关决议上签字确认,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但其未能结合诸城松旅申请政府补助的背景、目的、用途以及相关批文、协议审慎判断分析政府补助的性质与会计处理的恰当性,明显未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对四名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段冬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成保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洪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28日

*ST雪发: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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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6-27

处罚对象:

成保明,段冬东,洪鸣,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 雪发                  公告编号:2022-059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42号)。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 定 对 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立
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22]10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
努尔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希努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希努尔开发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情况
     2018年1月16日,诸城市政府与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松文投,系希努尔控股股东)签订了《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
 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开发建设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
 项目,诸城市政府同意将第一期出让用地相当于竞得用地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在扣
 除土地成本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下称“返还费用”),由诸城市政府以符合法律法
 规及当地政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奖励、补贴、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提供规划
 服务等方式)支付给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并承诺不少于6亿元。补充协
 议中明确约定“第一期出让用地返还费用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折算在11.50万元/
 亩”,自雪松文投或其指定的关联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支付返还费用的50%,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返还
 剩余的50%。”
     2018年2月,希努尔设立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诸城松旅),负责开发建设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7月20日,雪松文投
 与诸城市政府另行签订了《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第二补
 充议》,约定了项目所涉恐龙文化旅游度假区保护区域内建设设施的资产权属。
 至2021年10月21日,该项目仍在施工建造中。
     (二)2018 年、2019 年诸城松旅收到政府补助情况
     一)诸旅字[2018]12号、17号政府补助
     2018年6月,诸城松旅购得两宗地块,缴纳购地款83,151,750.00元,缴纳契
 税、印花税3,367,645.90元。2018年7月6日,诸城松旅向诸城市旅游局(以下简
 称旅游局)申请拨付诸城恐龙园旅游专项支持资金合计33697,447.95元。7月18
 日、19日,旅游局向诸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申请“按照《诸城恐龙大
 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向诸城松旅返还购地款剩余部分(缴
 纳的购地款扣除土地成本部分后)的50%,以及返还诸城松旅缴纳的购地税费(契
 税和印花税)的50%”;7月27日,财政局以“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预算科目下达该
 经费;8月2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12号文,向诸城松旅下发3,369.72万元
 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2018年8月15日,诸城松旅启动了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的建设;8月15
 日,诸城松旅向旅游局申请诸城恐龙园旅游专项支持资金合计33,697,695.90元;
8月21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按协议约定于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返还剩余部分3,369.76万元”;8月29日,财政局以“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
预算科目下达该经费;9月20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17号文,向诸城松旅
下发3,369.72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
    二)诸旅字[2018]20号政府补助
    2018年9月13日,诸城松旅向旅游局申请“按照《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
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拨付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扶持资金(策划费)
1.05亿元”;10月23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该旅游项目资1.05亿元,财政局
以“暂付款”预算科目下达3,000万元。10月31日,旅游局发布诸旅字[2018]20号文,
给予诸城松旅3,000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经我会走访财政局,获悉上
述资金“来源为雪松集团旗下诸城雪松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入库的土地
出让金,用于兑现诸城市政府与雪松集团签订的《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
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建设”。
    三)诸旅字[2019]16号、诸旅字[2019]17号政府补助
    2019年7月19日,旅游局向财政局申请“按照《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
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关于<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第
二补充协议》约定,拨付该旅游项目产业扶持专项资金6,477万元”;7月30日,
财政局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预算科目向市旅游局下达6,477万元的经费指标,
8月16日,旅游局发布诸文旅字[2019]16号文给予诸城松旅2,077万元旅游产业发
展奖励资金;8月29日,旅游局发布诸文旅字[2019]17号文给予诸城松旅4,400万
元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经我会走访财政局,获悉上述资金“来源为雪松集团
旗下诸城雪松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缴入库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兑现诸城市
政府与雪松集团签订的《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
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建设”。
    综上,诸旅字[2018]12号、17号、20号、[2019]16号、诸旅字[2019]17号政府
补助均已在《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以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发
放原因是支持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的建设,应当认定为与资产相关。
    (三)希努尔对上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8-051、
2018-075、2018-082、2018-085、2018-106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
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
的结果为准。2019年4月16日,希努尔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8年营
业外收入10,180.86万元,含前述2018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9,739.44万元。
    2019年,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资金后,公司分别发布编号为2019-042、
2019-053的《希努尔: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的临时公告,公告
中称子公司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上述资金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
入,相关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2020年4月28日,希
努尔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其中记载2019年营业外收入6,648.84万元,含前述2019
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6,477万元。
    2021年4月29日,希努尔发布《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司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
公告》,将上述诸城松旅2018年和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
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了相应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银行资料、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希努尔将前述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导致2018年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的比例为51.29%;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4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4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段冬东(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任董事长,2018
年8月至2020年4月任总经理)、洪鸣(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任财务总监)、成保
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任财务总监)是对其任期内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
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段冬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成保明给予
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洪鸣给予警告,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事项拟向中国证监会
陈述、申辩和听证。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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