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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退(00246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4-23 4409.92 0 0 0 0
2021-04-22 4459.34 75.15 0 0 0
2021-04-21 4561.28 214.77 0 0 0
2021-04-20 4494.27 98.13 0 0 0
2021-04-19 4621.05 182.91 0 0 0
2021-04-16 4604.26 233.35 0 0 0
2021-04-15 4712.12 160.19 0 0 0
2021-04-14 4638.86 85.12 0 0 0
2021-04-13 4715.04 105.33 0 0 0
2021-04-12 4962.30 244.51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2 17759.67 34.043
2021-12-31 1 其他 2 17759.67 34.043
2021-09-30 1 其他 2 17759.67 34.040
2021-06-30 1 其他 2 17759.67 34.040
2021-03-31 1 其他 2 17759.67 34.0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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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4-23 8.50 9.13 -6.90 1000.00 850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0-03-26 5.42 5.42 0 30.00 162.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科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0-02-24 6.70 6.70 0 31.35 210.0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科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科苑路证券营业部

2019-12-26 6.58 6.58 0 100.00 658.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科苑路证券营业部

2019-12-25 6.70 6.70 0 150.00 1005.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路银荔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9-12-24 6.46 6.46 0 70.00 452.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科苑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1-07-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恩乐,李化亮,潘晨怡,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周万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万沅
公告日期 2021-04-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万沅)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万沅
公告日期 2019-10-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众应互联: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京03执1463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15

处罚对象:

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谷红亮,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
义务人。
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
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 405-309,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沃时代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7 月,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 4.75 亿元现金收购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
科技”) 100%的股权。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谷红亮、沃时代投
资作为彩量科技原股东,承诺彩量科技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和— 2 —
2019 年度的预测盈利数分别为 5,000 万元、 6,000 万元和 7,200
万元,如彩量科技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度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低于所约定的业绩承诺数,
则谷红亮、沃时代投资将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且在业绩
承诺期内各年实现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
80%,如彩量科技发生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 80%,且加上
次年 3月 31日前回收的上年度末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仍无法满足
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达到净利润 80%要求的情况,则低于 80%的部
分,谷红亮、沃时代投资承诺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对于
上述承诺引发的补偿义务,谷红亮、沃时代投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彩量科技 2017 年度、 2018 年度完成业绩承诺, 2019 年度扣非后
净利润为-3,445.54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彩量科技 2017 年至
2019 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8,706.59 万元,根据业绩补偿公
式计算应补偿现金 24,776.75 万元。同时,彩量科技 2017 年至
2019 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3,028.48 万元,且加上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回收的上年度末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 1,252.14 万元,合
计金额未达到累计完成净利润 8,183.17 万元的 80%,应补偿现金
2,265.92 万元。综上,谷红亮、沃时代投资应按照承诺履行现金
补偿义务,涉及补偿金额合计为 27,042.67 万元。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谷红亮、沃时代投资在 2020 年
7 月 28 日前支付补偿款,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补偿款项。
谷红亮、沃时代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以及— 3 —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5 日— 4 —

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29

处罚对象:

朱恩乐,李化亮,潘晨怡,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龙泉市新华街 30
号;
李化亮,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恩乐,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晨怡,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8,000 万元至 12,0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披露
— 2 —
《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亏损 31,000 万元至 33,0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
《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
31,821.97 万元。公司 2020 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相
比差异金额较大,且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化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公司总经理朱恩乐、财务总监潘晨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化亮、总经理朱
— 3 —
恩乐、财务总监潘晨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29 日
— 4 —

关于对周万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16

处罚对象:

周万沅

关于对周万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万沅,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5 号)查明
的事实, 周万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9 月 5 日至 2018 年 1 月 23 日期间,周万沅通过控制
使用白某溶等 5 个自然人账户和方圆财富 1号等 13 个私募产品账
户连续买卖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众应”
或“公司”,原股票简称“众应互联”)股票,通过前述账户组
持有*ST 众应股份的比例最高为 6.09%。 2017 年 10 月 31 日收盘,
周万沅通过前述账户组累计持有*ST 众应 11,659,996 股,占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5.01%。周万沅在持有*ST 众应股份比例超过 5%后,
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交易。
周万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和《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万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周万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16 日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万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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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4-09

处罚对象:

周万沅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万沅) 
 
〔2021〕5号
 
当事人:周万沅,男,1959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违规买卖“众应互联”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虽申请听证但最终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万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违规买卖“众应互联”
(一)周万沅控制使用白某溶等5个自然人账户和方圆财富1号等13个私募产品账户
周万沅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圆达创)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私募产品账户的投资决策。开立于德邦证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的“方圆财富1号”“方圆财富2号”“方圆财富6号”“方圆成长1号”,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营业部的“方圆东方3号”“方圆东方4号”“方圆东方5号”“方圆东方8号”“方圆东方9号”“方圆东方11号”“方圆东方13号”“方圆东方28号”“方圆东方37号”共计有13只私募产品在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交易了“众应互联”,账户实际控制人均为周万沅。
涉案5个自然人账户中名义持有人白某溶、沈某宇、顾某、黄某仙、黄某祥为周万沅家属、亲戚或公司员工。根据证券账户交易下单地址,周万沅及相关账户名义持有人谈话笔录等,足以证明周万沅控制使用上述账户。
(二)周万沅交易“众应互联”的情况
周万沅利用其控制的上述18个账户自2017年9月5日起,连续交易“众应互联”。经计算,截至2017年10月30日收盘,累计持有“众应互联”11,152,076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232,943,924股)的4.79%。2017年10月31日,周万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买入“众应互联”股票,在收盘集合竞价时段,该账户组分多笔同时成交“众应互联”,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当日收盘,累计持有11,659,9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1%。周万沅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2017年10月31日周万沅持有“众应互联”股票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直至2018年1月2日9时52分51秒,持股比例回落至5%以下,该账户组违规买入“众应互联”4,514,912股,违规买入金额142,933,057.22元,违规卖出“众应互联”4,468,363股,违规卖出金额136,306,613.86元,交易金额合计279,239,671.08元,期间,该账户组持有“众应互联”比例最高为6.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证券账户交易下单地址、私募产品信息、黄某祥等人的情况说明、周万沅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万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周万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万沅限制期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万沅处以3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22日

众应互联: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京03执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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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10-29

处罚对象: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4         证券简称:众应互联            公告编号:2019-099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1月19日、2019年4
月11日、2019年10月2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关
于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
民终232号、233号、235号、236号】;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2019)京03执1460号、1461
号、1462号、1463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迪”)
    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内容
    (2019)京03执1460号、1461号、1462号、146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232号、233号、235号、236
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易迪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0月29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
间的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
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银行冻结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1
       序号            银行名称                  帐号             余额
        1     ****昆山青阳港支行         532701040001406          231,198.19
        2     ****昆山开发区支行         10532501040014262       2,864,417.45
        3     ****昆山支行               606658888                515,202.74
        4     ****昆山开发区支行         1102023519005510059           5,174.90
        5     ****苏州木渎支行           37110188000142235        332,253.44
        6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7323610182400025394     4,171,134.18
        7     ****上海分行               15988888888610                 669.38
    以上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计8,120,050.2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5%,其中****昆山青阳港支行为基本户,其他账户为非基本户。公司银行账户被
冻结,目前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目前正与对方沟通还款计划;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该
案件导致公司需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等。公司已被冻结的子公司部分股权及公司其他
资产存在可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一审判决要求对本案涉及的回购价款溢价、违
约金、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债权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师
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在相关各期报表中进行了确认,本年度 9 月底累计已确
认金额为 17,983.58 万元;
    3、公司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各项还款义务,则每延期归还一日均需额外支付相
关利息费用为 11.25 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京 03 执 1460 号、1461 号、
1462 号、1463 号】。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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