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万沅)
〔2021〕5号
当事人:周万沅,男,1959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违规买卖“众应互联”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虽申请听证但最终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万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违规买卖“众应互联”
(一)周万沅控制使用白某溶等5个自然人账户和方圆财富1号等13个私募产品账户
周万沅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圆达创)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私募产品账户的投资决策。开立于德邦证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的“方圆财富1号”“方圆财富2号”“方圆财富6号”“方圆成长1号”,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营业部的“方圆东方3号”“方圆东方4号”“方圆东方5号”“方圆东方8号”“方圆东方9号”“方圆东方11号”“方圆东方13号”“方圆东方28号”“方圆东方37号”共计有13只私募产品在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交易了“众应互联”,账户实际控制人均为周万沅。
涉案5个自然人账户中名义持有人白某溶、沈某宇、顾某、黄某仙、黄某祥为周万沅家属、亲戚或公司员工。根据证券账户交易下单地址,周万沅及相关账户名义持有人谈话笔录等,足以证明周万沅控制使用上述账户。
(二)周万沅交易“众应互联”的情况
周万沅利用其控制的上述18个账户自2017年9月5日起,连续交易“众应互联”。经计算,截至2017年10月30日收盘,累计持有“众应互联”11,152,076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232,943,924股)的4.79%。2017年10月31日,周万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买入“众应互联”股票,在收盘集合竞价时段,该账户组分多笔同时成交“众应互联”,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当日收盘,累计持有11,659,9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1%。周万沅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2017年10月31日周万沅持有“众应互联”股票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直至2018年1月2日9时52分51秒,持股比例回落至5%以下,该账户组违规买入“众应互联”4,514,912股,违规买入金额142,933,057.22元,违规卖出“众应互联”4,468,363股,违规卖出金额136,306,613.86元,交易金额合计279,239,671.08元,期间,该账户组持有“众应互联”比例最高为6.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证券账户交易下单地址、私募产品信息、黄某祥等人的情况说明、周万沅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万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周万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万沅限制期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万沅处以3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