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编号:临2024-055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2001号),因涉嫌A股某
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24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披露于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临2022-064赣锋锂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
2022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12月8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临2022-119赣锋锂业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4〕2号),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高
新技术开发区龙腾路。
李良彬,男,1967年9月出生,赣锋锂业董事长、时任总裁,住
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欧阳明,女,1975年11月出生,赣锋锂业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
当事人的要求,我局2023年1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听证情况,我局进行了补充调查,并
请当事人再次阅卷。当事人提交了补充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
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
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
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
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某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
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某。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
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
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某、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等高管人
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
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时任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
会秘书欧阳明,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某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
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
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
求。
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
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
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
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
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
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
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
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
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
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某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
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
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
(二)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赣锋锂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7XXX582)于2015年5月15
日在长江证券新余堎上路营业部开立,下挂2个上海股东账户
(B88XXX403、F11XXX096),2个深圳股东账户(080XXX468、
001XXX261),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工商银行150XXX371账户,该账
户归赣锋锂业所有,由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
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
“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
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
户。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
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
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卖
出股票所得资金沉淀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中。
以上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
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对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赣锋锂业董事长、时任总裁
李良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赣锋锂业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没收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105,283.92
元,并处以3,315,851.76元罚款;
2、对李良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欧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
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的行政执法程序现已调查和处理完毕,根据《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构成或触发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为此向对广大投资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
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
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