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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0024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5 85186.06 5693.95 28.94 333.97 1.95
2026-01-14 84384.83 7123.49 29.71 347.61 1.75
2026-01-13 87742.23 8910.69 29.86 348.47 2.47
2026-01-12 85440.82 11143.59 29.18 355.41 2.24
2026-01-09 84232.28 8429.60 29.27 344.80 0.97
2026-01-08 83077.54 6357.71 28.30 342.43 0.02
2026-01-07 82397.63 4079.51 32.48 385.54 2.89
2026-01-06 82568.20 3944.29 29.59 352.12 2.01
2026-01-05 84438.39 3636.40 28.12 326.47 0.64
2025-12-31 84387.12 2629.33 31.43 359.87 2.4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82562.67 55.226
2 基金 28 26084.00 7.890
3 社保 2 8092.90 2.448
2025-06-30 1 其他 6 183300.70 55.455
2 基金 370 36392.98 11.010
3 社保 1 5621.32 1.701
2025-03-31 1 基金 40 31967.46 9.671
2 其他 1 4135.87 1.251
3 社保 1 3426.61 1.037
2024-12-31 1 其他 10 185015.32 55.964
2 基金 481 58085.20 17.570
2024-09-30 1 其他 4 177554.51 53.707
2 基金 46 34892.24 10.5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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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01 11.52 11.52 0 126.30 1454.9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217 14.91 14.91 0 19.80 295.2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021 15.08 15.08 0 60.00 904.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801 9.74 10.64 -8.46 21.00 204.54

买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湾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1 9.74 10.64 -8.46 20.60 200.64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湾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5 9.72 10.68 -8.99 21.00 204.1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湾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5 9.72 10.68 -8.99 21.00 204.1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湾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5 9.72 10.68 -8.99 26.00 252.7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湾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25 9.72 10.68 -8.99 25.00 243.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湾一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3-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晋)〔2021〕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郭晋
公告日期 2021-03-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利达资管,林欣)〔2021〕5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欣,广东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晋)〔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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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3-10

处罚对象:

郭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4号
当事人:郭晋,男,1984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晋内幕交易原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2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更名为“晶澳科技”,为统一表述,以下仍称天业通联)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年底起,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获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正在开展私有化退市工作,并考虑回归A股市场后,与晶澳太阳能时任实际控制人就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全部股权事宜多次接洽,相互了解各自公司的经营情况。
2018年2月7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署《合作意向书》,概述了双方就拟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初步意向。其后,双方继续磋商。
2018年4月,晶澳太阳能提出天业通联全部置出(出售)高端桥梁机械装备等原有主营业务对应资产的要求。同月,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表示同意,并拟通过其名下其他公司承接拟置出的资产。为了做好置出资产的后续运营,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当月告知傅某平拟置出资产相关安排,并邀请傅某平入职其名下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具体分管拟置出的高端桥梁机械装备制造业务等事务。
2018年7月19日,天业通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开始连续停牌,直至2018年11月2日发布《关于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披露“出售天业通联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等消息,并于11月5日起复牌。
综上,天业通联将高端桥梁机械装备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相关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形成,在2018年11月2日公开。傅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
二、郭晋内幕交易“天业通联”情况
(一)郭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傅某平关系密切
郭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傅某平关系密切。一是郭晋与傅某平是翁婿关系;二是傅某平曾赠与资金给郭晋,并且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两人名下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三是郭晋担任傅某平在澳大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投资项目的事务代表,也是傅某平所控制案外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同时,郭晋与傅某平基本每天都会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联络。
(二)郭晋控制使用“周某龙”账户交易“天业通联”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晋控制使用“周某龙”账户,于2018年5月11日至6月22日,决策并下单委托买入“天业通联”股票合计1,481,282股,成交金额共计18,751,063.54元。在公司股票复牌后,“周某龙”证券账户于2018年11月8日至11月9日期间全部卖出前述买入股票,成交金额20,287,777.2元。经交易所核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盈利1,510,563.06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周某龙”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郭晋提供的500万元配资保证金,以及配资出资方清远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1,500万元配资资金。
(四)郭晋交易“天业通联”的交易异常特征
郭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周某龙”账户交易“天业通联”股票,其交易存在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基本一致,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基本一致,大量买入,且单向、大额买入“天业通联”等异常交易特征。郭晋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郭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郭晋没有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悉了内幕信息;相关交易具有合理解释,其主要买入依据为已公告的天业通联收购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商务)股权的利好消息;其没有通过他人账户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第二,本案调查审理程序违法。卷宗中未见留存每一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未允许当事人阅卷时复制证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不具备测算相关交易盈利的资质,相关交易测算文件没有鉴定人员签名和资格证明。
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郭晋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一是郭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傅某平关系密切。二是郭晋与傅某平基本每天都会联络。三是交易行为存在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基本一致等明显异常特征。四是天业通联曾就收购银联商务股权事项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澄清公告》,披露该事项仅为框架性意向,且收购股份数量仅为银联商务股权的一部分(3.8%),故郭晋对此的申辩不足以解释其买入“天业通联”的异常性。
第二,本案调查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是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本案进行调查时,已经向被询问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及文书,并将出示情况记入笔录,证据调取程序合法。二是我局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事先告知程序,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查阅并摘抄相关案卷。三是违法所得的计算采用中国证监会系统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一贯做法,违法所得的计算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郭晋违法所得1,510,563.06元,并处3,021,126.12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3月8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利达资管,林欣)〔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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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3-10

处罚对象:

林欣,广东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5号
当事人:广东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资管),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林欣,男,1985年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利达资管内幕交易原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12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更名为“晶澳科技”,为统一表述,以下仍称天业通联)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年底起,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获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正在开展私有化退市工作,并考虑回归A股市场后,与晶澳太阳能时任实际控制人就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全部股权事宜多次接洽,相互了解各自公司的经营情况。
2018年2月7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署《合作意向书》,概述了双方就拟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初步意向。其后,双方继续磋商。
2018年6月中旬(不晚于6月20日),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告知天业通联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某正在谈判重大资产重组,安排其准备相关停牌手续,并表示并购重组标的公司涉及能源装备制造业。
2018年7月17日,晶澳太阳能正式完成从美股退市工作。同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订《意向性协议》,约定天业通联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晶澳太阳能100%股权,约定交易金额不低于10亿元。以最低金额计算,交易额达到天业通联上一年度(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9.85%,达到净资产的79.39%,已构成借壳上市。
2018年7月19日,天业通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筹划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开始连续停牌,后于2018年11月复牌。
综上,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19日。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20日。
二、富利达资管内幕交易“天业通联”情况
(一)富利达资管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存在联络接触
巫某宏时任富利达资管风控总监,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合同拟定与审核、关注基金净值的预警平仓、与投资者沟通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巫某宏为履行工作职责,与徐某电话联系3次(2018年6月22日两次,6月25日一次),短信联系1次(6月25日)。巫某宏在当日,分别将联络内容向富利达资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林欣进行了汇报。
(二)富利达资管控制使用“启源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以下简称“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账户交易“天业通联”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欣决策并在该公司管理的“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下单委托,于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合计买入“天业通联”股票693,500股,成交金额8,395,946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全部卖出。经交易所核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盈利1,624,514.2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用于购买“天业通联”股票的资金是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出资。
(四)“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交易“天业通联”的交易异常特征
“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交易“天业通联”股票,其交易存在单向买入、金额巨大,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天业通联”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基本一致等异常交易特征。富利达资管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富利达资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林欣作为富利达资管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决策交易,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不予处罚:
第一,徐某知悉时间应为2018年7月18日,晚于富利达资管相关交易;第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获取了内幕信息;第三,涉案交易具有合理解释,其主要买入依据为已公告的天业通联收购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商务)股权的利好消息,且其对“天业通联”股票进行长期关注,也在内部形成多份投研报告;第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违法所得计算错误。
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徐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18年6月20日,并无不当。
第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富利达资管交易“天业通联”构成内幕交易。一是关于联络接触的内容,巫某宏、徐某各自说法并不一致,而且当事人的解释并不能排除传递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二是长期关注并研究“天业通联”,并非法定的内幕交易排除事由,且当事人自行制定的投研报告没有明确的买入时点、价位等具体计划,也没有对外公开。三是天业通联曾就收购银联商务股权事项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澄清公告》,披露该事项仅为框架性意向,且收购股份数量仅为银联商务股份的一部分(3.8%),故当事人对此的申辩不足以解释其买入“天业通联”的异常性。
第三,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采用中国证监会系统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一贯做法,对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计算结果无误。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富利达资管违法所得1,624,514.2元,并处3,249,028.4元罚款;
二、对林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3月8日
抄送:会办公厅,市场二部,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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