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63
号
当事人:
高海华
,男,
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高海华
操纵
“
摩恩电气
”
等股票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高海华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高海华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高海华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高海华控制使用账户
和交易
情况
高海华控制使用5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
利用资金优势,组织多个账户同时下单,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虚假申报、对倒等方式交易
“
摩恩电气
”“
盾安环境
”“
环球印务
”“
闽东电力
”“
闽东电力
”“
豫能控股
”“
东方锆业
”“
章源钨业
”“
征和工业
”“
双飞股份
”“
天迈科技
”“
华骐环保
”“
晋控电力
”“
因赛集团
”
等22只次股票
,
违法所得
共计
128,391,009.4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
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账户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高海华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高海华
提出
没有主观故意、应扣除部分违法所得、没有罚款支付能力、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处罚过重等意见。
经复核,
我会认为
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我会对
高海华
的
陈述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
二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
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超过
1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
126,056,292
.
79
元,并处以
252
,
112
,
585.
58
元的罚款。
二、
对
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不足
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2,334,716.64
元,并处以
22,000,000
元的罚款。
综上,合计没收高海华违法所得
128,391,009.43
元,并处以
274
,
112
,
585.
58
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高海华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海华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