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1-00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钟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
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15)。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收到了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
号为:处罚字[2021]4 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先生: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至 2018 年间,康得新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 2 期
中期票据“17 康得新 MTN001”和“17 康得新 MTN002”,共募集金额 20 亿元,
以及 2 期超短期融资券“18 康得新 SCP001”和“18 康得新 SCP002”,共募集金
额 15 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康得新披露的 2015 年至 2018 年财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8 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
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
2015 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2,242,745,642.37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
润总额的 136.22%;2016 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2,943,420,778.01 元,占当
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 127.85%;2017 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3,908,205,906.90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 134.19%;2018 年财务
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2,436,193,525.40 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
711.29%。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3 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 3796、3863、4181、
5278 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
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 3258 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
0 。 康 得 新 2015 年 至 2018 年 财 务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9,571,053,025.20 元 ( 其 中 北 京 银 行 账 户 组 余 额 为 4,599,634,797.29 元 )、
14,689,542,575.86 元 ( 其 中北 京 银 行 账 户 组余 额 为 6,160,090,359.52 元)、
17,781,374,628.03 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 10,288,447,275.09 元)、
14,468,363,032.12 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 12,209,443,476.52 元)。康得
新 2015 年至 2018 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公告文件、存续期信息披露
文件、虚构业务工作底稿、虚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
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及凭证、董事会决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
《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康得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钟玉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领导、策划、
组织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
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