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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00243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1 17531.06 970.35 0 0 0
2024-11-20 16980.65 379.56 0 0 0
2024-11-19 17088.01 698.56 0 0 0
2024-11-18 16968.43 1114.66 0 0 0
2024-11-15 16873.52 2099.23 0 0 0
2024-11-14 16247.93 863.55 0 0 0
2024-11-13 16590.47 593.71 0 0 0
2024-11-12 16429.78 841.67 0 0 0
2024-11-11 16496.97 1248.45 0 0 0
2024-11-08 15964.77 2175.86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55533.82 31.047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869
2024-06-30 1 其他 2 52834.84 29.145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38
3 基金 4 112.63 0.062
2024-03-31 1 其他 2 20251.76 13.619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11.871
2023-12-31 1 其他 2 20251.76 13.619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11.871
3 基金 11 383.81 0.258
2023-09-30 1 其他 3 20728.83 14.304
2 上市公司 1 17605.73 12.14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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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02 2.95 3.05 -3.28 164.10 484.0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2-06-16 3.45 3.39 1.77 300.00 103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4 3.50 3.43 2.04 200.00 700.00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30 4.37 4.28 2.10 500.00 218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7 4.15 4.07 1.97 600.00 249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6 3.93 4.02 -2.24 500.00 196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玉兰,刘歆,吴桂昌,林从孝,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焕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焕新

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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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30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公告编号:2023-128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3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23]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1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住所:郑
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 38 号森大郑东 1 号项目一期 3 号楼 5 层 11 号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棕榈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49%股份,广东云福持
                                     1
有梅州时光 45.43%股份。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
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
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
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预期影响。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
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棕榈股份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以及后续披露、配合调查
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3、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3

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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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26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公告编号:2023-123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3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23]1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棕榈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49%股份,广东云福持
有梅州时光 45.43%股份。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
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
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
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
                                     1
告的预期影响。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
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
证明。
    综合考虑棕榈股份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以及后续披露、配合调查
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责令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
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
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3

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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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20

处罚对象:

冯玉兰,刘歆,吴桂昌,林从孝,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俊
贤路 38 号森大郑东 1 号项目一期 3 号楼 5 层 11 号铺;
吴桂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从孝,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歆,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冯玉兰,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
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3 月,棕榈股份的孙公司梅州市棕榈华银文化旅游发
展有限公司将下属 6 家子公司各 90%股权转让给梅州富力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产生投资收益 23,585.74 万元,占
— 2 —
棕榈股份 2016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95.2%。
2018 年 12 月,棕榈股份分别将持有的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
发有限公司 10%股权和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给长应
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分别产生投资收益 13,835.42 万元
和 6,881.68 万元,分别占棕榈股份 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45.47%和 22.62%。
棕榈股份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棕榈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2.1 条、第 2.7 条、第 9.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2.7 条、第 9.2 条的规定。
棕榈股份时任董事长吴桂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棕榈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棕榈股份总经理林从孝、时任财务总监刘歆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棕榈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棕榈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玉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 3 —
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棕榈股份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17.4,《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17.4 和《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16.4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时任董事长吴桂昌、总经理林从孝、时任财务总监刘
歆、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玉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20 日
— 4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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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27

处罚对象:

张焕新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焕新)
文  号: 〔2020〕8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焕新) 
〔2020〕86号
 
 
当事人:张焕新,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部门副总裁,广东佳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佳腾)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焕新内幕交易“棕榈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焕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自2014年底起,棕榈股份计划将家族式企业发展为具有专业管理团队的企业;2017年11月,原控股股东、董事长吴某昌1产生了不再实际控制棕榈股份的想法,并减持了部分股份;2018年春节前后,吴某昌1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某昌2、吴某昌3兄弟三人(以下简称吴某昌兄弟三人)都提出了转让股权的意愿,但未明确具体方案及时间。
2018年3月19日,相关人员在棕榈股份子公司棕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六楼召开内部讨论会,吴某昌兄弟三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林某孝、前任董事赖某传、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冯某兰、时任董事黄某斌出席会议。当天基本确认了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比例为5.03%,交易价格为8元/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林某孝。当日,冯某兰让证券事务代表陈某思了解相关案例及流程等信息。
3月28日,陈某思按照冯某兰的要求草拟了股份转让协议。冯某兰向林某孝汇报了该协议草案,林某孝让冯某兰联系相关人员开会讨论。
3月29日,吴某昌兄弟三人、林某孝、赖某传、冯某兰在设计院研究股份转让协议草案。
4月9日,棕榈股份披露了编号为2018-021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以下简称《停牌公告》),具体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某昌1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某昌2、吴某昌3合计持有公司14.37%的股份,三人拟筹划合计转让不低于5%的股份给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林某孝先生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预计此次转让涉及的成交均价不低于公司2018年4月4日收盘价7.36元/股,若完成此次转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并于同日开始停牌。
吴某昌兄弟三人拟转让棕榈股份股权事项及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19日形成,并于2018年4月9日公开。
二、张焕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棕榈股份”
(一)张焕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赖某传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赖某传参加了棕榈股份2018年3月19日的内部讨论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张焕新与赖某传为认识多年的老乡关系,且通过赖某传入职棕榈股份,两人负责同一块业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在同一楼层办公,有频繁的日常工作接触。赖某传于2018年3月23日晚23:54邀请张焕新加入微信群聊“棕榈经营团队”,3月25日下午两人见面。
(二)张焕新使用“谢某刚”账户交易“棕榈股份”
谢某刚系张焕新所实际控制的广东佳腾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焕新实际控制并使用“谢某刚”账户,通过本人手机下单,先后于2018年3月23日、26日和27日单一买入“棕榈股份”合计304,300股,成交金额2,231,223元,并于11月16日全部卖出,共计亏损886,553.02元。
(三)“谢某刚”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谢某刚”账户用于买入“棕榈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张焕新。张焕新主要通过尾号为1416的招商银行卡和尾号为8253的建设银行卡向“谢某刚”三方银行存管账户转账,其中:3月23日共转入50万,三方银行存管账户于当日将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3月24、25、26日每日转入50万共150万,三方银行存管账户于3月26日将150万转入证券账户;3月27日共转入23万,三方银行存管账户于当日将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资金转入时间、金额与买入“棕榈股份”的时间、金额完全吻合。
(四)张焕新交易“棕榈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谢某刚”账户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22日无交易记录,2018年3月23日起集中买入“棕榈股份”,存在首次、大量、单一买入特征,内幕信息发展过程与相关账户资金划转时点、银证转账时点、交易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张焕新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棕榈股份”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焕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焕新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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