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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00243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29 15381.26 205.39 0 0 0
2025-04-28 15414.27 277.87 0 0 0
2025-04-25 15363.13 132.32 0 0 0
2025-04-24 15425.43 54.15 0 0 0
2025-04-23 15418.51 153.15 0 0 0
2025-04-22 15330.71 109.59 0 0 0
2025-04-21 15265.69 87.97 0 0 0
2025-04-18 15328.45 72.50 0 0 0
2025-04-17 15334.22 93.35 0 0 0
2025-04-16 15319.74 143.3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2 54837.36 30.250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38
2024-12-31 1 其他 2 54837.36 30.250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38
3 基金 6 286.78 0.158
2024-09-30 1 其他 3 55533.82 31.047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869
2024-06-30 1 其他 2 52834.84 29.145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9.738
3 基金 4 112.63 0.062
2024-03-31 1 其他 2 20251.76 13.619
2 上市公司 1 17652.37 11.8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其他54058.74109198.6629.820
2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7652.3735657.799.738
3福建华兴润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公司778.621572.810.4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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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02 2.95 3.05 -3.28 164.10 484.0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20616 3.45 3.39 1.77 300.00 103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4 3.50 3.43 2.04 200.00 700.00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青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30 4.37 4.28 2.10 500.00 218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7 4.15 4.07 1.97 600.00 249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6 3.93 4.02 -2.24 500.00 196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从孝)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从孝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思思)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思思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建斌)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秦建斌

棕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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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30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公告编号:2023-128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3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23]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1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住所:郑
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 38 号森大郑东 1 号项目一期 3 号楼 5 层 11 号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棕榈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49%股份,广东云福持
                                     1
有梅州时光 45.43%股份。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
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
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
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预期影响。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
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棕榈股份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以及后续披露、配合调查
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3、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从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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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林从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从孝)              
                  
当事人:
林从孝
,男,
1974
年
2
月出生,时任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棕榈股份
)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
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
明
,
棕榈股份
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
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
49%
股份,广东云福持有梅州时光
45.43%
股份。
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
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
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林从孝
时任棕榈股份总经理,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
对上述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
林从孝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
3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棕榈股份
)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
明
,
棕榈股份
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
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
49%
股份,广东云福持有梅州时光
45.43%
股份。
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
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
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综合考虑棕榈股份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影响以及后续披露、配合调查情况,
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责令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
3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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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陈思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思思,女,1985年8月出生,时任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棕榈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棕榈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44.57%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49%股份,广东云福持有梅州时光45.43%股份。2021年7月2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20,180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10,090万元补偿款;截至2021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2021年8月28日,棕榈股份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2022年1月29日,棕榈股份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2022年3月18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1.08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陈思思时任棕榈股份董事会秘书,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思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3年1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建斌)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8

处罚对象:

秦建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建斌)              
                  
当事人:
秦建斌
,男,
1968
年
3
月出生,时任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棕榈股份
)董事长,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棕榈
股份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
明
,
棕榈股份
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棕榈股份持有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时光)
44.57%
股份;持有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福)
49%
股份,广东云福持有梅州时光
45.43%
股份。
2021
年
7
月
2
日,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梅州时光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拟以
20,180
万元收回梅州市梅江区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日,梅州时光收到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
10,090
万元补偿款;截至
2021
年底,梅州时光已收回全部补偿款。
2021
年
8
月
28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土地收储事项,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预期影响。
2022
年
1
月
29
日,棕榈股份在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了该土地收储事项对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2022
年
3
月
18
日,棕榈股份披露《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参股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预计土地收储事项影响公司年度利润亏损约
1.08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棕榈股份未对土地收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秦建斌
时任棕榈股份董事长,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
对上述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
秦建斌
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
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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