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冯玉兰,刘歆,吴桂昌,林从孝,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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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俊
贤路 38 号森大郑东 1 号项目一期 3 号楼 5 层 11 号铺;
吴桂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从孝,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歆,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冯玉兰,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
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3 月,棕榈股份的孙公司梅州市棕榈华银文化旅游发
展有限公司将下属 6 家子公司各 90%股权转让给梅州富力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产生投资收益 23,585.74 万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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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 2016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95.2%。
2018 年 12 月,棕榈股份分别将持有的梅州时光文化旅游开
发有限公司 10%股权和广东云福投资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给长应
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分别产生投资收益 13,835.42 万元
和 6,881.68 万元,分别占棕榈股份 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45.47%和 22.62%。
棕榈股份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棕榈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2.1 条、第 2.7 条、第 9.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2.7 条、第 9.2 条的规定。
棕榈股份时任董事长吴桂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棕榈股份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棕榈股份总经理林从孝、时任财务总监刘歆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棕榈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棕榈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玉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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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棕榈股份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17.4,《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17.4 和《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16.4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时任董事长吴桂昌、总经理林从孝、时任财务总监刘
歆、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玉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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