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9-067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东昌
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于近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
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生环罚字【2019】31 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9 年 8 月 7 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东昌金属加工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确立了
以下事实:该公司无废机油储存间,无标示标牌,废机油与杂物混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东昌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前完成废机油储存间的建设,并
在外面设置相应标示标牌;
2、针对该公司无废机油储存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17 年修订)》第一〇四条-(二)-1 处以 10000 元人民币(壹万圆整)罚款;
3、针对该公司废机油暂存处无标示标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细化标准(2017 年修订)》第一一八条-(二)-1-(1)处以 30000 元人民币(叁
万圆整)罚款;
4、针对该公司废机油与杂物混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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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
准(2017 年修订)》第一一八条-(二)-2-(1)处以 10000 元人民币(壹万圆
整)罚款;
5、共计对该公司处以 50000 元人民币(伍万圆整)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
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
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东昌公司将严格执行该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目前东昌公司已经按照环保部
门要求,建立了新的废机油储存间并将废机油储存在专用库房,同时完善了标识
标牌。该处罚未对子公司东昌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今后公司及各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治理能力,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生环罚字【2019】31
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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