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科伦药业 股票代码:002422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Kelun Pharmaceutical Co., Ltd
(住所: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开发区南二路)
配股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签署日期:2019 年 9 月 25 日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19218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本
次配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会同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公司”、“发行人”
或“申请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
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各方对反馈
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与落实。现就反馈意见中涉及问题的核查和落
实情况逐条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申报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请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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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点问题............................................................................................................2
【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 ............................4
【问题 2】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 2017 年扣非后净利润同
比大幅下滑,同时,2017 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同比下降,请申请人在配
股说明书中:(1)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并披露在营业收
入增长的情况下,2017 年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
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2)结合 2018 年经营情况说明上述影响 2017
年业绩下滑的因素是否消除。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
【问题 3】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均低于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请申请人在配股说明书中:(1)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
用政策说明并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结合上
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结合存
货产品类别、销售和采购模式等说明并披露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存货跌
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谨慎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33
【问题 4】报告期内,申请人毛利率呈上升趋势,请申请人在配股说明书中
量化说明并披露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毛利率变化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一致。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9
【问题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
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
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
本次募集资金、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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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
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
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 53
二、一般问题.......................................................................................................... 66
【问题 1】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
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 66
【问题 2】报告期内,申请人开发支出金额增长较快,请申请人在配股说明
书中:(1)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会计政策,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一致;(2)报告期内进行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金额、比例、具体明细及
对应项目情况,说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是否具有外部证据,是否
存在将不符合资本化要求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意见。 ............................................................................................... 70
【问题 3】报告期内,申请人销售费用増长较快,且増幅明显高于营业收入
増长幅度,请申请人量化分析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增幅明显高于营
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6
【问题 4】报告期内,申请人其他应收款、长期应付款中存在搬迁补偿款,
代垫土地、工程款等,请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款项背景情况。请保荐机
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81
【问题 5】2019 年一季度末,申请人其他流动资产中“其他”金额 4807.64
万元,请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其他”相关情况,涉及的具体事项。请保荐
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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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问题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
【回复】
一、情况说明
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 28 项行政处罚,
其中超过 1 万元的 11 项,1 万元以下的 17 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处罚金额超过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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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行政处罚决
企业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被处罚原因 处罚措施
号 定书文号
处以 150,000 元罚款并责
伊犁哈萨克 伊州环罚字
2016 年 12 存在恶臭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 令伊犁川宁改正恶臭气
1 伊犁川宁 自治州环境 [2016]第 35
月2日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体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保护局 号
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伊犁哈萨克 处以 200,000 元罚款并责
伊州环罚 2017 年 3 月 存在恶臭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
2 伊犁川宁 自治州环境 令伊犁川宁停止超标排
[2017]第 8 号 23 日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保护局 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1、责令限期治理;
伊犁哈萨克 伊州环罚 存在三项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事宜(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 1
2017 年 5 月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
3 伊犁川宁 自治州环境 [2017]第 17 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违反《中
8日 倍罚款,罚款共计
保护局 号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第九条规定
40,238.8 元。
伊宁市环境 伊环罚[2017] 2017 年 8 月 恶臭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事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 伊犁川宁 罚款 200,000 元
保护局 第 5001 号 20 日 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伊犁哈萨克
伊州环罚 2018 年 7 月 存在恶臭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
5 伊犁川宁 自治州环境 罚款 200,000 元
[2018]第 9 号 19 日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保护局
伊市环罚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
伊宁市环境 2018 年 9 月
6 伊犁川宁 [2018]第 排放限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罚款 1,000,000 元
保护局 25 日
1006 号 修订)第十条规定
伊犁哈萨克 伊州环罚
2018 年 10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中
7 伊犁川宁 自治州环境 [2018]第 21 罚款 200,000 元
月 15 日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第十条规定
保护局 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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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高新技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滨高新)安
术产业开发 2017 年 9 月 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 山东科伦 监罚 罚款 40,000 元
区管理委员 28 日 2.企业员工 430 余人,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
[2017]1-13 号
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未办理竣工消防备案,车间、仓库室内未设置消火栓按钮、
滨州市公安 滨高公(消)
排烟设置不符合要求,影响面积 20,000 平方米,未进行竣
消防支队高 行罚决字 2017 年 9 月
9 山东科伦 工消防备案,消防设置配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 罚款 55,000 元
新技术产业 [2017]0044 15 日
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区大队 号
第二项的规定
1.贵州科伦医贸变更住所但未申请变更登记,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
云市监行处 2.贵州科伦医贸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 2.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
贵州科伦 云岩区市场 2018 年 4 月
10 字[2018]077 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3.贵州科伦医贸无法提供 械并罚款 50,000 元;3.没
医贸 监督管理局 20 日
号 药品进货票据等来源证明材料等事宜,违反《中华人民共 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罚
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2015 年修 款 5,080.84 元
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邛崃市市场 邛市场监处
2018 年 12 存在使用未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11 新迪医化 和质量监督 字[2018]第 罚款 30,000 元
月 10 日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管理局 02011 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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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犁川宁
最近 36 个月内,伊犁川宁收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现“伊犁哈
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伊犁州环保局”)及伊宁市环境保护局(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分局”,以下简称“伊宁市环保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七项(“伊州环罚字[2016]第 35 号”、“伊州环罚[2017]
第 8 号”、“伊州环罚[2017]第 17 号”、“伊环罚[2017]第 5001 号”、“伊州
环罚[2018]第 9 号”、“伊市环罚字[2018]第 1006 号”、“伊州环罚[2018]第 21
号”)。伊犁川宁及时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在内部进行了
积极整改。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针对存在恶臭气体
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情形(“伊州环罚字[2016]第 35 号”、“伊州环罚[2017]第 8
号”、“伊环罚[2017]第 5001 号”、“伊州环罚[2018]第 9 号”),根据《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伊犁川宁上述罚款金额属于同类罚款中较低金
额,且该违法行为仅被责令改正,未导致伊犁川宁被相关机关责令停业、关闭,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针对存在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形(“伊州环罚[2017]
第 17 号”、“伊市环罚[2018]第 1006 号”、“伊州环罚[2018]第 21 号”),根
据《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
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
放水污染物的;……”。伊州环罚[2017]第 17 号、伊州环罚[2018]第 21 号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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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属于同类罚款中较低金额,违法情节不严重;伊市环罚[2018]第 1006 号违
法行为仅被责令改正,未导致伊犁川宁被相关机关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水
污染防治法》(2008 年)第七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第八十三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分别对伊犁川宁相关管理人员、伊犁州环保局及伊宁
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及进行访谈,访谈对象确认,伊犁川宁已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后及时缴纳罚款,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相关处罚涉及的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伊犁州环保局、伊宁市环保局分别针
对各自处罚的违法行为出具相关证明,“上述环保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未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伊犁川宁的生产经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
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标准,
不存在其他因重大环境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山东科伦
(1)(滨高新)安监罚[2017]1-13 号
山东科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在内部进
行整改,整改措施包括:(1)修改领导带班作业制度,增加关于总经理及相关
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要求的描述;(2)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按照要求
补充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招聘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安全管理员,满
足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
室已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对前述整改措施予以复查核实。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针对未建立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山东科伦因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而被处罚的金额属于同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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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较低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针对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山东科伦因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隐患情形而被处罚的金额属于同类罚
款中较低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已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出
具相关证明:“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存
在明显有违诚信的情形,也未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不利后果,相关
处罚不属于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与的较大数额罚款,且该公司已足额缴纳
罚款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本单位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
损害,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滨高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4 号
山东科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在内部进
行整改,整改措施包括:(1)重新对车间消防进行设计,由设计院出具图纸,
经过审核后按照要求进行改造;(2)针对排烟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由设计院
出具图纸,经过审核后按照要求进行改造;(3)针对室内消火栓未设置消火栓
按钮事项,由设计院图纸出具后进行施工改造;(4)针对应急照明灯安装不符
合规范事项,用插座连接,按照要求进行整改;(5)针对车间仓库防火分割不
符合要求,由设计院出具图纸,并进行施工。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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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
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山东科伦因前述处罚事
由而被处罚的金额属于同类罚款中较低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滨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已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出具相
关证明:“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存在明
显有违诚信的情形,也未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不利后果,相关处罚
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该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并配合本单
位积极消除影响,本单位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损害,
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贵州科伦医贸
贵州科伦医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行处字[2018]077 号)后,
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在内部进行整改。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就上述处罚所涉
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
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
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贵州科伦医贸未
及时进行相关登记的行为并未被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
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
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受理相
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
器械经营活动的……”贵州科伦医贸罚款金额属于同类罚款中较低金额,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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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
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书》。”贵州科伦医贸因此事项仅被处以罚款金额 5,080.84 元,金额较
低,且贵州科伦医贸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因上述事项被吊销,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出具相关证明:“上述违
法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或明显有违诚信的情
形,未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不利后果,相关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
形,且该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并配合本局积极消除影响,本
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损害,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
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4、新迪医化
新迪医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邛市场监处字[2018]第 02011 号)后,
及时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在内部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包括:(1)梳理并完善
公司特种设备的内部控制制度;(2)加强对相关人员特种设备方面的培训;(3)
对特种设备检定台帐进行完善,并要求对所有特种设备到期前一月就开始进行相
关检定工作,及时获得国家认可的检定报告。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上述处罚事由仅
涉及使用未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未造成任何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新迪医化因前述处罚事由而被处罚的金额属于同
类罚款中最低金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出具证明:“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该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并
积极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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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罚金额 1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被处罚原因 处罚措施
号 文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
乌高(新)罚决 罚款 10,000 元,
产业开发区(乌鲁木 2018 年 7 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违反《乌鲁木
1 新疆医药 [2018]第 15-079 并责令补办规划
齐市新市区)城市管 16 日 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号 许可手续
理行政执法局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 乌人社监罚字 2018 年 8 月 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 新疆医药 罚款 10,000 元
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第 152 号 8日 第三十条第(三)项被处罚
因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了《劳动法》第四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 大金普人社罚字 2019 年 4 月
3 辽宁民康 十一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罚款 8,700 元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234 号 15 日
规定被处罚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 (滨高新)安监罚 2017 年 7 月 安全帽时间超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山东科伦 罚款 5,000 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1-1 号 26 日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从事道路运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
乌鲁木齐市道路运 F 新乌三运罚 2018 年 11
5 新疆医药 审验,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 罚款 1,000 元
输管理局第三分局 [2018]00310 号 月 21 日
十五条的规定
从事道路运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
乌鲁木齐市道路运 F 新乌三运罚 2018 年 10
6 新疆医药 审验,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 罚款 1,000 元
输管理局第三分局 [2018]00280 号 月 15 日
十五条的规定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
崇州市国家税务局 崇国税一简罚 2017 年 6 月
7 君健塑胶 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 罚款 500 元
第一税务分局 [2017]12 号 29 日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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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