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伍捍东)
当事人:伍捍东,男,1952年12月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伍捍东短线交易“雷科防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伍捍东自2021年10月14日至今担任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董事,魏某华系伍捍东配偶,WU某系伍捍东、魏某华之子。
2022年9月20日、9月21日、9月22日,WU某操作魏某华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多次卖出“雷科防务”,累计卖出4,274,200股,累计卖出金额21,875,230.00元;又于2022年9月23日多次买入“雷科防务”,累计买入1,474,200股,累计买入金额7,519,162.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雷科防务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伍捍东担任雷科防务董事期间,其子WU某操作其配偶魏某华证券账户,在卖出“雷科防务”的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导致伍捍东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伍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