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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00241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4637.65 347.88 9.91 53.61 0.11
2024-03-25 14503.55 273.69 9.80 52.53 0.20
2024-03-22 14495.96 544.70 9.60 52.99 0
2024-03-21 14927.67 699.52 10.70 60.56 0.76
2024-03-20 14799.12 548.80 10.16 57.20 0.03
2024-03-19 14466.29 422.57 10.15 56.54 0.09
2024-03-18 14820.48 567.13 10.09 56.20 0
2024-03-15 14690.76 470.02 13.08 71.55 0
2024-03-14 14631.01 512.30 13.08 71.42 0
2024-03-13 14860.07 604.79 13.58 73.8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23627.00 47.999
2 上市公司 1 321.98 0.654
3 基金 2 233.63 0.475
4 QFII 1 214.20 0.435
2023-06-30 1 其他 2 23627.00 47.999
2 基金 24 764.88 1.554
2023-03-31 1 其他 2 23627.00 47.863
2 基金 2 384.21 0.778
2022-12-31 1 其他 3 23628.16 47.865
2 QFII 1 247.23 0.501
3 基金 2 1.01 0.002
2022-09-30 1 其他 2 23627.00 47.86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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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12-26 8.40 8.39 0.12 23.82 200.0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2019-12-25 8.40 8.36 0.48 23.82 200.0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2019-12-24 8.40 8.42 -0.24 23.82 200.0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2019-12-23 8.40 8.34 0.72 23.82 200.0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2019-12-10 8.39 8.39 0 470.00 3943.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建湘路证券营业部

2019-12-05 8.64 8.64 0 470.00 4060.8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建湘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2-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汉森制药:关于对刘正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正清
公告日期 2022-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刘正清)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正清
公告日期 2022-09-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汉森制药: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正清
公告日期 2017-1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汉森制药:关于公司火灾事故处理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7-07-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汉森制药:关于对刘正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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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2-07

处罚对象:

刘正清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1 号
关于对刘正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正清,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8 号)》查明的事实,刘正清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4 年 1 月 3 日, 刘正清授意胡某某在申万宏源证券下属营
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82*******86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A4******72
和深圳股东账户 01******59。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期间, 刘正清实际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频繁交易汉森制药
股票,累计买入 672,764 股,成交金额 1,137.99 万元,累计卖出
1,862,164 股,成交金额 3,195.73 万元。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正清的上述行
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3.1.9 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
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
十八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正清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正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刘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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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29

处罚对象:

刘正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刘正清)
当事人:刘正清,男,1964年10月出生,任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址: 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正清短线交易“汉森制药”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正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正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正清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任汉森制药副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1月3日,刘正清授意胡XX在申万宏源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821XXXXXX86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44XXX272和深圳股东账户015XXXX759。“胡XX”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正清自有资金和借用资金;该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刘正清保管;银证转账资金转出至刘正清银行账户和偿还其借款;所有盈亏由刘正清本人承担。
2015年2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刘正清控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汉森制药”,累计买入672,764股,成交金额11,379,919.64元,累计卖出1,862,164股,成交金额31,957,318.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刘正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调查期间,刘正清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并向汉森制药返还短线交易收益1,349,997.4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同时鉴于其违法行为主要发生于2005年《证券法》生效期间,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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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证监局
????????????????????????????????2022年9月27日

汉森制药: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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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9-24

处罚对象:

刘正清

证券代码:002412            证券简称:汉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2-027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总裁刘正清先生
于 2022 年 07 月 0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2001 号)。因刘正清先生涉嫌短线
交易“汉森制药”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07 月 0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20)。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接到通知,获悉刘正清先生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
3 号)现将主要内容如下:
    “刘正清先生:
    我局对你涉嫌短线交易汉森制药案审理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短线交易汉森制药案事实及其他相关情况如下:
    一、任职情况
    刘正清,男,身份证号 432*************58,中共党员,2014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制药’或‘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短线交易情况
    1.刘正清控制‘胡某某’证券账户情况
    2014 年 1 月 3 日,你授意胡某某在申万宏源证券下属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82*******86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A4******72 和深证股东账户 01******59。2015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胡某某’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转入资金来源于你
                                    - 1 -
自有资金和借用资金,银证转账转出资金转给你银行账户和偿还你借款,所有盈
亏由你承担,‘胡某某’证券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也由你保管。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胡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汉森制药由你和刘某某两人共
同操作。你委托刘某某帮忙盯一下该证券账户,下单设备主要为你的手机、办公
电脑和刘某某的手机。
    结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交易设备和询问笔录情况,我局认为,你是‘胡某
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2.‘胡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汉森制药股票情况
    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期间,该账户共有 28 个交易日交易
汉森制药股票,累计买入 672,764 股,成交金额 11,379,919.64 元,累计卖出
1,862,164 股,成交金额 31,957,318.6 元。
    3.配合调查情况
    调查期间,你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的行为,并向汉森制药返
还短线交易收益 1,349,997.41 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信息、交易终端信
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汉森制药公告、银行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你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
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
                                   - 2 -
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9 月 24 日
                                - 3 -

汉森制药:关于公司火灾事故处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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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7-12-13

处罚对象: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火灾事故处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6月26日,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老
厂二楼酊剂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6月27日刊登
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生产车间突
发火灾事故及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
    2017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益阳市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上述火灾
事故联合调查结果作出的处理决定——《(赫)安监罚〔2017〕HSQDSY-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相
应党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已于规定时限内缴纳了上述罚款。
    经核实,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14万元,保险理赔工作尚在
进行当中。
    公司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严
格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运行。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关于对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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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7-07-17

处罚对象:

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关于对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
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心区1-13-1号。
经查明,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
疆汉森”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20日,公司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森制药”)的控股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汉森制药股份4.84%。2017年2月6日,公司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再次减持汉森制药股份4.99%。
公司在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卖出汉森制药股份达到5%时,
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未
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汉森制药股份。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
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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