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党长水,唐诺,崔清维,康新长,张佰拴,方曦,权新学,李宗松,杨飞,殷大杰,王成,田阡,董文,谷晓嘉,邓思伟,邵新军,陈亮,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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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67号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
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江苏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
副168号;
李宗松,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韩文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
书;
王成,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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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新学,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谷晓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代
行董事会秘书;
邵新军,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
崔清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党长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佰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田阡,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亮,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唐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杨飞,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邓思伟,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康新长,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殷大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方曦,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文,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
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延安必康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披露2021年
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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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0年9月,延安必康与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制的徐州北松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松产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北松产业持有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
流”)100%股权,标的资产转让价格14.82亿元。2022年6月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
险警示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北盟物流在被公司收购前,为公司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沂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提供合计27.96亿元担保,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63%,前述担保未实质解除。延安必
康在收购北盟物流时未就前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三、业绩预告违规
2021年10月29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9.5亿元至10亿元。2022年4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亏损7.8亿元至
8.8亿元。2022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0.43亿元。延安必康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
与业绩预告数相比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修正。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9.11条、第 10.2.6条
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
第5.1.3条、第5.1.4条的、第5.2.1条、第5.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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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股股东新沂必康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
第 2.3 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4.2.1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韩文雄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4.4.2条、
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三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董事兼总裁邵新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2.1.2
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一、三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董事王成、权新学、崔清维,独立董事党长水、张
佰拴、田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总裁兼代行董事会秘书谷晓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
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监事陈亮、唐诺、杨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
第4.3.1条、第4.3.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主
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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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副总裁邓思伟、康新长、殷大杰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财务总监方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
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
三负有主要责任。
延安必康时任财务总监董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主要
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及本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
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股
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三、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
韩文雄、董事兼总裁邵新军,董事王成、权新学、崔清维,独立
董事党长水、张佰拴、田阡,时任董事长、总裁兼代行董事会秘
书谷晓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亮、唐诺、杨飞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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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邓思伟、康新长、
殷大杰,财务总监方曦,时任财务总监董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延安必康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