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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00238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15760.40 182.25 0 0 0
2024-04-22 15841.06 303.49 0 0 0
2024-04-19 15946.26 589.46 0 0 0
2024-04-18 15784.17 531.55 0 0 0
2024-04-17 15779.81 587.73 0 0 0
2024-04-16 15727.06 499.08 0 0 0
2024-04-15 16117.26 1157.73 0 0 0
2024-04-12 15990.74 910.22 0 0 0
2024-04-11 16467.07 975.82 0 0 0
2024-04-10 16584.30 1592.36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15262.22 24.766
2 基金 2 27.45 0.045
2023-12-31 1 其他 5 15696.22 25.471
2 基金 5 96.47 0.157
2023-09-30 1 其他 2 15598.42 25.315
2 上市公司 1 334.06 0.542
2023-06-30 1 其他 3 15394.16 24.983
2 基金 3 17.15 0.028
2023-03-31 1 其他 2 15179.84 24.76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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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12-02 8.82 9.07 -2.76 381.48 3364.61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9-07-01 11.15 11.44 -2.53 1100.00 1226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9-06-28 11.02 11.36 -2.99 550.00 6061.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9-06-27 11.67 11.88 -1.77 436.00 5088.12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贸区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7-08-30 15.49 15.49 0 19.00 294.31

买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7-08-29 15.53 15.44 0.58 12.94 200.96

买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合众思壮:关于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侯红梅,袁学林,郭信平,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郭信平
公告日期 2023-05-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合众思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红梅,袁学林,郭信平
公告日期 2023-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郭信平)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郭信平
公告日期 2023-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众思壮及相关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红梅,袁学林,郭信平

合众思壮:关于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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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14

处罚对象:

侯红梅,袁学林,郭信平,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137 号
关于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
路 118 号知春大厦 1501 室;
郭信平,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袁学林,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总监、
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侯红梅,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 2023〕 35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
14 号) 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众思壮)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至 2020 年期间,合众思壮存在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
务、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
服务费收入,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导致
合众思壮 2017 年至 2020 年累计虚增收入 1,580,981,933.98 元,
累计虚增成本 1,177,519,578.07 元 , 虚减财务费用
117,507,687.45 元,虚增利润总额 520,970,043.36 元。其中,
2017 年虚增收入 686,538,350.09 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
的比例为 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 101,712,326.04 元
(占比 38.58%); 2018 年虚增收入 703,452,422.43 元(占比
30.59%),虚增利润总额 319,004,119.79 元(占比 178.73%);
2019 年虚增收入 135,826,711.99 元(占比 8.77%),虚增利润
总额 45,089,148.06 元(占比 3.92%); 2020 年虚增收入
55,164,449.47 元(占比 3.26%),虚增利润总额 55,164,449.47
元(占比 4.41%)。合众思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合众思壮未能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存在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合众思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信平全面管理合众思壮事务,
在 2017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决定引入雷达相关业务及专网通信业务,从一开始便知悉
前述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对信息披
露违规行为发生起主要作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合众思壮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合众思壮时任财务部总监、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斗导航)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学林在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
告中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合众思壮及北斗导航
任职期间负责组织、参与、实施合众思壮雷达相关业务及专网通
信业务,知悉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实,并向郭信平汇报,其
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合众思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合众思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侯红梅长期负责
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知悉专网通信业
务没有业务实质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事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合众思
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当事人袁学林、侯红梅提出了听证申请、
书面陈述和申辩。 其余责任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袁学林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查明的合众思壮违规行为与事实不符。二是合众思壮各项事务
由郭信平行使,信息披露违规事实与袁学林无直接因果关系,袁
学林不是信息披露责任人。三是北斗导航被他人诈骗,诈骗案件
已立案,袁学林不具备发现诈骗犯罪的能力,无主观故意。四是
其积极主动报案、配合证监会调查、公安机关调查。
侯红梅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其因在合众思壮评议自组
网业务(专网通信业务)时提出异议,导致被边缘化,任职期间
未参与自组网业务(专网通信业务)经营,后续也是被动接手处
理遗留问题,未开展新业务,无力识别自组网业务(专网通信业
务)不具有业务实质。二是未参加 2017 年北斗导航第二次股东
会,对票据贴现约定不知情,因工作移交才接手贴现结算,不存
在利润调节,且处理时听取了审计师意见。三是其在参与自组网
业务(专网通信业务)评议时提出过异议,公司被立案后积极配
合调查,忠实履职。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袁学林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第一,根据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合众思壮开展雷达、专网通信业务
是以北斗导航为平台,管理模式上由财务部主导,袁学林直接负
责管理。第二,袁学林任职期间先后担任合众思壮财务部总监及
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其行为直接导致合众思壮上述信息披
露违规。第三,袁学林列席 2017 年北斗导航第二次股东会,会
议纪要载明票据贴现相关约定。第四,合众思壮存在定期报告虚
假记载,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高,对投资者产生一定
误导,违规事实客观清楚。袁学林在事发后主动报案、配合调查
等客观上未能起到减轻违规不良影响的实际效果。
侯红梅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第一,根据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侯红梅对“自组网就是银行借款买低
息理财,前提是永远有 8 个月的垫资拿不回来”的观点表示赞同,
证明侯红梅知悉雷达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系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假业务。本所对其无法识别专网通信业务无业务实质的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第二,侯红梅作为合众思壮代表参与了票据结算事宜。
侯红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
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并结合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工
作的了解和质询,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侯红梅已在相
关定期报告中签字,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能以信赖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为由免除其责任。本所对其不
知悉票据贴现业务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三,根据本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六条区分
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结合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3〕 175 号)对侯红梅责任认定情况,侯红梅未参与项目
核心内容,对合众思壮违规事项的发生未起到主要作用,在合众
思壮评议自组网业务(专网通信业务)时提出异议,主动采取了
纠正措施,本所对其已履职尽责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郭信平,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总监、北斗
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学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侯红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郭信平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
北京合众思壮股份有限公司、郭信平、袁学林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合众思壮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4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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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24

处罚对象:

郭信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8-24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郭信平:
经查明,你在作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4日

合众思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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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5-22

处罚对象: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红梅,袁学林,郭信平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公告编号:2023-048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372022005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处罚字〔2023〕35 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18 号知春大厦 1501 室。
    郭信平,男,1965 年 3 月出生,合众思壮创始人,时任合众思壮董事长、总
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 12 号楼 1607 号。
    袁学林,男,1979 年 1 月出生,时任合众思壮财务部总监、北斗导航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国风上观小
区 626 号楼 2 单元 602 室。
    侯红梅,女,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合众思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住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三十号楼三单元 802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合众思壮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合众思壮、郭信平、袁学
林、侯红梅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合众思壮违法事实如下: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利用其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参
与雷达相关业务,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
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某指定或安排
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某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
易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作为出资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垫资
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合同收益,但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生产、
不经手货物,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联络,相关业务只有合同、单据、发票
配合走单和资金流转,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而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
军工集成产品业务,以虚增 2017 至 2019 年收入金额 608,853,988.79 元,虚增成
本金额 548,277,283.76 元,虚增利润总额 60,576,705.03 元。其中,2017 年虚增
收入 118,886,663.25 元 , 虚增成本金额 108,078,776.07 元 , 虚增利润总额
10,807,887.18 元 。 2018 年虚增收入 472,746,754.51 元 , 虚增成本金额
423,939,462.93 元,虚增利润总额 48,807,291.58 元。2019 年虚增收入 17,220,571.03
元,虚增成本金额 16,259,044.76 元,虚增利润总额 961,526.27 元。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将与隋某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北斗导航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
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某力实际控制的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
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
某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以为北斗导航及其
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
但实际却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
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
                                                                                      -1-
定。专网通信业务对合众思壮而言没有业务实质,但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通导
一体化业务,以虚增 2017 至 2020 年收入金额 938,534,600.23 元,虚增成本金额
511,734,606.86 元,虚增利润总额 426,799,993.37 元。其中,2017 年虚增收入
534,058,341.88 元,虚增成本金额 489,134,773.53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923,568.35
元。2018 年虚增收入 230,705,667.92 元,虚增成本金额 35,224,061.74 元,虚增
利润总额 195,481,606.17 元,2019 年虚增收入 118,606,140.96 元,虚增成本金额
-12,624,228.41 元 , 虚增利润总额 131,230,369.38 元 。 2020 年虚增收入
55,164,449.47 元,虚增利润总额 55,164,449.47 元。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2017 年,深圳思壮与宁波和创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智建)签订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深圳思壮向和创智建销售合众思壮企业级即时通讯软件
A1.0.0.5,合同金额 30,010,440.00 元。2018 年 1 月 11 日和 12 日,深圳思壮分别
收到和创智建支付软件款 14,580,000.00 元和 15,430,440.00 元。同年,深圳思壮
又与和创智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创智建委托深圳思壮研究开发移动
互联高精度模块研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8,420,000.00 元。2018 年
1 月 11 日,深圳思壮收到和创智建支付技术开发合同款 8,420,000.00 元,但上述
款项实则来源于合众思壮。和创智建作为承接专网通信业务的代工厂,本身并没
有采购软件及技术服务的应用需求,合众思壮虚构该业务是为了结算和创智建的
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利润。合众思壮通过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虚增 2017
年收入和利润总额 33,593,344.96 元。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2017 年至 2018 年,合众思壮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向和创智建支付
专网通信业务采购款,和创智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后进行贴现获得
现款。由此产生的贴现费用应由合众思壮承担,但合众思壮为了调节利润,未及
时将贴现费用入账,而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贴现费用。该行为导致合众思壮 2017
年虚减财务费用 12,387,525.55 元,2018 年虚减财务费用 74,715,222.04 元,2019
年虚减财务费用 30,404,939.86 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 117,507,687.45 元,累计虚
减利润总额 87,102,747.59 元。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 2017 年至 2020 年累计虚增收入 1,580,981,933.98 元,
累计虚增成本 1,177,519,578.07 元,虚减财务费用 117,507,687.45 元,虚增利润
总额 520,970,043.36 元,其中,2017 年虚增收入 686,538,350.09 元(虚增金额占
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 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 101,712,326.04 元(占比
38.58%),2018 年虚增收入 703,452,422.43 元(占比 30.59%),虚增利润总额
319,004,119.79 元(占比 178.73%),2019 年虚增收入 135,826,711.99 元(占比
8.77%),虚增利润总额 45,089,148.06 元(占比 3.92%),2020 年虚增收入
55,164,449.47 元(占比 3.26%),虚增利润总额 55,164,449.47 元(占比 4.41%)。
合众思壮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合众思壮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
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合众思壮公告的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郭信平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管理合众思壮事务,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均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合众思壮雷达相关及专网
通信业务由郭信平决定引入,其从一开始便知悉前述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
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起主要作用。
    袁学林 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历任合众思壮财务部副总监、财务部总
监,自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北斗导航董事,并被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总经理,
2019 年 4 月从合众思壮离职后,继续担任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其作为合
众思壮会计机构负责人,在 2017 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
的真实、准确、完整。袁学林在合众思壮及北斗导航期间负责组织、参与、实施
合众思壮雷达相关及专网通信业务,知悉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并向郭信
平汇报,其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
    侯红梅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长期负责财务部、审计部等
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侯红梅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没有业务实质以及和创智建为合众思壮垫
付票据贴现费用事项。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合众思壮提出,第一,关于雷达、专网通信业务。
因“军工涉密”,合众思壮难以发现上述业务系虚假。专网通信业务存在真实产
品生产、物流运输、产品交付验收等,在当时确实具备业务实质。第二,关于跨
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事项。和创智建的毛利率包含票据贴现费用,该等费用应由
和创智建承担。袁学林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发出的《关于北斗导航数据链业务大
客户订单生产资金安排的备忘录》亦载明如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合同款,贴现费用
由和创智建支付。第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在 2019 年、2021
年间发生变更,且公司正遭受美国制裁,恳请综合考虑公司相关情况。
    郭信平提出,第一,郭信平深信专网通信业务、雷达业务是在为军方做事,
所获固定利润是军方的回报。而且,郭信平非财务审计出身,无法做出上述业务
是否“缺乏业务实质”的专业判断。第二,郭信平虽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有全面
管理责任,但在管理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
    袁学林提出,第一,合众思壮各项事务决策权由郭信平行使,信息披露违法
事实与袁学林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袁学林不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第二,袁学林
担任北斗导航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 2018 年 1 月 22 日,而非自 2017 年 12 月。
第三,本案法律适用有误。袁学林保证的是合众思壮 2017-2018 年年度报告,对
袁学林应适用 2005 年《证券法》。第四,袁学林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一
是袁学林积极主动报案、配合证监会、公安机关调查。二是袁学林并非合众思壮
的董事、监事、高管,不应当承担与其他董监高相同、高于其他董监高的法律责
任。第五,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袁学林 2019 年 4 月从合众思壮离职,距离立案
时间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
    侯红梅提出,第一,侯红梅在公司最初评议自组网业务(专网通信业务)时
提出异议,未参与开展自组网业务(专网通信业务),后续也是被动接手处理遗
留问题,未开展新业务。第二,票据贴现费用事项不存在利润调节,且处理时听
取了审计师意见。第三,侯红梅在公司被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忠实履职。
    综上,上述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当事人的
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雷达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合众思壮开展的雷达、专网通信业务
存在以下异常情况:其一,两项业务从管理模式上看,是财务部在主导,袁学林
直接负责管理,不纳入业务部门管理。其二,两项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
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不参与采购、生产和交付验收,相关设备没有融合
合众思壮技术。其三,合众思壮没有进行生产加工,却在业务系统中虚构生产流
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其四,合众思壮随意变更雷达业务合同相对方和回款方,
可见合同纯属为了资金走账,而非业务实质所属。其五,合众思壮通过签订委托
加工合同形式,垫资加入北斗导航专网通信业务链条,实际上并不具有真实委托
加工关系。
    此外,在案证据显示,郭信平同意合众思壮以贸易形式嵌入雷达业务,其在
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洽谈时就知悉该业务利润空间恒定,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
订单量等情况。袁学林承认雷达业务“销售、采购订单是与衡尔辉的虞某对接的,
合众思壮不经手实物、物流和验收……合众思壮只是配合走单据、合同以及垫资,
并按照年化 18%利率计算……”。合众思壮的雷达、专网通信业务系财务部主
导,其中专网通信业务以北斗导航为平台开展。袁学林案涉期间先后担任合众思
壮财务总监及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其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侯红梅
承认“自组网业务不是常规的销售员业务,不算我们正常的发货订单……”。另
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侯红梅对同事提出的“自组网就是银行借款买低息理财,
前提是永远有 8 个月的垫资拿不回来”的观点表示赞同。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当事人知悉雷达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系没有业务实
质的虚假业务。
    第二,关于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票据贴现费用非合众思壮与和创智建于
2019 年 4 月才达成的新约定,至少在 2017 年就存在。2017 年 8 月 2 日,北斗导
航召开第二次股东会,郭信平参会,袁学林列席。会议纪要载明“基于提供股份
公司净利润考虑,已经发生的银票贴现费及近期额外增加的资金成本暂由北斗导
航承担,在 2018 年合众思壮的委托加工合同逐步消化调整为合众思壮承担”。
袁学林 2018 年 1 月 26 日发出的《关于北斗导航数据链业务大客户订单生产资金
安排的备忘录》原文为“贴现费用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非陈述申辩意见的“贴
现费用由和创智建支付”。侯红梅作为合众思壮代表参与了相关结算事宜。
    第三,关于袁学林的任职情况及法律适用。根据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北斗导
航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显示,北斗导航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议聘任袁学林为董事。北斗导航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举袁学林为董事长。本案虚假记载涉及 2017 至 2020 年年报,具
有连续性,袁学林的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应以 2020 年年报的披露时点
作为违法行为结束时点,本案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追诉时效。袁学林的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应以 2020 年
年报的披露时点作为追诉时效起算时点,本案仍在追诉时效内。
    第五,关于量罚幅度。本案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职责、履职、配合调查等各
方面的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
元罚款;
    二、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及《行政处
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就历史年度所涉及的财务数据采用追
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
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郭信平)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15

处罚对象:

郭信平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郭信平)
〔2023〕14号
当事人:郭信平,男,1965年3月出生,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众思壮)创始人,时任合众思壮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郭信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郭信平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利用其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参与雷达相关业务,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某指定或安排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某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易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作为出资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合同收益,但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生产、不经手货物,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联络,相关业务只有合同、单据、发票配合走单和资金流转,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而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军工集成产品业务,以虚增2017至2019年收入金额608,853,988.79元,虚增成本金额548,277,283.76元,虚增利润总额60,576,705.03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118,886,663.25元,虚增成本金额108,078,776.07元,虚增利润总额10,807,887.18元。2018年虚增收入472,746,754.51元,虚增成本金额423,939,462.93元,虚增利润总额48,807,291.58元。2019年虚增收入17,220,571.03元,虚增成本金额16,259,044.76元,虚增利润总额961,526.27元。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将与隋某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斗导航)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某力实际控制的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某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以为北斗导航及其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实际却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定。专网通信业务对合众思壮而言没有业务实质,但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通导一体化业务,以虚增2017至2020年收入金额938,534,600.23元,虚增成本金额511,734,606.86元,虚增利润总额426,799,993.37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534,058,341.88元,虚增成本金额489,134,773.53元,虚增利润总额44,923,568.35元。2018年虚增收入230,705,667.92元,虚增成本金额35,224,061.74元,虚增利润总额195,481,606.17元,2019年虚增收入118,606,140.96元,虚增成本金额-12,624,228.41元,虚增利润总额131,230,369.38元。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2017年,深圳思壮与宁波和创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智建)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深圳思壮向和创智建销售合众思壮企业级即时通讯软件A1.0.0.5,合同金额30,010,440.00元。2018年1月11日和12日,深圳思壮分别收到和创智建支付软件款14,580,000.00元和15,430,440.00元。同年,深圳思壮又与和创智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创智建委托深圳思壮研究开发移动互联高精度模块研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8,420,000.00元。2018年1月11日,深圳思壮收到和创智建支付技术开发合同款8,420,000.00元,但上述款项实则来源于合众思壮。和创智建作为承接专网通信业务的代工厂,本身并没有采购软件及技术服务的应用需求,合众思壮虚构该业务是为了结算和创智建的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利润。合众思壮通过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虚增2017年收入和利润总额33,593,344.96元。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2017年至2018年,合众思壮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向和创智建支付专网通信业务采购款,和创智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后进行贴现获得现款。由此产生的贴现费用应由合众思壮承担,但合众思壮为了调节利润,未及时将贴现费用入账,而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贴现费用。该行为导致合众思壮2017年虚减财务费用12,387,525.55元,2018年虚减财务费用74,715,222.04元,2019年虚减财务费用30,404,939.86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7,507,687.45元,累计虚减利润总额87,102,747.59元。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686,538,350.09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101,712,326.04元(占比38.58%),2018年虚增收入703,452,422.43元(占比30.59%),虚增利润总额319,004,119.79元(占比178.73%),2019年虚增收入135,826,711.99元(占比8.77%),虚增利润总额45,089,148.06元(占比3.92%),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占比3.26%),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占比4.41%)。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合众思壮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合众思壮公告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郭信平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管理合众思壮事务,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合众思壮雷达及专网通信业务由郭信平决定引入,其从一开始便知悉前述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起主要作用。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郭信平辩称,第一,郭信平深信专网通信业务、雷达业务是在为军方做事,所获固定利润是军方的回报。而且,郭信平非财务审计出身,无法做出上述业务是否“缺乏业务实质”的专业判断。第二,郭信平虽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有全面管理责任,但在管理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综上,恳请取消禁入处罚措施。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雷达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合众思壮开展的雷达、专网业务存在以下异常情况:其一,两项业务从管理模式上看,是财务部在主导,不纳入业务部门管理。其二,两项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不参与采购、生产和交付验收,相关设备没有融合合众思壮技术。其三,合众思壮没有进行生产加工,却在业务系统中虚构生产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其四,合众思壮随意变更雷达业务合同相对方和回款方,可见合同纯属为了资金走账,而非业务实质所属。其五,合众思壮通过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形式,垫资加入北斗导航专网通信业务链条,实际上并不具有真实委托加工关系。
此外,在案证据显示,郭信平同意合众思壮以贸易形式嵌入雷达业务,其在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洽谈时就知悉该业务利润空间恒定,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等情况。
第二,关于市场禁入的幅度。本案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职责、履职、配合调查等各方面的情况,量罚适当。
郭信平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郭信平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5月1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众思壮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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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15

处罚对象: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红梅,袁学林,郭信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众思壮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35号
当事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1501室。
郭信平,男,1965年3月出生,合众思壮创始人,时任合众思壮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袁学林,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财务部总监、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侯红梅,女,1971年1月出生,时任合众思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合众思壮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合众思壮、郭信平、袁学林、侯红梅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合众思壮违法事实如下:
一、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利用其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参与雷达相关业务,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某指定或安排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某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易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作为出资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合同收益,但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生产、不经手货物,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联络,相关业务只有合同、单据、发票配合走单和资金流转,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而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军工集成产品业务,以虚增2017至2019年收入金额608,853,988.79元,虚增成本金额548,277,283.76元,虚增利润总额60,576,705.03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118,886,663.25元,虚增成本金额108,078,776.07元,虚增利润总额10,807,887.18元。2018年虚增收入472,746,754.51元,虚增成本金额423,939,462.93元,虚增利润总额48,807,291.58元。2019年虚增收入17,220,571.03元,虚增成本金额16,259,044.76元,虚增利润总额961,526.27元。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合众思壮将与隋某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北斗导航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某力实际控制的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某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以为北斗导航及其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实际却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定。专网通信业务对合众思壮而言没有业务实质,但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通导一体化业务,以虚增2017至2020年收入金额938,534,600.23元,虚增成本金额511,734,606.86元,虚增利润总额426,799,993.37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534,058,341.88元,虚增成本金额489,134,773.53元,虚增利润总额44,923,568.35元。2018年虚增收入230,705,667.92元,虚增成本金额35,224,061.74元,虚增利润总额195,481,606.17元,2019年虚增收入118,606,140.96元,虚增成本金额-12,624,228.41元,虚增利润总额131,230,369.38元。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2017年,深圳思壮与宁波和创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智建)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深圳思壮向和创智建销售合众思壮企业级即时通讯软件A1.0.0.5,合同金额30,010,440.00元。2018年1月11日和12日,深圳思壮分别收到和创智建支付软件款14,580,000.00元和15,430,440.00元。同年,深圳思壮又与和创智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创智建委托深圳思壮研究开发移动互联高精度模块研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8,420,000.00元。2018年1月11日,深圳思壮收到和创智建支付技术开发合同款8,420,000.00元,但上述款项实则来源于合众思壮。和创智建作为承接专网通信业务的代工厂,本身并没有采购软件及技术服务的应用需求,合众思壮虚构该业务是为了结算和创智建的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利润。合众思壮通过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虚增2017年收入和利润总额33,593,344.96元。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2017年至2018年,合众思壮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向和创智建支付专网通信业务采购款,和创智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后进行贴现获得现款。由此产生的贴现费用应由合众思壮承担,但合众思壮为了调节利润,未及时将贴现费用入账,而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贴现费用。该行为导致合众思壮2017年虚减财务费用12,387,525.55元,2018年虚减财务费用74,715,222.04元,2019年虚减财务费用30,404,939.86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7,507,687.45元,累计虚减利润总额87,102,747.59元。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686,538,350.09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101,712,326.04元(占比38.58%),2018年虚增收入703,452,422.43元(占比30.59%),虚增利润总额319,004,119.79元(占比178.73%),2019年虚增收入135,826,711.99元(占比8.77%),虚增利润总额45,089,148.06元(占比3.92%),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占比3.26%),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占比4.41%)。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合众思壮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合众思壮公告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信平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管理合众思壮事务,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合众思壮雷达相关及专网通信业务由郭信平决定引入,其从一开始便知悉前述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起主要作用。
袁学林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历任合众思壮财务部副总监、财务部总监,自2017年12月起担任北斗导航董事,并被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总经理,2019年4月从合众思壮离职后,继续担任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其作为合众思壮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7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袁学林在合众思壮及北斗导航期间负责组织、参与、实施合众思壮雷达相关及专网通信业务,知悉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并向郭信平汇报,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
侯红梅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长期负责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侯红梅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没有业务实质以及和创智建为合众思壮垫付票据贴现费用事项。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合众思壮辩称,第一,关于雷达、专网通信业务。因“军工涉密”,合众思壮难以发现上述业务系虚假。专网通信业务存在真实产品生产、物流运输、产品交付验收等,在当时确实具备业务实质。第二,关于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事项。和创智建的毛利率包含票据贴现费用,该等费用应由和创智建承担。袁学林于2018年1月26日发出的《关于北斗导航数据链业务大客户订单生产资金安排的备忘录》亦载明如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合同款,贴现费用由和创智建支付。第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在2019年、2021年间发生变更,且公司正遭受美国制裁,恳请综合考虑公司相关情况。
郭信平辩称,第一,郭信平深信专网通信业务、雷达业务是在为军方做事,所获固定利润是军方的回报。而且,郭信平非财务审计出身,无法做出上述业务是否“缺乏业务实质”的专业判断。第二,郭信平虽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有全面管理责任,但在管理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
袁学林辩称,第一,合众思壮各项事务决策权由郭信平行使,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与袁学林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袁学林不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第二,袁学林担任北斗导航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2018年1月22日,而非自2017年12月。第三,本案法律适用有误。袁学林保证的是合众思壮2017-2018年年度报告,对袁学林应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四,袁学林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一是袁学林积极主动报案、配合证监会、公安机关调查。二是袁学林并非合众思壮的董事、监事、高管,不应当承担与其他董监高相同、高于其他董监高的法律责任。第五,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袁学林2019年4月从合众思壮离职,距离立案时间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
侯红梅辩称,第一,侯红梅在公司最初评议自组网业务(专网通信业务)时提出异议,未参与开展自组网业务(专网通信业务),后续也是被动接手处理遗留问题,未开展新业务。第二,票据贴现费用事项不存在利润调节,且处理时听取了审计师意见。第三,侯红梅在公司被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忠实履职。
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雷达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合众思壮开展的雷达、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异常情况:其一,两项业务从管理模式上看,是财务部在主导,袁学林直接负责管理,不纳入业务部门管理。其二,两项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不参与采购、生产和交付验收,相关设备没有融合合众思壮技术。其三,合众思壮没有进行生产加工,却在业务系统中虚构生产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其四,合众思壮随意变更雷达业务合同相对方和回款方,可见合同纯属为了资金走账,而非业务实质所属。其五,合众思壮通过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形式,垫资加入北斗导航专网通信业务链条,实际上并不具有真实委托加工关系。
此外,在案证据显示,郭信平同意合众思壮以贸易形式嵌入雷达业务,其在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洽谈时就知悉该业务利润空间恒定,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等情况。袁学林承认雷达业务“销售、采购订单是与衡尔辉的虞某对接的,合众思壮不经手实物、物流和验收……合众思壮只是配合走单据、合同以及垫资,并按照年化18%利率计算……”。合众思壮的雷达、专网通信业务系财务部主导,其中专网通信业务以北斗导航为平台开展。袁学林案涉期间先后担任合众思壮财务总监及北斗导航董事长、总经理,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侯红梅承认“自组网业务不是常规的销售员业务,不算我们正常的发货订单……”。另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侯红梅对同事提出的“自组网就是银行借款买低息理财,前提是永远有8个月的垫资拿不回来”的观点表示赞同。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当事人知悉雷达业务与专网通信业务系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
第二,关于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票据贴现费用非合众思壮与和创智建于2019年4月才达成的新约定,至少在2017年就存在。2017年8月2日,北斗导航召开第二次股定会,郭信平参会,袁学林列席。会议纪要载明“基于提供股份公司净利润考虑,已经发生的银票贴现费及近期额外增加的资金成本暂由北斗导航承担,在2018年合众思壮的委托加工合同逐步消化调整为合众思壮承担”。袁学林2018年1月26日发出的《关于北斗导航数据链业务大客户订单生产资金安排的备忘录》原文为“贴现费用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非陈述申辩意见的“贴现费用由和创智建支付”。侯红梅作为合众思壮代表参与了相关结算事宜。
第三,关于袁学林的任职情况及法律适用。根据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北斗导航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显示,北斗导航2017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聘任袁学林为董事。北斗导航2017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袁学林为董事长。本案虚假记载涉及2017至2020年年报,具有连续性,袁学林的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以2020年年报的披露时点作为违法行为结束时点,本案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追诉时效。袁学林的行为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以2020年年报的披露时点作为追诉时效起算时点,本案仍在追诉时效内。
第五,关于量罚幅度。本案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职责、履职、配合调查等各方面的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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