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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股份(00237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2 11627.80 46.65 20.21 50.12 0
2024-04-19 11676.38 76.04 20.21 49.72 0
2024-04-18 11773.58 33.50 20.21 50.32 0
2024-04-17 11814.09 240.46 20.21 51.33 0
2024-04-16 11703.18 193.61 20.21 49.92 0.75
2024-04-15 11822.88 394.69 19.46 53.13 2.78
2024-04-12 11697.92 225.57 16.68 44.87 0.41
2024-04-11 11810.63 66.98 16.27 44.91 0
2024-04-10 11852.13 260.88 16.27 45.23 2.32
2024-04-09 11798.41 53.38 13.95 40.4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2 19952.38 18.339
2 基金 5 31.49 0.029
2023-09-30 1 其他 2 19982.38 18.367
2023-06-30 1 其他 2 20012.38 18.395
2 基金 2 1.70 0.002
2023-03-31 1 其他 2 20022.38 18.776
2022-12-31 1 其他 3 20034.43 18.788
2 基金 3 0.88 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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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7-28 4.80 5.22 -8.05 1353.43 6496.46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8 4.80 5.22 -8.05 708.33 3399.9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7 4.91 5.32 -7.71 366.60 1800.01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25 5.10 5.51 -7.44 530.00 2703.0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25 5.10 5.51 -7.44 570.00 2907.0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铜川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30 2.99 2.99 0 450.00 1345.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烟台市牟平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被大冶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大冶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大进)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唐大进
公告日期 2021-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建军)
发文单位 大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曹建军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烟台市牟平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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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15

处罚对象: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丽鹏股份的瓶盖车间、铝塑车间内顶棚和三工段走廊采用泡沫夹芯板搭建,大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时,发现相关隐患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丽鹏股份罚款0.5万元。

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被大冶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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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15

处罚对象:

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6日,大冶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大冶劲鹏塑料制盖厂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不符合标准,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大冶劲鹏罚款0.65万元。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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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15

处罚对象: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中锐股份在用的1台起重机械、压力容器93台现场提供不出《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未经校验,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中锐股份罚款1万元,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中锐股份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5万元,合计罚款26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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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04

处罚对象:

唐大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5号
    当事人:唐大进,男,1958年12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大进内幕交易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后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2月中下旬,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达成初步意向准备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
    公司股东兰某开始帮助寻找有意向的收购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丽鹏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某鹏、时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与岁宝实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集团)法定代表人唐大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股权事项。双方就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价格、比例进行了详细商谈,唐大进明确表示岁宝集团有意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
    2018年3月、4月,中间人甘某添代表唐大进与李某霞就转让价格进行了多次磋商,唐大进与孙某尧通过电话进行商谈,双方形成多份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4月初,甘某添代表唐大进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4月中下旬,唐大进明确表示终止商谈,放弃对丽鹏股份控制权的收购。
    2018年5月,兰某通过朋友结识钱某高,介绍了另外一个意向收购方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控股)。
    2018年5月15日,孙某鹏、李某霞赴上海与中锐控股方见面商谈丽鹏股份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5月下旬、6月初,中锐控股方朱某、田某雷等人两次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考察。
    2018年6月8日,丽鹏股份与中锐控股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比例和价格。
    2018年6月11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锐控股。
    2018年6月11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丽鹏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6月12日,丽鹏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8年6月27日,丽鹏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畅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7月6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将其合计持有的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1%的96,517,021股股份转让给睿畅投资。
    丽鹏股份筹划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8日形成,并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
    二、唐大进内幕交易“丽鹏股份”
    (一)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
    唐大进为丽鹏股份控制权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孙某鹏、李某霞赴深圳与唐大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一事。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8日。
    (二)唐大进使用“杨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
    1.“杨某”账户情况
    “杨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1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下挂2个股东账户(深圳024****635、上海A53****189)。
    “杨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丽鹏股份”
    的资金全部来自于唐大进。2018年3月23日上午9点17分,唐大进银行账户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并于当日11点46分由“杨某”银行账户转入“杨某”证券账户。
    2.唐大进使用“杨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情况2018年3月19日,杨某与唐大进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杨某与唐大进共同购买股票,唐大进负责出资,杨某按唐大进指令使用自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18年3月23日、26日、27日,按照唐大进的指示,杨某使用其办公室的电脑操作其证券账户分84笔买入“丽鹏股份”2,267,900股,总成交金额9,996,788元。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27日,其将敏感期内买入的2,267,900股全部卖出,盈利总计167,516.19元。
    以上事实,有丽鹏股份相关临时报告,唐大进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合同,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记录,相关交易IP、MAC地址等证据证明。
    唐大进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唐大进与孙某尧等人见面商谈受让丽鹏股份股权一事不构成内幕信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内幕信息形成日的认定有误。第二,唐大进购买丽鹏股份股票是一个长期的投资行为,并非利用收购过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谋利。第三,杨某在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8日买入卖出丽鹏股份股票所使用资金为杨某自有资金,与唐大进无关。第四,唐大进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数量不变,因买入价格高于目前价格,因此目前属于实际亏损状态,并无实际获利。综上,唐大进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内幕信息为丽鹏股份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2018年3月5日-8日,唐大进与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尧等人见面商谈丽鹏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唐大进已明确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因此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8日。第二,唐大进获取内幕信息后,杨某突击开立涉案账户,唐大进向涉案账户集中转入资金,后涉案账户单一持股丽鹏股份,上述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唐大进提出的“长期投资行为”的交易理由不足以合理解释上述交易的异常性。第三,根据涉案账户交易记录,申辩人提出的杨某自有资金数额与交易流水不符。且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唐大进使用自有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指示杨某买入丽鹏股份股票,敏感期外买入的股票不在违法所得计算范围内,敏感期外杨某资金是否转入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第四,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均采用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的计算方法。经复核,对当事人唐大进违法所得的计算结果无误。综上,对唐大进及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唐大进违法所得167,516.19元,并处以167,516.19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抄送:行政处罚委,稽查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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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04

处罚对象:

曹建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4号
    当事人:曹建军,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建军内幕交易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2月中下旬,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达成初步意向准备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
    公司股东兰某开始帮助寻找有意向的收购方。
    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丽鹏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某鹏、时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与岁宝实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集团)法定代表人唐某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股权事项。双方就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价格、比例进行了详细商谈,唐某进明确表示岁宝集团有意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
    2018年3月、4月,中间人甘某添代表唐某进与李某霞就转让价格进行了多次磋商,唐某进与孙某尧通过电话进行商谈,双方形成多份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4月初,甘某添代表唐某进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4月中下旬,唐某进明确表示终止商谈,放弃对丽鹏股份控制权的收购。
    2018年5月,兰某通过朋友结识钱某高,介绍了另外一个意向收购方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控股)。
    2018年5月15日,孙某鹏、李某霞赴上海与中锐控股方见面商谈丽鹏股份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5月下旬、6月初,中锐控股方朱某、田某雷等人两次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
    2018年6月8日,丽鹏股份与中锐控股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比例和价格。
    2018年6月11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锐控股。
    2018年6月11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丽鹏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6月12日,丽鹏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8年6月27日,丽鹏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畅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7月6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将其合计持有的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1%的96,517,021股股份转让给睿畅投资。
    丽鹏股份筹划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8日形成,并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
    二、曹建军内幕交易“丽鹏股份”
    (一)曹建军知悉内幕信息
    中锐控股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的证券服务机构,曹建军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负责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工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6月7日,中锐控股方朱某在电话中告知曹建军中锐控股收购丽鹏股份一事,曹建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7日。
    (二)曹建军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
    1.“王某”账户情况
    王某为曹建军妻妹。“王某”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27日开立于华泰证券东苑路证券营业部,下挂2个股东账户(深圳014****013、上海A30****612)。
    “王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全部来自于曹建军自有资金。“王某”账户用于交易“丽鹏股份”
    的资金一部分来自曹建军6月11日早上9点20分转入的100,000元,其余资金来自于“王某”账户9点34分卖出“诚益通”的32,822.8元、9点39分卖出“宏达矿业”的47,180元。2018年8月1日,“王某”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60,000元,后转入曹建军招行账户50,000元;9月4日,“王某”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0,000元,后全部转入曹建军招行账户。
    2.曹建军控制使用“王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情况“王某”证券账户开户后一直由曹建军控制并使用。
    2018年6月11日,曹建军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买入“丽鹏股份”48,900股,总成交金额179,581元。“丽鹏股份”复牌后,2018年7月3日,曹建军使用本人手机操作“王某”账户卖出“丽鹏股份”48,900股,总成交金额278,730元,盈利总计98,503.62元。
    以上事实,有丽鹏股份相关临时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合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曹建军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在负责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工作时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并提供新证据予以证明。
    经复核,我局调整了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相关表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曹建军违法所得98,503.62元,并处以98,503.62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抄送:行政处罚委,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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