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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00234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0.01 不足0.001
2023-06-30 1 基金 3 278.36 0.242
2022-12-31 1 基金 1 0.01 不足0.001
2022-06-30 1 其他 1 1378.00 1.440
2 基金 9 557.97 0.583
2022-03-31 1 其他 1 1378.00 1.4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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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1 2.78 2.78 0 117.00 325.26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2023-10-30 3.63 3.63 0 820.54 2978.56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24 3.76 3.71 1.35 617.90 2323.31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0-12 3.40 3.40 0 112.00 380.80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2023-07-19 3.36 3.29 2.13 617.90 2076.15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3-03-02 4.84 4.34 11.52 300.00 1452.00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纶科技:中证鹏元关于关注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侯毅,傅博,马素清,高翔,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侯海峰,傅加林,厚飞,吉明,吴智华,宁钟,张冬红,张天成,张桥,曾继缨,杨利,王凤德,王友伦,翁铁建,肖鹏
公告日期 2020-07-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高翔)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高翔
公告日期 2020-07-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翔)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高翔

新纶科技:中证鹏元关于关注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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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2-07

处罚对象: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鹏元关于关注深圳市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证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或“公司”,股票代码:002341)于2016年3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3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新纶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 )于2020年6月29日对公司及“16新纶债”进行了定期跟踪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为: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t,评级展望为负面, "16新纶债”信用等级为AAA。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 2020年11月20日,公司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第三中院")列为被执行人((2020)津03执674号),执行标的3.67亿元。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于2020年11月24日出具的说明,具体情况为:2020年3月10日,东方资产自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金租”)受让了其持有的新纶科技等各方的不良债权。在东方资产受让该笔债权前,兴业金租向新纶科技提起了诉讼并采取了一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2020年2月28日,兴业金租与新纶科技等各方一同签署了《和解协议》, 2020年3月7日,天津市第三中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东方资产雷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续封,但由于一审程序已经终结,东方资产需向天津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可在执行程序中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续冻, 目前天津第三中院已受理该执行案件。
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持续亏损。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16.40亿元,同比下降32.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0.96亿元,同比下降907.68%。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开工率不足,营业额大幅下降;受资金流动性的影响,公司被追放弃部分业务,加之财务费用同比增加,计提的减值准备增加,公司预计2020年公司累计净利润-9,000~-6,000万元,同比下降707.24%~1010.86%
公司逾期债务规模预计会增加。根据公司2020年半年报,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逾期未偿还短期借款总额3.33亿元、逾期利息402.57万元。
中证鹏元将持续跟踪上述事项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16新纶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特此公告。

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28

处罚对象:

侯毅,傅博,马素清,高翔,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
道南海大道 3025 号创意大厦 13-14 楼;
侯毅,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博,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高翔,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
书;
马素清,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肖鹏,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智华,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侯海峰,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友伦,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翁铁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2 —
傅加林,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王凤德,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杨利,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吉明,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宁钟,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成,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继缨,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厚飞,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冬红,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桥,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
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 年至 2018 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
州)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
收入、成本及利润,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655.12 万元,
占当期收入的 20.29%,虚增采购成本 24,935.67 万元,虚增利润
7,643.3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42.73%; 2017 年虚增营业收
入 33,828.24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6.39% ,虚增采购成本
24,447.93 万元,虚增利润 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0.67%;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97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94%,虚增采购成本 4,425.41 万元,虚增利润 1,072.30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3%。 
— 3 —
因上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行为,新纶科技对 2016
至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 2016 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 33,655.12 万元,利润总额 7,643.34 万元,净利
润 7,804.75 万元;调减 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3,828.24 万元,
利润总额 9,330.50 万元,净利润 9,337.97 万元;调减 2018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6,233.97 万元,利润总额 1,072.30 万元,净利润
1,182.74 万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电子”)为新
纶科技关联方,与新纶科技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2017 年,新纶
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 13,520 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 13,520
万元,占新纶科技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27%。 2018 年,新纶
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 34,800 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 34,800
万元,占新纶科技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新纶科技未就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新纶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
新纶科技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博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4 —
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肖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王凤德,时任独立董事
吉明、宁钟、张天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
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杨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傅加林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 5 —
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监事
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
事长兼总裁傅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时任财务总监
马素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
华、傅加林、王凤德,时任董事杨利,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钟、
张天成,监事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副总裁侯海峰、
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肖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 6 —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傅博、高翔、马素清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新纶科技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28 日
— 7 —

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28

处罚对象:

侯海峰,傅加林,厚飞,吉明,吴智华,宁钟,张冬红,张天成,张桥,曾继缨,杨利,王凤德,王友伦,翁铁建,肖鹏

— 1 —
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
道南海大道 3025 号创意大厦 13-14 楼;
侯毅,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博,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高翔,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
书;
马素清,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肖鹏,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智华,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侯海峰,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友伦,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翁铁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2 —
傅加林,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王凤德,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杨利,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吉明,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宁钟,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成,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继缨,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厚飞,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冬红,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桥,时任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
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 年至 2018 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
州)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
收入、成本及利润,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3,655.12 万元,
占当期收入的 20.29%,虚增采购成本 24,935.67 万元,虚增利润
7,643.3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42.73%; 2017 年虚增营业收
入 33,828.24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6.39% ,虚增采购成本
24,447.93 万元,虚增利润 9,33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0.67%;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233.97 万元,占当期收入的
1.94%,虚增采购成本 4,425.41 万元,虚增利润 1,072.30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03%。 
— 3 —
因上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行为,新纶科技对 2016
至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 2016 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 33,655.12 万元,利润总额 7,643.34 万元,净利
润 7,804.75 万元;调减 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3,828.24 万元,
利润总额 9,330.50 万元,净利润 9,337.97 万元;调减 2018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6,233.97 万元,利润总额 1,072.30 万元,净利润
1,182.74 万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电子”)为新
纶科技关联方,与新纶科技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2017 年,新纶
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 13,520 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 13,520
万元,占新纶科技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27%。 2018 年,新纶
科技支付宏辉电子资金 34,800 万元,收到宏辉电子资金 34,800
万元,占新纶科技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新纶科技未就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新纶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
新纶科技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傅博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4 —
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马素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副总裁肖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华、王凤德,时任独立董事
吉明、宁钟、张天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
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杨利、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傅加林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
— 5 —
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副总裁侯海峰、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监事
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新纶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毅、时任副董
事长兼总裁傅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时任财务总监
马素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吴智
华、傅加林、王凤德,时任董事杨利,时任独立董事吉明、宁钟、
张天成,监事厚飞、张冬红,时任监事曾继缨,副总裁侯海峰、
翁铁建,时任副总裁王友伦、肖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桥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 6 —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傅博、高翔、马素清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新纶科技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28 日
— 7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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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01

处罚对象:

高翔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市场禁入 ; 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高翔)
文  号: 〔2020〕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高翔) 
 
〔2020〕7号
 
当事人:高翔,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高翔内幕交易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及高翔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2018年1月底,新纶科技财务部门开始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董秘处)提供财务数据用于编制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1月底、2月初,董秘处内部讨论包含利润分配预案在内的2017年度董事会议案事项。2018年2月初,新纶科技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傅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侯某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建议,其间,董秘处初步拟定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
2018年2月5日前一两天,时任新纶科技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安排董秘处主任助理张某起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即以总股本为基数,现金红利金额是当年净利润的10%,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月5日,张某起草《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并发给高翔,高翔随后将张某起草的方案分别向傅某、侯某汇报。2月13日,傅某、高翔与侯某讨论决定在利润分配的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2月27日上午,新纶科技董事会和监事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月28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称拟以总股本503,216,4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工作邮件、情况说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纶科技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5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高翔不晚于2018年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高翔内幕交易“新纶科技”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高翔使用李某、刘某培名下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新纶科技”386,8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1,320,590.90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基本信息、交易情况及交易特征
1.账户基本信息
“李某”账户于2018年1月19日在华创证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为31****9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2****232、深圳股东账户024****499。
“刘某培”账户于2010年9月10日在平安证券深圳商报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为3016****997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519、深圳股东账户014****404。
2.账户交易“新纶科技”的情况
“李某”账户于2018年2月5日买入“新纶科技”16,800股,成交金额343,56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自2018年4月27日开始卖出涉案股票,截至我会调查时,涉案的33,600股(含2018年4月3日新纶科技实施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获转增的16,800股)已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29,896.65元,累计获利86,301.39元。
“刘某培”账户于2018年2月7日至27日买入“新纶科技”370,000股,成交金额8,023,419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3月19日全部卖出涉案股票,成交金额9,269,572.03元,累计获利1,234,289.51元。
3.账户交易特征
李某账户于2018年1月19日新开户,开户后仅交易“新纶科技”,2018年2月1日至5日,账户资金全部用于单向买入“新纶科技”,买入占比和持股占比均为100%。
刘某培账户在2018年2月7日前一年内无交易。2018年2月7日至27日仅交易“新纶科技”。
(二)高翔使用“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的情况
1.账户来源、资金划转及归属情况
“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是高翔通过他人联系的配资账户,两账户内优先级资金分别由李某和刘某培提供,劣后资金为高翔通知新纶科技财务部人员转入,劣后资金直接来源于新纶科技控制的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账户下单留痕情况
李某账户交易“新纶科技”均使用归属地为广州的手机号码131****1235委托下单。刘某培账户交易“新纶科技”主要使用归属地为深圳的手机号码182****7510委托下单。
3.涉案交易决策情况
“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决策系由高翔做出,高翔向吴某下达交易指令,吴某让周某按高翔的指令具体操作。2018年1月,周某开始操作两证券账户时,有大半个月在新纶科技办公地操作下单,期间高翔会去周某处查看交易情况。
以上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高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高翔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翔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16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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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01

处罚对象:

高翔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翔)
文  号: 〔2020〕2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翔) 
 
 
 
〔2020〕27号
 
当事人:高翔,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高翔内幕交易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及高翔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2018年1月底,新纶科技财务部门开始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董秘处)提供财务数据用于编制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1月底、2月初,董秘处内部讨论包含利润分配预案在内的2017年度董事会议案事项。2018年2月初,新纶科技常务副董事长兼总裁傅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侯某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建议,其间,董秘处初步拟定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
2018年2月5日前一两天,时任新纶科技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高翔安排董秘处主任助理张某起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即以总股本为基数,现金红利金额是当年净利润的10%,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月5日,张某起草《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并发给高翔,高翔随后将张某起草的方案分别向傅某、侯某汇报。2月13日,傅某、高翔与侯某讨论决定在利润分配的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2月27日上午,新纶科技董事会和监事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月28日,新纶科技发布《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称拟以总股本503,216,4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工作邮件、情况说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纶科技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5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高翔不晚于2018年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高翔内幕交易“新纶科技”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高翔使用李某、刘某培名下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新纶科技”386,8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1,320,590.90元(已扣除交易税费,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基本信息、交易情况及交易特征
1.账户基本信息
“李某”账户于2018年1月19日在华创证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为31****9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2****232、深圳股东账户024****499。
“刘某培”账户于2010年9月10日在平安证券深圳商报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为3016****997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519、深圳股东账户014****404。
2.账户交易“新纶科技”的情况
“李某”账户于2018年2月5日买入“新纶科技”16,800股,成交金额343,56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自2018年4月27日开始卖出涉案股票,截至我会调查时,涉案的33,600股(含2018年4月3日新纶科技实施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获转增的16,800股)已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29,896.65元,累计获利86,301.39元。
“刘某培”账户于2018年2月7日至27日买入“新纶科技”370,000股,成交金额8,023,419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3月19日全部卖出涉案股票,成交金额9,269,572.03元,累计获利1,234,289.51元。
3.账户交易特征
李某账户于2018年1月19日新开户,开户后仅交易“新纶科技”,2018年2月1日至5日,账户资金全部用于单向买入“新纶科技”,买入占比和持股占比均为100%。
刘某培账户在2018年2月7日前一年内无交易。2018年2月7日至27日仅交易“新纶科技”。
(二)高翔使用“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的情况
1.账户来源、资金划转及归属情况
“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是高翔通过他人联系的配资账户,两账户内优先级资金分别由李某和刘某培提供,劣后资金为高翔通知新纶科技财务部人员转入,劣后资金直接来源于新纶科技控制的广州宏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账户下单留痕情况
李某账户交易“新纶科技”均使用归属地为广州的手机号码131****1235委托下单。刘某培账户交易“新纶科技”主要使用归属地为深圳的手机号码182****7510委托下单。
3.涉案交易决策情况
“李某”“刘某培”证券账户涉案交易决策系由高翔做出,高翔向吴某下达交易指令,吴某让周某按高翔的指令具体操作。2018年1月,周某开始操作两证券账户时,有大半个月在新纶科技办公地操作下单,期间高翔会去周某处查看交易情况。
以上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高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高翔没收违法所得1,320,590.90元,并处以3,961,772.7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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