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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0023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7-01 42000.90 21396.53 4.20 47.25 0
2026-06-30 37196.95 11041.33 4.20 44.14 0
2026-06-29 33244.11 14301.68 4.20 44.60 0
2026-06-26 25702.13 5294.67 4.20 40.53 0
2026-06-25 28227.11 7599.12 4.20 40.11 0
2026-06-24 31066.10 6779.85 4.20 41.92 0
2026-06-23 29048.11 2535.89 4.20 39.73 0
2026-06-22 29613.40 3620.99 4.20 40.87 0
2026-06-18 31050.25 3427.54 4.20 41.87 0
2026-06-17 31624.99 2911.62 4.20 43.0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3 20597.82 21.575
2 QFII 2 1209.05 1.266
3 基金 1 92.71 0.097
2025-12-31 1 其他 2 20361.43 21.328
2 QFII 2 1137.29 1.191
3 基金 9 298.77 0.313
2025-09-30 1 其他 1 19232.00 20.145
2025-06-30 1 其他 1 19232.00 20.145
2 基金 5 1873.56 1.962
3 QFII 2 717.23 0.751
4 上市公司 1 279.25 0.293
2025-03-31 1 其他 2 19652.00 20.585
2 基金 1 1820.89 1.90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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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20 4.87 5.95 -18.15 50.00 243.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0 4.87 5.95 -18.15 50.00 243.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5 3.71 4.16 -10.82 120.00 445.2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气象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5 3.71 4.16 -10.82 468.44 1737.91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气象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1 3.98 4.48 -11.16 541.56 2155.41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气象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20 4.44 4.58 -3.06 500.00 222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艾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巨力索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云,杨超,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巨力索具:关于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云,杨建国,杨超,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巨力索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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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6-06-27

处罚对象:

张云,杨超,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公告编号:2026-037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6202600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误
导性陈述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2026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
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1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张云、杨超: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巨力索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5 年 12 月 16 日以来,巨力索具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
提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其中,2025
年 12 月 15 日,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复称
第1页
“在商业航天领域公司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支持”。2025 年 12 月 16
日,投资者询问公司在国内运载火箭、卫星及空间站项目中的索具配套占比、商
业航天领域的市场份额拓展情况、是否在航天索具细分品类处于绝对主供地位。
次日,公司回复称“公司正积极将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且已为国
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包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2026 年
1 月 4 日,投资者询问公司索具产品是否应用于卫星在轨工作部件。次日,公司回
复称“在箭体发射前的安装调试、转运以及地面回收等环节已有代表性应用”。
202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期间多次触及异常
波动。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对
互联网出现巨力索具相关不实信息进行澄清,并披露公司 2025 年度在商业航天领
域取得订单累计金额 996.51 万元,其中 2025 年可确认的收入金额占公司 2025 年
收入比例低于 0.50%,2026 年初至披露日取得商业航天订单累计金额 128.65 万元,
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
我局认为,巨力索具上述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回复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但公司回复
未准确披露在商业航天领域产品应用情况,未准确反映“捕获臂”所处阶段、知
识产权归属情况等,未完整披露公司在商业航天领域订单金额、金额占比及对公
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等情况。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云作为巨力索具时任董事会秘书,组织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互动易平台相关回复,主导实施了上述误导性陈述
的违法行为,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超作
为巨力索具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第2页
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对张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杨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
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
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公司治理
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后续公司将持续
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6 日
第3页

巨力索具:关于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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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6-03-18

处罚对象:

张云,杨建国,杨超,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55 号
关于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杨建国,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超,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张云,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商业航天业务的信息发布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第1页
巨力索具 2025 年 12 月 17 日、12 月 18 日在本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在商业
航天领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支持;公司正积极将技术
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且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包
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同时,公司 2025
年 12 月 18 日、12 月 29 日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提
到,公司为商业航天地面发射提供了系统性保障;公司正积极将
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等。202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股价累计大幅上涨,期间多次触及异常波动。
“商业航天”属于近期市场热点概念。巨力索具在发布的信
息中未谨慎、客观、完整地说明公司商业航天业务收入金额及占
比较低的情况,且未充分提示风险,特别是部分投资者在互动易
多次就公司商业航天业务收入规模等信息进行提问时,公司仍未
予以正面回复,且未在此后多次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告》中作出说明并进行风险提示。经监管督促,公司才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说
明公司2025年度在商业航天领域取得订单累计金额996.51万元,
其中 2025 年可确认的收入金额更小,占公司 2025 年收入比例低
于 0.50%;2026 年初至披露日取得商业航天订单累计金额 128.65
万元,金额及占比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2026 年 2 月 12
日、2 月 13 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
二、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
第2页
自 2026 年 2 月 4 日起,市场出现巨力索具“中标海南 4.58
亿元可重复使用火箭海上回收系统项目”“商业航天业务已实
现订单规模化落地,截至 2026 年 2 月,累计手握国家级订单+商
业订单超 6.8 亿元,订单排产已至 2026 年第三季度”等传闻。
巨力索具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经监管督促,公
司才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
的公告》,澄清前述市场传闻均为不实信息。
巨力索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7.1.6 条第三项及《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
修订)》第 7.5.2 条第一款、第 7.5.3 条的规定。
巨力索具董事长杨建国、总裁杨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巨力索具董事会秘书张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第3页
一、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国、总裁杨超、董
事会秘书张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巨力索具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8 日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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