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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2 12241.63 133.93 18.35 77.44 0
2024-04-11 12396.25 317.04 18.35 79.09 0
2024-04-10 12690.36 561.87 18.35 80.56 1.31
2024-04-09 13540.67 744.12 17.04 78.55 0
2024-04-08 13685.67 1350.47 17.86 83.41 4.13
2024-04-03 13259.52 483.76 13.73 62.88 0
2024-04-02 13475.55 670.78 13.73 62.61 0
2024-04-01 13033.75 354.40 13.73 62.88 0
2024-03-29 13276.87 350.15 17.14 74.73 0
2024-03-28 13555.11 454.84 17.14 75.2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1 236.23 0.402
2 其他 1 17.43 0.030
2023-09-30 1 券商 1 2348.70 3.996
2 上市公司 1 1805.65 3.072
3 其他 3 1317.98 2.243
4 基金 1 269.96 0.459
2023-06-30 1 券商 1 3217.70 5.475
2 上市公司 1 1860.34 3.165
3 其他 2 558.08 0.950
4 基金 5 509.93 0.868
2023-03-31 1 券商 1 3217.70 5.466
2 其他 1 319.43 0.543
3 基金 1 121.63 0.207
2022-12-31 1 基金 3 158.06 0.296
2 其他 1 5.69 0.0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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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1 4.04 4.30 -6.05 800.00 323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4-01-11 6.52 6.52 0 1690.00 11018.8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7-03 5.85 6.67 -12.29 62.00 362.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灌云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30 5.98 6.50 -8.00 144.00 861.1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灌云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9 5.99 6.64 -9.79 343.00 2054.5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灌云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8 5.91 6.65 -11.13 863.00 5100.3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灌云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3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1]1356号-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蕾蕾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蕾蕾
公告日期 2021-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皇氏集团: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何海晏,孙红霞,宗剑,杨洪军,王婉芳,葛炳校,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红霞,陈易一,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1]906号-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建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建国
公告日期 2021-03-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建国

深证上[2021]1356号-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蕾蕾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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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31

处罚对象:

徐蕾蕾

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蕾蕾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蕾蕾,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徐蕾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于2015年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100%股权。徐蕾蕾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与皇氏集团签订《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根据皇氏集团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公告》,盛世骄阳未完成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徐蕾蕾应根据前述协议与其向皇氏集团提交的《现金补偿支付承诺函》,在上述补偿条件触发后及时将其持有的2,240.53万股公司股票以总价1元为对价由皇氏集团回购并注销,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现金补偿款6,753.16万元。截至目前,徐蕾蕾尚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违反了其在有关协议中作出的承诺。
徐蕾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蕾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徐蕾蕾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由皇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徐蕾蕾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31日

皇氏集团: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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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1-24

处罚对象:

何海晏,孙红霞,宗剑,杨洪军,王婉芳,葛炳校,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6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 号)、《关于对黄嘉棣等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杨洪军、王婉芳、孙红霞、宗剑、何海晏、
葛炳校: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的规定,我局对
你公司(或称皇氏集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一)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你公司披露的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
上述不一致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
    (二)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2021 年 4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显示,
公司预计 2020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 6,396.17 万元,同比增长 31.54%。2021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
                                     1
万元,同比下降 380.10%。你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 2020 年业绩快报披
露的业绩数据与 2020 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
变化。
    (三)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你公司在 2018 年及 2019 年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御嘉霍尔果斯)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你公司无法提供
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
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 2018 年 1 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春年华)支付款项,其中 2,400 万元没有业务依据。你公司回复交易所
问询披露的影视合作项目及预付账款内容不实。
    (四)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2019 年 11 月,你公司子公
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 1,029.42 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你公司。
你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 1,029.42 万来自你公司自身资金,导致你公司
2019 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
    (五)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2018 年 1 月,你公司孙公司御嘉
霍尔果斯有 2,000 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
账户。2018 年 7 月,你公司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
有 920 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你公司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
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会计核算存在问题
    (一)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不规范。你公司子公司筑望科技主要业务资
料缺失,部分成本结算单和业务合同不全;会计核算中部分发票与成本、预付账
款等无法勾稽;记账管理不规范,部分记账凭证无审核人员、未载明后附单据数
                                    2
量,部分付款凭证后未附任何审批或发票等原始单据。
       (二)成本核算依据不足。2017 年至 2020 年期间,筑望科技向中国移动、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以下简称运营商)采购短信资源,当期结转成本与运营
商开具发票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能提供合理说明,相关成本核算依据不
足。
       (三)预付款项会计处理依据不足。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筑望科技存在
以偿还垫付运营商短信采购费用名义向筑望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葛炳校个人转
款,其后将上述支付款项确认为对运营商的预付账款的情况。2019 年及 2020 年
末筑望科技确认对浙江移动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与浙江移动反馈余额不一致。你
公司未能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垫付行为涉及的支付凭证及经运营商确认的三方代
付协议等证明材料,相关预付账款会计处理依据不足。
       上述会计核算问题影响你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是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切实整改,
相关整改情况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二是你公司应全面梳理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履行补充审
议(如有)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你公司应加强大额往来款项管理,及时清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收回有关资金。
       四是你公司应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对筑望科技涉及年度发生的收入、成
本、费用、往来款项等进行重新核算,重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筑望科技
2017-2019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五是你公司应改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加强子公司管控,夯实财务会计基
                                      3
础,提升会计核算及规范运作水平。
    皇氏集团董事长黄嘉棣,董事、副总裁杨洪军,董事会秘书王婉芳,财务总
监孙红霞,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海晏,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筑望科技董事长、
总经理葛炳校,是上述相应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配合公司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财
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按要求近期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在内部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宣贯学习,增强全体董监高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
作水平,完善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控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4

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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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30

处罚对象:

孙红霞,陈易一,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 65 号;
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易一,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红霞,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皇氏集团披露《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6,396.17 万元,同比增长 31.54%。皇氏集团 4 月 30 日
披露的《 2020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及《 2020 年年度报告》显
— 2 —
示, 202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3,619.86 万元。皇氏集团未按规
定在 1 月 31 日前进行业绩预告,《 2020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
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
后。
皇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1 条、第 5.3.2 条、第 5.3.12 条的
规定。
皇氏集团董事长黄嘉棣、总经理陈易一、财务总监孙红霞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12 条的规定,对皇氏集团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嘉棣、总经理陈易一、
财务总监孙红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30 日
— 4 —

深证上[2021]906号-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建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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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10

处罚对象:

李建国

— 1 —
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建国
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李建国,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
经查明, 李建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 11 月,李建国通过向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皇氏集团”或“公司”)出售御嘉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方式取得皇氏集团 3,552.04 万股股份,成为皇氏集团持股
5%以上股东。同时,李建国承诺上述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2014
年至 2017 年)不得转让,在 2017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约定的盈
利承诺与补偿责任履行完毕后, 方可转让上述股份。
2017 年 5 月 12 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因公司董事宗剑— 2 —
帮助李建国偿还约 1.9 亿元欠款,李建国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将所
持公司股份中的 32,177,249 股质押给宗剑作为还款担保。 2017
年 5 月 9 日,上述质押股份因李建国未履行还款义务,全部被司
法划转至宗剑,违反了李建国关于业绩承诺期内股份不得转让的
承诺。
李建国在明知负有业绩承诺责任的情况下,于 2017 年 3 月
办理股份质押手续,且因股票质押被司法划转股份的价值约 3.57
亿元(以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8 日交易日皇氏集团股票收盘价
均值计算), 远高于宗剑帮助李建国偿还的欠款金额 1.9 亿元。
李建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李建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建国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皇氏集团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8240)。— 3 —
对于李建国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10 日—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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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3-02

处罚对象:

李建国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李建国:
经查明,你作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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