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东方园林(0023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18482.84 3.73 2.74 2.79 0
2024-04-22 22069.28 13.18 2.74 3.10 0
2024-04-19 23254.66 120.30 2.74 3.42 0
2024-04-18 23878.64 185.41 2.74 3.81 0.08
2024-04-17 24027.50 61.70 2.66 3.78 0.03
2024-04-16 24515.61 206.45 3.86 5.25 0.01
2024-04-15 24592.43 504.22 3.99 5.83 0.12
2024-04-12 24588.71 337.87 5.04 7.96 0.02
2024-04-11 24626.82 185.60 5.02 8.03 0.01
2024-04-10 24697.47 316.82 5.75 9.14 2.6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4 602.00 0.224
2023-09-30 1 其他 3 21227.31 7.910
2 基金 4 14278.27 5.321
3 信托 1 3514.76 1.310
2023-06-30 1 其他 3 21227.31 7.910
2 基金 18 15571.96 5.803
3 信托 1 4114.76 1.533
2023-03-31 1 其他 4 23907.31 9.176
2 基金 1 13427.31 5.154
3 信托 1 4114.76 1.579
2022-12-31 1 其他 3 21227.31 8.148
2 基金 15 15325.68 5.882
3 信托 1 4114.76 1.57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8 1.95 1.75 11.43 171.01 333.47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4-03-15 1.78 1.78 0 315.00 560.7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1-29 2.00 1.77 12.99 60.60 121.2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4 1.74 1.90 -8.42 40.61 70.66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30 2.25 2.07 8.70 30.00 67.5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1-29 2.35 2.08 12.98 60.00 141.0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伟杰
公告日期 2024-03-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伟杰)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伟杰
公告日期 2024-0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方园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方园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伟杰,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3-25

处罚对象:

刘伟杰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刘伟杰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和4.3.5条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伟杰)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20

处罚对象:

刘伟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伟杰)
日期:2024-03-20    
〔2024〕4号
当事人:刘伟杰,男,1978年1月出生,时任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总裁、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年度虚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刘伟杰时任东方园林总裁、董事,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伟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伟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3月15日

东方园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1

处罚对象: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公告编号:2024-01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6 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4)。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6 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
域旅游 PPP 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 年 12 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
目相关成本 2,232.19 万元,但未在 2019 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 3,541.84 万元,直
到 2022 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 2019 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
3,541.84 万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虚增资产各 3,541.84 万元,2022 年度虚减
收入、利润各 3,541.84 万元。“20 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 2019 年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 东林 G1”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
年度虚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以及“20 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对本案当事人刘伟杰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决定
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错报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予以更正。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30

处罚对象: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
当事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慕英杰,女,1972年12月出生,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年度虚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对本案当事人刘伟杰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月29日

东方园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1-22

处罚对象:

刘伟杰,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公告编号: 2024-00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6 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0)。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1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刘伟杰: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园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6 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
域旅游 PPP 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 年 12 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
目相关成本 2,232.19 万元,但未在 2019 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 3,541.84 万元,直
到 2022 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 2019 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
3,541.84 万元, 2020 年度、 2021 年度虛增资产各 3,541.84 万元, 2022 年度虚减
收入、 利润各 3,541.84 万元。 “20 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 2019 年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 东林 G1”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年度虛增、虚减金额并
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 以及“20 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伟杰时任东方园林总裁、董事,对东方园林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
报告, 以及“20 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刘伟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伟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本
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
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 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错报事项,公司董事会将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正。
3、 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