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4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伟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经查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园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18年6月,公司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2019年12月,公司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该情况导致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公司在债券“16东林02”“16东林03”“19东林01”“19东林02”存续期间,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在债券“16东林02”“16东林03”“20东林G1”存续期间,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在债券“20东林G1”存续期间,于2022年4月27日以及2023年4月26日,分别披露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直至2024年1月30日,公司才对上述错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错报
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债券“20东林G1”,“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使用了存在错报的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ST东园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3.1.1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第3.1.1条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ST东园时任董事长慕英杰对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园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对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8.3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