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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园(0023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15687.27 0 2.62 2.33 0
2024-04-26 15809.20 158.90 2.62 2.33 0
2024-04-25 16330.90 240.61 2.62 2.46 0
2024-04-24 17358.33 322.08 2.74 2.79 0
2024-04-23 18482.84 3.73 2.74 2.79 0
2024-04-22 22069.28 13.18 2.74 3.10 0
2024-04-19 23254.66 120.30 2.74 3.42 0
2024-04-18 23878.64 185.41 2.74 3.81 0.08
2024-04-17 24027.50 61.70 2.66 3.78 0.03
2024-04-16 24515.61 206.45 3.86 5.25 0.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5 165978.15 39.527
2 基金 1 14799.12 3.524
2024-12-31 1 其他 4 172613.33 41.107
2 基金 1 13427.31 3.198
2024-09-30 1 其他 4 24742.08 9.214
2 基金 1 13427.31 5.000
3 券商 1 2280.00 0.849
2024-06-30 1 其他 4 24742.08 9.214
2 基金 1 13427.31 5.000
3 券商 1 2280.00 0.849
2024-03-31 1 其他 3 21227.33 7.905
2 基金 1 13427.31 5.000
3 信托 1 3514.76 1.30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其他86456.82180694.7520.589
2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58294.01121834.4913.883
3北京朝投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盈润汇民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产品14799.1230930.173.524
4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13427.3128063.083.198
5上海利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位合信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3930.008213.700.936
6上海利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位合信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3870.018088.320.92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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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214 1.62 1.72 -5.81 50.00 81.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20240627 1.33 1.43 -6.99 50.00 66.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经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20240506 0.89 0.81 9.88 50.00 44.5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8 1.95 1.75 11.43 171.01 333.47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40315 1.78 1.78 0 315.00 560.7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129 2.00 1.77 12.99 60.60 121.2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伟杰,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园: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浩楠,李在渊,贾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伟杰,慕英杰
公告日期 2024-05-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园: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伟杰,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伟杰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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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30

处罚对象:

刘伟杰,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4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伟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经查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园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18年6月,公司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2019年12月,公司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该情况导致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公司在债券“16东林02”“16东林03”“19东林01”“19东林02”存续期间,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在债券“16东林02”“16东林03”“20东林G1”存续期间,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在债券“20东林G1”存续期间,于2022年4月27日以及2023年4月26日,分别披露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直至2024年1月30日,公司才对上述错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错报
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债券“20东林G1”,“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使用了存在错报的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ST东园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3.1.1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第3.1.1条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ST东园时任董事长慕英杰对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东园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对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ST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8.3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6日

*ST东园: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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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02

处罚对象:

张浩楠,李在渊,贾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617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张浩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在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其中未
披露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
简称净资产)情况。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交易可能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公司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3 年年
度报告》, 2023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50.83 亿元,期末净资
产为-1.97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首次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
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
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1 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 5.1.9 条第二款、 第 9.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浩楠、总裁贾莹、财务负责人李在渊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
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浩楠、总裁— 3 —
贾莹、财务负责人李在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 日—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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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7-11

处罚对象:

刘伟杰,慕英杰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7-11
字体: 大中小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慕英杰、刘伟杰: 
经查明,慕英杰在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董事长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行为。刘伟杰在作为东方园林总裁、董事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5条、第1.6条第二款的行为。 
根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8.3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慕英杰、刘伟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8892)

*ST东园: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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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5-22

处罚对象:

刘伟杰,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89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慕英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伟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号)等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T东园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2018年6月,公司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
(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年12月,公司根据与供应商成
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
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
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营业利润及资产占
比分别为0.44%、45.28%和0.08%,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
产占比分别为0.08%和0.08%,2022年度虚减收入、营业利润占
比分别为1.05%和0.62%。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
息不准确。直到2024年1月30日,公司才对上述错报进行了会
计差错更正。 
*ST东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ST 东园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
2.1.2条和第4.3.5条的规定,对*ST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ST 东园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
第2.1.2条和第4.3.5条的规定,对*ST东园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
 
— 3 —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慕英杰,
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2日 
 
   
 
—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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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3-25

处罚对象:

刘伟杰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刘伟杰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和4.3.5条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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