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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0023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0457.03 12.051
2 上市公司 1 3478.00 4.008
2024-06-30 1 其他 4 11358.74 13.090
2 上市公司 1 3689.21 4.251
2024-03-31 1 其他 4 11896.86 13.710
2 上市公司 1 4320.00 4.978
2023-12-31 1 其他 4 11896.86 13.710
2 上市公司 1 4320.00 4.978
2023-09-30 1 其他 4 11896.86 13.7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其他4378.029806.775.045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478.007790.724.008
3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2696.636040.453.108
4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其他2228.084990.912.568
5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公司1154.302585.631.3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01 4.01 4.01 0 46.00 184.46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31 4.00 4.00 0 42.00 168.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28 4.04 4.04 0 42.00 169.68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25 3.78 3.99 -5.26 50.00 189.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4.01 4.01 0 49.00 196.4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4.01 4.01 0 50.00 200.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丛平,骆竞,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利: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宏图,孙建宇,王伟峰,王柏兴,钱宏燚,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宏图,孙建宇,王伟峰,王柏兴,钱宏燚,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利集团及其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宏图,孙建宇,王伟峰,王柏兴,钱宏燚,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宏图,孙建宇,王伟峰,王柏兴,钱宏燚,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05

处罚对象:

吕丛平,骆竞,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242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10
号
      
当事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天衡所)
,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利集团
)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
住所:
江苏省
南京市
。
  
骆竞
,
女
,
注册会计师
,住址:
江苏省
南京市
。
  
吕丛平,
男
,
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天衡所审计
中利集团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
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天衡所、
骆竞
、
吕丛平
的要求
,我会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天衡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天衡所出具的中利集团2016
年至
2019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中利集团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天衡所对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6
年至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业务收入共计
14,858,490.57
元
,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骆竞、吕丛平。
  
二、天衡所在中利集团2016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中利集团2016年年报披露,
相关
通讯设备业务
为中利集团2016年新增业务。
天衡所在集团层面的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了集团电缆、光伏组、电站等业务相关风险,
不涉及
相关
通信业务风险,未充分了解
相关
通信
业务经营的内、外部环境、订单来源、原料属性、生产工艺等与该业务实质密切相关的环节
,未充分关注物流运输情况,未关注该项业务
“
高毛利
”“
高预付
”“
工艺简单而利润贡献率高
”
等异常情况,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
年修订)第七条、
第十四条
的规定。
  
(二)未对合同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2016
年至
2018
年,
中利集团
子公司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
的
相关
通信
业务与不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与不同供应商签订的
主材
采购合同样式、条款基本一致,且约定内容简单,而其他业务不存在购、销合同雷同的情况。天衡所未关注到
相关
通信
业务购销合同雷同的明显异常情况,对购销合同中
“
高预付低预收
”“
生产流程短销售回款长
”
的
典型融资性特点的条款未保持职业怀疑,也未关注
相关
通信业务物流运输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充分关注同一公司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
  
2015
年,苏州某科技公司是中利电子的供应商,
2016
年苏州某科技公司既是中利电子的供应商,
又是客户。中利集团与
苏州某科技公司
均从事
相关
通信产品生产。中利电子2016
年
对应营业收入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天衡所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
部分
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第一,
天衡所未针对子公司中利电子营业收入
“
发生
”
认定实施专项审计程序
。
  
第二,
相关
通信业务收入确认较为集中,而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在各个月份间比较平稳。2016
年期初库存商品余额为
零
,生产成本的归集未早于收入确认月份,人工、制造费用归集与主材归集明显不同步,天衡所未关注到上述问题,
也未进行合理解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
——
审计证据》(2010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
2010
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
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天衡所在中利集团2017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中利集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
相关
通讯设备销售规模增大,生产量同时加大。天衡所未充分了解
相关
通信
业务经营的内外部环境、订单来源、原料属性、生产工艺等与该业务实质密切相关的环节,未充分关注物流运输情况,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显示,天衡所关注到中利集团控股股东王某兴在2017
年所持中利集团的股份用于股权质押的比例高。天衡所对于该股权质押事项,未充分关注大股东资金压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风险,未恰当评估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七条、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定期存单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7
年末,中利集团子公司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
在某
银行
的定期存单余额为1.68
亿元。
在某银行对天衡所的函证回函中,某
银行仅回复了定期存单的余额,并未就资金的担保受限情况进行答复。
天衡所对定期存单的质押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三)未对同业竞争对手转介绍业务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审计底稿显示,
南京
某
技术公司
、上海某技术公司均为中利电子的客户。
南京
某
技术公司
将其与上海某技术公司签订的
相关
通信业务合同转给中利电子承做,
销售金额
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
天衡所在审计样本抽样过程中发现竞争对手同意转介业务,但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进一步核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生产与仓储控制测试流于形式
  
天衡所在
“
生产与仓储
”
控制测试中,对生产车间、生产线的观察、走访程序流于形式。审计人员从生产部的访谈中了解到
相关
通信业务
“
工艺流程:组装-
测试
-
包装
”
,但未深入了解生产实质,忽略其低工艺却高收益,无核心技术却高毛利率等异常。天衡所未识别出异常情况,也未能结合其他异常进行综合判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销售与收款控制测试流于形式
  
中利
集团
业务一般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且各审批流程、签约时间线符合常理及内部控制规定
。
中利电子
相关
通信
业务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同意后直接组织合同评审,且大多数合同没有确切签约日期。天衡所检查
“
合同评审单
”
与业务合同,无法判断
相关
通信业务销售与收款相关
内部控制
是否到位。天衡所未进一
步
获取充分
、
适当的审计证据
,未对异常情况
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也
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
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部分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第一,
天衡所未针对子公司中利电子营业收入
“
发生
”
认定实施专项审计程序
,未对主要客户销售额进行函证
。
  
第二,审计底稿显示,
中利电子2017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比例
与
“
存货类别明细表
”
中
“
制造费用-水电费用
”
同比增长
比例差异明显
。天衡
所
未关注到上述
问题
,也未给予合理解释。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
2010
年修订)第五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
审计证据》(201
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七)对合同履约异常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天衡所审计底稿中的
“
客户签收检查表
”
显示,中利电子合同未按时履约交货,且未按时交货的合同销售金额
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
但
天衡所对此类问题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天衡所在中利集团2018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第一,中利集团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
相关通信业务
销售收入与净利润稳中有升。
天衡所未对
相关
通信
业务进行有效风险评估,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二,审计底稿显示,天衡所
关注到王
某
兴在201
8
年所持中利集团的股份质押比例高。
天衡所对于该股权质押事项,未充分关注大股东资金压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风险,未合理评估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七条、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定期存单函证程序不到位
  
2018
年末,中利集团子公司山东腾晖在某银行的定期存单余额为
1.68
亿元。天衡所向某银行函证了定期存单余额、担保受限等情况,但某银行仅回复了定期存单的余额,并未就资金的担保受限情况进行答复。天衡所对定期存单的质押事项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第一,天衡所在中利电子营业收入项目审计中,没有针
对
“
发生
”
认定实施
专项
审计程序
。
  
第二,中利电子2018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比例与
“
存货类别明细表
”
中
“
制造费用-
水电费用
”
同比增长比例差异明显。
相关
通信业务收入确认较为集中,而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在各个月份间比较平稳,与主材归集明显不同步。天衡所未关注到上述问题,
也未给予合理解释
。
  
第三,中利电子多个客户存在应收账款当期发生额较大但期末余额为零的现象,天衡所未函证主要销售额,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
2010
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
  
(四)对其他应收款大额往来未保持合理怀疑
  
审计底稿显示,2018
年下半年,
中利集团子公司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苏州腾晖
)向苏州某金属制品公司
累计提供3.5
亿元非金融机构借款,年化利率
8
%,累计产生利息
310.78
万元。
苏州某金属制品公司
注册资本仅为1,800
万元,公司体量小、技术简单、毛利率低,是否能够承担
3.5
亿元的借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存疑。天衡所实施了函证和实地走访程序,
实地走访纪要显示苏州
某金属制品公司
被询问人
答复苏州腾晖是
“
大客户,销售占比90
%
”
,
前
述借款是苏州腾晖要求其
“
扩大生产规模
”
而产生
。
天衡所
未
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
核验苏州
某金属制品公司
被询问人答复的合理性
。
截止当期期末上述款项仍未归还,在其他应收款挂账。
2
018
年度
报
告
报出前
,
上述借款全数归还
。天衡所未揭示上述资金占用的风险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010
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对合同履约异常未保持合理怀疑
  
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有合同显示签订于2017
年
4
月,约定合同生效后
270
日内交货,但账务显示
2018
年
5
月末发货并确认收入。该合同
销售金额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
天衡所对此类问题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天衡所在中利集团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
  
第一,中利集团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有光通讯、电缆产业链、光伏新能源
等
,报告期内转让中利电子31.86%
股权。天衡所
未对
相关
通信
业务进行有效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第二,审计底稿显示,天衡所关注到王某兴在2019
年所持中利集团的股份质押比例高。对于该股权质押事项,天衡所
未充分关注监管政策变化以及监管要求中已提示的风险或现象,
未充分关注大股东资金压力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风险,未合理评估可能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
年修订)第
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定期存单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19
年末,中利集团子公司
山东腾晖在某银行的定期存单余
额为1.68
亿元。经检查审计底稿,天衡所向某银行函证了定期存单余额、担保受限等情况,但某银行仅回复了定期存单的余额,并未就资金的担保受限情况进行答复。天衡所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
  
(三)未对新增供应商异常往来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审计底稿显示,天衡所关注到
苏州腾晖与深圳市某贸易公司、抚州市某贸易公司发生
大额交易往来。前述两家公司为苏州腾晖2019
年新增供应商,但均未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工商资料显示两家公司分别成立于
2017
年、
2019
年,注册资本分别为
200
万、
100
万,参保人数均为
零
。天衡所未对新增供应商发生额大的交易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重点核查此类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
未对银行存款异常交易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019
年中利集团货币资金审计底稿显示,
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31
日期间,中利集团账户间发生了多笔方向相反但发生额相等的交易。天衡所未核验上述异常转账对应的银行凭证,也没有进一步了解交易对手方、交易用途及回转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部分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第一,天衡所在子公司中利电子营业收入项目审计中,
“
发生
”
认定的抽凭比例
为16.7%
,
未对主要客户销售额进行函证,难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中利电子2019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比例与
“
存货类别明细表
”
中
“
制造费用-
水电费用
”
同比增长比例差异明显。
相关
通信业务收入确认较为集中,而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在各个月份间比较平稳,与主材归集明显不同步。天衡所未关注到上述异常,也未进行合理解释。
  
上述审计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
2010
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凭证、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
天衡所
在
中利集团
201
6
年至2019
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衡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骆竞、吕丛平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
天衡所、骆竞、吕丛平及其代理人
提出
相关陈述
申辩意见
,经复核,
除对天衡所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其2016
年至
2019
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
14,858,490.57
元,并处以
29,650,000.00
元
罚款;
  
二、对骆竞、吕丛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
月
26
日

*ST中利: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21

处罚对象:

吴宏图,孙建宇,王伟峰,王柏兴,钱宏燚,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678 号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
发区;
王柏兴,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时任董事长;
王伟峰,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时任副董事长、
总经理;
陈波瀚,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时任总经理;
孙建宇,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江苏中利电
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吴宏图,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
钱宏燚,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
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64 号)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中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柏兴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 88 号) 查明的事实及江苏中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利) 公告, *ST 中利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虚增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前期, *ST 中利以原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该业务无贸
易实质, *ST 中利及中利电子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 基本
不参与货物流转, 构成虚假自循环业务, 导致*ST 中利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128,180.25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35%, 虚增利润总额
26,152.80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1.07%; 2017 年虚增
营业收入 188,266.67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70%, 虚增
利润总额 41,522.36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2.49%, 经
测算*ST 中利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2,502.50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51%, 虚增利润总额
42,296.25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14.90%; 2019 年虚增
营业收入 219,686.12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58%, 虚
增利润总额 53,164.04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6.08%;— 3 —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152.50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43%, 虚增利润总额 4,732.72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8%。
二、 违规资金占用
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 *ST 中利控股股东王柏兴通过与第
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 非经营性占用*ST 中利资金。
2018 年至 2021 年, 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
为 163,472.42 万元 、 264,603.28 万元 、 410,967.41 万元 、
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
137,092.36 万元、 132,695.80 万元。 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上述占用未偿还余额为 18.05 亿元, 占*ST 中利 2023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323.48%。
三、 违规对外担保
2017 年至 2020 年, *ST 中利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
有限公司、 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
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方债务提供担保, *ST 中利未按相关
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至 2020 年, 上述违规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 66,700 万元、 76,600
万元、 135,000 万元和 22,000 万元, 分别占*ST 中利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7.2%、 8.56%、 15.57%、 3.91%。
四、 控股股东违规减持
2022 年 11 月 8 日, *ST 中利及控股股东王柏兴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024 年 7 月 5 日, *ST 中利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4 月之间,— 4 —
因个人债务违约等原因, 王柏兴所持 12.76%的*ST 中利股份被司
法拍卖, 王柏兴存在禁止减持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ST 中利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 》 第 1.4 条、 第 2.1 条、 第 10.2.6 条以及《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 第 1.2 条、 第 6.3.2 条的
规定。
*ST 中利控股股东、 时任董事长王柏兴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 系证监会认定的对*ST 中利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
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资金占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组织、 指使违规担保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 》 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一款、 第 3.1.6 条
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 第 4.1.1 条、 第
4.2.1 条第一款、 第 4.2.2 条、 第 4.2.3 条、 第 4.2.9 条的规定,
对*ST 中利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同时,
其在*ST 中利及其本人被立案调查期间减持*ST 中利股份,违反了
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ST 中利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 按照王柏兴决策、
指示, 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事项, 系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 对*ST 中利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ST 中利董事、 时任副董事长、 总经理王伟峰组织、 参与专
网通信业务, 董事、 时任总经理陈波瀚分管专网通信业务, 对于— 5 —
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 未能恪尽职守、 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3.1.5 条、 第 3.1.6 条的规定, 对*ST
中利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中利副总经理、 中利电子时任总经理孙建宇分管专网通
信业务, 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时任
财务总监吴宏图, 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未充分
关注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 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 二人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 对*ST 中
利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第 16.2 条、 第 16.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时任董事长王
柏兴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 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人钱宏燚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 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 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时任董事长王
柏兴, 董事、 时任副董事长、 总经理王伟峰, 董事、 时任总经理— 6 —
陈波瀚, 副总经理、 中利电子时任总经理孙建宇, 时任财务总监
吴宏图, 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兴、 王伟峰、 陈波瀚、 孙
建宇、 吴宏图、 钱宏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潘先生, 电话: 0755-88668308) 。
对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6 日

*ST中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7-06

处罚对象:

吴宏图,孙建宇,王伟峰,王柏兴,钱宏燚,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公告编号:2024-066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4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兴先生、王伟峰先生、钱宏燚先
生、陈波瀚先生、吴宏图先生、孙建宇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中利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利集团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柏兴、王伟峰、钱宏燚、陈波瀚、吴宏图、孙
建宇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柏兴、王伟峰、钱宏燚、陈波瀚、吴
宏图、孙建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利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一)中利集团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某力等人商议确定,以江苏中利电
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
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 年
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利集团及其
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
                                   1 / 11
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
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
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
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 100%采购款,客户支付 5%或 10%预付
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
隋某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直接控制。专网
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某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
某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
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
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
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
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
某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 2019
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与隋某力商定,由隋
某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获
得融资,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
    (二)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281,802,547.0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 11.35%;虚增利润总额 261,528,040.5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1.07%。
2017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882,666,666.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70%;虚增利润总额 415,223,618.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2.49%。经
测算,中利集团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925,024.966.12 元 ,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51% ; 虚增利润总额
422,962.518.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14.90%。2019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
业收入 2,196,861,238.9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58%;虚增利润总额
531,640,379.1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6.08%。2020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
业收入 671,524,955.7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43%;虚增利润总额
47,327,211.5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8%。
                                      2 / 11
    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
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王
柏兴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王伟峰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 2019 年 1 月起
任中利集团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
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
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陈波瀚 2014 年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利集团总经理,期间分管专网通信业务,
2018 年 2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
况。陈波瀚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吴宏图自 2018 年 1 月起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
制等工作,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
严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在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
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孙建宇在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 2019 年 7
月起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
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在中利集团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
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王柏兴、王伟峰、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王柏兴、王伟峰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
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波瀚、吴宏图、
孙建宇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 / 11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
行。2020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257,500.01
万元、187,913.35 万元,余额分别为 43,449.98 万元、87,913.35 万元。
    经查,2018 年至 2021 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
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264,603.28 万元、410,967.41 万元、254,799.44 万
元,余额分别为 100,672.42 万元、133,159.99 万元、137,092.36 万元、132,695.80
万元。2018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
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264,603.28 万元、153,467.40 万元、66,886.09 万元,
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 18.27%、30.53%、27.28%、37.96%;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 100,672.42 万元、133,159.99 万元、
93,642.38 万元、44,782.45 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 11.25%、
15.36%、16.65%、25.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利集团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中利集团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中利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
整,导致其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利集团时
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4 / 11
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负责实
施资金占用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至 2020 年,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苏州腾晖)、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通过银行提
供对外担保。其中,苏州腾晖于 2019 年和 2020 年通过留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
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实际控制,中利
集团股东之一,以下简称中利控股)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山东腾晖于 2017 年
至 2020 年以银行存单为供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诚)、
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17 年和 2018 年,山东腾晖、
苏州腾晖以银行存单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 66,700 万元、
76,600 万元、135,000 万元和 22,000 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分别为 7.20%、8.56%、15.57%、3.91%。中利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中利集团也
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导致中利集团 2017 年
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
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未履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
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
团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违规担保行为,
                                   5 / 11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
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上市公司整体融资和资金调拨业
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实施违规担保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利集团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
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王柏兴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中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是隋
某力专网通信骗局的受害人。中利集团系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和交易背景开展专网
通信业务,已经对该业务进行审慎考察,业务开展时不存在异常。王柏兴不存在
重大过失。针对专网通信业务引发的风险,王柏兴、中利集团已采取多项措施减
少损失。
    其二,《事先告知书》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
中利集团对相关军工产品进行实地考察,融资方也对专网通信业务进行尽调,业
务开展流程符合军品交易保密特性,相关交易有真实货物流转,交易对手方包括
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王柏兴难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二是《事先告知
书》主要依据基层员工的个别主观判断认定专网通信业务存在问题,缺乏对相关
产品的专业质量检测和价值评估依据。三是《事先告知书》对部分专网通信业务
开展情况的描述与事实不符,王柏兴完全不知悉专网业务是虚假自循环,先开票
后交货是应隋某力要求做出。
    其三,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利集团此前从事政府扶贫项目,
前期投资金额过大,王柏兴提供了连带担保,后遇政策等变化。王柏兴未从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其四,王柏兴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中利集团正在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解决资金
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请求充分考虑中利集团的重整情况,以及王柏兴为扶贫作
出的巨大贡献及牺牲。
    综上,王柏兴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罚款和市场禁入。
    王伟峰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申辩意见与王柏兴一致,此外,王伟峰还提出:
其一,对王伟峰的罚款金额与类案相比过重。其二,王伟峰积极配合调查,不存
在重大过失。综上,王伟峰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 / 11
    钱宏燚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资金占用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
发生于 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钱宏燚并未在中利集团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
的责任人员。其二,钱宏燚未担任中利集团财务副总监,在 2018 年 9 月 5 日才
获得中利控股集团层面的资金签字权限,不应要求其对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1
年全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责任。其三,钱宏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处罚与类案相比过重。综上,钱宏燚请求减轻罚款金
额并免予市场禁入。
    陈波瀚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2014 年至 2019 年,陈波瀚实
际担任中利集团副总裁,仅分管电线电缆产业板块生产经营管理,专注于电缆业
务,不承担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二,审计机构在相关年度
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董事会也从未对专网通信业务相关议案
进行审议,陈波瀚难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的异常情况。其三,由于专网通信业务
涉及保密,陈波瀚便将该业务交由下属负责,下属也不会向陈波瀚汇报专网通信
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综上,陈波瀚请求免除处罚。
    吴宏图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中利集团是隋某力专网通信骗
局的受害人,专网通信业务给中利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其二,专网通信业务的财
务数据系由业务部门汇总提交,由于涉密,吴宏图作为财务总监没有权限了解该
业务开展细节。中利集团针对专网通信业务投入大量成本,该业务的回款和毛利
率并不异常,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吴宏图无法发现该业务存在问题。
其三,吴宏图从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具体事项,对比类案,其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吴宏图请求免除处罚。
    孙建宇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孙建宇作为中利集团常务副总
裁,主管总部电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在国外工作,没有负责专网通
信业务的任何工作。其二,孙建宇任职中利电子总经理后,并未负责专网通信业
务的具体生产和经营,基本未与隋某力有过接触。综上,孙建宇请求免除处罚。
    针对王柏兴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
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情形。在出现主材供应困难、提前开票并确认收入、回
款困难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中利集团仍继续维持专网通信业务运转,王柏兴、
                                  7 / 11
王伟峰等相关责任人员没有保持基本的审慎态度,未关注相关异常情形且继续开
展业务。王柏兴所称难以发现异常,与事实不符,王柏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其已勤勉尽责。
    其二,本案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中利集团专
网通信业务存在的异常情形,有中利电子高级管理人员、商务部员工、生产部员
工、财务部员工、质检人员等多位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也有财务资料、
业务资料等客观证据证明。同时,综合隋某力本人的供述及专网通信系列案件调
查取证情况等主客观证据,可以认定专网通信产品是隋某力开展虚假业务的道具,
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此外,我会采纳王柏兴对个别文字表述提出的意见,已在决
定书中予以体现。
    其三,王柏兴作为董事长,对专网通信业务和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导致
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虚增利润总额的金
额较大,占比高;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金额大、占比较高,且目前仍有大额占用
资金未归还。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
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配合调查情况、
社会危害程度等,量罚适当。
    针对王伟峰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对王伟峰提出的与专网
通信业务事实认定相关的申辩意见,与对王柏兴的回应意见一致。其二,王伟峰
所称难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异常,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在案证据,至少在 2019
年底,已有员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异常并向王伟峰提示风险。其三,王伟峰曾任
中利电子总经理,在专网通信业务中参与程度较高,对异常现象未能保持充分关
注。王伟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并无不当。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
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配合调查情况等,
量罚适当。
    针对钱宏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
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和
违规担保事项,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其行为与中利集团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我会认定钱宏燚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
                                  8 / 11
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其二,《事先告知书》在量罚时已经充
分考虑钱宏燚的任职期间、在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金
额和比例、占用资金归还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社会危害性等,量罚适当。
    针对陈波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根据在案证据,陈波瀚
作为总经理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分管专网通信业务,并且就专网通信业务生
产线建设、专网设备换外壳材质等事项与王柏兴进行过沟通。陈波瀚的职务职责
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陈波瀚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陈波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其二,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相信
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等,不是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综合考
虑陈波瀚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
责情况、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陈波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
无不当。
    针对吴宏图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吴宏图作为中利集团财务总监,
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
情况,吴宏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职务职责、履职情
况、知悉异常情况的可能性、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吴宏图为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针对孙建宇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根据在案证据,孙建宇
任职期间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在接替王伟峰担任中利电子总经理后,孙
建宇主要负责寻找潜在客户,并曾向隋某力催要过应收账款。孙建宇的职务职责
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其二,孙建宇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
情况,孙建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职务职责、履职情
况、知悉异常情况的可能性、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孙建宇为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王柏兴、王伟峰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且相关表述调整不
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和量罚结论,对 6 位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
                                  9 / 11
款;
    二、对王柏兴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事
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500 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从事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伟峰、钱宏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陈波瀚、孙建宇、吴宏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王柏兴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柏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当事人
钱宏燚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钱宏燚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
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整体正常。根据《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4〕64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公司已经
处于预重整阶段,层报文件已呈送至中国证监会审查;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重整
                                    10 / 11
工作推进,以期借助司法程序引入重整投资人,若重整顺利实施,将使公司重回
良性发展的状态。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5 日
                                  11 / 1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利集团及其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7-01

处罚对象:

吴宏图,孙建宇,王伟峰,王柏兴,钱宏燚,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利集团及其责任人员)
〔2024〕64号
当事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住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王柏兴,男,1956年10月出生,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中利集团控股股东,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王伟峰,男,1980年4月出生,时任中利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钱宏燚,男,1985年8月出生,时任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中利集团副总裁等职务,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陈波瀚,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中利集团总经理、董事,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吴宏图,男,1977年12月出生,时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孙建宇,男,1979年10月出生,时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利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利集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柏兴、王伟峰、钱宏燚、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柏兴、王伟峰、钱宏燚、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利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一)中利集团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某力等人商议确定,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100%采购款,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某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某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某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某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与隋某力商定,由隋某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获得融资,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
(二)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281,802,547.0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35%;虚增利润总额261,528,040.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2017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882,666,666.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415,223,618.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51%;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4.90%。2019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2,196,861,238.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6.08%。2020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671,524,955.7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8%。
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王柏兴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伟峰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年1月起任中利集团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陈波瀚2014年至2019年1月任中利集团总经理,期间分管专网通信业务,2018年2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陈波瀚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吴宏图自2018年1月起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在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孙建宇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年7月起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兴、王伟峰、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王柏兴、王伟峰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2018年3月15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行。2020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57,500.01万元、187,913.35万元,余额分别为43,449.98万元、87,913.35万元。
经查,2018年至2021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410,967.41万元、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万元。2018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153,467.40万元、66,886.09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8.27%、30.53%、27.28%、37.96%;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93,642.38万元、44,782.45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1.25%、15.36%、16.65%、25.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利集团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中利集团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2020年至2021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其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至2020年,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通过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其中,苏州腾晖于2019年和2020年通过留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实际控制,中利集团股东之一,以下简称中利控股)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山东腾晖于2017年至2020年以银行存单为供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诚)、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和2018年,山东腾晖、苏州腾晖以银行存单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66,700万元、76,600万元、135,000万元和22,000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20%、8.56%、15.57%、3.91%。中利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中利集团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导致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未履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违规担保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上市公司整体融资和资金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实施违规担保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利集团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柏兴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中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是隋某力专网通信骗局的受害人。中利集团系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和交易背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已经对该业务进行审慎考察,业务开展时不存在异常。王柏兴不存在重大过失。针对专网通信业务引发的风险,王柏兴、中利集团已采取多项措施减少损失。
其二,《事先告知书》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中利集团对相关军工产品进行实地考察,融资方也对专网通信业务进行尽调,业务开展流程符合军品交易保密特性。相关交易有真实货物流转,交易对手方包括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王柏兴难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二是《事先告知书》主要依据基层员工的个别主观判断认定专网通信业务存在问题,缺乏对相关产品的专业质量检测和价值评估依据。三是《事先告知书》对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开展情况的描述与事实不符,王柏兴完全不知悉专网业务是虚假自循环,先开票后交货是应隋某力要求做出。
其三,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利集团此前从事政府扶贫项目,前期投资金额过大,王柏兴提供了连带担保,后遇政策等变化。王柏兴未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其四,王柏兴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中利集团正在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请求充分考虑中利集团的重整情况,以及王柏兴为扶贫作出的巨大贡献及牺牲。
综上,王柏兴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的罚款和市场禁入。
王伟峰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申辩意见与王柏兴一致,此外,王伟峰还提出:其一,对王伟峰的罚款金额与类案相比过重。其二,王伟峰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重大过失。综上,王伟峰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钱宏燚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资金占用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发生于2017年至2021年,期间钱宏燚并未在中利集团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人员。其二,钱宏燚未担任中利集团财务副总监,在2018年9月5日才获得中利控股集团层面的资金签字权限,不应要求其对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1年全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责任。其三,钱宏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处罚与类案相比过重。综上,钱宏燚请求减轻罚款金额并免予市场禁入。
陈波瀚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2014年至2019年,陈波瀚实际担任中利集团副总裁,仅分管电线电缆产业板块生产经营管理,专注于电缆业务,不承担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二,审计机构在相关年度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董事会也从未对专网通信业务相关议案进行审议,陈波瀚难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的异常情况。其三,由于专网通信业务涉及保密,陈波瀚便将该业务交由下属负责,下属也不会向陈波瀚汇报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综上,陈波瀚请求免除处罚。
吴宏图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中利集团是隋某力专网通信骗局的受害人,专网通信业务给中利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其二,专网通信业务的财务数据系由业务部门汇总提交,由于涉密,吴宏图作为财务总监没有权限了解该业务开展细节。中利集团针对专网通信业务投入大量成本,该业务的回款和毛利率并不异常,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吴宏图无法发现该业务存在问题。其三,吴宏图从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具体事项,对比类案,其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综上,吴宏图请求免除处罚。
孙建宇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孙建宇作为中利集团常务副总裁,主管总部电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在国外工作,没有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任何工作。其二,孙建宇任职中利电子总经理后,并未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具体生产和经营,基本未与隋某力有过接触。综上,孙建宇请求免除处罚。
针对王柏兴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情形。在出现主材供应困难、提前开票并确认收入、回款困难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中利集团仍继续维持专网通信业务运转,王柏兴、王伟峰等相关责任人员没有保持基本的审慎态度,未关注相关异常情形且继续开展业务。王柏兴所称难以发现异常,与事实不符,王柏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其二,本案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存在的异常情形,有中利电子高级管理人员、商务部员工、生产部员工、财务部员工、质检人员等多位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也有财务资料、业务资料等客观证据证明。同时,综合隋某力本人的供述及专网通信系列案件调查取证情况等主客观证据,可以认定专网通信产品是隋某力开展虚假业务的道具,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此外,我会采纳王柏兴对个别文字表述提出的意见,已在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其三,王柏兴作为董事长,对专网通信业务和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导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虚增利润总额的金额较大,占比高;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金额大、占比较高,且目前仍有大额占用资金未归还。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配合调查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量罚适当。
针对王伟峰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对王伟峰提出的与专网通信业务事实认定相关的申辩意见,与对王柏兴的回应意见一致。其二,王伟峰所称难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异常,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在案证据,至少在2019年底,已有员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异常并向王伟峰提示风险。其三,王伟峰曾任中利电子总经理,在专网通信业务中参与程度较高,对异常现象未能保持充分关注。王伟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配合调查情况等,量罚适当。
针对钱宏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其行为与中利集团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我会认定钱宏燚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其二,《事先告知书》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钱宏燚的任职期间、在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金额和比例、占用资金归还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社会危害性等,量罚适当。
针对陈波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根据在案证据,陈波瀚作为总经理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分管专网通信业务,并且就专网通信业务生产线建设、专网设备换外壳材质等事项与王柏兴进行过沟通。陈波瀚的职务职责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陈波瀚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陈波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其二,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等,不是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综合考虑陈波瀚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陈波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针对吴宏图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吴宏图作为中利集团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知悉异常情况的可能性、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吴宏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针对孙建宇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根据在案证据,孙建宇任职期间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在接替王伟峰担任中利电子总经理后,孙建宇主要负责寻找潜在客户,并曾向隋某力催要过应收账款。孙建宇的职务职责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其二,孙建宇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知悉异常情况的可能性、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孙建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王柏兴、王伟峰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且相关表述调整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和量罚结论,对6位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柏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王伟峰、钱宏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陈波瀚、孙建宇、吴宏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王柏兴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柏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当事人钱宏燚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钱宏燚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8日

*ST中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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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5-14

处罚对象:

吴宏图,孙建宇,王伟峰,王柏兴,钱宏燚,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 8
证券代码: 002309 证券简称: *ST中利公告编号: 2024-05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分别为:证监立案字 0382022048 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4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
立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 2022-125 号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 2024〕 66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兴先生、王伟峰先生、钱宏燚先生、陈波
瀚先生、孙建宇先生、吴宏图先生: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王柏兴、钱宏燚作
出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王柏兴、钱宏燚作出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中利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一) 中利集团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田力等人商议确定共同出资,以江2 / 8
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
务。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
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
2016 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利
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 一是原材料长期普
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
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
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
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 100%采购款,客户支付 5%或
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
隋田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直接控制。专网
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田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
田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
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
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
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
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
田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 2019
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主动与隋田力商定,
由隋田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
同向银行续贷,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
(二) 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281,802,547.0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 11.35%; 虚增利润总额 261,528,040.5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1.07%。
2017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882,666,666.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70%; 虚增利润总额 415,223,618.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2.49%。经
测算,中利集团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 2018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
1,925,024.966.12 元 ,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51% ; 虚增利润总额3 / 8
422,962.518.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14.90%。 2019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
业收入 2,196,861,238.9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58%; 虚增利润总额
531,640,379.1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6.08%。 2020 年中利集团虚增营
业收入 671,524,955.7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43%; 虚增利润总额
47,327,211.5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8%。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情形。
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
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王
柏兴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王伟峰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利电子总经理, 自 2019 年 1 月起
任中利集团总经理, 2019 年 8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
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
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陈波瀚 2014 年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利集团总经理,期间分管专网通信业务,
2018 年 2 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
况。陈波瀚在中利集团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吴宏图自 2018 年 1 月起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
制等工作,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
严重不符的情况。 吴宏图在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
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孙建宇在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 2019 年 7
月起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
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在中利集团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
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4 / 8
王柏兴、王伟峰、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
中,王柏兴、王伟峰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波瀚、孙建宇、吴宏图未勤勉尽责,是
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财务副总监、资金管理中心负责
人钱宏燚执行。 2020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257,500.01 万元、 187,913.35 万元,余额分别为 43,449.98 万元、 87,913.35 万
元。
经查, 2018 年至 2021 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
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 264,603.28 万元、 410,967.41 万元、 254,799.44 万
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
万元。 2018 年至 2021 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
分别为 163,472.42 万元、 264,603.28 万元、 153,467.40 万元、 66,886.09 万元,
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 18.27%、 30.53%、 27.28%、 37.96%; 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 100,672.42 万元、133,159.99 万元、
93,642.38 万元、 44,782.45 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 11.25%、
15.36%、 16.65%、 25.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 2021〕 15 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利集团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中利集团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中利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
整,导致其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利集团的5 / 8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 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
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
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负责实
施资金占用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至 2020 年,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苏州腾晖)、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 通过江苏银
行、苏州银行、平安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其中,苏州腾晖于 2019 年和 2020 年通
过留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王柏兴实际控制,中利集团股东之一)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山东腾晖于 2017
年至 2020 年以银行存单为供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
诚)、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2017 年和 2018 年,山
东腾晖、苏州腾晖以银行存单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 66,700 万元、
76,600 万元、 135,000 万元和 22,000 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分别为 7.20%、 8.56%、 15.57%、 3.91%。中利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中利集团也
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导致中利集团 2017 年6 / 8
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未履
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
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
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
人,组织、指使上述违规担保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负责上市公司整体融资和资金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实施违规
担保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柏兴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事
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900 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从事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的实际控制人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伟峰、钱宏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陈波瀚、孙建宇、吴宏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王柏兴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我会拟决定: 对王柏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钱宏燚的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钱宏燚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
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
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
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7 / 8
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 ,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 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 ( 电话 021-
68601836/68601835;传真 021-6860183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整体正常。根据《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4〕 66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正式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处于预重整阶段。 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重整工作推进,
以期借助司法程序引入重整投资人, 若重整顺利实施,将使公司重回良性发展的
状态。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8 / 8
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3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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