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吴宏图,王伟峰,王柏兴,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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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89 号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
开发区;
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常昆工业
园常昆路 8 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王柏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伟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宏图,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
经查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利”)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12 月至今, ST 中利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控股”)存在通过划转 ST 中利供应
商款项形式非经营性占用 ST 中利资金的情况,其中, 2019 年日
占用最高余额为 3.73 亿元,占 ST 中利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16%; 2020 年日占用最高余额为 9.54 亿元,占 ST 中利 2019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1.01%; 2021年日占用最高余额为14.97亿元,
占 ST 中利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61%。截至目前,上述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余额为 8.77 亿元。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0 年 3 月、 2020 年 10 月, ST 中利以子公司银行存款和定
期存单质押方式先后为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利控股融
资提供担保, 2020 年、 2021 年日最高担保合同余额均为 7.23 亿
元,分别占 ST 中利 2019 年末、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34%、
12.85%。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述担保涉及的融资借款已全
部归还。 ST 中利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ST 中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第 1.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
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2.1.4
条、第 6.3.2 条的规定。— 3 —
ST 中利控股股东关联方中利控股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利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柏兴,总经理王伟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利时任财务总监吴宏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第 16.2 条、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利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柏— 4 —
兴、总经理王伟峰、时任财务总监吴宏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柏兴、王伟峰、吴宏图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中利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