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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利(0023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4 11896.86 13.710
2 上市公司 1 4320.00 4.978
2023-09-30 1 其他 4 11896.86 13.710
2023-06-30 1 其他 4 11896.86 13.710
2023-03-31 1 其他 6 15384.01 21.772
2022-12-31 1 其他 7 15924.01 22.53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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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01 4.01 4.01 0 46.00 184.46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31 4.00 4.00 0 42.00 168.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28 4.04 4.04 0 42.00 169.68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25 3.78 3.99 -5.26 50.00 189.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4.01 4.01 0 49.00 196.4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4 4.01 4.01 0 50.00 200.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0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宏图,王伟峰,王柏兴,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武,王伟峰,王柏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7-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宏图,王伟峰,王柏兴,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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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6

处罚对象:

吴宏图,王伟峰,王柏兴,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89 号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
开发区;
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常昆工业
园常昆路 8 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王柏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伟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宏图,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
经查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利”)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12 月至今, ST 中利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控股”)存在通过划转 ST 中利供应
商款项形式非经营性占用 ST 中利资金的情况,其中, 2019 年日
占用最高余额为 3.73 亿元,占 ST 中利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16%; 2020 年日占用最高余额为 9.54 亿元,占 ST 中利 2019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1.01%; 2021年日占用最高余额为14.97亿元,
占 ST 中利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61%。截至目前,上述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余额为 8.77 亿元。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0 年 3 月、 2020 年 10 月, ST 中利以子公司银行存款和定
期存单质押方式先后为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利控股融
资提供担保, 2020 年、 2021 年日最高担保合同余额均为 7.23 亿
元,分别占 ST 中利 2019 年末、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34%、
12.85%。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述担保涉及的融资借款已全
部归还。 ST 中利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ST 中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第 1.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
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2.1.4
条、第 6.3.2 条的规定。— 3 —
ST 中利控股股东关联方中利控股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利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柏兴,总经理王伟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中利时任财务总监吴宏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第 16.2 条、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利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柏— 4 —
兴、总经理王伟峰、时任财务总监吴宏图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柏兴、王伟峰、吴宏图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中利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6 日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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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25

处罚对象:

张武,王伟峰,王柏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
发区;
王柏兴,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伟峰,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武,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利集团”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中利集团披露《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称,预计 2021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为-19,000 万元至-14,000 万元。 2021 年 8 月 13 日,
— 2 —
中利集团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为-125,577 万元。 中利集团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净利
润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的规定。
中利集团董事长王柏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中利集团总经理王伟峰、财务总监张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柏兴、总经理王
伟峰、财务总监张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 3 —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25 日
— 4 —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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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7-23

处罚对象:

吴宏图,王伟峰,王柏兴,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王柏兴: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波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
    王伟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宏图: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26日,中利集团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3亿元至4.8亿元。2019年1月31日,中利集团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3,515万元至5,052万元。2019年2月26日,中利集团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3,088万元。2019年4月15日,中利集团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2.83亿元。2019年4月23日,中利集团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88亿元。
    中利集团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数据差异金额分别为-3.23亿元和-3.19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中利集团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
    中利集团董事长王柏兴、董事兼时任总经理陈波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中利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利集团总经理王伟峰、财务总监吴宏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利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柏兴、董事兼时任总经理陈波瀚、总经理王伟峰、财务总监吴宏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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