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中科云网(0023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18487.61 22.732
2023-06-30 1 其他 2 18487.61 22.732
2 基金 5 11.04 0.014
2023-03-31 1 其他 2 18487.61 22.732
2022-12-31 1 其他 3 18488.19 22.733
2022-09-30 1 其他 1 18487.61 22.73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22 3.89 3.89 0 65.00 252.85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19 4.07 4.16 -2.16 185.00 752.95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9 4.67 5.05 -7.52 170.00 793.9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8 5.25 5.30 -0.94 30.00 157.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洛阳天津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3 3.93 4.01 -2.00 300.00 1179.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2 3.95 4.03 -1.99 150.00 592.5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0-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禹皓)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禹皓
公告日期 2019-04-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孟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凯
公告日期 2018-10-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凯
公告日期 2018-10-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禹皓,肖兵,陆镇林
公告日期 2018-0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云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禹皓)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09

处罚对象:

王禹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禹皓) 
时间:2020-10-09 来源:
〔2020〕8号
 
  当事人:王禹皓,男,1961年1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王禹皓的要求,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王禹皓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禹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5年12月19日,孟某持有中科云网18,156万股,占中科云网总股本的22.7%,是中科云网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9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见证下,孟某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某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转让、赠与、处置或质押标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权利;在中科云网债务及资产重组中,履行应由控股股东履行的行为、签署文件;在委托期限内,中科云网召开的股东大会,直接由陆某林代为行使表决权,陆某林在行使上述权利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等。截至2017年2月23日,孟某未将上述授权事项告知中科云网。
  中科云网2017年2月22日上午收到陆某林现场出示其与孟某2015年12月19日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某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2017年2月23日披露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陆某林先生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9)。
  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某2015年12月19日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的行为是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孟某、中科云网已另案行政处罚)
  王禹皓是中科云网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总经理)。2015年12月19日,孟某与陆某林签署上述授权文件时王禹皓在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和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公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孟某与陆某林签署上述授权文件时王禹皓在场,相关人员证实王禹皓知悉授权事项。另,王禹皓作为中科云网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应勤勉履职,故应当知悉该授权事项。综上,王禹皓是中科云网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中科云网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王禹皓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不应认定孟某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属于重大事件;第二,王禹皓对授权一事不知情,不应被认定为知悉授权事项;第三,对王禹皓违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某2015年12月19日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显示,陆某林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在该授权项下,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股东权利,使孟某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王禹皓知悉且应当知悉授权事项。
  一是,2015年12月19日,孟某与陆某林签署上述授权文件时王禹皓在场,孟某与陆某林的谈话笔录均证实王禹皓知悉该重大事件。孟某和陆某林的笔录可以互相印证。
  二是,我局对王禹皓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我局收到以孟某名义发出的说明材料,否认王禹皓知情。该说明与孟某在调查中所作相关陈述相反,但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三是,王禹皓作为中科云网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和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总经理),在公司重组的重要时段,在与控股股东、重组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机构代表和律师共同出席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会面并签署一系列重组相关文件的重要场合,应当勤勉尽责,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关注控股股东签署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的重要内容。
  第三,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综上,我局对王禹皓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禹皓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9月27日

关于对孟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4-17

处罚对象:

孟凯

 
— 1 — 
 
 
 
 
 
 
 
关于对孟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孟凯,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经查明,孟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2月29日,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云网”)披露《重大事项暨复牌公告》,孟凯作为中科
云网控股股东、董事长,于2014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孟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后该案被移送公安调查,截至目前尚未结案。 
2018年6月26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司法拍卖竞价结果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6月23日至
2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完成对孟凯持有的中科云网18,156
万股股票(占股份的22.70%)的公开拍卖,成交金额约6.79亿元。 
孟凯作为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 2 —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减持中科云网股份,违
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第六条的规定。上述违规行为虽非主动减持,但中
科云网已于2015年7月17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福田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孟凯所持有的所有公司股
票。在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孟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股份被拍卖,且期间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多次授权、重复
授权,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孟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
订)》第1.4条、第3.1.8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7.2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孟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孟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中科云网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
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孟凯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
 
— 3 — 
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4月17日 
 
— 4 —

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8-10-11

处罚对象:

孟凯

— 1 —
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孟凯,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王禹皓,时任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陆镇林,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肖兵,股东权利被授权方。
经查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
网”)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授权委托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签署了经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中科云网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禹皓代为行使其持— 2 —
有的中科云网 18,156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
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股东大会及相应表决
权等,上述授权的委托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授权直至
孟凯将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直至 2015 年 12 月 5 日,
中科云网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若干授权委托事项的公告》。
2017 年 1 月 16 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东权利授
权可能存在争议的提示性公告》称,孟凯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通
过公证程序,撤销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王禹皓作为其受托人
的所有权利,并授权陈继享有标的股份相应的第三届及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权。截至公告日,中科云网并未收到上
述《授权委托书》文件原件及有关公证文件原件。
2017 年 2 月 23 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收到董事陈继先生发
来相关文件的公告》、《关于收到肖兵先生寄来〈授权委托书〉的公
告》及《关于收到陆镇林先生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等文
件。披露文件显示, 2015 年 12 月 19 日,孟凯与陆镇林签署《授
权委托协议》,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股份处置及房产处置
的权利授权给陆镇林,授权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 不可
撤销地授权直至孟凯将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2017
年 2 月 6 日,孟凯与肖兵、陈继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肖兵代
为行使标的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委托陈继代为行使中科云网第
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权。
自 2015 年 12 月起,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持有的标的股份— 3 —
所对应股东权利存在被多次授权的情况,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告备查文件缺失。
二、未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义务
王禹皓、陆镇林、肖兵获授的股东权利包括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截至目前,授权方及各被授权方均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向媒体披露不实信息
2017 年 1 月 19 日,北京晨报刊登了题为《中科云网控制人与
董事长反目》的报道,文中提及孟凯接受媒体采访并发表“中科云
网重组正在进行中,湘鄂情的复苏在二月份”等言论。 2017 年 2
月 16 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深交所〈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孟
凯回复称上述媒体报道系其个人真实意思表达,公告同时显示,中
科云网未发布有关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亦未开展相关工作。
孟凯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媒体发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的方式取代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
四、不配合监管工作
2017 年 2 月 8 日,本所向中科云网发出《关于对中科云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 41 号),
要求中科云网及相关当事人于 2 月 13 日前回复并对外披露,由于
孟凯未及时向中科云网提交其个人回复,中科云网直至 2 月 23 日
才对外披露回函,且部分函询内容孟凯截至目前尚未回复。
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4 —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
第 2.7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7 条及本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1.2 条、第 4.1.3 条、 4.1.6 条、 4.1.7 条、第 4.2.30
条的规定。
中科云网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禹皓,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镇林,股东权利被授权方肖兵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2.7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2 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孟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禹
皓,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镇林,股东
权利被授权方肖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孟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5 —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8-10-11

处罚对象:

王禹皓,肖兵,陆镇林

— 1 —
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孟凯,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王禹皓,时任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陆镇林,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肖兵,股东权利被授权方。
经查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
网”)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授权委托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签署了经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中科云网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禹皓代为行使其持— 2 —
有的中科云网 18,156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
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股东大会及相应表决
权等,上述授权的委托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授权直至
孟凯将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直至 2015 年 12 月 5 日,
中科云网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若干授权委托事项的公告》。
2017 年 1 月 16 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东权利授
权可能存在争议的提示性公告》称,孟凯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通
过公证程序,撤销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王禹皓作为其受托人
的所有权利,并授权陈继享有标的股份相应的第三届及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权。截至公告日,中科云网并未收到上
述《授权委托书》文件原件及有关公证文件原件。
2017 年 2 月 23 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收到董事陈继先生发
来相关文件的公告》、《关于收到肖兵先生寄来〈授权委托书〉的公
告》及《关于收到陆镇林先生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等文
件。披露文件显示, 2015 年 12 月 19 日,孟凯与陆镇林签署《授
权委托协议》,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股份处置及房产处置
的权利授权给陆镇林,授权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 不可
撤销地授权直至孟凯将相关的个人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2017
年 2 月 6 日,孟凯与肖兵、陈继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肖兵代
为行使标的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委托陈继代为行使中科云网第
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提名权。
自 2015 年 12 月起,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孟凯持有的标的股份— 3 —
所对应股东权利存在被多次授权的情况,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告备查文件缺失。
二、未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义务
王禹皓、陆镇林、肖兵获授的股东权利包括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截至目前,授权方及各被授权方均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向媒体披露不实信息
2017 年 1 月 19 日,北京晨报刊登了题为《中科云网控制人与
董事长反目》的报道,文中提及孟凯接受媒体采访并发表“中科云
网重组正在进行中,湘鄂情的复苏在二月份”等言论。 2017 年 2
月 16 日,中科云网披露《关于深交所〈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孟
凯回复称上述媒体报道系其个人真实意思表达,公告同时显示,中
科云网未发布有关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亦未开展相关工作。
孟凯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媒体发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的方式取代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
四、不配合监管工作
2017 年 2 月 8 日,本所向中科云网发出《关于对中科云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 41 号),
要求中科云网及相关当事人于 2 月 13 日前回复并对外披露,由于
孟凯未及时向中科云网提交其个人回复,中科云网直至 2 月 23 日
才对外披露回函,且部分函询内容孟凯截至目前尚未回复。
中科云网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4 —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
第 2.7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7 条及本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1.2 条、第 4.1.3 条、 4.1.6 条、 4.1.7 条、第 4.2.30
条的规定。
中科云网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禹皓,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镇林,股东权利被授权方肖兵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2.7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2 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孟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禹
皓,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镇林,股东
权利被授权方肖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孟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5 —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10 月 11 日

*ST云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8-01-10

处罚对象: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云网”)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1700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
称“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中科云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9 日,孟凯持有中科云网 18,156 万股,占中科云网总股
本的 22.7%,是中科云网的控股股东。2015 年 12 月 19 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
见证下,孟凯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
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转让、赠与、处置或质押标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权利;
在中科云网债务及资产重组中,履行应由控股股东履行的行为、签署文件;在委
托期限内,中科云网召开的股东大会,直接由陆某林代为行使表决权,陆某林在
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协议
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等。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孟凯未将
                                    1/3
上述授权事项告知中科云网。
    中科云网 2017 年 2 月 22 日上午收到陆某林现场出示其与孟凯 2015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陆某林先生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9)。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和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公告、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凯 2015 年 12 月 19 日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的行
为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孟凯未及时告知上市
公司该重大事件的行为,属于隐瞒应当披露信息或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由于孟凯未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孟凯的身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个人不能代
表公司,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第二,公司此前并不知晓
孟凯签署文件向陆某林进行授权的事宜,不存在知悉重大信息而不披露的过错,
不属于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情形。第三,公司收到《调查通知书》后及
时公告披露;积极配合稽查部门调查工作,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和广大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尽职守责。第四,公司被处罚的相关后续影响不利
于社会稳定,从保护广大公众股东利益出发,恳请对中科云网免于处罚。
    经复核,针对公司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所涉孟凯对陆某林授权的相关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
就自身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孟凯的违法行为,其本人也应依法承
                                   2/3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中科云网未
能及时披露本案所涉信息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第三,中科云网及时披露《调查通知书》、配合稽查部门调查、保证公司正
常运转、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中科云网因行政处罚可能面临的其他后续影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中科云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
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 号。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3/3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