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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0022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8777.31 33.909
2024-06-30 1 其他 2 8560.20 33.070
2024-03-31 1 其他 2 8181.95 30.969
2023-12-31 1 其他 2 8181.95 30.969
2023-09-30 1 其他 3 8432.54 31.91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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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723 6.50 6.80 -4.41 42.41 275.63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24 8.34 7.64 9.16 26.84 223.86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20 8.00 7.66 4.44 25.00 20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9 7.00 8.09 -13.47 34.47 241.32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8 7.05 7.78 -9.38 32.24 227.26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20160330 24.56 26.34 -6.76 484.80 11906.69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世杰
公告日期 2021-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天诚)〔2021〕1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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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7

处罚对象:

宋世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当事人:宋世杰,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宋世杰操纵“ST宇顺”“三垒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宋世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宋世杰控制使用涉案账户情况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宋世杰控制使用“邵某贞”“顾某敏”等3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ST宇顺”“三垒股份”。
二、宋世杰操纵“ST宇顺”情况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21日,宋世杰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反向交易、对倒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ST宇顺”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21日,账户组在32个交易日集中交易“ST宇顺”股票,累计买入42,256,091股,买入金额257,284,223.56元,累计卖出42,255,791股,卖出金额 260,403,374.51元。
账户组在2019年1月31日持股数量达到峰值,为19,126,800股,占流通股本比例7.39%,占总股本比例6.82%。操纵区间内,账户组持股数量占流通股比例5%以上共有9个交易日,占总股本比例5%以上共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日均9,273,564.91股。
(二)连续交易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申买数量32,852,6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平均达71.57%。同期账户组买入成交量38,401,441股,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0.68%,其中8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超过20%。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1日,账户组以不高于市场买一价或者市价大量申卖,申卖数量17,696,351股,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卖量平均达58.58%。同期账户组卖出成交量22,981,150股,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3.29%,其中4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超过20%。
(三)反向交易
账户组在32个交易日存在15天反向交易,累计交易量达19,006,150股,平均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比例为62.96%,其中有11个交易日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2019年1月22日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98%。
(四)对倒交易
账户组在32个交易日存在11天对倒交易,对倒交易量9,322,969股,共有5个交易日对倒交易量占同期市场该证券总成交量10%以上。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建仓拉升阶段,账户组流通股持股占比从0.23 %上升至7.39%,该股累计上涨13.9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0.30%,偏离13.66%。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1日出货阶段,账户组流通股持股占比降至0%,该股累计上涨20.18%,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14.14%,偏离6.04%。
经计算,账户组获利2,747,675.34元。
三、宋世杰操纵“三垒股份”情况
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4月24日,宋世杰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反向交易、对倒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三垒股份”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4月24日,账户组在73个交易日集中交易“三垒股份”股票,累计买入39,808,631股,买入金额877,069,255.36元,累计卖出39,849,999股,卖出金额885,479,080.07元。
账户组在2019年2月22日持股数量达到峰值,为10,912,048股,占流通股本比例3.39%,占总股本比例3.14%。操纵区间内,账户组持股数量占流通股比例2%以上共有2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有流通股日均4,773,163.03股。
(二)连续交易
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22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申买数量18,449,300股,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平均达74.60%。同期账户组买入成交量20,475,010股,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5.07%,其中13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超过20%。
2019年2月25日至4月24日,账户组以不高于市场买一价或者市价大量申卖,申卖数量19,456,101股,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卖量平均达63.39%。同期账户组卖出成交量29,709,290股,占市场成交量平均达25.86%,其中20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超过20%。
(三)反向交易
账户组在73个交易日存在52天反向交易,累计交易量达22,643,872股,平均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比例为59.02%,其中有29个交易日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2019年2月20日、4月22日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100%。
(四)对倒交易
账户组在73个交易日存在41天对倒交易,对倒交易量11,802,067股,共有18个交易日对倒交易量占同期市场该证券总成交量10%以上。
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22日建仓拉升阶段,账户组流通股持股占比从零持仓上升至3.39%,该股累计上涨36.2%,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19.27%,偏离16.93%。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出货阶段,账户组流通股持股占比降至0.17%,该股累计下跌11.2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17.48%,偏离28.74%。
经计算,账户组获利8,394,481.6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宋世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没收宋世杰违法所得11,142,156.96元,并处以11,142,156.9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天诚)〔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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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0-13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6号
当事人: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诚),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天诚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天诚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天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于2014年10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于2016年6月15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14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汕头海滨路证券营业部。
二、安天诚借用涉案证券账户的情况
2017年7月19日,安天诚与林某彬控制的深圳市旺财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及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起始资金合计2,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安天诚实际借用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实际借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27日。借用期间,林某彬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2018年6月29日,安天诚与陈某雄父亲陈某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及起始资金3,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安天诚按月向陈某甲支付固定数额利息。安天诚实际借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借用期间,陈某甲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三、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借用期间内,前述三个证券账户,除另案处理的“宜华健康”股票外,交易标的包括“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合计买入金额232,106,024.12元,合计卖出金额196,988,654.34元,亏损35,300,848.54元。具体如下: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股票,买入金额24,494,669.09元,卖出金额18,618,976.04元,亏损5,908,844.76元;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荣盛石化”等股票,买入金额48,761,903.30元,卖出金额43,857,497.60元,亏损4,978,892.08元;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合力泰”“神州高铁”股票,买入金额158,849,451.73元,卖出金额134,512,180.70元,亏损24,413,111.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书面协议、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安天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安天诚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30日
抄送: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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