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6号(陈磊)
时间:2018-10-22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6号
当事人:陈磊,女,1980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磊涉嫌内幕交易“保龄宝”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0月12日,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实际控制人刘某利委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承销保荐)并购融资部负责人王某寻找投资方并接洽股份转让有关事宜。
2016年10月15日,刘某利与长江承销保荐王某商谈形成一揽子股份转让要点。
2016年10月18日至22日,长江承销保荐王某与上海趵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趵朴投资)总经理陈某阳等人多次进行联系,提出保龄宝有意寻找大健康项目进行重组,陈某阳与趵朴投资董事长楼某等人讨论后决定尽快前往保龄宝考察以及启动项目,陈某阳向王某表示安排其与刘某利见面。
2016年10月22日,长江承销保荐王某与趵朴投资楼某、陈某阳前往保龄宝考察,保龄宝刘某利等人予以接待,上述人员开会讨论后,刘某利与趵朴投资达成协议转让股份意向。
2016年10月25日,陈某阳告知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铎所)合伙人郑某林律师,保龄宝刘某利等人员拟将其持有的3600多万股转让给趵朴投资,股权比例约10%左右,需要郑某林负责合同专业把关,并安排趵扑投资业务董事王某后期与其进行对接。随后,郑某林告知天铎所季某刚律师,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框架和背景,强调注意保密义务,要求安排人员负责本次项目,并要求与趵朴投资王某做好对接。当天,王某与季某刚联系,称趵朴投资已经拟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初稿,要求尽快反馈修订意见。
2016年11月6日,趵扑投资陈某阳、王某,长江承销保荐王某,天铎所郑某林等人到保龄宝,保龄宝刘某利等人予以接待,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趵扑投资成立的宁波趵朴富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受让保龄宝四位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9.78%的股份。
2016年11月8日,保龄宝对外公告上述股份转让事项。
综上,保龄宝于2016年11月8日发布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事项前,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述“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0月15日至11月7日。郑某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6年10月25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陈磊内幕交易“保龄宝”情况
(一)账户交易情况
“陈磊”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12日开立。2016年11月7日,“陈磊”账户分四笔共买入“保龄宝”股票11,200股,成交金额187,926.00元。12月7日和9日全部卖出,亏损7,591.01元。
(二)账户交易决策及实际操作人情况
陈磊实际控制使用“陈磊”账户,并决策交易“保龄宝”股票。
(三)账户资金情况
“陈磊”账户交易“保龄宝”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四)当事人联络、接触情况及交易特征
陈磊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林的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磊与郑某林大部分时间在北京共同生活且存在频繁通话联络接触,双方自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之间共通话30次。2016年11月6日,趵朴投资与保龄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当天郑某林从保龄宝公司出差回到家,携带了保龄宝保健品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草稿;当晚陈磊在收拾郑某林行李时,看到保龄宝协议草稿获悉内幕信息,保龄宝于2016年11月7日对外公告股权转让协议。
“陈磊”账户2017年11月7日之前没有交易过“保龄宝”股票。“陈磊”账户首次买入时点(2016年11月7日)与第一次股权转让协议对外公告日为同一日,具有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变化时点高度吻合特征,同时还存在首次交易、卖出其他股票交易等异常特征,陈磊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无正当理由。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协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磊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