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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0022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2 15843.97 105.33 30.34 48.24 3.13
2024-04-19 15806.19 45.77 27.60 43.88 2.30
2024-04-18 16012.47 121.34 25.30 41.24 0
2024-04-17 16027.75 98.83 25.30 42.00 0
2024-04-16 16055.84 102.92 25.30 40.23 1.16
2024-04-15 16281.72 148.53 25.37 42.88 0
2024-04-12 16920.57 81.27 26.37 46.94 0
2024-04-11 16914.29 65.53 27.19 49.49 0
2024-04-10 17063.18 535.46 27.19 49.49 1.20
2024-04-09 16667.61 124.32 26.00 49.14 0.0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7 105961.86 53.626
2 基金 21 3130.22 1.584
2023-09-30 1 其他 6 106089.53 52.606
2 基金 4 3192.06 1.583
2023-06-30 1 其他 6 105155.98 52.154
2 基金 28 5807.70 2.880
2023-03-31 1 其他 6 105534.15 52.375
2 基金 4 2995.67 1.487
2022-12-31 1 其他 7 105797.33 52.505
2 基金 21 4562.94 2.26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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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5-25 3.00 3.32 -9.64 77.72 233.16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扬子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睿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1-12-21 3.70 4.30 -13.95 130.00 481.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7-13 5.88 6.62 -11.18 37.50 220.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证券营业部

2021-07-13 5.85 6.62 -11.63 120.00 702.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证券营业部

2021-01-06 4.75 4.67 1.71 280.00 133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0-09-08 4.40 5.05 -12.87 140.00 61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争,丁剑
公告日期 2019-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文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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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08

处罚对象:

丁争,丁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当事人:丁剑,男,1968年9月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丁争,男,1990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丁剑、丁争内幕交易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行)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丁剑、丁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丁剑、丁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丁剑、丁争存在以下内幕交易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6月16日,世联行时任董事长、世联行当时控股股东世联地产顾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中国)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松与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董事长胡某会面,商讨大横琴受让世联行股份、获取世联行控制权等事宜。
7月1日,大横琴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受让世联行9.9%股份,大横琴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祝某参会。7月2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与大横琴签订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情况。
7月7日,世联行披露其股东北京华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居天下)拟减持世联行6%股份。
7月12日,大横琴和华居天下接洽转让世联行股份事宜。7月16日,大横琴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受让华居天下持有的6%世联行股份,祝某参会。7月19日,大横琴与华居天下签订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不晚于7月17日,大横琴、世联中国商讨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取世联行控制权。7月29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正在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拟委托大横琴行使其持有的世联行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可能涉及世联行控制权转移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世联行”股票自2020年7月29日起停牌。
7月31日,大横琴召开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党委会会议,同意在受让世联行前述共计15.9%股份后,进一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取世联行控制权。相关计划8月4日获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
8月5日,世联行披露世联中国、大横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世联中国委托大横琴行使其持有的世联行14%股份的表决权,世联行控制权将发生变更,“世联行”股票于2020年8月5日复牌。
我局认为,世联行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16日形成,7月29日公开。祝某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0年7月1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丁剑与其子丁争内幕交易“世联行”股票
“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2016年7月28日开立于广发证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代码020****786。“袁某瑜”信用证券账户开立于2020年7月22日,下挂深市股东代码060****956。经查,2017年12月至2021年2月2日,上述账户由袁某瑜配偶、丁剑之子丁争实际操作。
丁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祝某认识多年。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剑、祝某在2020年7月11日、12日、15日、17日、24日、27日共有13次电话联络。其间,丁剑与丁争亦有多次电话联络。
2020年7月17日,丁剑安排向“袁某瑜”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当日该银行账户收到丁剑安排的第一笔资金200万元后,由丁争于14:46操作完成“袁某瑜”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自14:49开始买入“世联行”股票。其后,前述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丁剑安排的第二笔资金110万元,由丁争于次一交易日银证转账,并继续买入“世联行”股票。7月23日,丁争将“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世联行”股票划入信用证券账户,7月24日开始融资买入“世联行”股票。
“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的资金主要来自丁剑,其余为该账户沉淀资金。2020年7月17日至23日,“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999,000股,买入金额3,142,161元。7月24日、27日,“袁某瑜”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世联行”股票787,500股,买入金额3,315,824元,卖出108,100股,卖出金额455,101元。8月5日复牌后,“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陆续清仓“世联行”股票,偿还融资债务后剩余资金515万余元,其中450万元转至丁剑之妻王某,剩余由丁争或其配偶袁某瑜使用。经计算,“袁某瑜”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涉案交易盈利2,085,259.47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丁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祝某多次联络,安排向涉案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由丁争操作“袁某瑜”证券账户几乎全仓交易涉案股票,卖得资金部分转至丁剑之妻王某,部分由丁争或袁某瑜使用。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且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丁剑、丁争二人未提出合理理由或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世联行”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公告、情况说明等材料,通话记录,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交易所问询函、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丁剑、丁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丁剑、丁争陈述申辩提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未达到优势证明标准,请求不予处罚。理由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和祝某知悉内幕信息错误;丁争交易“世联行”股票不存在异常,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以及祝某和丁剑、丁剑和丁争之间的通话不吻合,丁争系基于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决策交易;丁剑未指示丁争交易“世联行”股票或共同实施交易“世联行”股票行为;涉案账户的交易盈利金额不准确。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是一个动态、连续、有机关联的发展过程。2020年6月16日,世联行时任董事长、世联中国法定代表人陈某松和大横琴董事长胡某会面,双方就大横琴获取世联行控制权事宜进行了探讨,二人动议、筹划时间即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此后,尽管双方围绕世联行控制权转让设计了不同交易方案,但在案证据证明,大横琴获取世联行控制权的意图自始存在。大横琴受让世联行9.9%、6%股份事项的披露,不影响内幕信息及其形成时点的认定。
第二,本案中,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大横琴当时出具的承诺函、世联行与大横琴的沟通底稿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祝某不晚于2020年7月1日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听证提交的代理人对祝某所作询问笔录、大横琴后续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与在案证据相悖,且无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不予采信。
第三,本案中,当事人此前从未交易过“世联行”股票,丁剑与祝某于内幕信息形成后多次频繁联系,向涉案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丁争操作普通证券账户在2020年7月17日、20日两个交易日内几乎全仓买入“世联行”股票,并于7月21日安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开立成功后于7月23日将“世联行”股票划入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资金用于买入“世联行”股票。整体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第四,本案中,丁剑、丁争二人系父子关系,身份关系密切、具有共同利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二人所谓相关资金往来系借款、系基于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信息公开前有卖出、公开后未立即卖出等辩解理由,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本案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一贯执法实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金额无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丁剑、丁争违法所得2,085,259.47元,并处以6,255,778.4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9月26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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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6-04

处罚对象:

刘文聪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2019〕53号
 
当事人:刘文聪,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文聪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文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文聪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任职。2017年1月4日,刘文聪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站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2016年11月,刘文聪与朋友朱某明口头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交易,由刘文聪操作朱某明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并利用融资融券加杠杆。刘文聪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自担,朱某明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朱某明平分。2016年11月11日,刘文聪、朱某明分别向“朱某明”银行账户转入13万元、50万元并转入“朱某明”证券资金账户,转入前一日“朱某明”账户资产余额为37,732.03元。
刘文聪在方正证券执业后,继续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户先后交易12只股票,具体情况如下:(1)“南威软件”期初市值1,449,474.24元,期间买入成交5,279,203.00元,卖出成交6,491,108.12元,交易亏损249,895.16元;(2)“华铁科技”买入成交1,387,698.00元,卖出成交1,481,016.00元,交易盈利90,345.25元;(3)“四通股份”买入成交928,201.00元,卖出成交792,000.00元,交易亏损137,887.50元;(4)“中国银河”为申购中签的新股,申购金额6,810.00元,期间卖出成交11,810.00元,交易盈利4,982.04元;(5)“平安银行”买入成交161,053.00元,卖出成交161,590.00元,交易盈利214.09元;(6)“万科A”买入成交295,254.00元,卖出成交292,434.00元,交易亏损3,406.28元;(7)“京东方A”买入成交1,306.00元,期间无卖出,期末市值1,520.00元,交易盈利213.35元;(8)“凯瑞德”买入成交1,713,816.00元,卖出成交1,686,461.00元,交易亏损30,741.60元;(9)“神开股份”买入成交319,906.00元,卖出成交339,888.00元,交易盈利19,312.22元;(10)“世联行”期初市值718.00元,期间卖出成交718.00元,交易亏损1.08元;(11)“金发拉比”买入成交1,762,531.00元,卖出成交1,707,776.00元,交易亏损58,197.93元;(12)“奥联电子”期初市值18,425.00元,期间卖出成交21,025.00元,交易盈利2,568.46元。
综上,“朱某明”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成交11,848,968.00元,卖出成交12,985,826.12元,累计买卖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亏损362,494.14元。根据刘文聪的出资比例,归属于刘文聪的累计买卖金额为4,835,058.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文聪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文聪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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