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3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西新华
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收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青云谱区法院”)送达的(2019)赣 0104 执 662 号之
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林政乡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9 日、2017 年 12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9 日,对该案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6-047、
2017-066 、 2017-116 、 2019-033 、 2020-017 ) , 具 体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8)赣 01 民终 344 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青云谱区法院申请执行,在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林政乡)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
未配合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体义务内容如下:
“……(四)由原告(反诉被告)林政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
内提交水电账户变更手续中产权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并配合被告(反诉原告)
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完成水电账户的变更手续;(五)由原告(反诉被
告)林政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华都
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出具 4,000,000 元的等额税务物业发票;……”
江西青云谱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政乡)发出(2019)赣 0104 执 662
号《限制消费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
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
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
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它说明
1、公司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
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2018)赣 01 民终 344 号《民
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且已于 2019 年 5 月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已根据判决书
要求支付了相关款项。林政乡因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
请,截止目前法院尚在审查中。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西青云谱区法院(2019)赣 0104 执 66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江西青云谱区法院(2019)赣 0104 执 662 号《限制消费令》。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