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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0022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24370.72 32.394
2024-06-30 1 其他 5 25536.53 33.943
2024-03-31 1 信托 1 21311.55 28.327
2 其他 4 3321.93 4.416
3 基金 1 1430.62 1.902
2023-12-31 1 信托 1 21311.55 28.327
2 其他 4 3680.91 4.893
3 基金 1 1430.62 1.902
2023-09-30 1 信托 1 21311.55 28.327
2 其他 4 3774.59 5.017
3 基金 1 1430.62 1.9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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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11-03 7.00 6.90 1.45 939.00 6573.0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9-26 7.20 6.84 5.26 565.00 4068.0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7-18 7.30 7.17 1.81 430.00 3139.0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宾路证券营业部

2017-06-23 6.25 6.66 -6.16 1146.35 7164.67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宾路证券营业部

2017-06-21 6.25 6.94 -9.94 441.00 2756.25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宾路证券营业部

2015-08-07 9.19 9.19 0 77.26 710.02

买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雅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宏信证券武汉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升达:关于收到原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山,江昌政,江昌浩
公告日期 2020-03-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宝信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7-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山,江昌政,江昌浩,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向中华,江山,江昌政,江昌浩,龙何平,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升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向中华,江山,江昌政,江昌浩,龙何平,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ST升达:关于收到原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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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8-29

处罚对象:

江山,江昌政,江昌浩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公告编号:2023-03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原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收到四川省成都
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披露了公安机关侦
办的江昌政等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调取公司有关证据材料事宜。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出
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川 01 刑初 12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江昌政、江山、江昌浩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稽查局
对升达林业等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9 年 5 月 20 日,证监会
四川监管局对被告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2 年,四
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罪名指
控被告人,并向成都中院提起公诉。成都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审理本案。
   二、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成都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川 01 刑初 120
                                    1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人江昌政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 100 万元;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 2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20 万元。
    2、被告人江山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65 万元。
    3、被告人江昌浩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
    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2

华宝信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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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3-12

处罚对象: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升达
股票代码:0022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
中心52层、59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三月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升达林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升达林业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
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2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5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 .................................. 5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6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
        业务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1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19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20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 22
    八、信息披露义务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 2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2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2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计划 ............................................................ 26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 2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28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2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 28
    三、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 29
        (一)信托计划要素简介 .......................................... 29
        (二)信托计划管理的具体方式 .................................... 30
        (三)信托管理权限 .............................................. 30
        (四)信托计划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 30
        (五)信托管理费用 .............................................. 30
        (六)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31
        (七)信托资产处理安排 .......................................... 32
        (八)信托计划的设立时间 ........................................ 32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 32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34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35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的计划 .............................................................. 35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35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35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 35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36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36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36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7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7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3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 3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39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39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3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40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42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42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 42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42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42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4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4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况 ........................................................ 43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4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 ................................ 44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 44
        (二)合并利润表 ................................................ 46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 4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5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52
财务顾问声明 ............................................................ 53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5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54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 54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56
                                      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
                       指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升达林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59.SZ,股票
                       指
业、*ST 升达                   简称:*ST 升达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
                       指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宝信托、承诺人
                               华宝信托作为受托人所管理的“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
信托计划               指
                               划”
宝武集团               指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升达集团               指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升达集团、江昌政分别持有的 18,443.8823
标的股份               指
                               万股、2,867.6702 万股上市公司股票
华宝基金               指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太保               指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一中院             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高院               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财务顾问、华宝证
                       指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第 15 号》、《准则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15 号》
《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第 1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16 号》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
细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宝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轶
     注册资本           474,4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631241927F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           1998 年 9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1998 年 9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
                        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
                        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
                        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
     经营范围           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
                        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2 层、
     通讯地址
                        59 层
     联系方式           021-385066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98%                            2%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宝武集团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98%股权,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德荣
            注册资本       5,279,110.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00821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       1992 年 1 月 1 日
            经营期限       1992 年 1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业
            经营范围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联系方式       021-2065888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
     下:
序                            注册资本           法定
             公司名称                                   控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代表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
1                                   15,000     孔祥清     51.00%
       公司                                                        发起设立基金;二、中国证监会
                                                    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序                            注册资本         法定
            公司名称                                     控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代表人
                                                                    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开展业务通过信托财产设立的项目公司如
     下:
序                            注册资本         法定
            公司名称                                     控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代表人
                                                                  工程项目管理与项目建设管理;
                                                                  工程技术服务与工程信息服务;
       成都华业黄龙溪工                                           建筑材料、设备、技术的研发;
1                                   11,000    吕宏         85.00%
       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
       上海临港华宝股权                                           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财务咨
2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10,000    杨菁         60.00% 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依法
       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
       华宝惠诚股权投资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3                                    5,000   杨一鋆       100.00%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
       蚌埠中冶金龙置业
4                                    5,000   吴春义        80.00%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有限公司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
                                                                  赁;物业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的
                                                                  开发建设;纺织品、鞋帽服装、
                                                                  日用百货、机电设备、五金制品、
                                                                  数码产品、文教用品、玩具(不
                                                                  含仿真枪)、体育器材、首饰、
                                                                  钟表、箱包、眼镜(隐形眼镜除
       苏州绿岸房地产开                                           外)、汽车装饰用品、乐器、家
5                             182,368.43     徐而进        72.44%
       发有限公司                                                 居用品、化妆品、家用电器用品、
                                                                  计算机(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专用产品)、影像器材、通讯器
                                                                  材、一类医疗器械、食品的销售;
                                                                  音响设备租赁;设计、制作、发
                                                                  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序                            注册资本          法定
                公司名称                                       控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代表人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
                                                                        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
           武汉武钢新城市产                                             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
     6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180      戚星         100.00% 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公
           限公司                                                       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依法须经
                                                                        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上海华澎商务咨询
     7                                  15,000    王洪涛        100.0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有限责任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财务咨询服务;商务
           西藏嘉泉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
     8                                  10,000     杨箐         100.00%
           有限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该项目】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
         务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法定
              公司名称                                        控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代表人
                                                                          厂区、园区、城区的开发建设和运
                                                                          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商业
                                                                          配套及产业园租赁业务;园区产业
                                                                          服务;公寓经营管理;酒店管理;
1        武钢集团有限公司          473,961       周忠明           100%
                                                                          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经营
                                                                          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依法须
                                                                          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铁冶炼、加工;电力、煤炭、工
                                                                          业气体生产、码头、仓储、运输等
                                                                          与钢铁相关的业务;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咨询
                                                                          服务;汽车修理;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
2                         2,227,434.405          邹继新         61.94%    工业炉窑;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
         公司
                                                                          和销售;金属矿石、煤炭、钢铁、
                                                                          非金属矿石装卸、港区服务;水路
                                                                          货运代理;水路货物装卸联运;船
                                                                          舶代理;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
                                                                          国际招标;工程招标代理;国内贸
                                                                          易;对销、转口贸易;废钢;煤炭;
                                                          8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序                         注册资本        法定
          公司名称                                    控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代表人
                                                                 燃料油;化学危险品(限批发)](限分
                                                                 支机构经营);机动车安检;化工原
                                                                 料及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本经营;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
                                                                 施工;建材、机械制造、维修、设
                                                                 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国家限
     马钢(集团)控股                                            制的项目除外);物资供销、仓储;
3                           629,829.00    魏尧          51.00%
     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租赁;农林
                                                                 业。(限下属各分支机构经营)(依
                                                                 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铁冶炼、轧制、加工;煤焦油、
                                                                 粗苯、煤气生产、销售;有线电视
                                                                 播放;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铁矿
                                                                 开采,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医用氧生产、
                                                                 销售(上述项目限所属分支机构经
                                                                 营);压缩、液化气体(氧气、氮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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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7-08

处罚对象:

江山,江昌政,江昌浩,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7-08
经查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升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ST升达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的公告,截至公告日,*ST升达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累计占用*ST升达资金63,588.30万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09%。2018年10月8日,*ST升达在回复本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披露,自2017年12月开始,升达集团以违规从*ST升达账户划出资金、因违规担保导致被动占用等多种形式占用*ST升达资金。2019年3月16日,*ST升达进一步自查后披露,截至公告日,升达集团累计占用*ST升达资金105,325.08万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09%。截至目前,升达集团尚未偿还对*ST升达的占款。
二、未就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根据*ST升达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的公告,*ST升达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ST升达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昌政在*ST升达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ST升达名义为升达集团借款提供担保,截至公告日,*ST升达为升达集团提供对外担保金额约18,760万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4%。2019年3月16日,*ST升达进一步自查后披露,截至公告日,*ST升达未经审批决策程序对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且尚未偿还的金额为25,000万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8%。
三、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诉讼事项
根据*ST升达于2018年10月8日披露的公告,2018年5月16日至8月9日期间,*ST升达共有5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涉及被申请冻结金额合计122,057万元;此外,*ST升达过去12个月内被起诉类案件共26起,涉案金额合计144,641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诉讼金额超过*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ST升达对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控股股东违反承诺
*ST升达控股股东升达集团于2018年8月28日向*ST升达出具《承诺函》并于8月29日公开披露,承诺在2018年9月29日前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截至目前,升达集团尚未履行该承诺。
*ST升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1.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第8.3.4条的规定。
*ST升达控股股东升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升达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昌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升达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升达时任财务总监江昌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昌政,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山,时任财务总监江昌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公开认定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江昌政,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山,时任财务总监江昌浩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江昌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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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5-21

处罚对象:

向中华,江山,江昌政,江昌浩,龙何平,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时间:2019-05-21 来源: 
 
  当事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住所:成都市锦江区。
江昌政,男,1954年7月出生,时任升达林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江山,男,1980年12月出生,时任升达林业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江昌浩,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升达林业财务总监,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向中华,男,1963年9月出生,时任升达林业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龙何平,男,1988年1月出生,时任升达林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成都市温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升达林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升达林业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
  (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升达林业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017年7月17日,升达林业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00,000,000元。7月17日、7月21日升达林业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7月18日,升达集团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环保)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200,000,000元。7月18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7.8及9.11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直接为升达集团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2017年12月,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及江昌政等人与蔡某远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0,000,000元,蔡某远于2017年12月22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50,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及江昌政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向蔡某远承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12月15日,升达集团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00,000,000元,杨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共计140,000,000元。升达林业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某梁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0,000元,秦某梁于2018年2月6日向升达集团转款共计10,000,000元。升达林业与秦某梁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市规则》9.11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升达林业借入的资金直接转移给升达集团
    2018年1月22日,升达林业与顾某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向其借款10,000,000元,合同约定顾某昌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顾某昌于2018年1月22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10,000,000元。
2018年4月12日,升达林业与胡某谊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600,000元,合同约定胡某谊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胡某谊于2018年4月13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10,600,000元。
2018年4月12日,升达林业与熊某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向其借款40,000,000元,合同约定熊某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熊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40,000,000元。
  (二)升达林业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
2018年3月,升达林业向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汇款转入45,000,000元,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向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转入45,000,000元,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向贵州顺通管道有限公司转入45,000,000元,贵州顺通管道有限公司向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入45,000,000元。
   2018年3月,升达林业向吴江市屠氏木业厂汇款转入50,000,000元,吴江市屠氏木叶厂向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转入50,000,000元,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向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入50,000,000元,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转入50,000,000元。
2018年1月至7月,升达林业通过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升达集团划款,升达集团也通过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升达林业回款,二者之差为100,300,000元。
(三)升达林业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代关联人偿还借款
   升达集团及升达环保在厦门分行的贷款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5月22日逾期,厦门分行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贵州中弘在厦门分行的5亿元定期存单用于还款。
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某梁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0,000,000元,秦某梁于2018年2月6日向升达集团转款10,000,000元,升达林业与秦某梁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升达集团违约,2018年10月17日升达林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扣划11,670,000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规则》第10.2.4及10.2.10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201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引发相关诉讼,按照《上市规则》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理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截至2018年7月23日升达林业累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熊某、胡某谊、秦某梁、杨某诉公司案)涉及金额共计2.12亿元,占升达林业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10.85%,触发披露节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最迟应当在7月25日披露上述四案件相关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才对上述四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文本、银行流水、公司制度、财务凭证、诉讼资料、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升达林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江昌政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董事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山作为升达林业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昌浩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财务总监,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何平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董事会秘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中华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昌政作为升达林业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升达林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江昌政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3)对江山、江昌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龙何平、向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5月20日

*ST升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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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5-17

处罚对象:

向中华,江山,江昌政,江昌浩,龙何平,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19-05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会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致使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公司未触及《股票
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
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2019002 号),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19】4
号),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原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昌政先生、江山先生、江昌浩先生、龙
何平先生、向中华先生: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涉嫌违反证券法
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升达林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
(一)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升达林业子公司为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017 年 7 月 17 日,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
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
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 300 ,000 ,000 元。7 月 17 日、7 月 21 日升
达林业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
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 。
    2017 年 7 月 18 日,升达集团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升达环保”)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
分行提取贷款 200, 000 ,000 元。7 月 18 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
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7. 8 及 9. 11 的规定,升达
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以
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 2017 年年报中
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为升达集团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2017 年 12 月,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江昌政、董静涛与蔡某远签订《借款
合同》,向其借款 70,000,000 元 ,蔡某远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向升达集团实际
转款 50,000, 000 元。《借款合同》约定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江昌政、董静涛
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向蔡某远承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共同连带
清偿责任。
    2017 年 12 月 15 日,升达集团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200,000,000
元,杨某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共计 140,000,000 元。升达林
业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
    2018 年 2 月 6 日,升达集团与秦某梁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10, 000,000
元,秦某梁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向升达集团转款共计 10,000,000 元。升达林业与
秦某梁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市规则》9. 11 的规定,
升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准则》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 2017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升达林业借入的资金直接转移给升达集团
    2018 年 1 月 22 日,升达林业与顾某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向其借款 10,000,
000 元,合同约定顾某昌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顾某昌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 10,000,000 元。
    2018 年 4 月 12 日,升达林业与胡某谊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向其借款
10,6 00,000 元,合同约定胡某谊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胡某谊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 10,600,000 元。
    2018 年 4 月 12 日,升达林业与熊某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向其借款 40,00
0,000 元,合同约定熊某将约定金额划入升达集团账户,熊某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向升达集团实际转款 40,000,000 元。
    (二)升达林业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
    2018 年 3 月,升达林业向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汇款转入 45,000,000 元,
剑阁县禹鑫化工有限公司向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转入 45,000,000 元,龙
泉驿区大面街道升达家居馆向贵州顺通管道有限公司转入 45,000, 000 元,贵州
顺通管道有限公司向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入 45,000, 000 元。
    2018 年 3 月,升达林业向吴江市屠氏木业厂汇款转入 50, 000, 000 元,吴江
市屠氏木叶厂向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转入 50,000,000 元,龙泉驿区
龙泉街办沈记建材经营部向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入 50, 000,000 元,
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转入
50,000,000 元。
       2018 年 1 月至 7 月,升达林业通过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升达
集团划款 ,升达集团也通过上海启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升达林业回款二
者之差为 100,300,000 元。
       (三)升达林业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代关联人偿还借款
       升达集团及升达环保在厦门分行的贷款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5 月 22
日逾期,厦门分行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解除贵州中弘在厦门分行的 5 亿元定期存
单用于还款。
       2018 年 2 月 6 日,升达集团与秦某梁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10,000,000
元,秦某梁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向升达集团转款 10,000,000 元,升达林业与秦某
梁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升达集团违约,2018
年 10 月 17 日升达林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司法扣划 116,700,000 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规则》第 10.2.4 及 10.2.10 的规定,升
达林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流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升达林业应当在 2018 年中期报告
中披露上述事项。
       升达林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 2018 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
       三、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引发相关诉讼,按照《上市规则》
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截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升达林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熊某、胡某谊、秦某梁、杨某诉
公司案)涉及金额共计 2.12 亿元,占升达林业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
10.85%,触发披露节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升达林业最迟应当在 7 月 25 日披露上述
四案件相关情况,但直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才对上述四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文本、银行流水、公司制度、财务凭证、诉讼材料、相
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们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江昌政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董事长,亲自组织、策划了升达林业违规担保、关
联交易等事项,对相关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江山作为升达林业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在 2016 年后开始全面负责升达
林业的日常管理经营,亲自参与、实施了升达林业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相关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昌浩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财务总监,亲自参与、实施了升达林业违规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对相关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龙何平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董事会秘书,在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中期报
告上签字,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信息披露事
项负有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向中华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在升达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中期报告上签字,并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身份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属于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江昌政作为升达林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升达林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江昌政给予警告,并处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
(3)对江山、江昌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4)对龙何平、向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政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升达林业、江昌政、江山、江
昌浩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
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电话-028-85547505,传真
-028-85555004),并于传真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
述权利。
    至本公告披露时,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递交书面回执,表明
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表明公司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公司
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
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公司及董事会将在收到正式的处
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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