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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余渚村;
吴琼瑛,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
经理;
吴培生,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郭利军,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三力士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
预付工程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三力士资金2.78亿元,日占用资
金最高余额为2.78亿元。前述被占用的资金中有7,100万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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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三力士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涉及金额
占当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1.75%。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全部
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三力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
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
条、第6.1.2条、第6.3.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2.1.6条、第6.5.2条、
第6.5.8条的规定。
三力士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吴琼瑛,实际控制
人之一、董事吴培生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
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
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三力士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三力士财务总监郭利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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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三力士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
理吴琼瑛,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吴培生,财务总监郭利军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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