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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0021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其他 4 8300.12 34.453
2 QFII 2 443.00 1.839
2024-09-30 1 其他 3 8087.17 33.569
2024-06-30 1 其他 3 8109.53 33.662
2 基金 5 34.67 0.144
2024-03-31 1 其他 5 8769.24 36.401
2023-12-31 1 其他 6 7428.83 30.840
2 上市公司 2 407.97 1.694
3 基金 17 157.29 0.6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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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229 2.57 2.71 -5.17 60.83 156.3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01118 3.15 3.00 5.00 52.83 166.41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91218 2.75 3.02 -8.94 175.00 481.25

买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泰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泰东街证券营业部

20191017 3.14 3.00 4.67 568.31 1784.49

买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泰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泰东街证券营业部

20190118 3.37 3.50 -3.71 1008.66 3399.18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台北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81203 3.36 3.71 -9.43 42.63 143.2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8-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献蜀
公告日期 2020-08-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王献蜀)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献蜀
公告日期 2020-04-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巴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旻,周鑫,夏秋红,孙浩初,庄严,林盼东,楼亦雄,蒋中瀚,赵斌,邓欢,金一栋,金洪飞,钱纪林,陈信勇,陈银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巴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旻,周鑫,夏秋红,孙浩初,庄严,林盼东,楼亦雄,王献蜀,蒋中瀚,赵斌,邓欢,金一栋,金洪飞,钱纪林,陈信勇,陈银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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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26

处罚对象:

王献蜀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2号
当事人:王献蜀,男,1971年11月出生,时任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巴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983,987.48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会议纪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笫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巴士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献蜀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8月24日

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王献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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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26

处罚对象:

王献蜀

〔2020〕8号
当事人:王献蜀,男,时任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巴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983,987.48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均为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等5人。同时,巴士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签字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等5人。林盼东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会议纪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笫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巴士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周鑫、蒋中瀚、林盼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一栋、赵斌、吴旻、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已对王献蜀之外的其他当事人作出认定和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献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8月 24日

*ST巴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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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4-13

处罚对象:

吴旻,周鑫,夏秋红,孙浩初,庄严,林盼东,楼亦雄,蒋中瀚,赵斌,邓欢,金一栋,金洪飞,钱纪林,陈信勇,陈银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3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王献蜀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证监局对其公告
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117 号)。
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8年4
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79)。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
暨风险提示公告》。2020年2月24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披露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
处罚字[2020]1号)。以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住所:浙江省嘉
善县,法定代表人周鑫。
   周鑫,男,1978年12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蒋中瀚,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林盼东,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
科技”)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金一栋,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海盐县。
   吴旻,男,1978年11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赵斌,男,1981年1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夏秋红,女,1968年9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陈信勇,男,1963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
   陈银华,男,1963年2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
   金洪飞,男,1970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孙浩初,男,1953年5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嘉善
县。
   楼亦雄,男,1967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监事,住址:安徽省安庆市。
   庄严,男,1970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钱纪林,男,1957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浙江省嘉善
县。
   邓欢,女,1980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巴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吴旻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
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
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其中: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
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
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
33,983,987.48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
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
收入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
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
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
信勇、陈银华等9人;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均为孙浩初、楼亦雄、庄
严、钱纪林、邓欢等5人。同时,巴士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7年第一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
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签字高
级管理人员均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等5人。林盼东时任巴
士科技财务总监。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人
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
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巴士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周鑫、蒋中瀚、林盼东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金一栋、赵斌、吴旻、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
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王献蜀无法直接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吴旻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其未负责财务工作和营销工作,除参加上市
公司例行董事会外没有机会接触财务报表,因此巴士股份涉嫌虚增收入等行为,
不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在我局认定的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法期间(2017年),其没有在巴士科技担任
职务。告知书中认定其兼任巴士科技副总裁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要求免
除或减轻其责任。
    经复核,我局认为:吴旻本人于2018年8月8日在接受调查询问工作经历时明
确表述到“2008年至2018年4月份,在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即巴士科技),
历任法务部总监、行政副总裁”。巴士股份2017年8月15日公告的2017年半年度报
告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中表述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报告期没有发生变动,具体可参见2016年年报”,2017年4月26日公告的
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现任董事任职情况中表述到“吴旻先生:……。2008年2月至
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副总裁。”因此,吴旻关于其涉案期间未在巴
士科技任职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我局对吴旻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巴士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周鑫、蒋中瀚、林盼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金一栋、吴旻、赵斌、夏秋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养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问,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ST巴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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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2-25

处罚对象:

吴旻,周鑫,夏秋红,孙浩初,庄严,林盼东,楼亦雄,王献蜀,蒋中瀚,赵斌,邓欢,金一栋,金洪飞,钱纪林,陈信勇,陈银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2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
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七)
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117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8
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79)。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
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号),具体内容如下: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王献蜀、周鑫,蒋中瀚、吴旻、林盼东、金一栋、
赵斌、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孙浩初、金洪飞,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
欢: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
 
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系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
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
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
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元、净利润
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
由亏损变为盈利;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983,987.48
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巴士股份
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结合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
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
信勇、陈银华等9人;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均为孙浩初、楼亦雄、庄
严、钱纪林、邓欢等5人。同时,巴士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7年第一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
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签字高
级管理人员均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等5人。林盼东时任巴
士科技财务总监。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上市公司公告、决议或会议记录、情况说明、会计凭
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之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构成了《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董事长周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蒋中瀚,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吴旻(兼任巴士科技副总裁),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林盼东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金一栋、赵斌,时任副总经
理夏秋红,独立董事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时任监事孙浩初、楼亦雄、庄严、
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巴士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献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周鑫、蒋中瀚、吴旻、林盼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金一栋、赵斌、夏秋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王献蜀采取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
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一至四项所列
 
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证券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
断,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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