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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传 媒(0021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15890.10 899.17 12.99 56.38 0.76
2024-03-26 15833.34 810.26 12.23 54.55 0
2024-03-25 15922.61 1659.32 12.23 55.52 0
2024-03-22 16115.75 3645.12 15.53 75.17 3.30
2024-03-21 15135.92 2486.96 13.15 61.80 0
2024-03-20 14267.99 1685.47 13.15 61.15 2.20
2024-03-19 14821.03 1478.58 10.95 48.40 0.51
2024-03-18 14727.87 884.45 12.71 56.05 0
2024-03-15 15141.23 824.57 12.71 54.91 0.24
2024-03-14 15010.55 1160.45 12.47 53.25 0.7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3 76758.38 67.661
2 基金 2 222.78 0.196
2023-06-30 1 其他 3 77106.82 67.968
2 基金 5 294.82 0.260
2023-03-31 1 其他 4 77417.24 68.241
2 上市公司 3 640.58 0.565
2022-12-31 1 其他 4 76678.36 67.590
2 QFII 2 664.84 0.586
3 上市公司 1 189.72 0.167
4 基金 1 46.39 0.041
2022-09-30 1 其他 2 76448.34 67.3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4-12 8.66 9.82 -11.81 40.60 351.6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天九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

2015-11-26 13.87 14.30 -3.01 368.40 5109.6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烟台道证券营业部

2015-08-17 12.77 13.87 -7.93 519.38 6632.52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安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2015-08-17 12.77 13.87 -7.93 57.71 736.92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芳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金乡路证券营业部

2015-07-06 9.76 10.22 -4.50 131.57 1284.08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原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4-12-25 14.97 16.64 -10.04 13.44 201.25

买方:东海证券交易单元(266100)

卖方:东海证券交易单元(266100)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2-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朱晓崴、李朝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晓崴,李朝阳
公告日期 2022-02-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齐虹、胡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齐虹,胡奇
公告日期 2022-02-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新明、许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新明,许东
公告日期 2022-0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郑剑辉、蔡军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蔡军强,郑剑辉
公告日期 2021-12-1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乔旭东,叶玫,周思海,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关于对朱晓崴、李朝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23

处罚对象:

朱晓崴,李朝阳

— 1 —
关于对朱晓崴、李朝阳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晓崴,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项目
的签字会计师;
李朝阳,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项目
的签字会计师。
经查明, 朱晓崴、李朝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 年 9 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的审计服务机构,你们作为该— 2 —
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
115 号, 朱晓崴、李朝阳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在风险评估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
未识别出存在的舞弊风险。香榭丽应收账款余额大、占比高,呈
现快速上升趋势,且实际控制人叶某自己承接的广告业务单(以
下简称“公司单” )数量、金额占比高,业务特征与正常业务单
存在明显异常。 朱晓崴、李朝阳未基于识别出的上述风险和“公
司单” 的重大及异常性,对“公司单”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
业怀疑。
二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对
审批签名不全单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 的审计结论。
三是在对香榭丽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
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的控制,未针对函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函证过程中出现了发函地址与查询地址
不一致、发出询证函未加盖香榭丽公章仍收到回函、有回函快递
单但无发函记录等异常。
四是未对利用其它审计机构以前期间获取的审计证据执行
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存在缺陷。
五是针对舞弊风险执行的程序不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
性不足,不足以将香榭丽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导致
未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事实。— 3 —
六是提供的审计底稿存在部分缺失,如对香榭丽 630 审计时,
回函快递单存在缺失情况,对香榭丽 2013 年年报审计时,控制测
试抽取的样本中存在合同和用印审批缺失情况。上述底稿缺失现
象,导致无法判断相关审计程序是否真实执行。
朱晓崴、李朝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7.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四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对朱晓崴、李朝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晓崴、 李朝阳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23 日— 4 —

关于对张齐虹、胡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23

处罚对象:

张齐虹,胡奇

— 1 —
关于对张齐虹、胡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齐虹,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项目
的签字评估师;
胡奇,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项目的
签字评估师。
经查明, 张齐虹、胡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 年 9 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企华” )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
传媒” )签订《业务约定书》,担任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 项目专项评估机构。该项— 2 —
目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完成交割手续。 张齐虹、胡奇作为该项目的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36
号, 张齐虹、胡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对香榭丽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保持有效控制,选
取了香榭丽 31 家销售客户对其收入及应收账款进行函证,但底稿
中只保留了 23 份回函,缺失了 8 份回函。同时,底稿中未见执行
对发函和回函保持控制程序的记录,未见函证收发统计表和函证
收发快递单等任何控制程序的记录。
二是对作为评估基础的香榭丽历史财务数据评估程序不到
位,在进行收入预测计算时,对于香榭丽提供的相关电子版数据
直接引用或汇总使用,没有执行核查程序去核实真实、准确和完
整性。
三是未对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审慎核
查,在评估时使用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2013〕审字第 90301
号审计报告作为参考依据, 但工作底稿中没有记录对中天运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底稿进行过复核的情况。
张齐虹、胡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7.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3 —
处分决定:
对张齐虹、 胡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齐虹、胡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23 日— 4 —

关于对张新明、许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23

处罚对象:

张新明,许东

— 1 —
关于对张新明、许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新明,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项目
的经办律师;
许东,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项目的
经办律师。
经查明, 张新明、许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 年 9 月 28 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
律所”)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
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该项— 2 —
目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完成交割手续。张新明、许东作为该项目的
经办律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
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 62 号,
张新明、许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有 9 家公
司合同文本为大成律所要求被尽职调查对象香榭丽提供的资料,
未见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张
新明、许东作为项目的经办律师,均承认针对上述业务合同,只
执行了核对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且只有少数几个合同在底稿中
进行了留底。对于 100 万元以上应当核验的合同,都通过核对合
同原件做了形式上的核验,但在底稿中没有记载相关核验记录。
二是未发现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亦未对该事项进行审
慎查验。在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执行与
香榭丽财务负责人、会计师面谈,以及向第三方查证、确认等其
他查验程序。
三是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审慎查验香榭丽广
告阵地和屏幕,既未按照查验计划进行查验,也未对不遵守查验
计划的原因作出说明或采取其他措施。
张新明、许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7.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3 —
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对张新明、许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新明、许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23 日— 4 —

关于对郑剑辉、蔡军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15

处罚对象:

蔡军强,郑剑辉

  关于对郑剑辉、蔡军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2-02-15
  深证会〔2022〕52号
  当事人:
  郑剑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蔡军强,粤传媒收购香榭丽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0号),郑剑辉、蔡军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9月30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现名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粤传媒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担任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郑剑辉、蔡军强作为项目主办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签字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郑剑辉、蔡军强未勤勉尽责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未遵守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中没有编制尽职调查清单,也没有制定尽职调查各主要阶段工作内容。
  二是通过查看立项工作底稿及会计师风险评估报告已经得出“广告行业的收入确认、收入真实性情况需要重点核查”结论,但未对香榭丽销售与收款业务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全面评估粤传媒并购重组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三是核查程序缺失。未核查相关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和收入的确认政策,未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未对报告期内收入增长情况执行分析性复核,未对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进行核查,未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进行比较,未对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带来回款风险应对措施进行核查,未查阅标的公司IPO审计时中介机构的走访底稿,未通过函证、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和收入的审计结论是否属实。核查程序有所缺失,导致未能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问题。
  郑剑辉、蔡军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郑剑辉、蔡军强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15日

关于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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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13

处罚对象:

乔旭东,叶玫,周思海,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
路 1150 号 6 幢 409 室;
叶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乔旭东,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周思海,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
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 年 10 月 28 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粤传媒”)披露了《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粤传媒拟
— 2 —
通过发行股份及现金的方式购买香榭丽 100%股权,交易价格 4.5
亿元。2014 年 6 月 17 日,相关股权完成过户,香榭丽成为粤传
媒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粤传媒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 号、〔2021〕20 号),
香榭丽在 2011 年至 2015 年期间通过虚构合同、调整合同折扣等
方式累计虚增收入 5.99 亿元,累计虚增净利润 5.61 亿元,具体
情况如下:
香榭丽在 2011 年至 2013 年间制作虚假合同共计 127 份,虚
增净利润共计 30,589.83 万元。其中,香榭丽 2011 年实际净利润
为-436.02 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 17 份,净利润被虚增至
3,647.28 万元;2012 年实际净利润为-6,599.33 万元,通过制作
虚假合同 43 份,净利润被虚增至 3,695.35 万元;2013 年实际净
利润为-11,526.42 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 67 份,净利润被虚
增至 4,685.43 万元。香榭丽通过合同造假虚构的财务数据被粤传
媒记载并披露于收购事项相关的文件之中。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粵传媒将香榭丽财务数据纳入合并
会计报告编制范围。香榭丽的合同造假行为仍在持续,并通过共
计 108 份虚假合同虚增净利润共计 25,526.27 万元。其中,香榭
丽 2014 年年报所涉及虚假合同共计 79 份,香榭丽通过该 79 份合
同虚增净利润 19,027.51 万元,2015 年半年报涉及虚假合同共计
— 3 —
29 份,香榭丽通过该 29 份合同虚增净利润 6,498.76 万元。
香榭丽作为粤传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
规定。
香榭丽时任总经理叶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粤传媒
信息披露违法中起主要作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香榭丽时任副总经理乔旭东,时任财务总监周思海作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了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时任总经理叶
玫,原股东、时任副总经理乔旭东,时任财务总监周思海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乔旭东、周思海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 4 —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粤传媒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胡先生,电话 0755-88666951)。
对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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