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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
路 1150 号 6 幢 409 室;
叶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乔旭东,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周思海,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
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 年 10 月 28 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粤传媒”)披露了《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粤传媒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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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行股份及现金的方式购买香榭丽 100%股权,交易价格 4.5
亿元。2014 年 6 月 17 日,相关股权完成过户,香榭丽成为粤传
媒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粤传媒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 号、〔2021〕20 号),
香榭丽在 2011 年至 2015 年期间通过虚构合同、调整合同折扣等
方式累计虚增收入 5.99 亿元,累计虚增净利润 5.61 亿元,具体
情况如下:
香榭丽在 2011 年至 2013 年间制作虚假合同共计 127 份,虚
增净利润共计 30,589.83 万元。其中,香榭丽 2011 年实际净利润
为-436.02 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 17 份,净利润被虚增至
3,647.28 万元;2012 年实际净利润为-6,599.33 万元,通过制作
虚假合同 43 份,净利润被虚增至 3,695.35 万元;2013 年实际净
利润为-11,526.42 万元,通过制作虚假合同 67 份,净利润被虚
增至 4,685.43 万元。香榭丽通过合同造假虚构的财务数据被粤传
媒记载并披露于收购事项相关的文件之中。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粵传媒将香榭丽财务数据纳入合并
会计报告编制范围。香榭丽的合同造假行为仍在持续,并通过共
计 108 份虚假合同虚增净利润共计 25,526.27 万元。其中,香榭
丽 2014 年年报所涉及虚假合同共计 79 份,香榭丽通过该 79 份合
同虚增净利润 19,027.51 万元,2015 年半年报涉及虚假合同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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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份,香榭丽通过该 29 份合同虚增净利润 6,498.76 万元。
香榭丽作为粤传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
规定。
香榭丽时任总经理叶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粤传媒
信息披露违法中起主要作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香榭丽时任副总经理乔旭东,时任财务总监周思海作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参与了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时任总经理叶
玫,原股东、时任副总经理乔旭东,时任财务总监周思海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乔旭东、周思海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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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粤传媒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胡先生,电话 0755-88666951)。
对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