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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林市临江路 234 号;
张群,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彭敏,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时任董秘;
胥志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 年 4 月 26 日, *ST 东网披露 2018 年度报告,*ST 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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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ST 东网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19 年 12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18 日,*ST 东网分别披露《会
计差错更正公告》,对长期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应收款补充计提
2018 年的减值准备共计 4.67 亿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金额占*ST
东网 2018 年净利润的 96.5%。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ST 东网及子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涉诉金额为 13,910.99 万元,占*ST 东网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92%。*ST 东网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
项,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ST 东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
*ST 东网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彭敏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东网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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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东网时任财务总监胥志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彭敏,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群、时任财务总监胥志强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东网及彭敏、张群、胥志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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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