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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智造(0021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30993.15 24.275
2024-06-30 1 其他 4 30993.15 24.275
2 基金 9 122.42 0.096
2024-03-31 1 其他 4 30993.15 24.275
2023-12-31 1 其他 4 30993.15 24.275
2 基金 10 164.89 0.129
2023-09-30 1 其他 5 35469.81 27.781
2 信托 1 1610.25 1.2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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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26 2.65 2.68 -1.12 366.66 971.6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2-25 2.70 2.74 -1.46 350.00 94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2-21 2.76 2.80 -1.43 350.00 966.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2-07 2.90 2.94 -1.36 510.00 1479.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2-06 2.90 2.93 -1.02 500.00 1450.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2-05 2.90 2.94 -1.36 500.00 1450.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群,彭敏,胥志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群,彭敏,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群,彭敏,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08

处罚对象:

张群,彭敏,胥志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林市临江路 234 号;
张群,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彭敏,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时任董秘;
胥志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 年 4 月 26 日, *ST 东网披露 2018 年度报告,*ST 东网
— 2 —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ST 东网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会计差错更正
2019 年 12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18 日,*ST 东网分别披露《会
计差错更正公告》,对长期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应收款补充计提
2018 年的减值准备共计 4.67 亿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金额占*ST
东网 2018 年净利润的 96.5%。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ST 东网及子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涉诉金额为 13,910.99 万元,占*ST 东网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92%。*ST 东网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
项,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ST 东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
*ST 东网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彭敏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东网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 3 —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东网时任财务总监胥志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彭敏,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群、时任财务总监胥志强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东网及彭敏、张群、胥志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
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 4 —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6 日

ST东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20

处罚对象:

张群,彭敏,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 东网           公告编号:2020-080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9047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0]6 号),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0]6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住所:广
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彭敏,女,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东方网络董事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
区桂林市灵川县。
    张群,男,1979 年 10 月出生,东方网络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如
皋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东方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
诉讼 9 起,涉诉金额合计 13,910.99 万元。其中,2019 年 4 月 26 日,东方网络
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时,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 5 起诉讼案件,
涉诉金额合计 10,236.70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条、
第 11.1.2 条、第 11.1.5 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
的标准,而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
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
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
十七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
    彭敏在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期间担任东方网络董事长,其
中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
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彭敏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其未组织
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
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群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东方网络总经理,2019 年 6 月 18 日起担任
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7 月 8 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
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张群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虽采取措
施推动东方网络及时披露,但东方网络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才披露重大诉讼情
况。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
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
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ST东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16

处罚对象:

张群,彭敏,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2175 股票简称: ST 东网 公告编号: 2020-079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基本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桂证调查字 2019047 号)。 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118)。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0]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调查完毕,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依法拟对相关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东方网络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
诉讼 9 起,涉诉金额合计 13,910.99 万元。其中, 2019 年 4 月 26 日,东方网络
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 5 起诉
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 10,236.70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 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
净资产的 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条、
第 11.1.2 条、第 11.1.5 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
的标准,而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
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
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彭敏在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期间担任东方网络董事长,其
中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
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彭敏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导致东方
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张群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东方网络总经理, 2019 年 6 月 18 日起担任
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6 月 18 日至 7 月 8 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
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张群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虽采取措
施推动东方网络及时披露,但东方网络直至 2019 年 8 月 8 日才披露重大诉讼情
况。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
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就中国
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相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
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广西监
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 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
准。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
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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