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罗清华,闵银章,龙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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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43号
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
城南路581号;
朱军,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罗清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闵银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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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号)查明的
事实,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
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
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4,341,622.31元、
存货95,295,747.91元、利润总额137,974,095.22元。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0.8%、
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 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元,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
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
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5条的规定。
江特电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兼宜春
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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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时任副总裁兼
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