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4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6 月 24 日,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收到国
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清税一稽处﹝2021﹞
6 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1、2012 年至 2013 年,清远楚江在与天津定时金属材料销售公司(以
下简称“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
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4 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
含税金额合计 80,055,405.81 元,税额合计 13,609,418.89 元,价税合计
93,664,824.70 元 。 造 成 2012 年 12 月 至 2013 年 4 月 少 缴 增 值 税
13,609,418.89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2,659.32 元,少缴教育费附加
408,282.57 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272,188.38 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 80,055,405.81 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2011 年至 2014 年清远楚江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无锡汇
翔精密冲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4 份,并已申报销售收入。发票
不含税金额合计 8,426,339.28 元,税额合计 1,432,477.69 元。
(二)处理决定
1、补缴税款
清远楚江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从定时公司取得的
84 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清远楚江已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自行转出进项税额 13,609,418.89 元,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
0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2,659.32 元,补缴教育费附加 408,282.57
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272,188.38 元。应调增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
30,385,245.45 元,调增 2013 年应纳税所得额 49,670,160.36 元。同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远楚江少缴所
属期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期间,不予追征少
缴 所 属 期 2012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应 补 缴 2013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12,659,666.12 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清远楚江未按规定期限少
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
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限清远楚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
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详见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起对清远楚
江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存在以
下违法事实:
清远楚江于 2012 年至 2013 年与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
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4 份,发票
不含税金额合计 80,055,405.81 元,税额合计 13,609,418.89 元,价税合计
93,664,824.70 元。清远楚江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 13,609,418.89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2,659.32 元。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
13,609,418.89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952,659.32 元已构成偷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结束时
间到被税务机关发现时间已超出五年期限,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详见附件《不予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的规定,清远楚江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属于
《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
清远楚江于 2019 年已转出进项税额 13,609,418.89 元。本次补缴税款及滞
纳金预计将减少 2021 年上半年度净利润约 39,881,410.45 元(其中补缴税
款 12,659,666.12 元,滞纳金 27,221,744.3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4.54%。
3、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 2011 年至 2014 年期间。目前清远楚江生产经
营活动正常,截止 2021 年 3 月 31 日,清远楚江总资产 138,962.62 万元,
净资产 58,207.64 万元,2021 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 1,911.57 万元(未经
审计数)。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4、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
5、公司对本次涉税事项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近十年来随着公司规模和体量的不断增强,管理基础和内控建设不断完善,
总部对子公司的管控能力持续增强,公司将吸取本次涉税事项的教训,严格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持续做好管理基础提升和内部控制强化,增
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
1、《税务处理决定书》;
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税务处理决定书》
附件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