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5日,瓮安县应急管理局向贵州芭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瓮)应急罚﹝2022﹞WH-06号),因公司存在硝铵中间储罐氨气罐未设置气体报警仪;便携式氨气无定期检测报告;硝酸铵车间水泵接合器、消防栓、灭火器锈蚀严重,未定期保养;7月2日至7月4日氨气报警仪报警1,000余次,其中GT201363#报警达686次,未进行处置;硝酸铵车间63#报警仪存在漏点,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具和便携式氨气报警仪进行漏点确认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芭田处以合并罚款人民币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