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荣盛发展(00214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36012.05 684.51 45.11 71.27 0
2024-03-25 36601.00 1586.61 45.11 69.92 0
2024-03-22 36409.91 2143.08 45.11 70.82 0
2024-03-21 36232.54 2265.15 53.53 85.11 0
2024-03-20 36038.82 1483.87 53.53 84.04 0
2024-03-19 36364.23 1445.48 53.53 84.04 0
2024-03-18 36148.36 1451.96 53.53 84.58 0
2024-03-15 35978.88 1059.61 53.53 84.58 0
2024-03-14 36937.63 1314.03 53.53 84.04 3.40
2024-03-13 36577.35 1444.83 53.78 83.9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6.76 0.002
2023-09-30 1 其他 6 157050.04 40.266
2 基金 3 1868.78 0.479
2023-06-30 1 其他 7 163543.27 41.931
2 基金 30 4889.71 1.254
2023-03-31 1 其他 5 168282.14 43.188
2 基金 1 1430.02 0.367
2022-12-31 1 其他 9 181307.13 46.531
2 基金 101 6853.89 1.7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1 1.75 1.93 -9.33 75.50 132.13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五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3 1.80 2.11 -14.69 1652.00 2973.6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朗月街证券营业部

2023-11-07 1.78 1.92 -7.29 2175.00 3871.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30 1.72 1.98 -13.13 1435.00 2468.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27 1.72 1.90 -9.47 1045.00 1797.4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9 1.83 1.82 0.55 490.00 896.7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荣盛发展:深证上[2022]901号-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山,景中华,耿建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5-09-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鲍丽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鲍丽洁
公告日期 2015-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荣盛发展: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发文单位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1-12-31 处罚类型 违法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其他机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邹家立
公告日期 2011-07-01 处罚类型 违法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其他机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发展:深证上[2022]901号-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8

处罚对象:

刘山,景中华,耿建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01号 
 
 
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耿建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景中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
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2022年1月29日,荣盛发展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1亿元至1.5亿元。4月29日,荣盛发展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45亿元至-60
亿元。4月30日,荣盛发展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9.55亿元。荣盛发展《2021年度业绩预
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
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荣盛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荣盛发展董事长耿建明、时任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
条的规定,对荣盛发展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耿建明、时任总
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 3 —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7日

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鲍丽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5-09-22

处罚对象:

鲍丽洁

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鲍丽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鲍丽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董事兼副总裁。
  经查明,鲍丽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荣盛发展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2015年8月11日,鲍丽洁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1.54万元。
  本所认为,鲍丽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鉴于鲍丽洁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鲍丽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鲍丽洁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9月22日

荣盛发展: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x

来源:证券时报2015-08-21

处罚对象: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2016年9月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
书(162130号)》(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收悉。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荣盛发展”)
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德恒律师”)以及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
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贵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详细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
    本答复报告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问题一、关于公司治理。
   (1) 申请人于 2015 年 8 月被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请申请人和中介机构补充说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情况、该等情
    况是否在自查报告和专项核查报告中充分披露。如无,请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是否构成国发【2010】10 号文、
    国办发【2013】17 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禁止性情形发表结论性意见。
   (2) 请申请人结合董事被通报批评等事项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
    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
    意见。
      一、第一小题的答复:
    (一)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2015 年 8 月 21 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廊坊执法罚字【2015】第 00015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记载,廊坊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局认为,荣盛发展在“晓廊坊二期、三期”项目建设工程中存在增设
阳台、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地下室超建、擅自封闭 9#住宅楼首层架空层、少建
地下车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即“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违法行为;存在未建设幼儿园的行为,因该位置存在拆迁问题而导致未建设,不
构成违法行为。对此,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如下认定:(1)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荣盛发展增设阳台、地下室造成增建面积较小,占建设规模比例
1.60%,对日照、间距、消防、绿化等不产生影响,对规划实施影响不大,属尚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按照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规定,视为情节一般,对荣盛发展处以增建部分工程造价 8%的罚款,计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560,487.48 元;(2)改变建筑平面尺寸造成超建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鉴于该建筑已经入住,按照其《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基准》应视为不能拆除,对荣盛发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 12,832,259.16 元,
不并处罚款;(3)少建地下车库的行为,属于少建配套设施,少建面积较大,占
建设规模比例 17.07%,但不涉及容积率问题,应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按照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视为情节较轻,对
荣盛发展处以少建部分工程造价 6%的罚款,计 4,391,440.73 元;(4)擅自封闭
9#楼首层架空层的行为,现已将封闭部分拆除,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参考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 3 项规定,视为
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5)建设幼儿园的行为,应在拆迁问题解决后及时进
行补建。
    公司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缴纳完毕全部处罚
款项,即违法收入 12,832,259.16 元,罚款 4,951,928.21 元,共计 17,784,187.37
元。
    2015 年 8 月 28 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荣盛发展出具编号为
2015012 号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证明“荣盛发展在晓廊坊二期、三期
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2016 年 5 月 2 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荣盛发展出具《无重大行
政处罚事项证明》,证明荣盛发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我局辖区内发生
的行政处罚已按期缴纳完毕罚款,按要求完成了整改,该等行政处罚事项已处理
完毕。经核实,在上述期间内,未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招商证券和德恒律师意见:
       招商证券和德恒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上述事项的整改情
况以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发表结论性意见,认为:作出上述行政处
罚的政府主管部门已认定该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上述行政处罚已
执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申请人的业务、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该等行政处罚在自查报告和专项核查报告中的披露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和中介机构已在自查报告和专项核查报告中补充披露了该等行政处罚
事项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
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一是加强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的情况。上市公司申请涉
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时,应当公开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及相应整
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二是加强中介机构把关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国土资
源部门网站,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结合《监管政策》的上述规定,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系因违反建设工程规划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非因土地违法
违规行为而被国土资源部门处罚的情形、非因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住建部门、
物价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且该等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情况已在公司出具的自查
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招商证券和德恒律师的意见:
       招商证券和德恒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申请人受到的行政处
罚系因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
的行政处罚,非因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国土资源部门处罚的情形、非因价格
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且该等行政处罚事项
的具体情况已在申请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中进行
了补充披露。
       (三)该等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
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禁
止性情形
       1.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
       (1)国发【2010】10 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的禁止性规定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国发【2010】10 号文第五条第(八)款规定:“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
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是否构成国发【2010】10 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的禁止性情形
    经自查,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针对的
是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的“土地
闲置和炒地行为”,不构成房地产企业再融资的禁止性情形。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 号)
    (1)国办发【2013】17 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的禁止性规定
    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
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
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
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2)是否构成国办发【2013】17 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的禁止性情形
    经自查,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由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针对的
是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办发【2013】17 号文规定的“闲
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房地产企业再融
资的禁止性情形。
    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
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
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他情形。”。
    (2)是否构成《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公司已出具书面承诺,并经逐项自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至
第(七)款,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情形;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情形;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其他情形。经自查,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
【2013】17 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禁止性情形。
    招商证券和德恒律师的意见:
    招商证券和德恒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上述事项的整改情
况以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发表结论性意见,认为:申请人受到的行
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关于房地产企
业再融资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二、第二小题的答复:
    经自查,2015 年 8 月 11 日,公司董事、副总裁鲍丽洁因个人疏忽,在 2015
年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卖出公司股票 2.00 万股。2015 年 9 月 10 日,中国证监
会河北监管局对鲍丽洁出具了编号为“【2015】7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15 年 9 月 22 日,深交所发布了对鲍
丽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 30 号),公司已就
该事项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除此以外,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2011 年、2012 年、2013 年、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其中,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自查公告已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公开披
露。
       针对上述通报批评处分的事项,鲍丽洁已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回复交易所,
说明该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委托人误操作所致,并对该误操作导致的卖出行
为特别致歉。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已就上述情况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
则(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破产管理人
和管理人成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四)
建议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根据上述规定,鲍丽洁受到的上述处
分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构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款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此外,公司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窗
口期的股份交易行为有明确的报备制度,针对上述处分事项,公司一方面已对鲍
丽洁进行内部约谈和教育,另一方面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份交
易报备制度的强化培训,避免再次出现此类情形。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再出现此类情况。
       公司已就本事项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补充公告》中进
行补充披露,招商证券和德恒律师已分别就本事项的认定在《保荐机构尽职调查
报告》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当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招商证券的意见:
       招商证券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以及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发表结论性意见,认为:申请人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窗口期的股份交易行为有明确的报备制度;
针对上述处分事项,1)申请人已对鲍丽洁进行内部约谈和教育;2)申请人已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份交易报备制度的强化培训,避免再次
出现此类情形。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申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
再出现此类情况。
       问题二、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益、近期频繁投资南
华财产保险、美亚航空、中冀民投、野三坡旅游等非主业情况,补充说明本次
股权融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答复:
       (1)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和 2016 年 9 月 16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
度如下表所示:
                                          截至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9 月 16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已投入金额          已实现效益         已投入金额          已实现效益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        廊坊花语城            146,462.99                   ---      165,190.15                    ---
  2        廊坊白鹭岛             80,000.00             26,213.81       80,000.00              26,286.41
  3       沧州锦绣观邸            33,855.38                   ---       33,855.38                    ---
  4       南京文承熙苑            43,169.26             28,379.99       45,007.78              28,379.99
      注 1:南京文承熙苑截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已投入金额超出计划投入金额 7.78 万元,系募集资金存储
产生的利息所得
       其中,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鉴证并
出具《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字【2016】003547 号)。目前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开发进度正常,销售情况良
     好,随着各项目陆续竣工并交付使用,经济效益也将逐渐体现。
         (2)2016 年年初,荣盛发展正式确定了公司未来战略转型的发展规划,“大
     地产”、“大健康”、“大金融”和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在内的“3+X”战略布局加速推行,
     荣盛发展正由专业地产开发商逐步向生活方式运营商转变。为合理利用公司已有
     资金,高效推行公司的战略发展,公司通过收购、增资等方式对新的业务板块进
     行了产业布局。具体方式及时间如下:
                                     合同金额 (万
序号       公司       信息披露时间                                           出资方式
                                         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涞水荣盛以 11,101.46 万元竞得涞水县
 1      野三坡旅游      2016.5.6       11,101.46
                                                        旅游局持有的野三坡旅游发展 90%国有股权。
                                                        中冀民投是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制定河北省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要求,在河
                                                        北省工商联牵头推动下,由公司作为牵头发起人投资设
 2       中冀民投       2016.5.9       460,000.00
                                                        立,注册资本 100.00 亿元,公司占股 46%。2016 年 5
                                                        月 31 日前缴纳 15%,2016 年 12 月 30 日前缴纳 35%,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缴纳 50%。
                                                        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美亚航空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并间接取得美亚航空控股子公司美亚旅游航空有限
 3       美亚航空       2016.8.11      62,500.00
                                                        公司、美亚航空旅游(海南)有限公司 74%、80%的股
                                                        权。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货币资金形式缴纳注册资
 4     南华财产保险     2016.8.26      20,250.00
                                                        本金,占其注册资本的 13.5%。
         公司投资上述项目,对未来的发展具备重要战略意义。
         野三坡旅游:通过对野三坡旅游发展 90%股权的收购,公司将与涞水县人民
     政府合作,共同构建京涞一体化大旅游格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将野
     三坡打造成首都国家公园,建设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精品景区和京西旅游“明
     星”,也为公司大健康产业注入新的动力,加速该板块的形成,给合作双方带来
     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公司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有力
     的支撑。
         中冀民投:投资“中冀民投”,并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公司在“京津
     冀协同发展”成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非常重要的战略决策。通过牵头组建“中冀
     民投”,公司将联合河北主要民企,打造政府支持的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参与到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国企改制、支持河北企业“一带一路”战略,为河北经济转型
升级提供服务,为公司战略转型“大金融”板块提供更好的发展良机。
    美亚航空:随着低空空域的进一步开放,通用机场的不断建设以及国家政策
的大力支持(2016 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
意见》),以及通用航空的产业链不断完善,公司认为,中国的通用航空产业未来
发展空间巨大,即将进入行业的爆发期。同时,通过介入通用航空产业,也能和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的“大健康”板块中的旅游、休闲等形成良好的协同,加速该板
块的快速成型。
    南华财产保险:投资南华财产保险,并成为该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是公司
战略转型大背景下,对“大金融”板块的重要布局。南华财产保险的设立具备海南
本土政策优势、海南区位优势及实力雄厚的股东背景等多重优势。通过投资南华
财产保险,公司将与海南发展等多家股东联合布局保险领域,分享财产保险行业
高速发展的契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地区金融服务和发展水平。投资南华
财产保险也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经营结构,强化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
有利于拓展业务领域,增加盈利增长点,为公司业务升级提供新的动力。
    收购野三坡旅游、美亚航空等旅游资源配套公司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及酒店等
资源,加快推进公司进入“大健康”产业的旅游、养老地产板块;入股南华财产保
险、牵头中冀民投为公司“大金融”的战略的布局带来了契机。理性健康的战略
转型将会促使荣盛发展品牌价值不断升华,从单一的地产开发公司,逐步实现新
生活方式引领者的战略目标。
    (3)房地产开发作为公司目前的核心产业,依然是公司重点投入的最主要
领域。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项目土地储备规划建筑面积 2,311.18 万平方
米,项目区域布局和产品结构合理,具备较高的经济价值,是公司未来 3-5 年保
持快速健康发展的坚实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石家庄荣盛华府(棉三)、南京荣
盛华府、济南花语馨苑和邯郸荣盛观邸项目均为公司已进驻城市的优质项目,开
发风险较低,预计能够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主业规模及资本实力,助力
推进公司新的战略目标,符合广大股东的共同利益。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招商证券的意见:
                招商证券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认为: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属实,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主业规模及资本
            实力,助力推进公司新的战略目标,符合广大股东的共同利益,具有合理性和
            必要性。
                问题三、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49 亿元,全部用于四个房地产项
            目。请申请人说明:
               (1) 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主体及股权关系、投资方式、投资进度、预计完
                       工时间等,是否存在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之前投入
                       资金的情形;
               (2) 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构成,分析是否存在非资本性支出、土地成本等,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一、第一小题的答复:
                经自查,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主体及股权关系、投资方式、投资进度、预计
            完工时间等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
序                                                                        预计完工             实际投入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         股权关系        投资方式
号                                                                             时间          已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万元)
     石家庄荣盛华府    石家庄荣恩房地
1                                       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股东借款     2018 年 10 月         310,535.62    已动工
     (棉三)          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荣盛置业
2    南京荣盛华府                       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股东借款     2019 年 12 月         110,329.60    已动工
                       有限公司
                       济南荣程房地产
3    济南花语馨苑                       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股东借款     2018 年 11 月          69,045.45    已动工
                       开发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
4    邯郸荣盛观邸                              ---            ---        2018 年 12 月          46,237.25    已动工
                       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 4 个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以及董事会决议日之前已
            投入金额如下表所示:
                                                                                         董事会决议日之前已投
                                        预计总投资额(万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入金额
                                              元)                  (万元)
                                                                                               (万元)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1     石家庄荣盛华府(棉三)                647,333.04                280,000.00                 303,540.17
2     南京荣盛华府                          268,930.15                   90,000.00               109,103.82
3     济南花语馨苑                          154,111.23                   50,000.00                62,003.51
4     邯郸荣盛观邸                          156,296.50                   70,000.00                44,227.13
               合计                    1,226,670.92                   490,000.00                 518,874.63
    公司不存在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2016 年 7 月 25 日)之
    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形。
    招商证券的意见:
    招商证券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认为:申请人不存在置换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2016 年 7 月 25 日)之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形。
    二、第二小题的答复:
    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构成如下:
                                                          金额(万元)
           科目          石家庄荣盛华府
                                               南京荣盛华府         济南花语馨苑        邯郸荣盛观邸
                            (棉三)
    土地成本                   273,686.29             106,348.08            50,850.93        42,839.02
    项目前期费用                 3,637.93                4,432.53            1,828.13         2,095.08
    项目综合规费                 7,375.87              11,114.19            11,154.53         1,682.18
    建筑工程成本               277,704.24              99,415.40            63,453.33        79,265.50
    配套系统                    16,189.96              19,237.20            10,400.62        11,534.96
    环境绿化                     4,162.93                5,999.60            2,676.88         3,010.38
    营销示范区                   3,822.36                1,680.00            1,609.90         1,878.41
    管理费用                    15,424.22                7,921.49            2,736.95         4,058.12
    销售费用                    17,876.02                7,997.41            3,717.83         4,787.25
    财务费用(资本化)          23,940.00                3,135.00            4,940.00         4,389.00
    不可预见费                   3,513.23                1,649.25             742.14            756.60
    总投资额合计               647,333.04             268,930.15          154,111.23        156,296.50
    其中,本次募投项目扣除土地成本后的资本性支出明细如下:
         科目                                                金额(万元)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石家庄荣盛华府
                                            南京荣盛华府      济南花语馨苑     邯郸荣盛观邸
                            (棉三)
建筑工程成本                   277,704.24         99,415.40        63,453.33        79,265.50
配套系统                        16,189.96         19,237.20        10,400.62         11,534.96
环境绿化                         4,162.93          5,999.60         2,676.88          3,010.38
财务费用(资本化)              23,940.00          3,135.00         4,940.00          4,389.00
拟投入资本性投资合计           321,997.13        127,787.20        81,470.83         98,199.85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80,000.00         90,000.00        50,000.00         70,000.00
    四个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扣除土地成本后的资本性支出,
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所得资金不存在用于非资本性支出、支付土地成本
等用途,融资规模合理,未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
规定。
       招商证券的意见:
       招商证券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所得资
金不存在用于非资本性支出、支付土地成本等用途,融资规模合理,未超过项
目需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问题四、请申请人按房地产业务具体情况详细说明销售收入的会计政策,
如毛坯房和精装房、是否提供住房按揭贷款担保等。请会计师结合同业上市公
司情况,核查发行人房地产业务销售收入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
       答复:
    经自查,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的会计政策和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公司房
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已将房屋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房产实施继续管
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房
产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公司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具体判断标准: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房屋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取得
了买方付款证明,并办理完成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公司
已通知买方在规定时间内(30 天)办理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而买方未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完成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公
司在通知所规定的时限结束后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外,关于毛坯房与精装房从风险转移看,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公司在两者
收入确认的具体条件上没有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客户提供住房按揭担保,担保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
(包括罚息)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担保金额随着借款人逐期还
款而相应递减。住房按揭担保期限自业主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荣盛发展为业主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
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银行保管之日止。根据行业惯例此项担保是
必须的,但收入确认时点与按揭担保的时点在时间上不存在先后的必然联系。公
司进一步检查近三年各期末住房按揭担保余额以及损失的情况如下:
           所属时点                期末住房按揭担保余额            当期住房按揭担保损失金额
                                         (万元)                          (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1,830,526.12              ---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度                       1,057,490.11              ---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度                        972,921.94               ---
      公司近三年未发生由于住房按揭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核查了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房地产销售确认政策对比情
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收入确认判断标准
                      a.房屋完工并验收合格;
                      b.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荣盛发展
                      c.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
(SZ002146)
                      d. 办理完成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或对公司已通知买方在规定时间内(30
                      天)办理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而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商品房实物
                                                             荣盛发展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名称                               收入确认判断标准
                  移交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公司在通知所规定的
                  时限结束后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a.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国土部门备案;
                  b.房地产开发产品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招商蛇口
                  c.公司收到客户的全部购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购房款权利(如银行同意发
(SZ 001979)
                  放按揭款的书面承诺函);
                  d.办理了交房手续,或者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视同客户接收时。
                  a.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万科 A
                  b.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首
(SZ 000002)
                  期款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 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1-12-31

处罚对象:

邹家立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接到监事邹家立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
份的通知,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当日开市前,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报备。
    2011 年 12 月 29 日,邹家立先生以 8.428 元/股的均价卖出公司
股票 160,000 股,在此过程中,又以 8.41 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
20,000 股。上述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邹家立将本次买卖股票所得收益 364 元,上交公司所有。
    截止本公告日,邹家立先生持有本公司 16,994,000 股票,占公司
股份总数 0.912%。邹家立承诺将本次操作股票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并向公司表示今后将加强其帐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公司董事
会已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得卖出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董事会同时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持股 5%以上股东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1-07-01

处罚对象: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6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 卖出并买入了公司股票,相关情况如下: 
     2011年6月28日,荣盛控股以9.66元/股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随后又以9.63元/股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此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荣盛控股将按其卖出价计算,将此次买卖股票所得收益150元,上交公司所有。 
     截止本公告日,荣盛控股持有本公司股票720,000,009股,持股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38.63 %。荣盛控股承诺将本次操作股票收益全部上交公司,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其帐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董事会同时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