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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01号
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耿建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景中山,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
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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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9日,荣盛发展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1亿元至1.5亿元。4月29日,荣盛发展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45亿元至-60
亿元。4月30日,荣盛发展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9.55亿元。荣盛发展《2021年度业绩预
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
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荣盛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荣盛发展董事长耿建明、时任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
条的规定,对荣盛发展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耿建明、时任总
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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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