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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退(0021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基金 4 7439.16 13.893
2021-12-31 1 基金 4 7666.16 14.317
2021-09-30 1 基金 4 7962.16 14.867
2021-06-30 1 基金 4 8246.36 15.397
2021-03-31 1 基金 4 9508.27 17.7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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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11-01 13.28 13.28 0 30.00 398.4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01 13.28 13.28 0 28.88 383.53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8-01-15 14.60 14.42 1.25 14.00 204.40

买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0-16 12.74 12.98 -1.85 1365.00 17390.1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7-06-07 14.56 15.48 -5.94 176.43 2568.8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新松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17-05-26 13.66 15.18 -10.01 139.06 1899.57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绵绣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3-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旭斌
公告日期 2021-11-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晓光,虞云新,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新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周晓光,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9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旭斌

关于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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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6

处罚对象:

徐旭斌

 
— 1 — 
 
 
 
 
 
 
 
关于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旭斌,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2020〕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ST新光”)股东徐旭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徐旭斌实际控制的“徐旭斌”“郑某东”“陈某特”等30 个
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自2016年1月12日开始持续买入*ST
新光股票,1月15日账户组合计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超过5%,
3月24日持股数量达到最高的63,176,228股,占*ST新光总股本
的24.44%。4月15日,*ST新光增发新股969,435,817股,账户
组持股比例由19.28%降为4.06%。2016年1月15日至4月14日
期间,账户组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均超过5%,账户组在限制交
  — 2 — 
易期内买入53,168,632股,金额为970,626,936.00 元,卖出
16,250,476 股,金额为327,667,838.63 元,合计交易金额为
1,298,294,774.63元。徐旭斌未按照《证券法(2014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
的规定,在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且后续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
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徐旭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徐旭斌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新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755-88668240)。 
对于徐旭斌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6日 
 
 
  — 4 —

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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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22

处罚对象:

周晓光,虞云新,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 
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
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周晓光,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虞云新,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
周晓光、虞云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和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 2 — 
决定书》(〔2019〕8号、〔2021〕5号),参与新光圆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光”)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的
泰达宏利基金-民生银行-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481号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481号计划”)、泰达宏利基金-平安银行
-龚品忠(以下简称“491号计划”)、信诚基金-中信银行-信诚
基金定众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众1号”)等3
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成立、存续、到
期后均与*ST 新光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存在重要资金关联,实际运
作均由新光集团员工负责,新光集团还承担481号计划和定众1
号优先级份额的差额补足义务;光大保德信资管-浦发银行-光大
保德信耀财富富增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富增4号”)
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该产品名义
资产委托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成立、运作
和管理实际由新光集团负责,新光集团同时承担其优先级份额持
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 
新光集团存在以前述4只资管产品参与*ST新光2016年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08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光集团与481号计划、491号计划、
定众1号、富增4号构成一致行动关系。481号计划、491号计划、
定众1号、富增4号认购*ST新光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
*ST新光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8.7%。截至目前,前述4只
  — 3 — 
资管产品减持比例已超过5%。新光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周晓光、
虞云新未就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和权益变化情况履行规定的报告、
公告义务。 
二、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6年,*ST新光向新光集团、虞云新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浙
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100%股权、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
100%股权。2019年4月27日,*ST新光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
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及致歉公告》《关于回
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公告》
显示,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2016年至201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
的实现比例为64.13%,差额为14.35亿元。根据*ST新光与新光
集团、虞云新于2016年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新光集团
应补偿股份406,821,907股,并退还已分红现金156,469,964.00
元;虞云新应补偿股份45,202,434 股,并退还已分红现金
17,385,551.50元。 
*ST新光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21日召开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
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截至目前,新光集团、虞
云新仍未履行前述业绩补偿义务。 
新光集团作为*ST 新光控股股东,周晓光、虞云新作为*ST
新光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与前述4只资管产品的一致行动人
  — 4 — 
关系和权益变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新光集团、
虞云新作为*ST新光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
义务人,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新光圆成股份
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1月22日 
  — 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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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7-06

处罚对象:

周晓光,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时间:2021-07-06 来源:
  当事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住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
  周晓光,女,1962年11月出生,时任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光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光集团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3月7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7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号资管计划成功认购的股票,占新光圆成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1.48%。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的总金额为3.2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2.1亿元,出资人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劣后级份额1.1亿元,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翔程”)。
  经查,富增4号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产品名义资产委托人义乌翔程的成立、运作和管理实际都由新光集团负责,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也由新光集团承担。
  我局认为,新光集团存在以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的情形。根据2014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已修订)、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五)项的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4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新光集团未主动告知新光圆成其与该资管产品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光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已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7月5日

*ST新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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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6-30

处罚对象:

周晓光,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066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晓光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调查字2020028、2020029
号):因新光集团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与*ST新光其他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周晓光作为新
光集团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光集
团立案调查,并向周晓光了解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号)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査明,新光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事实如下:
    2016 年 3 月 7 日,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430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 年 7 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 4
号资管计划成功认购的股票,占新光圆成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1.48%。富增 4 号资管计划
参与认购的总金额为 3.2 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 2.1 亿元,出资人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
劣后级份额 1.1 亿元,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义乌翔程”)。
    经查,富增 4 号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产品名义
资产委托人义乌翔程的成立、运作和管理实际都由新光集团负责,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
额补足义务也由新光集团承担。
    我局认为,新光集团存在以富增 4 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认购的情形。根据 2014 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已修订)、2020
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五)项的
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 4 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新光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2007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已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实施的处罚觉得,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
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
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
    二、公司董事会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对当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违法行为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14.5.1 条、14.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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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23

处罚对象:

徐旭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9号
时间:2020-10-19 来源:
  
  当事人:徐旭斌,男,1975年6月出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徐旭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旭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徐旭斌控制并使用“郑某东”等账户情况
  徐旭斌实际控制“徐旭斌”“郑某东”“陈某特”等30个账户(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主要资金来源于徐旭斌及其借贷资金,股票交易由徐旭斌决策。
  二、徐旭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涉案账户组于2016年1月12日开始持续买入“新光圆成”,1月15日10:13买入“新光圆成”3095股,此次买入后账户组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5%。3月24日持股数量达到最高,为63,176,228股,占总股本的24.44%。4月15日,公司增发新股969,435,817股,账户组持股比例由19.28%降为4.06%。徐旭斌未按规定于持有“新光圆成”总股本达到5%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达到“新光圆成”总股本5%后,未于每增加或减少5%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信息的违法行为。
  三、 徐旭斌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情况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徐旭斌应当在持股达到“新光圆成”总股本5%时,及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停止交易。徐旭斌未进行信息披露,继续进行交易。2016年1月15日至4月14日账户组持股数量占“新光圆成”总股本比例一直超过5%,期间存在多次买入、卖出行为。账户组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入的股数为53,168,632股,金额为970,626,936.00元,卖出的股数为16,250,476股,金额为327,667,838.63元。合计交易金额为1,298,294,774.6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旭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徐旭斌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对涉案违法事实均予认可,但认为其交易“新光圆成”损失巨大,存在经济困难,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本局认为,本案已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进行了综合考量,处罚幅度适当。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徐旭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徐旭斌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徐旭斌处以3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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