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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旭斌,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2020〕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ST新光”)股东徐旭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徐旭斌实际控制的“徐旭斌”“郑某东”“陈某特”等30 个
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自2016年1月12日开始持续买入*ST
新光股票,1月15日账户组合计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超过5%,
3月24日持股数量达到最高的63,176,228股,占*ST新光总股本
的24.44%。4月15日,*ST新光增发新股969,435,817股,账户
组持股比例由19.28%降为4.06%。2016年1月15日至4月14日
期间,账户组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均超过5%,账户组在限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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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期内买入53,168,632股,金额为970,626,936.00 元,卖出
16,250,476 股,金额为327,667,838.63 元,合计交易金额为
1,298,294,774.63元。徐旭斌未按照《证券法(2014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
的规定,在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且后续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
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徐旭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徐旭斌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新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755-88668240)。
对于徐旭斌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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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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