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0年第1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及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2020年以来,宁波银行包销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远低于上市后合理估值,承销费收入不足以弥补包销账户损失,相关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询价等工作。宁波银行作为簿记管理人,在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中,未按照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及自身的内部制度执行相关程序,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均未开展询价工作,且均未与发行人签署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确认书。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宁波银行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2个月,暂停业务期间,宁波银行不得担任债务融资工具簿记管理人;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