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公告编号:2024-019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或“公
司”)于 2023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3012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4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
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2024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2
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
赵彩霞,女,1969年11月出生,时任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局对沃华医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沃华医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丙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自
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11月21日被阳新县监察委员会实施留
置,该留置措施对其履行职责有影响。阳新县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
7月13日向沃华医药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赵彩霞送达《留置通知
书》和《立案通知书》。赵彩霞决定沃华医药不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
置措施,直至2023 年11月7日沃华医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
留置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3
沃华医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赵丙贤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
七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
为。赵彩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赵彩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4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
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
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