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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泰(0020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20 89543.05 0 140.96 694.95 0
2024-05-17 90358.44 2408.80 140.96 694.95 36.92
2024-05-16 88981.33 529.00 106.81 500.95 10.20
2024-05-15 89050.60 504.46 98.57 459.35 0.58
2024-05-14 89494.99 1188.18 105.86 490.15 9.58
2024-05-13 89964.72 513.23 100.85 485.10 0.05
2024-05-10 90118.61 524.88 110.78 545.05 0.51
2024-05-09 90351.58 1009.11 116.99 576.78 5.53
2024-05-08 90435.24 602.13 114.99 563.47 0.06
2024-05-07 90333.19 1700.82 127.39 640.79 13.7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89956.28 34.926
2024-06-30 1 其他 6 89654.66 34.809
2 基金 3 147.87 0.057
2024-03-31 1 其他 6 91385.68 35.481
2 基金 3 2438.00 0.947
3 保险 1 1879.99 0.730
2023-12-31 1 其他 9 92594.71 35.950
2 基金 211 15806.77 6.137
3 保险 1 2049.99 0.796
2023-09-30 1 其他 6 90543.17 35.155
2 基金 10 3488.05 1.354
3 保险 1 1669.99 0.6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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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27 3.89 3.81 2.10 50.00 194.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世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2-01 5.88 6.52 -9.82 98.00 576.2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9-30 6.67 6.67 0 149.25 995.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14 7.58 7.56 0.26 319.42 2421.2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2022-02-24 10.58 10.58 0 263.00 2782.5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2-14 11.02 11.02 0 92.50 1019.3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龚春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永众,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江红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洪
公告日期 2024-05-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泰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丁永众,刘洪,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杨江红,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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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龚春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5707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上市公司监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文号	〔2024〕4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当事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龚春华,女,1971年4月出生,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及上述2021年、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决定:
一、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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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丁永众,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当事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彭江玲,女,1969年9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江军,男,1980年7月出生,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张清华,女,1972年9月出生,中泰化学监事,住址:新疆阜康市。
吕文瀚,男,1982年12月出生,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丁永众,男,1968年 8月出生,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财务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担任中泰集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吕文瀚,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管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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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杨江红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5715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文号	〔2024〕5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当事人:杨江红,女,1971年1月出生,时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江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管理事务,对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虚增收入规模负有主要责任,且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江红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对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履职需具备的法律及财务知识、对其职位安排不合理。二是中泰化学在决策上不具有独立性,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权实际均由中泰集团行使。三是其作为中泰化学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层面不享有话语权,存在受胁迫或诱骗情形。四是对其罚款金额过高,申请降低罚款数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作为中泰化学时任董事长,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其提出的不具有履职能力,职位安排不合理,中泰化学缺乏独立性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二是当事人在各类决议中无话语权不属于受胁迫或诱骗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有关决议提出异议。三是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职情况。因此,我局对杨江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决定:
对杨江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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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刘洪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
当事人:刘洪,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任职期间负责中泰化学整体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洪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履职时间较短,信赖审计机构,对违法违规事项不知情;任职期间多次就中泰化学缺乏独立性等问题作出报告及提醒,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履职时间短、信赖审计机构、不知情等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职情况。因此,我局对刘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中泰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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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5-18

处罚对象:

丁永众,刘洪,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杨江红,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0
日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
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号)、
(〔2024〕5号)。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8日披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024年5月1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3号)、(〔2024〕5号)、(〔2024〕6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住所:新疆乌
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1
    彭江玲,女,1969年9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
齐市沙依巴克区。
    江军,男,1980年7月出生,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
市头屯河区。
    张清华,女,1972年9月出生,中泰化学监事,住址:新疆阜康市。
    吕文瀚,男,1982年12月出生,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
央区。
    丁永众,男,1968年8月出生,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沙依巴克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
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
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
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
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
                                     2
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
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
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
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
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
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
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
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财务管
                                    3
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
事、总经理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担任中
泰集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方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
吕文瀚,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
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
料运输管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
296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2、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杨江红,女,1971年1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泰化学”)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江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
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
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
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
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
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
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
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
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
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
                                     5
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
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
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管理事务,
对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虚增收入规模负有主要责任,且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江红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对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具有
主观过错、不具有履职需具备的法律及财务知识、对其职位安排不合理。二是中
泰化学在决策上不具有独立性,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权实际均由中泰集团行使。三
是其作为中泰化学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层面不享有话语权,存在受胁迫或诱骗情
形。四是对其罚款金额过高,申请降低罚款数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作为中泰化学董事长,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6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其提出的不具有履职能力,职位安排不合理,中
泰化学缺乏独立性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二是当事人在各类决议中无话语权不属
于受胁迫或诱骗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有关决议提出异议。三是我局在
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职情况。因此,我局对杨
江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及《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
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决定:
    对杨江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刘洪,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
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
                                     7
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
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
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
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
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
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
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
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
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
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
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
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8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任职期间负责中泰化学整体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洪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履职时间较短,信赖审计机构,对违法违规事
项不知情;任职期间多次就中泰化学缺乏独立性等问题作出报告及提醒,积极配
合调查工作。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履职时间短、信赖审计机构、不知情等不属
于法定免责事由。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
职情况。因此,我局对刘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
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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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
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
治理规范,认真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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