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吴明凤,孙日贵,张萌,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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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孚日街
1号;
孙日贵,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
阳大街588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
大街孚日街1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官周路东首,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官周路东首,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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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凤,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金占用事项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孚日股份原控股股东孚日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日控股”)、关联方高密市
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
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孚日股份资金的情形,累计占用资金金
额为31.9亿元,目前已全额归还。上述关联方均受孚日股份原实
际控制人孙日贵控制。
二、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孚日股份在未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孚日控股、孚日控股的子公
司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合计4.46
亿元,目前相关保证责任已解除。
孚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
第10.2.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 8.3.4条和本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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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的规定。
孚日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孙日贵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
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
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孚日股份原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高
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
贸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第4.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孚日股份总经理吴明凤、时任财务总监张萌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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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
3.1.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孙日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
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有限公司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四、对吴明凤、张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孙日贵、吴明凤、张萌、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
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高密赛维丝商贸有限公司、高密致信商贸
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孚日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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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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