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江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
文 号: 〔2019〕3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
当事人:谭澍坚,男,1970年5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谭澍标,男,1964年1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0290和招商证券账户33XXXX4326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4298,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1937及招商证券账户33XXXX6942,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381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00股,交易金额32,268,230.17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881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00股,交易金额31,159,848.17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00股,交易金额1,108,38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黑猫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公告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
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