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芝颢)
〔2016〕9号
当事人:黄芝颢,男,1970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芝颢内幕交易“世荣兆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芝颢提出听证,2015年12月1日,我会组织听证,当事人未到场,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芝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08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兆业)向梁某增发行1.29亿股购买其持有的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实业)76.25%的股权,世荣实业另一股东梁某荣承诺:在2008年2月25日重组完成三年内,将其持有的世荣实业其他23.75%股权注入上市公司。
世荣兆业于2009年7月启动了向梁某荣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世荣实业23.75%股权的工作,受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影响,梁某荣一直未能履行承诺。
2014年3月21日,世荣兆业原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郑某涛要求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宋某真,于3月24日到世荣兆业商谈将世荣兆业董事长梁某荣持有的世荣实业23.75%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事项。
2014年3月24日上午,宋某真、梁某荣、郑某涛和世荣兆业证券事务代表詹某平在世荣兆业商谈将世荣实业23.75%股权注入世荣兆业的可行性,下午13点左右会议结束。
2014年3月27日,世荣兆业向深交所申请临时停牌,并于3月28日开始停牌。
2014年6月9日,世荣兆业公告了《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股票自2014年6月10日开市起复牌。
世荣兆业拟收购梁某荣持有的世荣实业23.75%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郑某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3月24日至3月28日。
二、黄芝颢知悉相关信息并交易“世荣兆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芝颢实际控制“黄芝颢”、“张某彬”和“黄某婷”3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世荣兆业”3,069,133股,并于“世荣兆业”复牌后全部卖出,合计获利4,155,227.22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黄芝颢”、“张某彬”和“黄某婷”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世荣兆业”时均由黄芝颢控制和操作,证券账户交易使用的电脑是黄芝颢的工作电脑和张某彬的工作电脑。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黄芝颢”、“张某彬”和“黄某婷”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世荣兆业”的资金由多个个人银行账户突击转入,均来自黄芝颢本人,主要是黄芝颢于2014年3月集中起来的闲置资金和其他人的还款。
(三)账户交易情况
1.“黄芝颢”账户于2012年10月26日开立于长城证券珠海珠峰大道营业部。2014年3月24日至27日,累计买入“世荣兆业”1,180,000股,成交金额7,703,439.59元。“世荣兆业”复牌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204,641.20元,加上派息金额并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530,952.73元。
2.“张某彬”账户于2012年8月27日开立于长城证券珠海珠峰大道营业部。2014年3月25日至27日,累计买入“世荣兆业”764,359股,成交金额4,947,684.52元。“世荣兆业”复牌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5,567,433.73元,加上派息金额并扣除交易税费,盈利640,727.71元。
3.“黄某婷”账户于2012年2月28日开立于广发证券珠海九洲大道营业部。2014年3月26日至27日,累计买入1,124,774股,成交金额7,292,468.54元。“世荣兆业”复牌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249,407.54元,加上派息金额并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983,546.79元。
(四)黄芝颢与郑某涛联络情况
黄芝颢与郑某涛是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双方存在电话、短信联系,2014年3月24日黄芝颢和郑某涛电话联系2次,3月27日联系2次,同日,黄芝颢发送短信至郑某涛手机号码。
(五)黄芝颢交易行为异常
“黄芝颢”、“张某彬”、“黄某婷”等3个证券账户在2014年3月24日至27日期间,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世荣兆业”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和黄芝颢、郑某涛联络时间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IP、MAC地址、通讯记录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芝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黄芝颢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155,227.22元,并处以12,465,681.6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