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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荣兆业(00201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10197.78 142.43 2.94 15.02 0
2024-03-26 10155.07 234.51 2.94 15.52 0
2024-03-25 10101.62 100.47 2.94 15.26 0
2024-03-22 10099.56 174.99 2.94 15.32 0
2024-03-21 10131.75 85.10 4.76 25.13 0
2024-03-20 10247.14 80.11 4.76 24.70 0
2024-03-19 10313.82 201.56 4.76 24.47 0
2024-03-18 10229.69 312.50 4.76 24.47 0
2024-03-15 10177.44 78.85 4.76 24.70 0
2024-03-14 10241.89 117.00 4.76 24.28 0.0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 87.83 0.109
2 其他 1 14.66 0.018
2023-09-30 1 其他 3 792.79 0.980
2 基金 1 207.09 0.256
2023-06-30 1 其他 3 676.00 0.836
2 基金 14 516.44 0.638
2023-03-31 1 其他 3 676.00 0.836
2 上市公司 1 190.23 0.235
2022-12-31 1 其他 3 472.71 0.584
2 上市公司 1 219.03 0.271
3 基金 6 164.93 0.2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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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3-02 6.38 6.38 0 77.41 493.88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5-12-29 14.45 13.33 8.40 18.12 261.8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

2015-12-03 14.68 13.50 8.74 35.58 522.3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

2013-09-27 6.94 7.30 -4.93 556.72 3863.6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珠峰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3-09-25 7.30 7.69 -5.07 320.00 2336.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珠峰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3-07-05 7.24 7.63 -5.11 400.00 2896.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珠峰大道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6-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证监会对1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述
公告日期 2016-01-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芝颢
公告日期 2016-0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芝颢)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芝颢
公告日期 2015-10-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证监会拟对4宗内幕交易案及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某颢
公告日期 2010-03-10 处罚类型 违法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其他机构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骆英森

证监会对1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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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6

处罚对象:

陈述

证监会对1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1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清水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述是清水源担任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6只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陈述知悉上述6只产品于2015年5月11日买入“世荣兆业”的信息,并于当日控制“吴某卿”证券账户卖出“世荣兆业”1,897,826股,其中与上述6只产品互为对手方交易的“世荣兆业”合计1,078,436股,涉及交易金额15,628,223.78元。陈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23条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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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01-22

处罚对象:

黄芝颢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期,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3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在年产2万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新建的2万吨项目与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的1.5万吨项目整合成年产3.5万吨项目,时任董事长陈潮钿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9,902,315.48元用途,用于项目的拆迁等事项。对于上述情况,东方锆业未按照规定在2012年年报、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各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东方锆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科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控股)作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电源)第一大股东,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科泰电源”1,400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9375%;其中,在2015年5月22日减持后,减持“科泰电源”比例已超过科泰电源已发行股份的5%,科泰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科泰控股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300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391万元。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科泰控股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转让行为予以警告,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伟立予以警告;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27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310万元;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严伟立处以20万元罚款,对科泰控股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严伟立处以2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40万元。
  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陈明贤利用其个人控制的5个自然人账户,在2013年3月20日至4月8日期间,以短线交易方式操纵“上工申贝”、“长江传媒”和“旗滨集团”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580,803.88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明贤违法所得2,580,803.88元,并处以2,580,803.88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中,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董事长景某军是任子行并购重组事项的知情人,景某军朋友张海光与景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频繁,并通过他人账户交易“任子行”,非法获利2,508,478.36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张海光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海光违法所得2,508,478.36元,并处以7,525,435.08元罚款。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兆业)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郑某是世荣兆业收购梁某持有的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23.75%股权事项的知情人。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芝颢与郑某存在多次电话、短信联系,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交易“世荣兆业”,非法获利4,155,227.22元,构成内幕交易。我会依法没收黄芝颢违法所得4,155,227.22元,并处以12,465,681.66元罚款。陈悦婷利用其配偶臧某军所掌握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化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本人账户交易“华星化工”,非法获利73,091.3元,构成内幕交易。我会依法没收陈悦婷违法所得73,091.3元,并处以73,091.3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芝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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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01-20

处罚对象:

黄芝颢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芝颢) 
〔2016〕9号
当事人:黄芝颢,男,1970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芝颢内幕交易“世荣兆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芝颢提出听证,2015年12月1日,我会组织听证,当事人未到场,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芝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08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兆业)向梁某增发行1.29亿股购买其持有的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实业)76.25%的股权,世荣实业另一股东梁某荣承诺:在2008年2月25日重组完成三年内,将其持有的世荣实业其他23.75%股权注入上市公司。
世荣兆业于2009年7月启动了向梁某荣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世荣实业23.75%股权的工作,受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影响,梁某荣一直未能履行承诺。
2014年3月21日,世荣兆业原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郑某涛要求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宋某真,于3月24日到世荣兆业商谈将世荣兆业董事长梁某荣持有的世荣实业23.75%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事项。
2014年3月24日上午,宋某真、梁某荣、郑某涛和世荣兆业证券事务代表詹某平在世荣兆业商谈将世荣实业23.75%股权注入世荣兆业的可行性,下午13点左右会议结束。
2014年3月27日,世荣兆业向深交所申请临时停牌,并于3月28日开始停牌。
2014年6月9日,世荣兆业公告了《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股票自2014年6月10日开市起复牌。
世荣兆业拟收购梁某荣持有的世荣实业23.75%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郑某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3月24日至3月28日。
二、黄芝颢知悉相关信息并交易“世荣兆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芝颢实际控制“黄芝颢”、“张某彬”和“黄某婷”3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世荣兆业”3,069,133股,并于“世荣兆业”复牌后全部卖出,合计获利4,155,227.22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黄芝颢”、“张某彬”和“黄某婷”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世荣兆业”时均由黄芝颢控制和操作,证券账户交易使用的电脑是黄芝颢的工作电脑和张某彬的工作电脑。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黄芝颢”、“张某彬”和“黄某婷”等3个证券账户交易“世荣兆业”的资金由多个个人银行账户突击转入,均来自黄芝颢本人,主要是黄芝颢于2014年3月集中起来的闲置资金和其他人的还款。
(三)账户交易情况
1.“黄芝颢”账户于2012年10月26日开立于长城证券珠海珠峰大道营业部。2014年3月24日至27日,累计买入“世荣兆业”1,180,000股,成交金额7,703,439.59元。“世荣兆业”复牌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204,641.20元,加上派息金额并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530,952.73元。
2.“张某彬”账户于2012年8月27日开立于长城证券珠海珠峰大道营业部。2014年3月25日至27日,累计买入“世荣兆业”764,359股,成交金额4,947,684.52元。“世荣兆业”复牌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5,567,433.73元,加上派息金额并扣除交易税费,盈利640,727.71元。
3.“黄某婷”账户于2012年2月28日开立于广发证券珠海九洲大道营业部。2014年3月26日至27日,累计买入1,124,774股,成交金额7,292,468.54元。“世荣兆业”复牌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249,407.54元,加上派息金额并扣除交易税费,盈利1,983,546.79元。
(四)黄芝颢与郑某涛联络情况
黄芝颢与郑某涛是朋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双方存在电话、短信联系,2014年3月24日黄芝颢和郑某涛电话联系2次,3月27日联系2次,同日,黄芝颢发送短信至郑某涛手机号码。
(五)黄芝颢交易行为异常
“黄芝颢”、“张某彬”、“黄某婷”等3个证券账户在2014年3月24日至27日期间,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世荣兆业”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和黄芝颢、郑某涛联络时间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IP、MAC地址、通讯记录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芝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黄芝颢内幕交易违法所得4,155,227.22元,并处以12,465,681.6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月20日

证监会拟对4宗内幕交易案及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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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6

处罚对象:

黄某颢

证监会拟对4宗内幕交易案及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10-16 来源: 
  日前,证监会对满某平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广某毅涉嫌内幕交易“英唐智控”案、黄某颢涉嫌内幕交易“世荣兆业”案、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任子行”案、刘某涛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等5宗证券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拟罚没金额总计1亿余元,拟对其中两名当事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满某平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中,满某平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莫股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项目合作方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并委托孙某明交易“宝莫股份”,获利330,869.96元,同时向孙某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宝莫股份”,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对其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孙某明与满某平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事项筹划期间存在异常联系,交易“宝莫股份”行为明显异常,获利1,128,328.41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宋某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芬因工作关系与满某平存在接触,后又因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李某与满某平、刘某芬存在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上述三人均委托孙某明交易“宝莫股份”,分别获利49,597.83元、57,228.27元、76,304.35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三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3倍罚款,马某峰利用宝莫股份控股股东监事身份及熟人关系打听、刺探内幕信息,交易“宝莫股份”行为明显异常,获利15,879,426.86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某毅涉嫌内幕交易“英唐智控”案中,广某毅作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代表人,知悉上市公司与合作方解约的利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减持“英唐智控”,规避损失795,558.70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广某毅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黄某颢涉嫌内幕交易“世荣兆业”案中,在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兆业)筹划重大投资事项期间,黄某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世荣兆业原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多次通讯联系,突击转入资金交易“世荣兆业”,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获利4,155,227.22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没收黄某颢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任子行”案中,张某光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董事长关系密切,在任子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联系频繁,其交易“任子行”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吻合,交易异常,获利2,508,478.36元,涉嫌内幕交易,我会拟责令张某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某光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刘某涛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刘某涛在东方财富网“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通知客户减仓的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气氛,扰乱了证券市场,我会拟责令刘某涛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内幕交易行为利用“内部人”的信息优势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三公”原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扰乱证券市场,误导投资者,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证监会将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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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0-03-10

处罚对象:

骆英森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获悉,公司独立董事骆英森先生在2009年9月16日买入400股公司股票,又于2010年3月5日卖出100股公司股票,属于短线交易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骆英森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2009年9月16日,骆英森先生买入4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7.78元/股。2010年3月5日,骆英森先生卖出100股公司股票,成交价格为11.94元/股。
    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属于六个月内双向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骆英森先生此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所涉及的股票数量为100股,其买入价为7.78元/股,卖出价为11.94元/股,产生收益416元。公司董事会已将该部分收益收归公司。
    骆英森先生就本次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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