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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00201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4 107330.52 9297.92 20.10 218.49 0.05
2026-01-13 105984.43 5193.77 20.08 215.06 0.24
2026-01-12 104549.54 3654.00 22.17 238.99 3.08
2026-01-09 105867.10 2976.82 20.48 214.43 0.01
2026-01-08 107743.41 2131.53 21.04 216.92 0.62
2026-01-07 108490.67 3077.49 20.45 208.18 4.18
2026-01-06 114302.22 2335.07 18.57 191.09 0
2026-01-05 114625.42 3561.91 18.57 189.23 0.03
2025-12-31 115048.08 3750.76 19.12 190.24 0.09
2025-12-30 114002.74 2385.75 19.03 193.92 0.1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89550.32 55.165
2 基金 7 2759.07 1.700
3 社保 1 1599.99 0.986
2025-06-30 1 其他 6 84634.55 52.137
2 基金 60 2974.03 1.832
2025-03-31 1 其他 6 85947.29 52.945
2 基金 1 729.34 0.449
2024-12-31 1 其他 7 86171.02 53.083
2 基金 63 2651.13 1.633
2024-09-30 1 其他 6 86171.57 53.083
2 基金 2 1157.24 0.71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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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06 10.23 11.11 -7.92 35.86 366.8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互联网分公司

20251021 10.17 11.05 -7.96 35.86 364.7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825 12.75 13.04 -2.22 19.00 242.25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城证券营业部

20250513 6.98 7.35 -5.03 31.60 220.57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辉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互联网分公司

20241223 7.27 7.67 -5.22 45.60 331.5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辉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05 7.81 8.22 -4.99 46.00 359.2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辉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协鑫能科: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彭毅,朱共山,朱钰峰,杨而立,生育新,费智,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受到吕梁市能源局处罚(吕能源罚[2021]003号)
发文单位 吕梁市能源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受到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徐市监处字[2021]015号)
发文单位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彭毅,朱共山,朱钰峰,费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有限公司

协鑫能科: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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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2-29

处罚对象:

彭毅,朱共山,朱钰峰,杨而立,生育新,费智,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87 号
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海
港路 18-1 号 202 室;
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太仓
港港口开发区协鑫东路 2 号,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
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1255
号 L-125,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朱共山,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1页
朱钰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费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时任代行董
事会秘书;
彭毅,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生育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而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协鑫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
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2025〕224 号)
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
能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10 月期间,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式
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构成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相关资金已经归还。协鑫能
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协鑫能科通过正度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未
第2页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二款,《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
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5.4 条
的规定。
协鑫能科实际控制人朱共山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
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
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
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4.2.3 条第二项、第 4.2.5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董事长朱钰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第3页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副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费智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2 条
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财务总监彭毅、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
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第4页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
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费智,财务总监彭毅,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
董事会秘书杨而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第5页

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受到吕梁市能源局处罚(吕能源罚[202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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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1

处罚对象:

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吕梁市能源局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吕能源罚[2021]003号),云顶山新能源存在《应急预案》未编制,无应急演练计划,2021年度未开展任何应急演练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云顶山新能源共计50,000元。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受到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徐市监处字[202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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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1

处罚对象: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市监处字[2021]015号),沛县热电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致使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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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01

处罚对象:

彭毅,朱共山,朱钰峰,费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马镇西街 96 号二楼;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
199 号;
朱共山,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朱钰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费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彭毅,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协鑫能科实际控制人朱共山控制的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2 —
简称“协鑫集团”)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对协鑫能科进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其中 2019 年度日最高占用额为 1.88 亿元,占 2018 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5.17%;2020 年度日最高
占用额为 2.08 亿元,占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的 4.30%。截至 2021 年 3 月 5 日,资金占用事项已解决。
协鑫能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及其控制的协鑫集团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协鑫能科董事长朱钰峰、总经理费智、财务总监彭毅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及其关
联方协鑫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三、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钰峰、总经理费
智、财务总监彭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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