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快违字[2022]0192号),因发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持532120221210040713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110041008350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CK24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报关单532120221210040713申报货物原产地不符,申报产地为美国,实际产地为中国台湾,被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发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