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中基健康(00097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34780.71 45.095
2024-06-30 1 其他 7 34845.71 45.179
2 基金 9 1293.04 1.676
2024-03-31 1 其他 7 34780.71 45.095
2023-12-31 1 其他 9 34863.58 45.202
2 基金 8 275.33 0.357
2023-09-30 1 其他 7 34845.71 45.17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05 2.27 2.27 0 196.39 445.8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2-11-12 3.73 4.04 -7.67 100.00 373.00

买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2-11-12 3.73 4.04 -7.67 100.00 373.00

买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1-01-18 13.12 14.88 -11.83 97.50 1279.2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1-01-05 15.04 15.83 -4.99 100.00 150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0-12-27 13.73 14.45 -4.98 180.00 2471.40

买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梓潼桥西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5-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基健康:关于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洪
公告日期 2021-0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公司被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21)兵0701执13号)
发文单位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基健康:关于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5-21

处罚对象:

刘洪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中基健康公告编号:2024-029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刘洪先生告知,其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6 号)。刘洪先生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
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2020年12月-2022年12月),因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
虚假记载等相关违法行为,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
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
监局决定对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刘洪先生自2022年9月以来担任本公司董事长,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公司被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21)兵0701执13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1-16

处罚对象: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中基            公告编号:2021-001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部分媒体发
布了“ST中基新增被执行人,被执行标的近1.24亿元”的新闻报道,内容为:企
查查APP显示,近日,ST中基(000972)被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
(2021)兵0701执13号,被执行标的近1.24亿元人民币。公司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2019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
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师中院”)送达的《执
行裁定书》(2019)兵07执异1号。七师中院就奎屯农工商总场与被执行人公司原
下属子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第三人
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
责任纠纷一案,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裁定如下:
       1、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奎屯农工商
总场履行七师中院(2017)兵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七师中院提起诉讼。
       中基蕃茄原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2014年3月18日,鉴于中基蕃茄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六师中院对中基蕃茄依法裁定破产
重整。2015年9月2日,六师中院就中基蕃茄破产重整事项裁定确认中基蕃茄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
持中基蕃茄全部股权以壹元的价格予以转让,转让协议达成后公司与中基蕃茄之
间不再有任何关联关系。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9-079号)。
    (二)2020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收到
七师中院送达的《传票》(2019)兵 07 民初 6 号,就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公司、中基蕃茄公司发生的
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七师法院做出开庭传唤。
    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即撤销追加原告为
本案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履行兵团第七师中级法院(2017)兵07民初12号《民事
判决书》义务;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本案法律主体错误。
    (2019)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奎屯农工商总场(住所地:
新疆奎屯市准噶尔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51663307P,法定代表
人:李儒平,该场场长)已于2019年9月1日被注销,本案应当依法以其出资人新
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
    2、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缺乏依据。
    (1)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前身,以下简称“中基实业公司”)受让
中基蕃茄公司持有的两家公司股权是经破产管理人认定的。
    中基实业公司董事会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与中基蕃茄公司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1、《新疆中基天然植物纯化高新技术研
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3,200.00万元受让中基蕃茄公司持有中基研究
院100%股权;2、《五家渠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21,600.00
万元受让中基蕃茄公司持有五家渠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家
渠中基公司”)57.52%股权。
    两笔股权转让价款均采取应付账款抵偿债务方式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该支付方式合法有效;该股权转让遵守证监会、深交所
相关规定,于2014年3月1日通过巨潮网上进行信息披露。该转让过程均经破产管
理人认可。
    (2)无财产担保债务、有财产担保债务不存在抽逃出资。
    ①中基实业公司2012年12月0154#记账凭证中,对中行新疆分行、建行乌鲁木
齐人民路支行有财产担保债务合计34,320,706.12元,于2012年12月向建行乌鲁木
齐人民路支行支付8,177,600.00元,于2013年1月向中行新疆分行支付
26,143,106.12元,该笔债务已经结清,有支付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
    ②中基实业公司2012年12月0155#记账凭证中,预计对八家银行债务
566,184,370.45元,其中应收中基蕃茄公司200,490,321.33元,这200,490,321.33
元已经按照普通债权方式予以清偿。
    ③中基实业公司2012年12月0183#记账凭证中的170,377,429.67元为两家银
行(乌市商行前进支行、建行包头分行)不接受债权而退回,其中乌市商行前进
支行为104,825,443.05元,建行包头分行为65,551,985.80元,该债权仍为中基实
业公司对中基蕃茄公司的债权。
    以上三笔无财产担保债务或有财产担保债务中的两笔34,320,706.12元和
200,490,321.33元均已进行了清偿,退回来的170,377,429.67元仍然为中基实业
公司对中基蕃茄公司的债权,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
    (3)重整程序中拍卖处置中基蕃茄公司固定资产、实物资产过程符合规定。
    中基蕃茄公司管理人委托新疆天平拍卖有限公司对中基蕃茄全部拟处置资产
34,217.92万元进行拍卖,五家渠中基公司参与竞拍,于2015年4月30日缴纳保证
金5,000.00万元,2015年5月5日五家渠中基公司以28,500.00万元竞拍获得了该资
产,并分别于2015年5月7日支付了7,300.00万元、2015年5月29日中基实业公司代
五家渠中基公司支付了16,200.00万元,合计支付28,500.00万元,拍卖过程合法
合规,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天山番茄公司利益的行为。
    (4)中基蕃茄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对债权资产进行了拍卖。
    2014年8月4日中基蕃茄公司管理人提交了《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议案》,2014年9月17日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议案
出具(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了该议案。议
案的主要内容为对中基蕃茄公司债权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同时约
定“如经三次流拍仍未成交,管理人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拟处置资产予以处置”。
该债权资产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分
别为:中天华资评报字【2014】第1281号、中天华资评报字【2014】第1283号),
报告里中基蕃茄公司纳入评估的债权账面总额为68,295.43万元,评估价值为
38,525.41万元。管理人委托新疆天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中基蕃茄公司的债权资
产,定价依据为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里的评估
价值,因无适格竞买人,最后通过六次拍卖,五家渠众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6495
万元价格拍得该资产。2014年11月27日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
二重整字第01-4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拍卖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认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执行程
序”,重整中的资产处置并非民事执行程序,不适用该规定,重整程序中资产处
置的方式由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来行使,只要表决通过或经法院裁定
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均可以。
    3、以中基红色公司向天山番茄公司支付1,105,317.66元工资、社保等资金为
由作为追加被执行人没有合法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不存在抽逃出资、转移隐匿中基蕃茄公司财产等行为,(2019)
兵07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查明案
件事实,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号)。
    (三)2020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
收到七师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兵 07 民初 6 号,就公司与锦晟胡
杨、天山番茄公司、中基蕃茄公司发生的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案,
七师中院做出判决。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基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兵团分院。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9号)。
    就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截
至本公告日,我公司暂未收到任何法院裁定的正式法律文书,相关法律程序仍在
进展过程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该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5日

ST中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19-10-26

处罚对象: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 中基                 公告编号:2019-079 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到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师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
兵 07 执异 1 号。七师中院就奎屯农工商总场与被执行人公司原下属子公司新疆中基蕃
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第三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七师中院做出裁定。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受诉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告):奎屯农工商总场
    被执行人(被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追加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事项原由
    申请人奎屯农工商总场诉讼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中基健康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
对申请人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奎屯农工商总场诉讼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中基蕃茄由中基健康出资40,466万元,持股92.31%,于2000年5月设立,
是兵团乃至全疆红色番茄产业的旗帜,截止2013年9月30日,中基蕃茄资产总额26.69亿
元,负债总额26.06亿元。2013年12月31日,债权人申请对中基蕃茄破产重整,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师中院”)
管辖。2014年3月18日,第六师中级法院(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受理中基蕃茄破产重整。2015年1月30日,(2014)兵六民二重整字第01-5号民事裁
定批准中基蕃茄重整计划,终止中基蕃茄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确定63家普通债权总额为
2,378,560,472.25元,重整获尝比例为16.49%。2015年8月30日,(2014)兵六民二重
整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基蕃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中基蕃茄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既:中基蕃茄对83.51%的普通债
权1,986,335,850.37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中基蕃茄因连续两年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
(2015、2016年),于2017年7月12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现该
公示法定住所和经营居住地均不存在经营场所,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偿付义务。
    申请人奎屯农工商总场认为,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全体债权人
自重整程序中获得高于清算破产状态下的偿付比例,通过重整和减免公司债务使公司获
得再生,与公司清算破产程序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本案被执行人中基蕃茄通过重整程序
减免19.86亿元公司债务后理应健康重生、持续经营,但至今却是下落不明,显然是不
正常的。申请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原母公司中基健康在重整程序前后通过关联
交易方式抽逃了中基蕃茄全部出资,转移隐匿了被执行人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请
求追加中基蕃茄原股东中基健康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
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号)。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七师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奎屯农工商总场
履行七师中院(2017)兵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七师中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中基蕃茄原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2014 年 3 月 18 日,鉴于中基蕃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六师中院对中基蕃茄依法裁定破产重整。2015
年 9 月 2 日,六师中院就中基蕃茄破产重整事项裁定确认中基蕃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中基蕃茄全部股
权以壹元的价格予以转让,转让协议达成后公司与中基蕃茄之间不再有任何关联关系。
    公司已着手就相关诉讼事项积极应诉,并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上述诉讼对
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
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19)兵07执异1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