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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升(0009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14400.36 17.008
2023-06-30 1 其他 2 14400.36 17.008
2023-03-31 1 其他 2 14400.36 17.085
2022-12-31 1 其他 2 14400.36 17.085
2022-09-30 1 其他 2 14400.36 17.08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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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2-21 2.40 2.37 1.27 30.00 72.00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矿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1-12-02 2.30 2.40 -4.17 30.00 69.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2-01 2.28 2.35 -2.98 33.00 75.2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1-30 2.28 2.34 -2.56 33.00 75.2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1-29 2.28 2.31 -1.30 49.90 113.77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1-26 2.28 2.32 -1.72 49.90 113.77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高升: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岱
公告日期 2022-04-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袁佳宁、王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宇,袁佳宁
公告日期 2022-01-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一文,李耀,韦振宇,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韦振宇

ST高升: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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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18

处罚对象:

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升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99 号。
经查明,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百若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6 月 5 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高
升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
天津百若克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计划自公告披露日起 6 个月内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
15,000 万元。
2023 年 12 月 6 日, ST 高升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期限届满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天津百若克在增持承
诺期限内实际增持公司股份 965,100 股,增持金额为 199.95 万
元。天津百若克实际增持金额低于增持计划最低承诺金额的 2%,
未履行已公开披露的增持承诺。
天津百若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一款、第 7.7.6 条第一
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2023 年修订)》第 6.4.1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8 日

关于对张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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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28

处罚对象:

张岱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201号
关于对张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岱,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张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8月,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升)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佳宁、王宇持有的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莹悦)100%股权。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袁佳宁、王宇承诺上海莹悦2016年度至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海莹悦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7,000万元、9,000万元、11,100万元。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莹悦2019年度净利润为1,809.8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袁佳宁、王宇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为32,969,408股,其中袁佳宁应补偿26,251,609股、王宇应补偿6,717,799股,袁佳宁、王宇对应支付给ST高升的补偿及利息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王宇已向ST高升补偿股份6,717,799股,袁佳宁未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2021年6月18日,ST高升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的公告》称,张岱作为ST高升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以下承诺:以自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ST高升股份及个人资产提供保证,如三个月后袁佳宁不能解除质押,将以自有资产替袁佳宁履行对ST高升的股份补偿义务,并承诺在三个月内实现袁佳宁应补偿股票26,251,609股的回购注销。截至目前,张岱未履行上述补偿承诺。张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
一、对张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岱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对袁佳宁、王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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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18

处罚对象:

王宇,袁佳宁

— 1 —
关于对袁佳宁、王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袁佳宁,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人;
王宇,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人。
经查明,袁佳宁、王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8 月,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佳宁、王宇持有的上海莹悦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莹悦”) 100%股权。根据《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
议,袁佳宁、王宇承诺上海莹悦 2016 年度至 2019 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海莹悦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2 —
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 7,000 万元、 9,000 万元、 11,100 万元。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莹悦 2019 年度净利润为 1,809.82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袁佳宁、王
宇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为 32,969,408 股,且对应支付给高升控股
的补偿及利息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
袁佳宁、王宇仅向高升控股补偿股份 6,717,799 股,未完全履行
业绩补偿义务。
袁佳宁、王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袁佳宁、王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袁佳宁、王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18 日— 3 —— 4 —

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20

处罚对象:

张一文,李耀,韦振宇,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 19 号
万钜国际大厦;
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大街
17 号 1 号楼,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住所:仙桃市勉阳大道 131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
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
金元大街 1 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
韦振宇,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李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
张一文,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时任董事
会秘书。— 2 —
经查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4 月,高升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韦振
宇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方借款 9,715 万元, 上述款
项被高升控股原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宇驰瑞德”)及其关联方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蓝鼎实业”) 占用。 2018 年 7 月 18 日,高升控股与董云巍、
鄢宇晴就 4,000 万元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董
云巍、鄢宇晴将上述借款资金支付至宇驰瑞德的关联方北京文化
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账户。 2018
年 7 月 19 日,董云巍、鄢宇晴将合计 4,000 万元资金转入文化硅
谷账户。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止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资金占用款尚欠完全归还。
二、违规提供担保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高升控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向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共计 202,775.42 万元
的借款提供担保。截止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担保仍未完全
解除。
高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 第 9.11 条、第 10.2.6 条和本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3 —
公司原控股股东宇驰瑞德,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韦振宇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 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文化硅谷、蓝鼎实业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
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李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一文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北京文化硅谷
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韦振— 4 —
宇,董事、时任总经理李耀,董事、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一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韦振
宇给予公开认定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
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文化硅谷、韦振宇、李耀、
张一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统一由高升控股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20 日

湖北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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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25

处罚对象:

韦振宇

 
湖北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
时间:2019-12-25 来源:
当事人:韦振宇,男,1984年10月出生,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且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任高升控股董事长,2018年3月1日至今任高升控股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高升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韦振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一)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嬉云游)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嬉云游直接股东杨某刚,间接股东何某、吕某本分别与韦某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杨某刚、何某和吕某本作为韦某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二)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戏)为华嬉云游的第一大股东。神州百戏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神州百戏股东为何某、吕某本,该2名股东分别与韦某康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何某和吕某本作为韦某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韦某康享有对神州百戏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三)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韦某星、韦某瑞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文化硅谷约82.08%出资份额,韦某星、韦某瑞系代韦某康持有上述全部出资份额。韦某康享有对文化硅谷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四)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蝶嘉艺)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经查,华蝶嘉艺股东为韦某星、韦某瑞(各持有50%份额),该2名股东分别代韦某康持有华蝶嘉艺的出资份额。韦某康享有对华蝶嘉艺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投资收益取得权,以及对代持股份增加、转让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五)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卓越领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越领创),系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企业。卓越领创共2名合伙人,分别为华蝶嘉艺和北京双和康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和康泰)。经查,华蝶嘉艺系由韦某星、韦某瑞代韦某康持有的公司,双和康泰亦系由韦某星、韦某瑞代韦某康持有的公司(各代持50%份额)。
上述华嬉云游、神州百戏、文化硅谷、华蝶嘉艺和卓越领创5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韦振宇的父亲韦某康控制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上5家公司均为高升控股的关联方。
  二、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高升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关联方借款,实质形成关联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1.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与其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赵某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亿元。
  2.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熊某伟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
  3.2017年12月29日,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周某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
  4.2018年1月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韦某康共同与出借人朱某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万元。
  5.2018年1月29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和韦某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蔡某远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万元。
  6.2018年3月16日,高升控股、蓝鼎实业、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瀚)签订最高额5,000万转贷资金使用合同。
  7.2018年4月26日,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和韦某康、李耀、张一文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田某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4,715万元。同日,高升控股又作为保证人为上述4,71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依据上述7笔(1-7项)共同借款协议内容,并结合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该借款的收款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升控股,而是高升控股的关联方。高升控股在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中,主要承担一定条件下的还款义务,实质构成担保法律关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7笔借款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高升控股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8.2017年3月14日,宇驰瑞德分别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签订借款2亿元的《借款合同》,与新疆骑士联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联盟)签订1,200万元的《财务咨询协议》。同日,高升控股与上海汐麟及骑士联盟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神州百戏、韦某康、韦振宇等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9.2017年4月24日,宇驰瑞德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借款1亿元的《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为宇驰瑞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蓝鼎实业、韦某康、韦振宇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10.2017年6月6日,蓝鼎实业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盈)等签订借款4.5亿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7年6月高升控股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2017年6月,高升控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出具《承诺函》,对还款人神州百戏与出借人华融北分签署的《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5.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搜易)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2份《委托贷款协议》,高搜易基于上述2份《委托贷款协议》向蓝鼎实业分别提供借款2.94亿元和1.58亿元。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8日,高升控股分别与高搜易签订《保证合同》,为以上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2017年8月,卓越领创与北京惠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岩土)签订《借款合同》,卓越领创向惠泽岩土借款1亿元。2017年9月1日,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向惠泽岩土开具1亿元商业票据(惠泽岩土系神州长城工程分包方)。2017年9月8日,高升控股向神州长城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担保承诺函》,对上述商业汇票承担兑付保证责任。
  14.2017年12月28日,高升控股、韦某康作为保证人签署《借款协议》,为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沪)签署的1,668.33万元《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2017年11月17日,北京世宇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天地)与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保理)签署《国内保理合同》,由国信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高升控股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信保理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高升控股作为担保方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和对标的汇票承担无条件回购义务。
  16.2018年1月27日,蓝鼎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了2,250万元《借款合同》,高升控股向中泰创展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2018年6月20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市宝盈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保理)签署了1,418.09万元《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与宝盈保理签署《保证合同》,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8.2018年6月25日,文化硅谷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6,415万元《借款协议》,该协议同时约定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订《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上述借款展期,并新增6,414万元借款,高升控股、韦振宇、韦某康、宇驰瑞德、蓝鼎实业、神州百戏和华嬉云游就上述2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高升控股上述11起(第8-18项担保事项)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高升控股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构成关联交易
  19.2018年7月18日,高升控股与董某巍、鄢某晴签订4,000万元《借款及保证协议》,韦振宇、韦某康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董某巍、鄢某晴将资金直接打入文化硅谷账户。2018年7月19日,董某巍、鄢某晴分别将合计4,000万元资金打入文化硅谷账户。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高升控股2016年净资产为35.14亿元,2017年为36.85亿元,2018年为19.4亿元)。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依据上述规定,高升控股前述19项关联交易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事项,高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三、高升控股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第1-3项,第8-15项,共11起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均发生在2017年度。对此,高升控股未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高升控股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行为。
韦振宇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直接参与高升控股上述17项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的事项(除上述第7项、第17项),并在相关协议等文件上签字,是高升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隐瞒其知晓的高升控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不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协议、公告、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韦振宇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期间,隐瞒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等重大事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韦振宇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韦振宇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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