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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建设(00096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8 19160.13 30.78 2.55 2.14 0
2024-04-17 19218.83 21.73 2.55 2.22 0
2024-04-16 19334.86 37.27 2.55 2.04 0
2024-04-15 19552.10 45.69 2.55 2.17 0
2024-04-12 19702.87 68.46 2.55 2.27 0
2024-04-11 19885.31 15.23 2.55 2.37 0
2024-04-10 20007.71 63.56 2.55 2.40 0
2024-04-09 20135.97 65.73 2.55 2.47 0
2024-04-08 20148.14 69.90 2.55 2.45 0
2024-04-03 20272.35 139.67 2.55 2.52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6 2201.74 0.578
2 其他 1 35.61 0.009
2023-09-30 1 其他 3 173427.71 45.506
2 基金 1 1966.24 0.516
2023-06-30 1 其他 4 181793.70 47.701
2 基金 13 4702.02 1.234
3 上市公司 1 1418.47 0.372
2023-03-31 1 其他 3 196390.74 51.532
2 基金 4 3837.05 1.007
2022-12-31 1 其他 4 201333.71 52.829
2 基金 96 10757.56 2.823
3 上市公司 1 1072.33 0.28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7 0.72 0.87 -17.24 32.95 23.72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4-04-03 0.92 0.99 -7.07 34.75 31.97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4-03-21 1.15 1.11 3.60 50.00 57.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0-20 1.48 1.48 0 261.43 386.9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24 1.41 1.49 -5.37 210.00 296.1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5-23 1.46 1.57 -7.01 300.00 438.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南建设:深证上[2022]903号-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辛琦,陈昱含,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辛琦,陈昱含,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3-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伟,辛琦,钱军,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南建设:深证上[2022]903号-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9

处罚对象:

辛琦,陈昱含,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03 号
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
西路 1068 号 A 栋 9 楼;
陈锦石,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昱含,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辛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
建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22 年 1 月 29 日, 中南建设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计下降
的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净利润”) 为 7.08 亿元至 21.23 亿元。 4 月 26 日, 中南建设
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中南建设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33.8 亿元。 中南建设 2021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 2021 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中南建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中南建设董事长陈锦石、总经理陈昱含、财务总监辛琦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
定,对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锦石、总经
理陈昱含、财务总监辛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3 —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8 日

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8

处罚对象:

辛琦,陈昱含,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03 号
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
西路 1068 号 A 栋 9 楼;
陈锦石,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昱含,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辛琦,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
建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22 年 1 月 29 日, 中南建设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计下降
的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净利润”) 为 7.08 亿元至 21.23 亿元。 4 月 26 日, 中南建设
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中南建设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33.8 亿元。 中南建设 2021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 2021 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中南建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中南建设董事长陈锦石、总经理陈昱含、财务总监辛琦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
定,对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锦石、总经
理陈昱含、财务总监辛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3 —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8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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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9-30

处罚对象:

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文  号: 〔2021〕70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70号
  
  
  当事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集团),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联强国际广场A幢9楼。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南集团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南集团的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中南集团借用张某1、潘某雪、黄某兰、杨某燕、马某红5人名下的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买卖“中南建设”“宝莫股份”“比亚迪”等股票。中南集团先后向上述账户转入资金4.3亿余元。截至调查日,账户组全部卖出所持股票,资金主要返回中南集团。中南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2019年《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中南集团在增持股票后,至2015年底通过上述相关账户共计持有0.79%“中南建设”股票,但其未向上市公司如实报告该持股情况,导致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中南集团持股情况与事实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会上,当事人中南集团提出如下意见:
  1. 增持“中南建设”的行为系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响应证监会号召的救市行为。2015年6、7月,中南建设时任董秘智某、证券事务代表张某2从中南集团借款,增持上市公司股票。2016年6月,资金归还中南集团,亏损3400万元作为个人欠款挂在张某2名下。此外,“张某1”账户2014年交易所用资金与中南集团没有关系。
  2.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增持行为系中南集团的行为。一是中南集团没有增持股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是高管增持股票并非为了中南集团利益,而是为了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其行为不应当归咎于中南集团。三是高管的增持行为盈亏由个人承担。四是中南集团没有动机和必要借用他人账户增持股票。
  3. 本案相关行为不构成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也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来源、去向均为中南集团,相关人员笔录也承认中南集团安排张某2、智某等人借用账户以维护“中南建设”股价,中南集团提供的《关于利用个人账户增持公司股票救市的情况说明》实际也已承认,上海中南茂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南集团全资子公司)财务人员电脑中“市值维护”相关文件及相关证言等证据均能够印证中南集团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二,对当事人关于相关行为系高管个人为响应证监会号召借款增持股票的说法不予采纳。一是高管个人借入大量资金买入股票有悖于一般常识,也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二是现有证据显示,张某2等人向公司领取备用金,虽然在会计记账凭证中记为“其他借款”,但在相关资金的审批单中,资金用途为“处理证券相关业务”“申请1亿元人民币办理公务”等,明显并非个人向公司借款。三是调查中相关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承认或印证是中南集团借用个人账户进行交易,并未提及个人借款增持股票的说法,该说法与相关笔录明显矛盾。四是张某2、智某均系在请示董事长陈某石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代表中南集团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
  第三,关于本案中南集团在增持股票后,未向上市公司如实报告持股情况,导致中南建设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问题,经复核,我会认为,中南集团相关增持行为发生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证监会号召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增持期间,主观恶性不大,增持比例较小,不属于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其未如实报告违法行为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
  第四,当事人关于提供资金时间和金额的申辩意见,我会部分予以采纳,经核查后已调整相关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委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6日

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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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3-29

处罚对象:

张伟,辛琦,钱军,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钱军,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辛琦,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伟,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
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1月11日,中南建设与深圳市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和润达”)、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三瑞”)签署《深圳市罗湖区草埔城中村城市更新项
目合作协议》,中南建设与深圳三瑞分别将持有的中南(深圳)房
 
— 2 —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房地产”)47%和20%的股权
转让与深圳和润达。2017年11月16日,中南建设完成了转让中
南房地产47%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2017年12月8日,中南
建设收到交易方深圳和润达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次交易所产生的
投资收益共计金额为50,100万元,此次交易在扣除所得税影响后,
股权转让产生的净利润为37,357万元,占中南建设2016年度归母
净利润的92.16%。对于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南建设迟至2018年
6月7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迟至2019年1月17日才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中南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2.1条、第7.3条、第9.3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7.3条、第9.3条的规定。中南建设
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锦石、时任财务总监钱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中南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于该次股权转让前向中南房地产公
司时任高级副总裁、中南建设现任董事辛琦汇报了本次股权转让的
相关事宜。辛琦自2018年5月18日起任职中南建设董事,其知悉
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为,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 3 — 
条的规定,对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南建设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伟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锦
石、时任财务总监钱军、现任董事辛琦、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伟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3月29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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