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伟,辛琦,钱军,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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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陈锦石,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钱军,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辛琦,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伟,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
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1月11日,中南建设与深圳市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和润达”)、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三瑞”)签署《深圳市罗湖区草埔城中村城市更新项
目合作协议》,中南建设与深圳三瑞分别将持有的中南(深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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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房地产”)47%和20%的股权
转让与深圳和润达。2017年11月16日,中南建设完成了转让中
南房地产47%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2017年12月8日,中南
建设收到交易方深圳和润达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次交易所产生的
投资收益共计金额为50,100万元,此次交易在扣除所得税影响后,
股权转让产生的净利润为37,357万元,占中南建设2016年度归母
净利润的92.16%。对于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南建设迟至2018年
6月7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迟至2019年1月17日才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中南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2.1条、第7.3条、第9.3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7.3条、第9.3条的规定。中南建设
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锦石、时任财务总监钱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中南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于该次股权转让前向中南房地产公
司时任高级副总裁、中南建设现任董事辛琦汇报了本次股权转让的
相关事宜。辛琦自2018年5月18日起任职中南建设董事,其知悉
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为,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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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对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南建设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伟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中南建设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锦
石、时任财务总监钱军、现任董事辛琦、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伟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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