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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退(00093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8-07-02 0 0 0 0 0
2018-06-29 63074.83 0 9.38 46.81 0
2018-06-28 63996.51 0 9.38 46.81 0
2018-06-27 63999.65 0 9.38 46.81 0
2018-06-26 65058.15 0 9.38 46.81 0
2018-06-25 65316.01 0 9.38 46.81 0
2018-06-22 65391.93 0 9.38 46.81 0
2018-06-21 65631.77 0 9.38 46.81 0
2018-06-20 65734.27 0 9.38 46.81 0
2018-06-19 66217.12 0 9.38 46.8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0-09-30 1 其他 6 120203.35 39.518
2 信托 3 48003.42 15.782
2020-06-30 1 其他 6 120203.35 39.518
2 信托 3 48003.42 15.782
2020-03-31 1 其他 6 120203.35 39.518
2 信托 3 48003.42 15.781
2019-12-31 1 其他 6 120203.35 39.518
2 信托 3 48003.42 15.781
2019-09-30 1 其他 6 120203.35 39.518
2 信托 3 48003.42 15.78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4-18 1.13 1.17 -3.42 200.00 22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洞庭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8-10-18 1.02 1.02 0 430.61 439.2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10-12 1.16 1.16 0 860.00 997.6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10-09 1.28 1.28 0 770.00 985.6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0-27 4.75 5.18 -8.30 356.00 1691.00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黄孝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7-01-23 11.00 11.68 -5.82 43.33 476.63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凯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厉培明,叶黎明,唐秀丽,张兆国,张海涛,徐尹生,李林芝,李满生,杨虹,江林,罗廷元,谢波,陈义生,陈义龙,黄国涛,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凯迪:关于时任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唐秀丽,陈义龙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凯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海涛,李林芝,江林,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凯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厉培明,叶黎明,唐宏明,唐秀丽,孙燕萍,张兆国,张海涛,张鸿健,徐尹生,徐长生,方宏庄,朱华银,李林芝,李满生,杨虹,江林,王博钊,罗廷元,胡学栋,谢波,陈义生,陈义龙,黄国涛,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海涛,李林芝,陈义龙,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ST凯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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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5-13

处罚对象:

厉培明,叶黎明,唐秀丽,张兆国,张海涛,徐尹生,李林芝,李满生,杨虹,江林,罗廷元,谢波,陈义生,陈义龙,黄国涛,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0939 证券简称: *ST 凯迪 编号: 2020-2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鄂证调查字[2019]021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9-58)》。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14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 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9-124)》 。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19 号) , 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 1 号凯迪大厦。
陈义龙,男, 1959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住址: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李林芝,女, 1968 年 5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常青园南里二区 66-3。
陈义生,男, 1967 年 10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董事、总经理,住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432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张海涛,男, 1974 年 9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总经理、财务总监,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罗廷元,男, 1959 年 12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董事,住址:湖北省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徐尹生,男, 1962 年 8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董事,住址:湖北省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3091。
厉培明,男, 1951 年 4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独立董事,住址:北
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路 12 号 A 座 11C。
张兆国,男, 1955 年 12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独立董事,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 1037 号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叶黎明,男, 1970 年 3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副总经理,住址:湖
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李满生,男, 1963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副总经理,住址:湖
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黄国涛,男, 1961 年 2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副总经理,住址:湖
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杨虹,女, 1967 年 8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副总经理,住址: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江林,女, 1982 年 10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副总经理,住址: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谢波,男, 1983 年 11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副总经理,住址: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唐秀丽,女, 1963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财务总监,住址:湖
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凯迪生态、陈义龙、徐尹生、
3
张兆国、厉培明、叶黎明、李满生、杨虹、江林、谢波、唐秀丽的要求,
我会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黄国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
人李林芝、陈义生、张海涛、罗廷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
凯迪生态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 29.08%
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 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
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
购凯迪生态 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
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
本的比例超过 30%。同时,阳光凯迪自 2015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
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 年 9 月产生的 9 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
有 5 名由阳光凯迪选任; 2017 年 1 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
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08 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
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
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
实际控制阳光凯迪,其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
持有丰盈长江 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
凯迪 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
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
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2017
4
年 3 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 9 名变为 5 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 2 名
董事(陈义龙、江某),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 1 名(陈某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
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 1 名(李林芝)。上述人员中,陈某颖为陈
义龙的女儿,陈义龙安排陈某颖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
董事。 2018 年 5 月,陈某颖不再担任阳光凯迪董事,新增董事唐某明同
时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 20%)。
综上,不晚于 2017 年 3 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
迪超过 30%的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应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
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
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 5.88 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
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5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
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
支付 5.88 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
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 20 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
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 2018 年 4 月补签。关于工程
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其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 2,659.59 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
状态。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
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
5
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
生态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
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第 10.2.10 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
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 2.94 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11 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
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
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
2017 年 11 月 27 日,金湖科技、 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
阳光凯迪、凯迪生态 6 方签订 《委托付款函》,称鉴于 6 家公司之间
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
元, 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 2017 年 11 月 28 日,
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
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
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6
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
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
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规定的应当
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
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的关联交易
2018 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
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 129,698,560 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 2018
年 5 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
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
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 2018 年 5 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
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
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 2018 年 11 月 15 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
129,698,560 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2 月 18
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 2 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
义将上述 129,698,560 元转至凯迪生态。
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
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该 2 名股东均
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 2017 年 12 月起持有中盈长江 80%
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
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7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
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
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7 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
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8,121.92 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9 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等 6 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 7 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
清偿,逾期金额合计 8,121.92 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 条、
第 11.11.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
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 7 笔债务发生违约后,
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
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凯迪生态分别
有 75 家、 36 家、 34 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 3 个月。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 150,253,821.08 元、 272,808,639.77 元、
209,114,154.48 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
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
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
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
8
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
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财务报告存在
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 2015 年度
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 150,253,821.08 元; 2016
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 272,808,639.77
元 ;2017 年 度 虚 增 在 建 工 程 、 虚 减 财 务 费 用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209,114,154.48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
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
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
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上市公司所技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
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
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厦
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5.88
亿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
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
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其与关联方之间 2.94 亿元关联交易的
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
9
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
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
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 8,121.92 万元重大债务违约的行为,
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
息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
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对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报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
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罗廷元、
徐尹生、张兆国、厉培明,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为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对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报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
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罗
廷元、徐尹生、张兆国、厉培明,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
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
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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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董事罗廷元、徐尹生、张兆国、厉培明,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
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
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关于陈义龙是否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凯迪生态、陈义
龙提出,陈义龙并非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理由如下:第一,陈义龙或
丰盈长江无法控制阳光凯迪董事的任命;第二,阳光凯迪并未控制金湖
科技,从金湖科技的历史沿革和控制关系来看,其为凯迪生态工会控制
的持股平台,且其所持凯迪生态股份来自于自有资产置换或借款购买,
因此金湖科技并非由阳光凯迪控制,其购买凯迪生态股份的资金也不来
源于阳光凯迪,同时,阳光凯迪或陈义龙均无法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
的董事选任;第三,凯迪生态对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源于内部讨论所得出
的结论,凯迪生态并未故意隐瞒,陈义龙也无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情节。
陈义龙同时提出,其不存在授意、指挥、隐瞒 2017 年年度报告实
际控制人虚假记载情形,且在判断丰盈长江是否控制阳光凯迪时不应适
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叶黎明、杨虹、江林、谢波、李满生提出,凯迪生态关于实际控制
人的认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内部讨论得出的合理结论。
2.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 5.88 亿关联交易的问题。凯迪生态、陈义龙、叶黎明、杨虹、江林、
谢波、李满生提出,涉案 5.88 亿元资金往来含 2,659.59 万元工程款,
该工程款未达关联交易坡露标准,其余资金或回流至凯迪生态账户,成
为凯迪生态所用,不涉及实质交易往来或关联方资金占用,不构成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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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陈义龙同时提出,其并无指使上述行为的情形。
3.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款项关联交易问题。凯迪生态、陈义
龙、叶黎明、杨虹、江林、谢波、李满生提出,金湖科技从格薪源退资
是其自行决定,并非依据陈义龙的指示,相关方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
减资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相关交易的产生源于《委托付款函》约定的
债权债务抵消安排,并未发生与上市公司子公司的交易,陈义龙也没有
指使上述行为的情形。
陈义龙同时提出,其并未指使上述行为。
4. 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款项关联交易问题。凯迪生
态、陈义龙、唐秀丽、叶黎明、杨虹、江林、谢波、李满生提出,该笔
资金流转的实质为借用账户代收款,该资金用于凯迪生态恢复生产等用
途,并无资源或义务转移的情况,不构成关联交易。
5.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8,121.92 万元重大债务违约的问题。凯迪生
态、陈义龙、叶黎明、杨虹、江林、谢波、李满生提出,涉案 8,121.92
万元债务届满前, 凯迪生态相关负责人在积极采取行动化解违约风险,
努力避免债务违约发生,在确认无力挽回后立即披露,故不存在恶意逃
避监管的意图。
6.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的问题。凯迪生态提出,停建电厂数量与事实不符,涉
案借款费用资本化事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7.关于当事人责任和处罚幅度问题。
陈义龙提出,认定其拖延提供资料、对抗调查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且其存在积极解决问题的情节。
唐秀丽提出,其不存在抗拒、阻碍调查的恶劣行为。
黄国涛提出,其并不分管信息披露及涉案事实的相关工作,不应承
担责任。
徐尹生提出,借款费用资本化属于极其专业而复杂的问题,其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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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相关工作,也无权限和财务专业能力发现相关事实。
张兆国、厉培明提出,第一,其参与公司内部讨论得出无实际控制
人的结论,且并未发现陈义龙存在干预董事会和公司决策,也难以知悉
凯迪生态高管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指示的情形;第二,利息
资本化问题由公司经营层和财务部门判断,且其在与审计机构的沟通中
提到借款费用分摊问题;第三,其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提出诸多建议,
做到了勤勉尽责。
叶黎明、杨虹、江林、谢波、李满生提出,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
化事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证监会不应以调查结论取代专业机构
的认定结论,同时其并未负责财务事项,不知悉涉案事实,且借款费用
资本化问题属高度专业的领域,其无法发现或判断该事项。
综上,凯迪生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陈义龙、唐秀丽、黄国涛、
徐尹生、张兆国、厉培明、叶黎明、杨虹、江林、谢波、李满生等当事
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陈义龙是否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第一,关于陈义龙是否实际控制阳光凯迪。根据在案证据,阳光凯
迪董事由陈义龙选任,包括陈某颖、 杨某伦在内的多人由陈义龙安排
担任阳光凯迪董事职务,陈义龙有权决定阳光凯迪半数以上董事的选任;
阳光凯迪虽然并非上市公司,但依据在案证据和《公司法》相关规定,
足以认定陈义龙控制阳光凯迪,在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情况
下,同时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认定控制权的标准
并无不妥。综上,从持股比例和董事任命两个角度分别论证,足以认定
陈义龙控制阳光凯迪。
第二,关于阳光凯迪是否实际控制凯迪生态。现有证据能够认定,
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重大事项,且金湖科技认购凯迪生态股份的资金
来源于阳光凯迪,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份超
过 30%;阳光凯迪有权选任凯迪生态半数以上董事,可决策凯迪生态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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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综上,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中关于陈义龙并非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5.88 亿元关联交易问题。上述款项中仅
2,659.59 万元用于工程款,其余款项回流至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虽然
部分款项最终回流至凯迪生态或为凯迪生态利益进行支出,但上述款项
是以借款、股权投资、清偿欠款等名义流转,由此发生了相关债权债务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非纯粹的资金回转,且上述款项流转时间
较长,各笔资金流转并非一一对应,客观上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 5.88 亿元关联
交易及无商业实质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占用事项的申辩意
见不予采纳。
3.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款项关联交易问题。该笔款项支付系
发生于关联方之间的资源和义务的转移,当事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委托付款函》的六方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性,且即使相关债权债务真实
发生,不影响该笔款项支付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实。综上,我会对当事人
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元关联交易事项的申辩意见不
予采纳。
4.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问题。凯迪生态通过
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和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事项构成关
联人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相关当事人所述该笔款项用于凯迪生态经
营所需的说法,不能否认上述资金转移构成关联交易的客观事实。综上,
我会对当事人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
事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8,121.92 万元重大债务违约的问题。当事人
所述凯迪生态相关责任人积极化解违约风险、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等意
见不构成免责事由。综上,我会对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重大债务
违约事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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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的问题。依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凯迪生态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部分电厂停建,其中部分电厂的停建
构成非正常中断且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情形,依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应
将相应期间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当事人对我会认定的停建电厂数量提出
异议,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停建电厂数量的客观情况。综上,我
会对当事人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事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7. 关于当事人责任和处罚幅度问题。关于凯迪生态的责任和处罚
幅度。考虑到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数项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存在实际控制人陈义龙
指使的情形,且涉案违法事实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我会对凯迪生态提出
的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陈义龙、李林芝、张海涛的责任和处罚幅度。根据在案证据,
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知悉、授意、指挥、隐瞒上述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有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
交易等行为,构成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从上述
当事人的涉案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为实现过罚相当,
我会对其提出的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同时在本案市
场禁入决定中予以体现。
关于唐秀丽的责任和处罚幅度。经核查,在调查过程中,唐秀丽存
在未按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完整、相关材料未盖章等问题,且多次
与调查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其解释为当时忙于处理公司事务,没有足够
的时间和人手配合调查。根据在案证据,考虑其不配合情节,为实现过
罚相当,我会对其提出的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并在
本案市场禁入决定中予以体现。
关于其他董监高的责任和处罚幅度。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
责任认定规则》相关规定,其他当事人所述不分管相关工作、信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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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等申辩意见不构成免责理由。综上,我会对其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
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
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张兆国、厉培明、叶黎
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
0101 8980 0000 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
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以上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9 号) 》
全文。
公司判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涉事项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
相关情形。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2 日

*ST凯迪:关于时任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5-13

处罚对象:

唐秀丽,陈义龙

1
证券代码: 000939 证券简称: *ST 凯迪 编号: 2020-2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时任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鄂证调查字[2019]021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2019-58)》。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
[2019]14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9-124)》 。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义龙、时任财务总监唐秀
丽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
书》 ( [2020]5 号) , 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陈义龙,男, 1959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唐秀丽,女, 1963 年 1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财务总监,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 1 号凯迪大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义龙、唐秀丽的要
求,我会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
凯迪生态 2015年至 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
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 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
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
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 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
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
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 30%。同时,阳光凯迪自 2015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
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 2015 年 9 月产生的 9
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 5 名由阳光凯迪选任; 2017 年 1 月,部分
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
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
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其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从持股情况看,
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 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
持有阳光凯迪 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
3
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
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选任。 2017 年 3 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 9 名变为 5 名,其中
丰盈长江委派 2 名董事(陈义龙、江某),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
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林中盈长江)委派董事 1 名(陈某
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 1 名(李某芝)。
上述人员中,陈某颖为陈义龙的女儿,陈义龙安排陈某颖担任董事;
李某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 2018 年 5 月, 陈某颖不再担任阳
光凯迪董事,新增董事唐某明同时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 20% )。
综上,不晚于 2017 年 3 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
凯迪超过 30%的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
任,应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
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
人。凯迪生态在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
记载。
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 5.88 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
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5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
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薪油)支付 5.88 亿元预付款。 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
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 20 万吨生物质合
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 2018 年 4 月
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 2,659.59 万元。此后,该项
4
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
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
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
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
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第 10.2.10 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
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 2.94 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交易
2017 年 11 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
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
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
2017 年 11 月 27 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
阳光凯迪、凯迪生态 6 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 6 家公司之间
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
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 2017 年 11 月 28 日,
5
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
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
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
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
迪生态的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
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规
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
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的关联交易
2018 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
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 129,698,560 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
2018 年 5 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
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
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 2018 年 5 月代凯迪生态偿还
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
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 129,698,560 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2 月 18 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 2 份借款协议,
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 129,698,560 元转至凯迪生态。
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
6
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该 2 名股
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 2017 年 12 月起持有中盈
长江 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
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
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7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2.4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
事件。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
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
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及情
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5.88 亿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其与关联方之间 2.94 亿元关联交易
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
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
7
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的行为违
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
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
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
态 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
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义龙、唐秀丽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
见:
1.关于陈义龙是否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问题。陈义龙提出,
其并非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理由如下:其一,陈义龙或丰盈长江无
法控制阳光凯迪董事的任命;其二,阳光凯迪并未控制金湖科技,从
金湖科技的历史沿革和控制关系来看,其为凯迪生态工会控制的持股
平台,且其所持凯迪生态股份来自于自有资产置换或借款购买,因此
金湖科技并非由阳光凯迪控制,其购买凯迪生态股份的资金也不来源
于阳光凯迪,同时,阳光凯迪或陈义龙均无法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
的董事选任;其三,凯迪生态对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源于内部讨论所得
出的结论,凯迪生态并未故意隐瞒,陈义龙也无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情节;其四,其不存在授意、指挥、隐瞒 2017 年年度报告实际控
制人虚假记载情形,且在判断丰盈长江是否控制阳光凯迪时不应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2.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
8
生的 5.88 亿关联交易的问题。陈义龙提出,涉案 5.88 亿元资金往来
含 2,659.59 万元工程款,该工程款未达关联交易披露标准,其余
资金或回流至凯迪生态账户,或为凯迪生态所用,不涉及实质交易往
来或关联方资金占用,不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且其并无指使
上述行为的情形。
3.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款项关联交易问题。陈义龙提出,
金湖科技从格薪源退资是其自行决定,并非依据陈义龙的指示,相关
方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减资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相关交易的产生
源于《委托付款函》约定的债权债务抵消安排,并未发生与上市公司
子公司的交易,陈义龙也没有指使上述行为的情形。
4.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款项关联交易问题。陈义
龙、唐秀丽提出,该笔资金流转的实质为借用账户代收款,该资金用
于凯迪生态恢复生产等用途,并无资源或义务转移的情况,不构成关
联交易。
5.关于当事人责任和处罚幅度问题。
陈义龙提出,认定其拖延提供资料、对抗调查等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且其存在积极解决问题的情节。
唐秀丽提出,其不存在抗拒、阻碍调查的恶劣行为。
综上,陈义龙、唐秀丽等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陈义龙是否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第一,关于陈义龙是否实际控制阳光凯迪。根据在案证据,阳光
凯迪董事由陈义龙选任,包括陈某颖、杨某伦在内的多人由陈义龙安
排担任阳光凯迪董事职务,陈义龙有权决定阳光凯迪半数以上董事的
选任;阳光凯迪虽然并非上市公司,但依据在案事实和《公司法》相
关规定,足以认定陈义龙控制阳光凯迪,在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
认定的情况下,同时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认定
9
控制权的标准并无不妥。综上,从持股比例和董事任命两个角度分别
论证,足以认定陈义龙控制阳光凯迪。
第二,关于阳光凯迪是否实际控制凯迪生态。现有证据能够认定,
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重大事项,且金湖科技认购凯迪生态股份的资
金来源于阳光凯迪,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后,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股
份超过 30%;阳光凯迪有权选任凯迪生态半数以上董事,可决策凯迪
生态重大事项。
综上,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中关于陈义龙并非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5.88 亿元关联交易问题。上述款项中仅
2,659.59 万元用于工程款,其余款项回流至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
虽然部分款项最终回流至凯迪生态或为凯迪生态利益进行支出,但上
述款项是以借款、股权投资、清偿欠款等名义流转,由此发生了相关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非纯粹的资金回转,且上述款
项流转时间较长,各笔资金流转并非一一对应,客观上形成了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综上,我会对当事人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其
5.88 亿元关联交易及无商业实质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资金占
用事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款项关联交易问题。该笔款项支付
系发生于关联方之间的资源和义务的转移,当事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
证明《委托付款函》的六方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性,且即使相关债权债
务真实发生,不影响该笔款项支付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实。综上,我会
对当事人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2.94 亿元关联交易事项的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未按规定技露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问题。凯迪生态通
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和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事项构
成关联人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相关当事人所述该笔款项用于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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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营所需的说法,不能否认上述资金转移构成关联交易的客观事
实。综上,我会对当事人所述关于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129,698,560
元关联交易事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当事人责任和处罚幅度问题
关于陈义龙的责任和处罚幅度。根据在案证据,陈义龙作为凯迪
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隐瞒上述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披
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有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行为,构
成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从上述当事人的涉案
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为实现过罚相当,我会对其提
出的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唐秀丽的责任和处罚幅度。经核查,在调查过程中,唐秀丽
存在未按时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完整、相关材料未盖章等问题,且
多次与调查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其解释为当时忙于处理公司事务,没
有足够的时间和人手配合调查。根据在案证据,考虑其不配合情节,
为实现过罚相当,我会对其提出的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
采纳。
当事人陈义龙刻意隐瞒自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在凯迪生
态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性质
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其存在长
期拖延提供资料、对抗调查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的行为。当事人唐秀丽行为恶劣,且存在长期
拖延提供资料、拒绝对其他人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阻碍调查等阻碍、
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的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
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我会决定:
11
一、对陈义龙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唐秀丽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
入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 ( [2020]5号)》
全文。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2 日

*ST凯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4-27

处罚对象:

张海涛,李林芝,江林,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0939 证券简称: *ST 凯迪 编号: 2020-1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 2018005 号)。因公
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风险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8-39) 。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5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5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9-59)》 。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9 号), 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李林芝,女, 1968 年 5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并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路 26 号吉星广场 10D。
张海涛,男, 1974 年 9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总裁、财务总监,
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咏春苑 2 幢 2 单元 10D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江林,女, 1982 年 10 月出生,时任凯迪生态副总裁,凯迪阳光
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董事
长,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 1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
度报告。
2018 年 4 月 18 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
实,中审众环会计师王某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某表示,因凯迪
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中审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
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 年 4 月 22 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某询问汪某公司是否能按
原定日期(4 月 25 日)披露年报,汪某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
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某请示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
期至 4 月 27 日的公告。同日,汪某告知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
2018 年 4 月 23 日,王某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某,明确出具的
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 24
日,汪某将中审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
海涛汇报。王某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中审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
2018 年 4 月 24 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布了 2017 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称公司
3
拟定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 9 时 30 分在凯迪生态 708 室召开年度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 2017 年年报,但由于中审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
来, 2017 年年报需 26 日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
2018 年 4 月 25 日 21 时 30 分,张海涛、张某国(时任独立董事)、
唐某明(时任董事)、徐某生(时任独立董事)、汪某、胡某栋(时任职
工监事)、赵某等人与王某、范某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开会,
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
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某、范某铭向参会人员告
知了将对 2017 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王某、范某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
方人员继续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
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
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
解决。
4 月 26 日 9 时 30 分,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
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
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
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张海
涛、江林、唐某明、张某国、徐某生、罗某元、汪某、胡某栋、赵某、
王某、范某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
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
的截止日期在 4 月 30 日之后。
4 月 26 日 21 时,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 2017
年年报。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了无法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17 年年报的公告。 21 时 30 分,
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
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海涛、张某国、唐
某明、汪某、赵某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方
4
表达了年报延期到 4 月 30 日之后披露的决定,监管部门告知了公司
方公司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
2018 年 4 月 27 日下午,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
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4 月 28 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凯迪生态未披露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
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 6 月 29 日,凯迪生态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
一季度报告。
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
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
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 2018 年 4 月 24 日汪某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
李林芝在已知悉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
未给予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日期的 4 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
第 3 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
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
凯迪生态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
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 4 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
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 4 月 25 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
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
26 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 4 月 30 日之前披露
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
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
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
报告的重要原因。
5
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
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
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迪生态未在 2017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7 年年
度报告,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凯迪生态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信披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
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和第三款的规定,关于时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
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以及时任副总裁江林,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
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应该对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承担责任,其中李林芝、张海涛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
元罚款;
二、对李林芝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三、对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江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
6
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文)。
公司判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涉事
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
定的相关情形。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

*ST凯迪: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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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11-04

处罚对象:

厉培明,叶黎明,唐宏明,唐秀丽,孙燕萍,张兆国,张海涛,张鸿健,徐尹生,徐长生,方宏庄,朱华银,李林芝,李满生,杨虹,江林,王博钊,罗廷元,胡学栋,谢波,陈义生,陈义龙,黄国涛,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19-124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鄂证调查字[2019]021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14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公告
如下: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义龙、李林芝、张海涛、陈
义生、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
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
杨虹、唐秀丽、张鸿健、孙燕萍: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
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
虚假记载
                                    1
    凯迪生态于 2015 年 6 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 2015 年年度报
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 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
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
有凯迪生态 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
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
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 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
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
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 30%。同时,自 2015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
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 年 9 月产生的 9 名第八
届董事会成员中有 5 名由阳光凯迪选任; 2017 年 1 月部分董事发生
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
    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
龙持有丰盈长江 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
阳光凯迪 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
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
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
任。2017 年 3 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 9 名变为 5 名,其中丰盈
长江委派董事 2 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
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 1 名(陈文颖),
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 1 名(李林芝)。经
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
安排担任董事。2018 年 5 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
长江股东(持股 20%)。
                               2
    综上,不晚于 2017 年 3 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
凯迪超过 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
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
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 2017 年年
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
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
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
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
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
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
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公
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5. 88 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5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
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薪油)支付 5.88 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
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
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 20 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 2018 年 4 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
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其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仅为 2,659.59 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3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
义龙,一 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 “直接或
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
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 5.88 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
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
关联交易。
    在 2017 年 6 月 6 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第 10.2.10 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
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
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
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才在 2017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
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
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 2.94 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11 月 28 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元。经查,2017 年 11 月,为帮助上市
                               4
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
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
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 年
11 月 27 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
凯迪生态 6 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 6 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
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元,在此前提
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
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
股东。
    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
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
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 2.94 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
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0.2.4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
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才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
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
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5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 1.3 亿元的关联交易
    2018 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
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 129,698,560 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
2018 年 5 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
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
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
到凯迪工程曾在 2018 年 5 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
132,477,959.53 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
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 年 11 月 15 日,
该项土地退款 129,698,560 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
年 11 月 15 日、12 月 18 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 2 份借款协议,
上述 129,698,560 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
欠薪等。
    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
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该 2 名股
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 2017 年 12 月起持有中盈
长江 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
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
联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
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7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2.4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
                                6
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
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
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
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8,121.92 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9 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等 6 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 7 笔融资租赁债务到
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 8,121.92 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2 条、第 11.11.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
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
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 7 笔债
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才予
以公告。
    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
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
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 年凯迪生态向 87 家在建电
                               7
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 143,180,610.45 元;2016 年向 82
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 462,712,510.29 元;
2017 年向 54 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
541,978,272.55 元。
    经查,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部分借款费
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凯
迪生态分别有 75 家、36 家、34 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
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
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凯迪生
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
150,253,821.08 元、272,808,639.77 元、209,114,154.48 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
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
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应当暂
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
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
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
其中,2015 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
150,253,821.08 元;2016 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
利润总额 272,808,639.77 元;2017 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
用、虚增利润总额 209,114,154.48 元。
    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
情形。
                               8
    对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
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
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
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
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
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
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
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
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
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
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
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
态 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
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
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
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
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
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9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
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
    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
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
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此外,当事人陈义龙刻意隐瞒自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在
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事项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性质恶劣,
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其存在长期拖延
提供资料、对抗调查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行使调查职权的行为。当事人唐秀丽行为恶劣,且存在长期拖延提
供资料、拒绝对其他人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阻碍调查等阻碍、抗拒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陈义龙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唐秀丽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
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
                             10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农华宇,电
话 010-88060804;郑孔铭,电话 027-87460043,传真 010-88061632),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事先告知书》全文)
    公司判断,《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不会导致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事
先告知书》所涉行政处罚为证监会拟做出的处罚意见,尚未生效,暂
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行使上述权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 日
                               11

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16

处罚对象:

张海涛,李林芝,陈义龙,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9-16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
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
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
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
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中盈长江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
阳光凯迪董事长、公司董事长陈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裁、财务总监张海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唐宏明,时任董事徐尹生、罗廷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义龙,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董事、时任总裁、财务总监张海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唐宏明,时任董事徐尹生、罗廷元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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